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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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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务体系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着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2篇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经济发展的强劲需求与正规金融的滞后促进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因其本身隐蔽且不规范的特点,我国民间金融乱象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出发,介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形式、特征等情况,进而描述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次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间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对策;民间借贷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

1.1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民间金融的定义,学术界一直都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经政府登记或审批,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脱离我国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人民银行监管,不为各类统计报表所记录,在正式金融体系的会计条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纳税的金融活动”。

但大部分人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控制的,依赖于私人间的关系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以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作为判断标准,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主体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1.2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种类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显,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广东、福建等地区,与正规金融既补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形式(见下表):

1.3.1我国民间金融的优势:方便灵活,时效性强,补充正规金融不足

民间金融的方便灵活性使其具有正规金融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民间借贷机构对借贷条件要求却相对正规金融较为宽松,只要借贷企业能提供有效保证,及时还款,就可以提供借贷给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1.3.2我国民间金融的劣势:操作随意,利率较高

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缘、地缘和业缘进行借贷,法律约束力和保障能力较差。此外,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很少有人到公证部门公证,也没有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借贷的利率、金额、偿还时间以及权利、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借贷主体不同导致法律认定不同。具体来说,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被认为合法有效,而企业之间的拆借被认定为违法无效,法律对其规定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律性质的模糊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承担了较高的法律风险。

2.2监管的专业法律空白

迄今为止,民间金融还未在法律层面上获得相应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定义解释。像《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条款。目前只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可以作为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但不成体系且法律效力比较低。

2.3准入及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法律中关于民间金融的大多规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间金融应遵守的规则和违反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民间金融的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条文加以规制。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也比较苛刻,高门槛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93.66%的资产负债率相比,民间金融机构几乎不能融资,这样会面临着严重的财务浪费。

2.4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协调机制

受我国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空白的影响,对其的监管主体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

确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转入“地上”,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国内外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并非没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债人条例》、美国纽约州的《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法律规范都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了规范。

3.2立法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针对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和法律保障来解决。

民间借贷背后的,迫切要求我们通过立法进行监督,使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引导其向促进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给民间金融正名,立法规范民间资本发展。

针对前文对民间借贷界定不明确,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该罪的定罪困难,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3.3制定严格的准入及管理机制

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注册登记。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

在退出方面,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应该由市场决定,对于不合规经营的民营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联合及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民营金融机构,金融当局可强制进行清理、关闭。

3.4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比较广,单靠某一部门很难实现规范化管理。《民间金融法》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组织风险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检查,督促民间金融组织建立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将有关企业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投资人自主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建军.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J].金融研究,2002(10):101.

[2]杨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导[D].天津:天津大学,2004.

[3]姜旭朝,丁昌峰.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101.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除此之外,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以及法人、其它组织相互之间,通过协议发生的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民间借贷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在我国产生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迁也在慢慢地发生着变化。民间借贷的主体以前一般是简单的个人与个人等私人之间的借贷,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后来逐渐向多元化借贷发展,广泛出现在个人与企业之间,甚至企业与企业之间。

2、高度的灵活性和简便性。由于民间借贷依赖于地缘和血缘关系,多发生在一定区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正规金融的行政干预因素,所以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要求都不是特别严格。无论是担保程序还是借贷契约,其主要依赖的是个人信用。同时,在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成文的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形式使得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高度灵活性。

3、高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高回报率且方便简单,可以快速便捷的提供资金,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银行贷款具有繁琐的手续,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则要简单许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购销合同、验资报告、会计报表等材料,也不用办理公证等程序,借贷程序非常简单。虽然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融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风险的存在。因为形式简单,当发生纠纷时则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不利于经济利益的保护与社会的稳定。而且借款人对于贷款人在法律上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可能会出现资金被滥用等情况。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且不断提高央行准备金率,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虽然发展了,但是我国的监管水平却并没有跟上脚步,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滞后,且法律条款零散无序。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主要零散的分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也有一些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目前零散的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给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操作带来很大困难,对于急需民间借贷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把握难度极大。而且零散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

(二)缺少专门性立法,可协调性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虽然在许多法律条款中都涉及到了民间借贷问题,但是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这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缺乏专门详细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如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对象及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这些都潜在着巨大风险。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同案不同果的尴尬现象,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在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会导致无法操作的情况发生,比如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问题。法律对此的规定是模糊不清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往往会碰到难以抉择的境遇。

(三)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央行和银监会,可是在具体实践中,却一直存在着模糊不清楚的现象,监管模式和监管力度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可供遵循。始终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预警和监管机制,一旦出现问题,通常会出现多机关总动员和无人过问的尴尬状况。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其一直潜在着很大的风险,进而导致非法集资等事件频繁发生,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秩序。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民间借贷领域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使得风险的防范措施远远达不到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而也会影响监管的质量,影响民间借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都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希望的不是一个垄断不公平的市场环境,而是一个可以公平竞争,可以发挥其实力的市场环境。不具有法律上明确的身份,这就使得许多合理的民间借贷方式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环境。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则会带来许多矛盾。如果民间借贷始终得不到一个合法的身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那么其高风险性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与金融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不但要看到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与消极性,还应该看到其积极方面,合理引导其发展,发挥其促进资本市场多元化的作用,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有益补充。

(二)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呈扩大化多样化趋势,我国的民间借贷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所以有必要结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特殊性,参照某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规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来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民间借贷法》。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其不但规定了贷款协议形式和内容方面要求,而且对贷款机构利率水平也进行了限制。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法》的制定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适度监管原则,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交易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以及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系统详细的规定。我国关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由于我国对于这二者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民间借贷专门立法中有必要从资金来源、目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综合考虑,理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标准。

(三)完善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理清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

虽然我国《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对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触犯《刑法》,什么情况下在合法范围内,法律规定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罪的客观方面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涵的理解,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处理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保护。

(四)建立混合性的监管模式

因为民间借贷具有其不同于正规金融自身所特有的特征,所以对民间借贷监管应采用混合型监管模式,即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合规性监管是指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严格监管民间借贷行为。例如如民间借贷机构是否符合了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达到了所在区域内的最低融资比例标准等。同时除了加强合规性监管外,监管当局还应针对民间借贷高风险的特点,加强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因为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多且杂,而且大多数又集中在基层经济地域,所以对于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对其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准确独立地分析和判断,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行业协会应发挥其辅助作用,比如建立民间借贷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以及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等,从而形成一套流动性的风险管理应急体系。(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路径[J].法学,2008(9).

[2]吴庆.浅析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和规制原则[J].知识经济,2011(1).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276.

[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8).

[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4]《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6]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8]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8.

[9]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金融观察,2012.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9:409.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5篇

一、前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借贷;意思自治;科学对待

一、企业借贷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要回答的问题是“是什么”、包括“什么”,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因此给企业借贷下定义,明确企业借贷的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对于探讨企业借贷法律问题及处理企业借贷纠纷具有首要意义,我们必须予以把握。

本文认为,企业借贷有广、狭两义之分。狭义的企业借贷仅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广义的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以货币资金为主要借贷标的,以余补缺的融资行为。本文所指是广义上的企业借贷。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

1、借贷主体具有特定性。从实践看,企业借贷的主体是非金融企业经济组织,其中包括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都可以成为企业借贷的主体。显然,企业借贷主体具有“特定性”,而不具“公众性”,这是企业借贷的基本特征,也是企业借贷与银行借款、非银行金融借贷、小额借贷公司借贷以及同业拆借和民间借贷的重要区别。

2、借贷标的具有多样性。企业借贷标的与其他借贷的标的有所不同。其他借贷的标的是货币资金。但企业借贷的标的主要是货币资金;此外,也有有价证券作借贷标的情形;同时还有结算资金垫付、投资垫付等多种形式的借贷,其借贷标的具有多样性。但不论借贷标的如何,也不论有偿无偿,都是企业间以“借出”、“借入”和“偿还”为内容的信用行为,这在本质上都属借贷范畴,这是判断企业借贷外延的根本标准。

3、企业借贷以调节余缺为目的。企业借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和渠道,不论是资金借贷、有价证券借贷,或者各种垫付资金借贷,其借贷标的都是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有资金意义的有价证券等,是企业间一种“以余补缺”的自发的融资行为,而不是以经营存、贷款为业的金融行为,这是企业借贷与银行借贷、非银行金融借贷的本质区别,也是企业借贷的本质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予以区分和把握,不能混同。

4、企业借贷是一种契约行为。契约即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企业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借贷关系的协议。因此不论协议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借贷关系;也不论是书靣的或者口头的、明示的或者黙示的形式,都是企业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借贷关系的外在意思表示,是契约行为,受我国合同法的拘束和调整。

二、废止企业借贷禁令,放开企业借贷融资。

企业借贷,是企业的正当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然而,对企业借贷,我国却一直实行行政管制,由央行通过《贷款通则》明令禁止。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已有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的司法解释,但央行的禁令仍然沒有被废止,并依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对企业借贷纠纷的公正处理,从而使企业遭受了许多不公正待迂。

然而,企业借贷并沒有被禁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思路的变化,企业借贷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成了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并形成了事实上的融资暗流,资本市场这双“无形之手”正在向着央行对企业借贷的各种管制发起挑战。因此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对企业借贷管制作进一步反思,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为指导,科学地对待企业借贷,废止企业借贷禁令,放开企业借贷融资,以充分发挥企业借贷在发展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其主要具体根据如下:

(一)企业借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正当权利,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

1、企业借贷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契约即合同,它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契约自由是古老的“三大”私法原则之一,是自由经济的产物。它始于公元6世纪的罗马法;发展于15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于19世纪欧州各国。契约自由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起着历史性的重要作用。其基本含义,就是民事主体从权利本位出发,通过契约,自由、自主交易,以实现其经济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企业经济,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有权在市场经济价值法则指导下,根据市场伩号和市场需求,通过契约自由,自主决定和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包括选择适合其需求的各种融资活动,以实现其经济目标。因此企业借贷既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同时,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显然央行禁止企业借贷不当,其禁令应予废止,企业借贷融資应予放开。

2、企业借贷是一种正当的融资行为。说企业借贷是正当的融资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物权角度;二是从融資目的;三是从法律规定角度。

从物权角度:分析企业借贷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借贷的借出方,让渡的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权,因此从物权角度讲,这属企业支配其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具有物权上的正当性。因此只要企业让渡的是自有资金的使用权,公权力就不能予以干涉;退一步讲,即使企业让渡的是其他企业的资金使用权,也仅是个“效力待定”问题,而不是个“当然无效”的问题,因此按照“不吿不理”的原则,公权力也不能主动干予。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7篇

2012年春节来得早,还有不到两个月就是传统“年关”。按习俗,早前借下的几笔债都要在农历新年前结清,尤其是9月接连爆发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使他的各位熟人“债主”分外紧张,时常有意无意地“提点”他过节前要还清债务。

在郑亮看来,之所以9月份出现了老板跑路事件,多少跟中秋节债主逼债有关,而如今春节临近,讨债的形势会更严峻。

近段时期以来,利好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政策接连出台,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批准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货币政策向中小企业定向宽松、地方试点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等,最高调的则是央行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但郑亮对此并不感冒,他称即便不以房地产企业名义,而以传统制造企业身份向银行借贷,起码需要两三个月时间才能放款,这还是在银行已经同意放贷的条件下。这种规范融资的严苛环境让他很难想像,如何能在短时间内使环境为之一变,既让他能免受高利贷之苦,又能方便地借到钱用于企业周转。

涉及房地产

日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民间金融研究》课题组曾对全国将近60个地下钱庄或从事民间信贷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问卷和访谈调查。结果显示,民间融资余额可能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数额的几倍。

该课题组组长、广东省社科院教授黎友焕介绍,2011年上半年,民间借贷利率大约在月息5%以上,现在起码已6%。从监控情况来看,民间融资额呈现继续快速扩大趋势,利率可能将长期处于高位,且民间信贷风险有从温州蔓延的可能。

但官方的数据却显示三季度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情况在继续改善。截至三季度末,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余额20.76万亿元,同比增长17.5%,比年初增加2.26万亿元。

尽管受信贷持续收紧和去年同期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三季度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有所回落,但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比重(68.4%)却大幅提高(较二季度提高3.9个百分点)。

另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占全部企业贷款增量的85%,其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增量的50.8%,均高于上半年和去年同期水平。

为什么官方数字显示今年情况好于去年,而实际上,却是今年爆发了往年没有的“跑路”潮,且至今仍在苏浙一带不断上演。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室研究员范建军在其执笔的研究报告中分析称,从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的情况看,大多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老板,是由于参与了房地产投资或间接向房地产企业放贷而陷入困境的。

受去年以来不断升级的房地产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房地产企业)为维持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不得不加大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力度,而民间借贷市场一直都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最重要的传统融资来源(估计中小企业85%左右的资金是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筹集的)。由于银根持续收紧,民间资金池本就捉襟见肘,再加上房地产企业的强势介入(在资金价格上,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和高收益的房地产企业竞争),中小企业资金供应陷入困境也就不足为奇。

高华证券也根据近期在温州的调研查访认为,估计民间借贷总额达4~5亿元,其中受困资金供给而跑路或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主要是那些债务负担沉重且涉足房地产及矿业等领域的企业。

华泰联合的调研显示,温州地区的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山西煤炭、黑龙江土地等资源领域,其次是太太炒房团和老板圈地团,而资金占用最大的是房地产。

民间借贷市场:规范还是发展?

在黎友焕看来,珠三角的民间借贷总量远大于温州,在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广东也有民间信贷危局爆发的苗头,但之所以尚未像温州等地接连出现老板跑路事件,与地区的产业健康程度和政府发展思路有关。

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黎友焕表示,高速增长的城市不是必然会出现过度的民间信贷,温州和鄂尔多斯等民间信贷泛滥地区的一个共同的特征是地区产业落后、炒作成风。其表面的虚假繁荣掩盖了其产业落后和经济手段畸形的缺点。从中应得到的启示是,要反思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问题,要反思地方政府失误和政府行为失灵的问题,这些地区的民间信贷泛滥成灾跟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思路和战略有直接关系,跟官员执政理念有直接关系,而不是局限于表面现象,甚至由此放松对房地产的调控。

黎友焕表示,民间信贷出问题早就是不争的事实,本来这样的事情早就可以解决,但还是有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郑亮告诉记者,自己向来谨慎,加上房地产和矿业投资所占比重不大,仍以主业为重,因此一直坚持把借钱对象局限在熟人圈内,虽有到期还钱的压力,但尚未遭遇更大的逼债窘境,但身边有朋友从两三年前开始就把精力放在圈地和炒矿上,在他所在的地区,大街上也不难发现因高利贷而生的各种组织,通过这些或明或暗的机构,这些朋友早就参与进民间高利贷,以致10月份资金链异常紧张时还曾遭遇过黑社会式的逼债。

“不是要发展多层次民间借贷市场,而是要规范”,黎友焕对记者表示,“现在一些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都成民间信贷的庄主了,去年以来各地批准很多,但相关部门只批准不管理,就不对了。市场上拿一个这样的营业牌照都能给几百万喝茶费的,这领域水很深,问题很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1月10日就国内民间借贷的发展进行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但黎友焕表示,“民间借贷概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非政府化、非法化,因此不可能阳光化,至于怎么改革民间金融体制,把民间信贷这样的活动通过制度设定,引导到规范化的渠道,这也绝对是政府要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民间信贷将一如既往,若干年后死而复生、周而复始。”

利率市场化思路疑似落败

在央行有此番发展“多层次借贷市场”的明确表态前,早有舆论呼吁高层尽快放松金融管制,取消利率双轨,使大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借贷市场上得到一视同仁地对待,公平竞争,官方也同样有在“十二五”期间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但实际进程却缓慢得令人沮丧。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某知名政府智囊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利率市场化可以被视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制度性措施之一,但央行的新表态一定程度上有宣示另一种改革思路的意义,即用“多层次”借贷市场来替代取消双轨制后的单一的完全竞争市场,因为当前银行业面临包括地方政府债务、不良贷款率反弹以及外部金融市场动荡等诸多风险,从监管角度看,现在显然不是放开管制的合适时机。考虑到大型国有银行在存贷款利率管制的保护下生存已久,贸然推进改革对资本市场和银行系统的稳定都有极大风险,因此政策上会继续将国有大行乃至大型企业作为保护对象。

黎友焕也认为:“由于法规缺陷和目前环境不稳定因素较多,取消利率双轨和实行利率市场化是不可取的。”“金融体制改革为什么滞后,就是金融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上一届一直到这一届政府都明显有些顾虑,但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不改革会出乱子的时间点了。”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范文第8篇

1.1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如同法律文化一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非国家法”的范畴,民间法存在于一定区域的社会团体之中。它与国家法既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也存在着融合与互补。对于民间法的概念,正所谓仁者见而智者见智,学者们各行己见,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民间社会规范”"习惯法” “风俗习惯”。高其才学者是最早研究民间法的学者之一,他提出了习惯法的概念,他认为:“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对应,它出自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同时规范着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一定的社会区域内的全体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并被他们普遍的遵守。4苏力先生虽然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民间法,但是他提出了本土资源,他认为本土资源并不是单单的历史记录的文献,而是与实际相联系的现实问题,这种问题不仅关注到民间法的历史因素,同时也关注到民间法的现实意义。苏力先生认为民间法是“在社会中衍生出来的、并被社会所接受的规则。”他还指出民间法会受到历史的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梁治平先生通过对清代的习惯法的研究,对民间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在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具有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性的,也可以是民族性的;可能是文字形式,也可能是口耳相传;它们或者是人为的创造,或者是自然而然的生成;或者具有明确的规则,或者表现为具有弹性的规范;实施上可能是由特定的某些人负责,也可能是依靠公众的舆论以及某种相对来说微妙的心理机制。”田成有对民间法的探讨更为全面,他认为民间法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规范,是与国家法相区别独立的,是人们根据当地自身的发展情况而“制定”出相对规范的行为准则。笔者认为,民间法是在某一地域中形成的相对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能够与当地的经济、文化、习惯相适应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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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国家法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论,中外学者对此概念的认定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学者认为,国家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不可估量的替代作用,他的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的,因此,法律必须要紧随着社会的发展,否则它就会出现落后,出现滞后性。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施对国家法的概念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法就是用书面形式表达的“法律” 我国法学界表达国家法主要是这两种,其一是:“国家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这里主要指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即大陆法系,是与普通法相对应的概念和规范。” 另一部分我国学者认为国家法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对各方方面面的法律进行统一的编纂和汇编,以提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范。” 综合两种观点的表达,作者倾向于后者的表达观点,这种观点表述方式更为全面表达了国家法的内涵,从整体上概括出国家法的内涵与本质,避免从单一方向来阐述国家法,这也是其他观点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此外,作者还认为,准确地描述了国家法律的内涵也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法律价值的概念理解国家法律的意义。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和法律科学研究、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法律更有可能被认为是调整规则的方法观察到的目标和实现目标。对此我国学者李双元教授指出法的价值理念“一个是法律的一般规则和特点的揭示和高度概括,第二个是普遍原理、原则、方法方案和模型指导法律实践。”因此,可以看出,法的价值理念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将法律价值理念作为国家法的支撑,才能够使具有稳定性的制定法不被其滞后性所束缚,在曰益复杂的社会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在看到国家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的同时,它还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加强完善。国家法的制定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程,从制定到实施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法律制定和实施后,社会关系的调整可能已经或正在改变,但立法者不能完全预测未来所有可能会发生的情况,这将导致法律产生滞后性,使得制定法并不调整当前所有的社会关系。所以国家法律必须发挥不确定特点来弥补其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对国家法做出相应的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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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地区民营企业民间法的基础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行为及相互联系的现行的一整套规则中的一部分。” 国家还没有出现的很长一段时期,比如原始社会,当时的社会所依靠的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民间习惯或民间法.来维持秩序的,在一个特定的族群区域内,原始社会的部落群体靠的是内在的秩序性以及首领的强大威望来维护和统治这个族群,在族群与族群的外部之间,靠的武力或其他工具来解决矛盾,即排除相对应的危险和危害,强大的吞并弱小的,弱小的或依附于强大的。国家出现后,多种的民间法秩序相继出现,比如民间规约、家族法、行会等民间习惯。在特定的地方性土壤当中,民间法与当地的日常生活、生产交易习惯相联系,人们为了方便生产生活,便制定出一套简单、合理、操作方便的行为方式来规范和知道人们的行为,但是适用范围一般限于民事经济类范围,而对于刑事方面,国家还是有很大的管辖和控制权的,国家的这种基础地位是不容动摇的,它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民间法自身的基础,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2. 1温州地区民营企业民间法的经济基础

民间法通常都是源自习惯和传统等来创立并制定的,它经过不断地被人们釆纳适用而慢慢被人们认同,因此在一定环境下它非常管用。下面以浙江的“温州模式”来探讨此问题。温州模式可以定义为:是以家族为基础所产生的民间民营的经济体制,即非公有、个体的发展模式。"外资的缺乏外加本地居民靠着自主创业以及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传统方式,所以温州的主要投资出自民间,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源于民间借贷。为了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有个更好的了解,请看下面一段文字表述:民营经济占据市场地位的主导是“温州模式”的最显着特征,在温州现有的十几万家民营企业中,它们中的大部分原始资金几乎都源自于民间借贷。像如今温州的红蜻艇、奥康等这些上档次、有规模的驰名企业

,其初期的创业资金都是靠民间借贷和自筹发展起来的。“温州模式”民间金融的代表,据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的一项调查,温州的民间资金高达1500亿元上下,其中在跨区域流动的就有370亿元。目前温州的非流动资金即闲散资金的规模号称有3000个亿。 .......

2. 2温州地区民间法的区域文化基础

文化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文化是人类所有的活动及结果,即包含物态方面、行为方面,制度方面和心态思想这四个方面,而狭义的只包含一个特殊的文化心态思想方面。物态方面的文化是指中国古代文化经典,是“加工,创造出的各种器物,即物化的知识力量。” “行为文化是指约定俗称的文化。制度方面文化指的是“各种标准体系”,它随着清末西学东进 的潮流而逐渐消逝。“法律一方面表现着文化,其又被文化所塑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文化性至少涵括了法律的地域性、民族性等边界意义的属性,也具备了法律的传承性、保守性等人类理性经验的属性。此外,民间法律文化的特点是较高的自,它说明了民间法律规范研究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可能具有排他性,也可能在操作上与其他规范具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在外人看来,这些规则都是非理性的,甚至是落后的,但都不影响他作为一种规范制约人们的行为。浙商的渊源传统是根深蒂固的,长期以来,他们继承了浙江民间传统的行业,比如制造、加工业、纺织业等基础行业。他么从一个普通的工人或工匠成为行商,再由行商演变或进化成为坐商。所谓坐商是指相对“行商”而言,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具有一定的字号,在固定地址,有门面或场所,经营商业的商人。温州地区的民营企业是这种传统文化的代表,温州商人他们主要的特点是,他们的商业活动主要靠血缘、亲缘、地缘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不管在企业的管理上还是业务上,他们主要的核心岗位还是以这三缘为基础,外人很难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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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地区民营企业民间法的现状......15

3.1温州地区民营企业的组织方式......15

3.1.1温州地区家族制企业......15

3.1.2温州地区企业集群......16

3.2温州地区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16

3.3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独立......18

3.4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背离与冲突......20

3.4.1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20

4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补关系......22

4.1温州地区民间法的优点......22

4.2国家法及其运作的缺陷......23

4.2.1立法上本身所固有的缺陷......23

4.2.2国家法本身固有的缺陷......24

4.2.3国家法的操作成本高......24

4.3民间法律规范对国家制定法的弥补......25

4.4民间法与国家法各自作用的临界点......27

4.5温州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28

4 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补关系

4.1温州地区民间法的优点

在温州地区,特别是民营企业,民间法和国家法能够同时并存,国家法自身的缺陷和民间法本身的优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从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端解决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有效,并完全解决争端的第三人积极和重要的地位,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彻底解决纠纷。其次,与国家法律纠纷解决的成本,民间法是低得多。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面对面的解决纠纷,和完全充分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以及不需要支付高额的法院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再次,选用民间法的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又省力,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和精力,在温州地区的民营企业,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就是金钱。最后,它没有象国家法那样有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只要约定双方都方便的时间就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它是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运行。在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交易多以口头协议形式私下达成,技术要求不高、手续简便、操作简便、方便快捷,各种相关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借贷成本低。而在国家法下银行业贷款中,信贷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合同执行成本高,对企业资金需求规模与资金调度能力要求高,追求单位资金交易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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