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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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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浙江省;中小型企业;民间融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前言

民间融资实质上是指接待人和放贷人之间,主要以高利率的借贷方式,得到更多资金支配的一种经济活动。在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全国的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省。基于浙江省各地区的地理环境、历史基础和经济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其纺织品、小商品和皮革类商品业得以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但是在这些中小型企业在制定新的发展战略时,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其长远的发展。

一、浙江中小型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据统计,浙江省境内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注册企业的99.97%,截止2015年12月浙江省中小型的工业型企业的总产值高达3465.78亿元,占全省工业生产宗旨的65.46%,从这样的数据得知,在浙江省境内中小型企业逐渐成为该省经济体系中重要的支柱,属于浙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1]。

为了保障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者会选择不同形式的融资方式,在国家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获取资金的使用权,使很多经营者面临破产的现象频发。在这样的状况下,浙江省中小型企业在开展融资的经济活动时逐渐转向民间。为了对浙江省中小型企业开展民间融资活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以温州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市场报告中获取到温州中小企业2012年~2015年开展民间融资活动状况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通过上述的数据得知,温州市中小型企业开展民间借贷经济活动中,在2012年的民间借贷资本高达6200亿元人民币,在2013年,温州市中小型企业开展民间融资的总资产达到7440亿元人民币,与2012年相比增长12%;在2014年,温州市中小型企业开展民间融资的总资产达到9672亿元人民币,与2013年相比增长13%;在2014年,温州市中小型企业开展民间融资的总资产达到12573.6亿元人民币,与2012年相比增长13%。温州市中小型企业开展民间借贷经济活动的数据充分的说明了民间贷款的经济活动异常活跃[2]。

二、浙江中小型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金融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属于形式较为自由的一种融资模式,具有隐蔽的属性经常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这样的局面使得相关单位和组织难以掌握融资的真实状况,加大对民间融资状况控制和管理的难度。当前浙江省相关部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与处罚主要是针对民间融资纠纷发生和不良社会影响出现之后才开始采取监管的行动,这样的状况充分体现民间融资形式在借款程序方面存在较高的隐蔽性,而在融资方面经济纠纷发生之前,很难实施对民间融资所引起不良事件的发生,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融资不具有科学的和全面的监管力度,这样的融资环境下很难为借贷双方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3]。

(二)民间融资借款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足

其中借款主体采用民间借贷形式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政策与严密的程序作保障,直接影响着参与民间融资经济活动双方的利益和权益[3]。例如,在2015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案件,被告李先生在2011年和2014年向原告孙先生某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并先后出具了借据和收款,被告李先生按月利率1.5%向孙先生支付三百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4年5月,之后再未向原告孙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也未对本金进行偿还。此案的出现充分的说明了由于民间借贷由于手续不完善所导致的纠纷,虽然在最终的判决中令被告李先生偿还所有利息和本金,但是这样经济纠纷的出现为健全民间融资模式敲响了警钟。

(三)民间融资借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浙江省民间贷款方面,由于程序较为简单,使得整个借贷过程为中小型企业在选择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获得资金使用权时,该种融资方式和正规银行办理融资和借贷手续相比相对简单,即民间融资方式中借贷的手续不完善,通常情况下只有口头的约定以及书面借据的形式,民间融资操作程序与手续原始,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行为,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受受到损失,并且容易引发不同种类的经济纠纷[4]。

(四)民间融资用款单位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在经营后得到的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在偿还民间贷款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手续存在不健全的因素,或者很多中小型企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借贷主体与用款企业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朋友和亲属,这样的关系存在,使得在还款时间期限到,而企业盈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推延和不还款的状况[5]。

(五)民间融资资金规模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方面,其资金的规模大小不一,有些贷款的数额较小,也有些贷款的规模较大。对于规模小的贷款的案例而言,双方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借贷资金规模较大的案例而言,双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这样的状况严重的影响了民间融资的安全性。这样的环境未能给借贷双方提供利益保障,无法满足借贷双方的根本需求。

(六)浙江民间融资金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

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对于现今浙江中小企业而言,与向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前期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在形成借贷关系之后,民间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该地区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数据如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81%、24.43%、24.38%。温州2016年3月开始典当行5个月以上的借贷月利率从2014年6月的0.022元(约合年利率26%)涨到0.03元(合年利率36%),而短期借贷已超过0.08元(合年利率96%)。

(七)民间融资在债务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的阐述得知,浙江省很多中小型的企业在发展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不得不选择其他形式的融资,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多资金的使用权,很多企业的经营者会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而民间的融资利率要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在浙江省很难过处于经济增长上升期时,对项目投资的热情较高,同样使得社会资金需求也较高,这促使了民间借贷的经济活动异常活跃,并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利率逐渐上升[6]。

三、优化浙江中小型企业民间融资的策略探究

(一)完善民间融资金融政策

为了更好的改善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应对民间融资进行分类并实施相应政策的管理,在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企业集约集聚发展的基础之上,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的特点和特色,一方面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扶植民间资金融入到经济体制变革的行列中。另一方面把握政策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和机制,打破中小型企业在制定未来发展战略时遇到的资金瓶颈,降低中小型融资过程中花费的融资成本,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助力,

(二)树立民间融资借款主体安全借贷意识

现阶段,基于财务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浙江省局部地区民间的借贷利息相对较高。基于这样的状况,需要将相应的融资平台予以构建与完善,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能够发挥其实际作用的平台,同时还能对金融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应对[7]。应构建集成化的融资组织,充分的利用其自身的长处,进而更好的掌握贷款企业实际的运行状况,其中包含对企业信用状况、经营项目和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估等[8]。

(三)健全民间融资借款程序

浙江省政府应设立中介周转的机构,通过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数额的借贷进行登记备案,并开展民间借贷服务的试点中心,引进社会的中介机构入驻到监管部门中,为参与借贷的双方提供登记、资产评估和借贷合约公证的服务,进而引导民间融资经济活动向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

(四)加强对民间融资用款单位的监管力度

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下,互联网形式的金融属于当下具有创新性质的形式,而浙江省中小型企业在开展金融活动时,对于采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发展相对滞后。基于这样的发展状况,浙江省各级政府应按照当地的实际状况,遵循普惠金融的原则,来促进企业、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之间的网络化发展和服务,来提升新业务的开展率,能对民间融资进行更全面的监管和控制,进而杜绝中小型企业和借贷方在财务信息上的不对称,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善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这样的方式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提升对用款单位的监管力度,进而保障民间融资形式的健康发展。

(五)形成科学的民间融资资金规模

基于现今电子商务形式金融借贷的发展状况,能更好的辅助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例如,京东众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企业在采用互联网融资方式时,以京东众筹为例,其最大的特点是采用纯上线的形式进行运作,网络信息平台不参与融资的活动中,而是对参与对参与融资的双方信息进行匹配,借贷人所借款的利率在最高利率的限制下,进行自主设定。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借贷双方的信息得以透明化,民间融资资金的规模得到适当的控制,保障了民间融资形式的正常开展。

(六)有效的控制民间融资金成本

通常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为了获得紧急性的资金周转,不惜花费较高的利率来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支出,使得本来效益较差的经营状况不断下滑,在这样的状况下,不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长远的发展,很难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和健康的环境。

基于这样的状况,应构建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在浙江省温州地区,但部分的民间借贷的月息均在0.03~0.05元左右,即使是长期借贷,月息基本在0.03元左右。浙江省其他各地区若能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建立类似这样民间融资利率,不仅有助于政府对民间融资动态的掌握,同时还能保障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

(七)制定有效的民间融资在债务风险应对策略

加快建立适合民间融资的信用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一是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安排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培育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的企业;二是建立适合民间融资的信用环境;三是构建民间融资形式的信用数据库;四是构建金融监控协调机制,这就需要浙江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才能有效的保障民间融资的平稳发展和运行。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论述得知,民间融资形式的开展日益活跃,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从金融政策、借款程序以及债务风险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应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在本次研究中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望能对浙江省民间融资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邢欢.温州中小企业“二次创业”的民间融资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3,09(03):74-76.

[2]车昱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J].中国商贸,2013,08(05):94-95.

[3]章叶英.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及制度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3,08(15):189-190.

[4]马旭萍.民间金融支持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2,06(12):65-68.

[5]窦亚芹,李跃中,陈莹莹,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会计之友,2012,06(34):91-93.

[6]吴伟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浙江台州的实证分析[J].企业研究,2010,08(06):45-46.

[7]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8(21):106-109.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2篇

首先要清楚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果日常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放贷人在将钱借给别人时,尽可能地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知道借款人将钱款用于赌博、吸毒或其他非法的事情仍放贷,一切后果则由自己负。

要注意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常发生借款人不还钱、贷款人只好上法院打官司的事情。其实,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就是到法院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要回贷款。最后只能是吃力不讨好。

借钱放贷的手续一定要完备。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借款放贷有个明显的特点是双方大多数是亲戚朋友或是熟人。很多人顾及情面或嫌麻烦,有的连借条都不写,也有些虽然还了款,却不及时收回借条,由此留下纠纷隐患。

合同要写得明明确确。借款人和放贷人一定要写一份明确的合同,注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借款的利息多大、借款的用途、还款的时间和方式等等。最好要有担保人,并写清楚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权利和义务。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2009年我国民营经济遇到巨大困难和挑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又在许多方面加速了这一困难,一批中小企业停产关闭,一批民间资本转向房地产和股市。事实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在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一、民间融资的双刃剑效应

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逐步紧缩的货币政策,通过多次调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收紧银根,使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更为严峻。而中小企业中,又以民营企业占多数,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其资金缺口导致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民营企业发展到现在靠自有资金是不够的,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民营经济无论从观念上、体制上还是技术上,对民营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不如国有企业。中小企业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考虑,不能或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了企业生存与发展,民间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途径。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能够活跃在金融市场上,有其诸多优势,其便捷性,能满足中小企业“短、快、灵”的要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经过多年的发展,浙江金融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基本确立了浙江在全国各省中业务发展领先、改革创新领先、服务效益领先、运行质量领先的“金融强省”地位。“十一五”期间,浙江金融业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金融增加值占GDP的份额从5%增长到8.4%,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省域经济首位。2012年,浙江民间融资创新硕果累累。例如,以杭州为大本营的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崛起,杭州工商信托在全国信托业地位的稳固,厚道资产在商业地产基金上的创新,华峰集团在金融板块上的布局等等。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非法集资和盲目民间借贷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民间融资行为中,故意欺诈的行为比比皆是,涉嫌民间融资故意诈骗的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这其中混杂着少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集资行为。集资人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差,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威胁社会安定,严重破坏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简单,缺少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容易向盲目和不规范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盲目和不规范最容易导致借贷双发发生纠纷,并妨害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虽然对温州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其盲目和不规范最终导致一些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境地,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危机,因此,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二)高额利息和交替使用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为了生存发展,中小企业不得不借高利贷,虽然高利贷能解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和企业自身经营等问题会使企业难以支付到期的债务,此时,企业不得不再通过吸收新的高息贷款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最终企业陷入恶性循环,并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近70%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风险较大,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虽然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事实上,企业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资金的情况为数不少,而企业的正常利润率往往达不到这个水平,当企业现金流枯竭时,只在以关门告终。另外,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一旦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因此被拖垮。

(三)民间借贷组织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行为一直处于社会经济边缘,究其原因,是资金供求信息的不对称性。真正的资金需求方很难通过正常的信息渠道获得闲置的民间资本,大多是通过小范围的熟人之间,或者通过一些专业的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具有放贷资格的法人实体进行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典当商行等民间借贷组织一般都有完全公开的合法身份,这些机构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较广的人脉关系,还有一个合法的业务平台,民间借贷组织就在此身份掩盖下由过去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

三、民间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民间融资的行政监管

1.监测民间融资信息

对民间融资总量、发展动态、资金来源等信息的监测,从微观上讲有助于提高资金融出、融入双方的信息对称度,从宏观上讲有助于把握民间融资走向,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以温州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偏离企业的核心业务,不负责任的高负债投机和盲目扩大投资,民间借贷脱离监管,导致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和风险积聚。因此,从信息监测的主体出发,应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由政府部门主导监测,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配合的方式,建立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反馈民间融资的数据和信息。通过信息监测,以期能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分析民间融资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及作出相应的监管。

2.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政府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是对民间融资活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登记制度(政府备案制度)在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以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制度优势。登记备案可由融出方来进行,因为作为融出方,其是制度的最大的受益者,其比融入方更有动机去实施它。当然,也可以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来满足社会资本的民间融资登记要求,顺畅民间融资渠道,为民间融资提供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应建立配套制度,如登记备案民间融资纠纷的利率保护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

(二)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建设

必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详细、明确、规范的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依据,能够避免一些预见的或意外的风险,尤其是规避诉讼风险。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应当签订借款合同,且应当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单位或个人的,应分别按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填写,同时,应注明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2、必须明确借款用途,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逐渐放弃实业,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之高已经使企业难以用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来偿还,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很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当企业面临暂时性资金短缺的时候,比如短期内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等情况下,通过民间借贷满足暂时性的资金需求,但是必须严格根据事先测算的资金需求量和借款时间,并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努力打通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连通渠道

1.研发各种适用市场的金融运行机制和产品

民间融资问题是集法制性、经济性、社会性于一体的体制和机制创新问题,扶持中小企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以浙江省为例,“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这“两多两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两头未能有效对接,各种渠道的连通仍不够畅通,因此,如何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如何使民间资金在变革时期寻找全新投融资机会,如何规范引导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对接,需要各界不断改革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不足,推陈出新,研发各种适用市场的金融运行机制和产品。“十二五”期间,浙江省将持续推进“金融强省”建设工作,以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为重点,以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为突破口,加快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

2.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新一届政府在应对经济放缓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的改革举措。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金融“国十条”明确表示,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而,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央行及银监会等部委陆续调研,酝酿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多方面政策和措施。8月12日,国务院再度公布了多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集中推出政策在视觉上固然震撼,更让人关注的还是具体落实的情况。有的民营企业老总坦言:“虽然口号年年喊,政策年年有,但中央的政策到了地方难免会“走样”。很多利好扶持政策在落地时,惠及不到我们民营企业。”因此,要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仅靠政策倾斜远不足以成事,还需要把民间存量资金盘活,要让多重融资体系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小贷、村镇银行、担保等方式。还需要政府与社会共同打造一个适合中小企业成长的体系,不仅涉及金融业,还包括会计原则、财务和统计方面的改善,以及全面的政策开放等,同时,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使中小企业能更便捷、更安全地获取资金,融资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及规范化对策[J].浙江金融,2008(3).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0(6).

[3]李来福.应尽快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J].西部金融,2011(3).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产生原因及特点;规范发展建议

一、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及资金来源多元化

借贷主体多元化,城市居民、农户、个体户,均存在借贷现象,其中求贷者主要以农户为主,其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等个体。按照借出资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单纯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二是亲朋好友的富余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不以获利为目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的闲余资金,具有获取利息收益和综合收益的双重性,即借出资金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取利息收益,同时有维护关系,建立长期合作的考虑。

(二)民间借贷活动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

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域地区,如广东潮州市主要集中在潮安县的彩塘镇和庵埠镇、饶平县的沿海乡镇。近年来,上述地区的民营经济相当发达,特色产业发展迅速,如庵埠有食品、印刷、包装等产业,彩塘有五金、不锈钢等产业,发展后劲十足。在产业升级、产品换代、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急需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但由于多为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因而多求助于民间借贷。

(三)借贷期限短,用途集中

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基本不超过一年,据对广东潮州民间借贷监测点的调查情况,借贷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占比91.55%;六个月至一年(含)的占比8.45%。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多元化。一是用于农户种、养殖业投入;二是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学生上学费用不足;四是个人消费。此外,根据求贷者类型的不同,其资金用途有明显的不同:农户主要用途是生产急需,个体工商户、企业则主要用于补充经营资金,城乡居民则主要用于消费。

(四)借贷行为缺乏法律保障

从立法现状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就民间借贷问题做了简单规定外,金融领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未涉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

(五)相对银行借贷具有自身优势

一是成本低。民间借贷定价一般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不需要中介费用。二是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具有适应民间资金“短、频、快”的特点,借贷期限趋于短期化,基本不超过一年,期限由借贷双方自由确定,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三是手续简便。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一般无需抵押,通常只用写张纸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做保证或注明即可;借贷双方相互比较了解、信任,发放效率高,一般只需1-2天的发放时间。

二、民间借贷利弊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一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使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的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信贷的“真空”和缺失。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支持,农民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

二是民间融资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起到了“孵化器”作用。迅猛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由于可供抵押的财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约,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支持,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好借助民间融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承接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对中小民营企事业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

三是民间融资起到了融资市场化发展的“助推器”作用。长期以来,银行信贷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的主渠道,而民间融资的发展,使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学会了多元筹资,由市场确定利率,从而助推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会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削弱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民间借贷使大量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国家货币政策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限制,影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的特点,其信贷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限制的产业和行业,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再次,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是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同时使高利贷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三是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一、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其二、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其三、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其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是个别借贷利率较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据调查,个别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加重资金需求者的负担,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换而言之,一旦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堵疏结合,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毋庸置疑,目前农村民间借贷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容量集中风险,不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并且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借贷手续又不够完善,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多,在目前县域银行机构基层网点大量被撤并,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又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快捷,期限灵活,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急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民间借贷宜疏导不宜堵塞。

(一)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国家要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消除民间借贷的法律障碍。同时要界定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引导,使广大群众从法律、政策上对民间借贷有详尽的了解,从而使群众自发的规范自身借贷行为。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有关部门应制订统一的借贷合同,规范借贷合同的内容,对借贷人、借贷时间、借贷金额、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使用填写统一的借贷合同,双方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三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

要明确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同时人民银行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监测的重点包括借贷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和用途等,并配合以一定周期开展民间借贷调查。其目的是将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四)改进金融服务,增加主渠道资金供应

要有效解决当前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农村资金需求突出的矛盾,必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中央银行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积极开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进信贷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改进和简化放贷手续,适度向农村降低信贷门槛和中间费用,努力搭建适合农村个人融资需求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黄沛光.正规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比较分析:以揭阳为例.[J]南方金融,2006,(9)

[2]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合理引导 规范操作 趋利避害[J].武汉融,2004,(4)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肖文 查字典原创投稿

关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肖文

民商事案件就是适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当今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我院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便可看出。继承经济审判传统的民商事审判,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的特色。根据各级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商事纠纷和较多适用商法规范的特点,应当旗帜鲜明地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则要求审判中要引进商法理念,确立商法意识,如重视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也为民商事审判如何进一步拓展审判领域和强化司法导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北安法院民二庭20xx年的民商事案件数据统计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份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3件,同比上升了2.9%,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抚养关系案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均呈现大幅度上升态势。据统计,今年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件,同比上升了50%;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3件,大幅度突破了去年的民间借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0记录;共受理抚养关系案件13件,同比是去年的4倍;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件,同比上升了20%。

(二)、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受理数量有所下降。据统计,今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1件,同比下降了16%;共受理权属案件1件,同比下降了75%;共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2件,同比下降了50%。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所下降。据统计,今年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件,占66.7%;共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2件,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而去年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件,共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4件,占到了50%。

二、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1、情况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审理周期延长

这些年来,虽然有一些类别的案件收案数有所下降,但由于实际情况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工作量反而增长。比如过去很简单的借贷案件,现在可能穿插多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越多,主体越多,就容易导致证据真伪难辩,责任轻重难分。借款合同的主体可能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反担保人,标的所涉及的资金也有多种来源。如何查清这些问题就需要当事人举证,而当事人举证时,有些证据相互矛盾,大部分证人不出庭作证,有的证人证言前后改变,证据的真伪不容易确认,由此需要法院化费大量时间精力依职权调查。又如近些年婚姻家庭、继承类和权属侵权类的收案数量在逐年上升,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外出打工人员多,查找当事人住址困难,公告送达现象上升,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暴力认定困难。医患纠纷案件中,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拖延举证时间、提供不实证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材料,通常需要通过鉴定进行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及人员流动性增大,责任主体涉及多方,有的医疗期限较长,当事人在医疗终结前诉讼而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以及证据认定、责任划分都比较困难,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1]

2、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

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案件虽然数量不稳定,但他们频繁出现。首先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在社会生活发展中逐渐带有普遍性的案件接连出现。如有关物权中的空间权、阳光权等纠纷,关系到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其次是法律有规定,但原先比较冷僻的案件。比如原本数量很少的存单纠纷、信用卡纠纷,虽然而今渐渐具有了一定规模,但这些前些年就属于比较少的新案件。

3、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

专业性强的案件在当今法院审判过程中频频露脸。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证券、信托合同纠纷,专利、技术合同纠纷。[2]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 新的形势下,法院首先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去统领法院的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履行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职责。民商事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建设联系最紧密、关系最直接,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认清形势、统一认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和司法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地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积极贯彻“五个严禁”规定,稳步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我县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我们法官的头脑,牢固确立、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每个法官都要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目前,我们还存在一些工作作风问题,要解决好转变执法观念问题。不能因循守旧,要改革创新,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2、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注意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改进审判工作。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不能简单地把程序公正理解为工具和手段,程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努力转变民事诉讼法仅仅是法官办案的操作规程的错误观念,切实保护当事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继续探索和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和限期举证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庭审质证和认证程序,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真正成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3]要不断加大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正确处理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发挥审判组织作用和监督环节的关系、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关系、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重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责任,核稿人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符合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优胜劣汰的审判管理机制,使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1]《民商审判资料选读》20xx年第2辑[J],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第435页; ¸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2][4][5]戚祥浩.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08-12.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7篇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志华.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2]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3]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53-55.

[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8篇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志华.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2]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3]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53-55.

[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