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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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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1篇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况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录一: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者(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2篇

对此,正在发行的海富通大中华精选QDII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杨铭表示,投资者可借道国内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的QDII,投资中国台湾的优势产业即高科技产业,便捷分享其成长硕果。

掘金岛内优势行业,专享中国台湾高科硕果

在我国台湾市场上,走俏的多是电子类、面板类、科技类股票。关于未来这类股票的投资潜力,杨铭表示:“明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将维持一个比较高的位置,甚至还会加速。而中国台湾作为一个出口导向型的经济体,其对欧美市场经济的改善最为敏感,所以,短期之内我们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科技股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对象。而且在全球流动性相对充裕的背景下,我国台湾的科技类股票受益会更为明显。”

杨铭明确指出中国台湾一些科技行业企业具有指标性的投资地位,他进一步分析道:“未来晶圆代工整体产业需求将维持两位数扩张,中国台湾的龙头企业依然有能力维持其行业中的稳定地位。此外,在终端电子产品方面,中国台湾的主要品牌后续仍有持续制造惊喜及股价刺激的机会。”据Gartner资料显示,2011年,台积电和联电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40%及10%以上;而具有十年高速成长的HTC,目前已位居全球智能手机前三甲。

在触摸屏产业方面,杨铭同样表示:“2011年,作为触摸屏双雄的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将成为成长主力。由于这两大科技产品对触摸屏都有着共同的硬件需求,受近年来市场需求推动,尤其是受Apple产品以及Android手机加入战局的的推动,市场普及加速。预计2011年这两大产品继续保持最快的成长速度,也将是我们最需要持续关注的重要科技产品零组件。”

积极灵活配置,把握回调良机

杨铭认为在“十二五”计划的推动下,未来5年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竞争的良好机遇。不过,大中华地区的企业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比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创新以及管理团队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专业人士建议投资者选择较为稳妥且便利的投资通道,投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的QDII,发挥其专业投研能力,化解股市波动风险。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3篇

很多人可能以为这些水危机是别人的事,与台湾无关。而且台湾降雨丰富,年平均雨量达2510毫米,约为世界平均值之2.6倍,因此我们长期以来都可以享用低价、随手可得且干净的自来水。这长期的生活经验使得很多人以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然资源,以致于用水较为浪费,台北人均每日用水量较新加坡、首尔、大阪、东京都高。但事实上,台湾地狭人稠,每人每年所分配雨量仅及世界平均值之七分之一;雨量在时间及空间上之分布极不均匀,因此有些地区时有旱灾;山高水急,因此水资源的保育与利用都很困难;地质年轻且属台风与地震带,因此易致坡地灾害及水灾。这些外在条件使得台湾处于水危机风险阴影之中,再加上长期以来水管理失灵及未来长期的气候变迁,很多具远见之士认为台湾水危机已是深沉的危机。

关于水资源的书籍近年来大量出版,但大多是以较专业科学的角度来分析讲解,让一般大众难以亲近。然而这个问题在当今世界是如此迫切,所有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人们,都应该要对此问题有基本的认识与了解,从而运用自己的力量来影响决策,改善现状。因此,一本简洁易懂的水资源入门书是必要的,而《水资源地图》这本书,正好符合这样的需求。

这本最新最实时的地图集,透过丰富的图画、地图、照片、表格,分析了关于水资源的最新思维以及各种重要议题。清楚、简单的图文叙述,一个跨页谈一个主题,100页左右的篇幅,让读者在短时间内掌握21世纪最重要能源——“水”——的所有知识。

除了形式上易读之外,书本的内容丰富,涵概广泛:包括缺水、洪水、气候变迁、水库、养殖渔业、工业用水、水力发电、水污染、水足迹 、水资源管理、水价、水的冲突与合作,以至于瓶装水等等的问题。

《水资源地图》的英文版原书The Atlas of Water,是由Myriad Editions所制作出版,这是一家极富经验的出版社,制作了许多本细腻的资料地图集,同时也非常关注全球的环境及人权议题。然而,在中文化的过程中,由于英文版中关于台湾的数据有诸多缺漏,为了让台湾读者更了解自己的土地与环境,并能够比较台湾与其它地区对水资源的因应,所以编辑部特别邀请了台湾两位水资源专家提供协助,“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萧代基为此书写序,而台湾大学环境工程学研究所教授骆尚廉则为本书增加了台湾的数据。此外,译者王惟芬也是科普/环保方面的专家,更确保中文翻译的正确流畅。

希望《水资源地图》一书的出版,能让越来越多的民众重视这个关系到民生未来的危机,之后更进一步从改变自己的生活形态开始,珍惜这得来不易的宝贵资源。

李佳姍

联经出版公司主编

工业化的生活形态,无论是受益于进口产品还是国产品,都消费了许多隐含在食品和商品中的“虚拟”水。

我们所吃和所用的一切东西,从汽车、电脑到工业机械,不是本身含有水,就是在制造过程中用到水。先进的饮食也比以往用来果腹的食物用到更多的水,主要是因为生产肉类所用的水高于谷物。换言之,国际贸易之中也有“内含水”(embedded water)。

“水足迹”的概念,是测量在食品、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模式中,直接或间接用掉的水。进口和国产品的用水也会算在内,并将出口的部分扣除掉,加到进口国的总额上。因此,显示水足迹的地图会迥异于显示直接用水的地图,因为后者忽略了无形的“虚拟”水贸易。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5-0211-02

1 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的一般做法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实体法上的民事法律救济。

(1)禁令救济。

禁令是一种命令被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判决。在美国,禁令救济主要分为临时性禁令、预备性禁令与终局性禁令三种。

①临时性禁令,它适用于诉讼前的阶段,旨在维持现状,防止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②预备性禁令,它是在诉讼之后至判决之前,法院为维持调查证据阶段的现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所的禁令。

③终局性禁令,它是法院作出判决时所核发的禁令。法院核发终局性禁令,应仔细考虑到当事人利益及公共利益该禁令的内容,在于禁止盗用人使用商业秘密。

禁令禁止在德国则表现为不作为请求权。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概括条款。在日本,1993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请求或预防侵害行为。我国台湾地区与德国极为相似,禁令禁止表现为不作为请求权。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关于假处分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即可在诉讼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三八条关于“以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的规定,申请法院作出类似于美国临时性禁令的规定。

(2)损害赔偿。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主要救济手段。但从损害赔偿原则来看,美国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属性,故在赔偿上以金钱恢复原状为原则,损害赔偿有补偿性损害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专利权相似的权利,故在赔偿上以在物体本身恢复原状为原则。

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侵害停止请求权。

侵害停止请求权,是指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停止侵害具体包括:

①不得继续使用商业秘密。

②停止销售非法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商业秘密继续存在作为前提,如果商业秘密因其秘密性丧失而消灭,则不能停止侵害请求权。

于判决时,原告胜诉且商业秘密继续存在的,法院得斟酌具体情行,对原告之侵害停止请求权,作必要的限制。第一,如果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得判决被告得继续有偿地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二,根据社会生产经营实践的发展,或被告开展正当科研活动的进展速度,如果系争的商业秘密经过一定期间后将为被告合法掌握,则法院可判决被告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该期限届满后,被告得为使用。

(2)侵害防止请求权。

①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使用,或者尚未披露给第三人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时,权利人得请求行为人立即取消使用或披露计划。

②掌握雇佣人商业秘密的受雇人,离职后正准备受雇于新雇佣人时,原雇佣人得请求新雇佣人不得雇佣该员工;已经受雇于新雇佣人时,得请求新雇佣人解除该雇佣或限制其工作岗位。

③请求销毁计划用于使用商业秘密的设备或产品。

(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对于被盗之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权利人得请求返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之复制品,权利人不得依此请求权返还。但不赋予权利人享有复制品返还请求权,无异于放纵侵权行为发生或侵权状态继续存在。因此,为维护法学理论之周密性,同时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之权利计,应另行明文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含有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之复制品,得请求返还。”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数人共同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实质上。与共同侵权行为之法理无异,商业秘密所有人遭受数人共同侵害时,自可依此法理,以该数人为被告,请求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如:商业秘密具有难以严密控制性;侵犯商业秘密使得侵害人获利颇丰;侵犯商业秘密使得权利人诉讼成本较高等。应增设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威慑、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如属故意,其性质则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积极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赔偿;有利于鼓励权利人诉讼;有利于弥补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不足,以形成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5)信誉恢复请求权。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请求侵权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商业秘密权利人亦得请求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旨在于恢复权利人之信誉。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之信誉恢复方式未设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因商业秘密之存在以秘密性为必要,采取何种方式作为恢复信誉之方式,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宜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自行选择的权利。

(6)诉讼前之救济。

前述五种请求权,为商业秘密在进人诉讼程序后之救济手段。但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权利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此,我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对这些空白加以完善;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5篇

一、引言

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造成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的差别。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台湾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具体法令、法规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台湾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具体细节较大程度的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做法,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的法律体系归属应划入到大陆法系之内,它基本上是法典型的成文法。香港由于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英国人的习俗、商例、政策等广泛的渗透于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中,因而香港的法律较多的强调惯例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体的立法更多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且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博采众长,在具体的制定中适当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律、法规中的科学和先进的做法,并且吸收了港、台地区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文,中国现已颁存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因而,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大陆与港、台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但是由于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异,也就造成了中、港、台三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二、关于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定上的比较

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是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主体的确认问题。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一般均依据国际惯例的规定和本国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考虑,因而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香港地区在《公司条例》第32章规定:“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是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同时第151H条又规定:该条适用于任何法人团体,只要有关团体的股份是在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由此可见,要成为香港的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条款挂牌上市。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是1986年由香港的四个联合会(所)②合并成立的组织,主要负责维持香港股市的诚实、效率与公正,同时也要保证它的会员财务健全、从业行为正当。

台湾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则显得较为笼统、简单,如:《台湾公司法》则将上市公司定位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并且按照《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并且必须发行股票,而且还规定发行股票的具体时间定为公司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的3个月内。这与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上市交易的具体步骤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台湾,一般来说一家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应该先进行上柜③交易,进而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后再进入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④

中国大陆关于上市公司的认定可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指出:“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份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而且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和满足相当的条件才可能获得上市的资格条件。

通过上述三个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条件的公析,我们不难看出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中国大陆对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而相比之下,香港、台湾的要求则显得相对较为宽松、笼统。笔者认为,关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差别,与这三个地区的证券市场发育程度、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序以及相应的经济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香港是世界公认的金融中心,由于历史政治原因而受英国的法律、英国人的习俗、文化氛围的影响比较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香港的证券市场建立的较早(1891年首家证券交易所就已经建立),现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完善,并且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因而对于上市资格的认定较为宽松。台湾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也非常成熟,其首家证券交易所于1962年就开始运营,据现在已有近40年的历史。台湾的法律体系原本应归属于大陆法系,现在的《台湾公司法》还博采了英美法系的立法之长,已经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再加上台湾各项立法不断地吸取外国立法的经验,因而其整个法律环境已发展的非常完善、健全。相比之下,大陆证券市场起步较晚,首家股票交易所从成立到现在刚满10个年头,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当中,因而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资格认定较为严格,这也是适应大陆证券市场客观情况要求的结果。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时间之比较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两岸 跨文化交际学 研究 教育 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214-02

一、引言

长期以来,海峡两岸均大量引介美国的跨文化交际研究成果。但是深究两岸的现状,两岸文化虽同属中国文化,但经过数十年的分隔,已经在思想、教育、文字、价值观与生活形态上产生了差异;文化的“同文同种”并不等于同一种思维方式、同一种价值观,海峡两岸呈现了异质的次文明。此外,海峡两岸由于体制不同,对待西方文化的态度也不尽一致,所享有的师资资源也不均衡。因此,两岸跨文化交际学①因学校而异,可谓百花齐放,各显神通,少有相互借鉴,仍然像林大津在其《跨文化交际研究》一书中指出的“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表层差异与深层文化之间的联系尚缺乏深入、全面的探讨”。鉴于此,本文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研究现状及其教育现状进行比较分析。

二、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研究现状

在整个传播学发展史里,跨文化交际学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年轻的领域。1959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Edward T. Hall所写的《无声的语言》(The Silent Language)出版,该书首次使用“跨文化交际”这一术语,被视为美国跨文化交际学的开端。此后,从60年代至80年代陆续又有一些关于跨文化交际的著作问世,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是更加关注跨文化交际学的学科理论建构。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美国一些大学开始开设跨文化交际学课程,进入70年代,开设这门课程的学校愈来愈多,如今开设该课程的大学已有400多所,有的大W甚至还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一)大陆跨文化交际学研究现状

与国外相比,中国大陆对跨文化交际学的研究起步较晚。中国大陆引进跨文化交际学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外交流时出现文化冲突;外语教师走出国门后猛然意识到外语教育重语言知识,轻文化素养的弊端,回国后积极引进跨文化交际学。从80年代开始,外语界开始了对交际法的理论探讨。在初期,研究主要集中在外语教学及文化与语言的关系上。

自20世纪90年代起,跨文化交际研究在中国大陆开始普及并取得了稳固的发展和进步。从1990年开始,根据对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变迁和学术拓展,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1990年至1995年为借鉴和初创期。在此阶段,还是延续着80年代对此学科理论的引进、介绍。这一时期的引介开始趋于活跃,但是多为译著型文献。1996年至1999年为提升和拓展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大陆跨文化交际学的国际化进程加快,开始将西方跨文化交际学与中国大陆的实际相结合,拓宽了研究视野。中国大陆的跨文化交际研究与国外接轨,学术交流活动增加,相关著作的译介进一步加强。从2000年至今为和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对跨文化交际学的研究主要表现为横向拓展和多学科交叉,许多学科包括语言学、文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都从本学科角度出发介入跨文化交际的研究,表现出较强的学科构建意识。

中国大陆关于跨文化交际研究的成果散见于各种期刊杂志或专著中。从已发表的著作和论文来看,“我国学者对跨文化交际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语言与交际的关系;2)非语言交际;3)中西习俗比较;4)中西经营管理模式比较;5)国民性研究。国内学者对于跨文化交际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也有一些见解,但是,总的来说,这方面论著较少。”[1]大陆对于跨文化交际的理论研究非常缺乏,至今尚未真正形成自身的理论和研究方法。

(二)台湾跨文化传播学研究现状

台湾地区由于体制不同,中外交流相对于大陆而言,更早呈现出开放式。台湾地区引进跨文化传播学的主要缘由是80年代初新闻传播学界的学术研究背景,随后才是为适应全球语言教育与文化教育相结合的总趋势而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

台湾关于跨文化传播研究的成果中,影响较大的专著主要有汪琪的《文化与传播》,该专著为台湾地区第一本跨文化交际学的教科书。其后有陈世敏的《大众传播与社会变迁》,翁秀琪的《大众传播理论与实践》,黄葳葳的《文化传播》等十几部专著。发表的论文主要有:许力生的“跨文化的交际能力问题探讨”,陈国明的“传播学研究概观”。这些成果仍以介绍国外传播理论为主,以台湾传播研究为基础而写成的跨文化传播理论教科书并不多见,反映了台湾传播学界还未能对于跨文化传播学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发展出一套具有本土特色的论述。[2]

三、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教育现状

近年来,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研究者频繁共进国际跨文化交际研讨会,但海峡两岸高校跨文化交际学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却未见涉及。在海峡两岸民间交流和学术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课程设置情况、教材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及教育实践的实施等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促进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者加强信息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加强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课程设置情况

大陆高校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的院系主要集中于外国语学院和传播学院,以及部分院系如国际教育、人类学等。很多高校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的目的只是为了改善外语教学的效果,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而且授课者也多局限于具有外语或语言学背景的教师。此外,由于开设的跨文化交际课程类别针对性强、授课对象限制较大、课程开放性低,一般只有本院系的学生才能选择该课程,而且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研究生而开设的,面向本科生的课程较少。因此,该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余地很小,无法真正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要。

台湾高校跨文化传播课程设置比较零散,每所高校课程都是根据该校的研究传统或授课教师的研究兴趣制定的,主要分散于各高校传播科系中。虽然台湾高校跨文化传播学课程主要是由传播科系开设的,但其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传播学领域,而是注重跨学科内容的交叉与融合。从搜寻所得的资料看,在台湾38所学校87个传播相关系所,约有54个学系开设与文化议题相关的课程。其中,以“跨文化传播”“人际传播”或“文化传播”为课程名称的科系约有27个,其他依各系的特色与专业需求以不同的名称开设与文化相关议题的课程。

(二)教材内容的选择

大陆在教材内容的选择方面统一度比较高,国内教材主要集中于胡文仲和关世杰的著作,国外文献则以萨莫瓦与波特的著作为主。教材的内容往往是停留于对目的语国家的文化习俗、礼仪、禁忌等方面的简单介绍,很少涉及价值观、思维模式等。总体来说,教材内容存在以下三点不足:一是知识广泛,但对跨文化教育突出不够,文化内容偏狭、过时。二是中国本土文化内容缺失。教材大部分内容的背景材料都来源于英美国家,以灌输英美国家的文化为主要目的,有关大陆本土的文化则很少涉及。三是重知识,轻态度与能力。这些教材比较广泛地介绍了跨文化教育的知识,但没有说明如何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形成积极的跨文化态度和跨文化能力。

台湾高校在选择教材时,比较注重教材的适用性与切实性。教学者在设计整合教学内容和选择教材内容时,多半是自制讲义,或由不同的书籍整合反映台湾当今社会状况的阅读资料以符合教学目标;同时也尝试使用不同的教材,或是更换指定阅读的资料。因此,教材的选择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教材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议题:文化或族群的异同、文化差异对于沟通的影响、语言与文化的问题、非语言传播、文化冲击与同化适应等等。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由于大陆高校讲授跨文化交际学的师资队伍中本土教师居多,不少教师缺少留学经历,所使用的参考文献多为二手资料,缺少亲身体验,其跨文化知识结构和能力构成也亟待丰富和完善。这些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教师在课堂上运用各种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来进行跨文化教育。教师在教学中主要还是采取传统的授课方式,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很少结合社会文化因素来培养学生对生活进行体验和思考的能力。近年来,虽然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课堂中,但是尚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台湾高校除了利用外教讲授跨文化传播学外,也有很多具有留美经历的本土师资。其教学方法更多地受美国高校的影响而摒弃了中国传统的教学模式,由以教师做单向知识灌输的模式转向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培养学生语言能力的教学模式。因此,他们讲授的课程内容往往比较新颖,所介绍的理论和方法也较具前沿性,学科交叉性也比较强,教学方式多样且较具系统性。教师主要采用引导、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小组讨论、客座演讲及学生报告等几乎穿插在每节课当中,传统的以灌输语言知识为主的授课方式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四)教育实践的实施

在大陆高校的一些学科教育中,虽然存在着一些零散、不自觉、不系统的跨文化教育实践成分,但是在高校的教育纲要中,并没有明确的跨文化教育实践的内容。大陆高校的跨文化教育研究及实践多数集中于外国语教育中。不可否认,在跨文化教育中,外语作为交流的手段必不可少,但是在高校的外语教学中,相对于言语应用来说,文化的学习还处于次要地位,更何况单一的英语文化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文化群体。因此,高校的跨文化教育应通过众多学科的统筹来进行系统、全面、深层的跨文化知识的传授和实践。此外,大陆高校的跨文化教育实践活动大多只限于课堂教学中,对于社会生活教育中存在着的广泛的跨文化教育活动却很少涉及。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有意识地把社会生活纳入到学校的跨文化教育中,并加以正面的引导,使社会教育中的有利因素得到强化,其不利因素得到稀释。

与大陆不同,台湾高校“跨文化传播”这门课散布在不同的科系中,法学、社会学、教育学、新闻学、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都有开设跨文化传播课程。台湾高校跨文化教育的学科分布比较广泛,授课教师也比较注重将知识与实际的生活情境相结合。为了兼顾知识的教育及其在生活情境中的应用,几乎所有的老师都以课堂时间传授理论或概念的知识,而实践的部分,则在执行活动与作业的过程中完成。

四、结论

没有比较便没有鉴别,没有鉴别便没有思路,没有思路便没有与时俱进的出路。通过全方位比较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历史与现状,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交流与合作,在两岸跨文化交际学的理论研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实践等方面互相取长补短。如果我们接受“任何两人之间的交往都带有文化交流性质”的命题,则海峡两岸跨文化交际研究成果必能促进台海地区亚文化群体交流,促进海峡两岸民间交流和学术交流。

在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方面,台海两岸均非常缺乏,至今尚未真正形成自身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美国跨文化交际学理论家古迪康斯特曾提及:“亚洲学者需要创建适合自己文化的交际理论”,胡文仲和贾玉新也指出:“只有学习和借鉴而没有发展和改造,没有结合自己文化特点的理论,是不可能把跨文化交际研究建成一门适合中国国情的学科的”。[3]台湾学者翁秀琪认为:台湾跨文化传播教育应以“在地思维,全球实践”为典范,以“在地”的传播问题意识为根本,并将研究与实践深耕于建制化的传播教育制度与课程中,方能使久居学术边陲的台湾传播与研究获得其主体性。[4]这与大陆学者提出的“特色研究”不谋而合,都是一种“立足本土,国际视野”的理论与实践的追求。这一追求对于创建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新视角,对于克服简单化的“对台宣传”以促进祖国统一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在台湾大多翻译成“跨文化传播”,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台湾相关研究的术语统一取“跨文化传播”,大陆相关研究的术语统一取“跨文化交际”。

【参考文献】

[1]严明主编.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6.

[2]翁秀琪.台湾传播教育的回顾与愿景[J].新闻学研究,

2001(10):47-48.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7篇

  一、创业家(entrepreneur)定义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对创业家定义的看法,然而至今未有一致的定论,以下就各个学者的定义整理如下:

Say为最早倡议使用“创业家”的学者,他认为创业家为将资源最有效的使用者,且认为创业家是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1]。Schumpeter则认为创业家为创新者,他们针对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动情势而创造合宜的反应措施,进而带动经济发展[2]。牛津英语字典则注明创业者为企图藉由承担风险与创立事业以获取利润。换言之,醉心于追求成长、敢于创新与冒险的经营者,称为创业家(有的译为企业家)。

  二、创业家的人格特质

有些学者对于创业家的产生是由于后天的因素促成(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或文化因素等),而有些学者则主张创业家的产生为其与生俱来的人格特质。创业家的人格特质包括3个构面:①态度特性:适当承担风险、创新与忍受不确定性;②需求特性:成就需求、权力需求与达成目标的企图心;③行为特性:内控与自信[3]。有关于创业家之人格特质本研究将文献综合整理后提出创业家具有以下的特质:①对机会的警觉;②焦虑或神经质;③富创造力;④容易感到厌倦;⑤远见与愿景;⑥独立的天性;⑦内在控制;⑧渴望领导;⑨成就需求;⑩具有风险承受倾向;(11)自信;(12)自我鞭策;(13)藉由行动的自我实现;(14)灵活变通;(15)愿意持续创新;(16)在资金上无惧地付出。

然而,有许多学者并不赞同创业家的特质是与生俱来的看法,因创业家的人格特质具有相当程度的差异性[4,5]。人格特性并不能完全描述领导的要素,且其它的情境要素亦会影响到创业的成功与否④。衡量创业家人格特质的问题主要是:①人格特质并非存在于稳定的状态并且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②衡量评断常落入主观;③忽略文化与环境的影响;④忽略创业过程的教育、学习与训练的角色;⑤未考虑到各种人口统计变量对形成创业精神倾向的影响[5]。Gartner则强调组织才是最主要的分析重点,而创业家的贡献则视其为组织生存所做的活动而定。

  三、创业精神的定义与发展阶段

“创业精神”的意义至今仍众说纷纭并未有一致的定论,并常与“创业家”混为一谈。早期创业精神(entrepreneurship)与创业家(entrepreneur)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许多研究学者在界定创业精神时多集中心力于创业家的共通人格倾向,如风险倾向、决断性、成就动机、内外控等[6,7]。

Drucker(1986)指出创新为创业精神的特殊工具,他借着创新,把改变视为是开创另一事业或服务的机会。创新是可以训练、可以学习和可以实地运作。他亦指出创业精神为创造新的满足与新的需求。

在创业精神的领导学派发展,学者则将研究重心从创业家所拥有的人格特质转移到创业家的行为面上,并视冒险与创新为创业精神的重要要素,如Schumpeter与Drucker主张创业家与经理人的差异在于创业家具有冒险精神。Cooper和Dunkelberg则认为新设企业的发展可分为数个阶段:①预立时期;②创立时期;③早期成长时期;④晚期成长时期。且他认为每个发展阶段均有不同的活动与决策[9]。Cunningham和Lischeron亦主张创业精神的定义会随新设企业的发展而改变,他将各发展阶段的创业精神的定义(又译为创业家精神)整理如表1[10]。

  表1  创业精神的定义

附图

资料来源:Cunningham,J.Barton  and  Joe  Lischeron(1991),"Defining  Entrepreneurship",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Management,第45~61页.

  四、影响创业决策的关键因素

从文献得知,影响创业决策的关键因素众多,例如:个人背景、心理特质、创业动机、社会、经济、文化与情境因素等均会影响创业家的创业决策。本研究试图找出可能影响台湾创业家之创业决策的因素,将分为个人背景、心理特质、经济、文化因素等构面。

(一)个人背景因素

(1)年龄。根据过去的研究发现,一个人创造力与成就的颠峰约在25~40岁间。针对美国创业家的实证发现其创业年龄在20~40岁间约占78%[11]。根据2000年中小企业白皮书的统计,台湾的中小企业创业家之分布以25~40岁间为最大宗,约占53%。由此可见,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大致符合过去文献的看法。

(2)教育。创业者似乎可藉由受教育的过程以有系统地学习有关于各项创业所需的技能,而其创造力与判断力亦因受教育而能有效提升[12]。而根据2000年台湾中小企业白皮书的统计,发现台湾的中小企业创业家之分布,则多以高中学历为大宗,与过去文献并不完全相符合,可能由于台湾中小企业的创业者为其它因素造成。

(3)工作经验。许多学者认为工作经验(包括创业经验)有助于创业者进行创业决策。而台湾的创业家在决定创业前大多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与3次以上的创业经验[12~14]。因此,工作经验(包括创业经验)可能对台湾创业者亦有助于创业决策。

(4)家庭背景。由过去相关文献显示出创业者决定创业可能受到其家庭背景的影响。自雇倾向的父母会在其子女的早期教育灌输独立、成就感与责任的观念,故父母对子女早期教育与对子女创业决策的支持可能造成正面影响[17]。

(5)性别。从文献得知,决定创业的创业家之性别并无显著差异,只要具备目标导向与热忱特质的人就有可能创业,而性别并无扮演特别的角色[16]。然从过去的实证发现女性仍居少数的原因可能由于其它因素造成而非来自于性别的差异(如中国传统妇女不太期望成为创业家)。

(二)心理特质因素

(1)成就感需求。影响决定创业的原因可能源自于成就感需求。中国人从小就被培养去追求与团体有关的目标,这与西方文化所强调的个人主义与自我实现的观念并不相同[18]。中国人的成就动机以家庭成就为目标,为家族的利益,个人愿无条件地付出与努力[19]。比较中国人与美国人成就动机的差异指出,影响中国人成就动机的先决条件,而非如西方的早期的独立训练,而其团体取向越高者,则其成就动机就越强[20]。故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可能会因“光耀门楣、光宗耀祖”式的家族期待而促成其创业决策。

(2)冒险性。创业者多具有承担风险的倾向,且由于创业者较喜欢富挑战的任务,以从中获得成就感的愉悦,但他们亦指出创业家也不喜欢担负过高的风险,以降低创业家创业失败的概率[21]。

(三)经济因素

(1)内在推力。由于50年代以来,农业部门的生产剩余不断地被榨取,使得农民的生活较非农民为差,进而促使劳动力从农业部门移转到工业部门,并为工业部门提供较低廉且充沛的劳工来源,故较低的工资是为内在推力之一[24]。受雇者不看好其劳动生涯的前景,亦是将其推离受雇者的反诱因,是为内在推力之二。此外,台湾中小企业的家族主义盛行,故重要职位多安排予创业家的家人与亲戚,使得升迁管道不畅通,加以台湾中小企业主多担心受雇者未来成为其竞争对手,故不愿让外人有参与业务机密的机会,是为内在推力之三[25,26]。

(2)内在拉力。台湾产业网络导向采外包制度,产生“倒金字塔型”所得结构分配由上而下递减,部分受雇者不甘受剥削而自立门户,因雇佣身份的转移,外包体系位阶的竞争产生了内在拉力。

(四)文化因素

(1)价值观。黄炳沧(1993)认为影响中国人创业决策的价值观因素有:①社会地位与权力。中国人讲究追求社会地位,对创业家给予较高的评价,故对社会地位及权力越重视者,则其创业倾向越明显。②积极进取。由于竞争环境激烈,故越重视积极进取价值观者,则其创业倾向亦越明显。③出人头地。中国人讲究光耀门楣与出人头地的价值观,且由于竞争环境激烈,故出人头地更受人尊敬,因此越重视“宁为鸡首,不为牛尾”与“出人头地”等价值观者,则其创业倾向亦越明显。

(2)自主与自利。自主与自利为台湾中小企业的文化基础,“自主”为源自于中国人对于当家作主的渴望,故有所谓“宁为鸡首,不为牛尾”的看法;“自利”则是为满足人生的欲望而追求财富的行为[25]。

  五、结论

根据台湾2000年中小企业白皮书的统计资料可知,台湾企业组织多以中小企业形式存在,且藉由中小企业的灵活机动与高环境适应力的特质的确对台湾的经济发展具有相当程度的贡献。另一方面,台湾中小企业的兴起及蓬勃发展亦与中小企业创业家的创业精神有关。而本研究从过去文献中发现影响诱发其创业精神及创业决策的因素归纳为如下的结论。

(1)个人背景因素。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的个人背景多为男性,25~40岁居多数,学历以高中学历居多,创业者曾受雇3~5年,父母支持或父母曾为创业家。

(2)心理特质因素。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深受中国传统的家族主义的影响,故在成就动机构面属团体导向。在冒险性构面,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可能为达成其成就动机而不怕挫折失败勇于承担风险的精神。

(3)经济因素。从文献得知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可能受到经济的内在推力的影响。由于台湾的农业剩余被榨取,使得农业部门的充沛且低廉的劳动力开始转移至工业部门,加上创业家不看其受雇生涯的发展性,是故促成其创业动机。

(4)文化因素。在台湾的创业家会因创业活动的文化因素可能包括价值观与及自主与自制等构面。从过去文献发现,影响在台湾的创业家之创业决策可能源自中国人对于创业者给予较高的社会评价及中国人讲求积极进取、艰苦奋斗与“出人头地”的价值观。在自主与自制构面上,可能与中国人对于当家作主的强烈需求,即所谓中国传统文化存在“宁为鸡首,不为牛尾”的看法,以及自利的需求,即为满足其个人的人生欲望。

此外,本研究除从过去文献及研究中发现到许多台湾中小企业的创业决策关键因素外,本研究以为尚有情境因素亦为影响台湾中小企业的创业决策关键因素之一。然而情境因素在过去文献中较少被提及,本研究拟提出补强之。由于台湾自1950年以来所面临的特殊时空背景,益加增强情境因素的重要性。通过我们的研究,提出以下观点。

(一)政策因素

(1)实施推动经济发展的方针。由于台湾在战后初期百废待举,其中以农业恢复较迅速,加以配合土地政策(如三七五减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领等)促使农业迅速发展,故50年代台湾的经济发展便以农业为主轴。当时台湾在农业政策上具有显著成果后,开始积极发展工业,并采行“以农业培养工业,以工业发展农业”的经济方针。由于当时台湾工业基础薄弱,故台湾政府即以不需大规模生产与技术密集度低的加工制造业作为发展工业的基础。因此,有利于台湾中小企业的发展。

(2)采行辅导中小企业政策。由于台湾为发展工业而鼓励新设企业而推出辅导中小企业政策,如青年创业贷款、奖励投资条例、成立育成中心等加以创业家多选择低进入门槛与低技术密集的加工制造业,因此在资金问题得到解决后,台湾中小企业创业家亦选择创业。

(3)颁授中小企业盘石奖。10年来每年均举办杰出中小企业楷模选拔,授予“盘石奖”殊荣,塑造成功者的典范,进而激励后起之秀创业。

(二)外部经济环境因素

(1)海岛型经济。由于台湾为一个海岛,岛内消费市场有限,故台湾的企业为达其经济规模,而选择海外市场。由于台湾中小企业具备弹性与灵活等特质可应付海外市场需求,故有利台湾中小企业的发展。

(2)国际厂商需求殷切。由于已开发国家国际厂商的生产成本(工资、土地取得、原料)显著较开发中与未开发国家为高,故国际厂商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开始向外寻求OEM的合作对象。由于台湾的产业环境原本具备工资低、土地取得成本低与劳工教育水平高等因素,故台湾中小企业亦应此需求而找到其发展的利基并成为国际厂商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要角。

收稿日期:2001-12-12

【参考文献】

[1]  Say  J.A  treatise  on  political  economy,1800,or,the  Production,Distribu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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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chumpter  J  A.The  fundamental  phenomenon  of  economic  developmert.In  P.Kilby(ed.)Entrepreneurship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New  York:The  Free  Press,1971.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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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ukl  G  A.Leadership  in  organizations.New  York:Prentice  Hall,1981.

[5]  Deakins  D.Entrepreneurs  and  small  firms.London:McGraw-Hill,1996.

[6]  Welsh  J  A,White  J  F.Converging  on  characteristic  of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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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rockhaus,Robert  H.Entrepreneurialfolklore.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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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晋宽.创业家特质与创业行为对创业绩效影响之研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1993.

[9]  Cooper  A  C,Dukelberg  W  C.Entrepreneurial  research:old  questions.New 

 Answers  and  Methodogical  Issues,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Winter,1987.11-23.

[10]  Cunningham  J.Barton  and  joe  lischeron,defining  entrepreneurship.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Management,1991.45-61.

[11]  Smitor,Ray  M,Robert  L  Kuhn.The  success  of  male  and  female  entrepreneur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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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儒宜.创业家之个人特征、创业动机与人格特质对于创业行为影响之探讨.东华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出版硕士论文,1998.

[13]  普耀辉.台湾高科技企业创业领导者特征、创业决策之研究.台湾大学商学研究所未出版硕士论文,1987.

[14]  郑蕙萍.创业家之个人背景、心理特质及创业驱动力对创业行为的影响.大同工学院事业经营研究所未出版硕士论文,1999.

[15]  Hirich,Robert  D,Candida  G.Brush.The  woman  entrptreneur:starting,financing,and

  managing  a  successful  new  business.Lexington,MA:Lexington  Books.

[16]  Hirich,Robert  D.Entrepreneurship,intrapreneurship,and  venture  capital.Lexington,

MA:Lexington  Books.1986.

[17]  McClelland  D.Achievement  motivation  can  be  devolped.Harvard  Business  Review

关于台湾的资料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实施加速了香港和内地经济的融合,促进了两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回顾了cepa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分析了cepa对香港和内地经济的影响尤其是珠三角各地区的经济的影响,并以此为前提,分析在cepa协议的基础上内地与台湾经贸关系的发展方向。 

 

 

 

1 cepa协议的签署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kong,简称cepa)在香港签署,并于2004年1月1目的正式实施。在香港与大陆签定cepa后,澳门也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独立关税区之间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框架。是区域贸易自由化的一个新尝试。这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实质性自由贸易协定,是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所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在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中迈出重要一步。 

 

2 cepa协议的内容和背景 

 

在2003年6月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后,又分别在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香港特区政府与商务部签署新一轮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也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cepa其核心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消除内地与港澳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最终实现内地与港澳的贸易自由化。 

香港是内地最大的转口基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而内地作为香港经济的腹地,已是香港最大的港产品贸易出口、进口及转口对象,为香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香港也是内地的最大投资者,截至2008年12月底,内地累计批准港资项目298620个,累计吸收香港直接投资3495.7亿美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关系越来越紧密,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着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再提升一个层次,就需要在经贸合作机制和合作体制上有所创新。减少和消除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各项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上的融合,成为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与经济发展内在要求。 

 

3 cepa协议对港澳及内地经济的影响 

 

自2004年1月1日cepa实施以来,促进了香港产业结构升级。对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民生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cepa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以及金融旅游合作和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等方面对港澳作出了开放程度较大的优惠安排。 

在货物贸易方面,目前已享受到零关税优惠的港澳产品已达2178种。基本囊括了港澳全部现有产品,并为未来有可能在港澳地区投资生产的产品预留了发展空间。截至2008年5月底,内地累计进口港澳零关税产品16.6亿美元,免征关税额12.3亿人民币。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金融、法律、会计、建筑、旅游、医疗、物流等40个领域分别对港澳实施了221项和209项开放措施,涉及内地30多个政府部门。多数行业对港澳投资放宽或取消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投资地域和经营范围等。已有2322家港澳企业按照cepa的优惠条件申请投资内地。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与港澳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和品牌合作9个方面加强了合作;已有1154家符合cepa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香港公司按照有关优惠条件投资内地;内地累计赴香港“个人游”旅客超过2500万人次,占同期内地赴香港游客的41%;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累计达439家,市值占香港股市总值的58%。

cepa是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协议。遵循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香港和内地之间的产业有明显差异,互补性较强。在内地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内地引人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主要来源的就是香港。cepa建立后,可以通过这样一个经贸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两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双方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因而,cepa的积极影响不仅仅限于香港,而是对内地的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有促进作用。粗略分析,cepa对内地经济的影响大概有几个方面:第一,港澳对内地的扩大投资,进一步促进内地产业升级和调整,从宏观层面促进内地产业竞争力;第二,有利于内地和港澳资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三,由于更低的门槛,鼓励港澳资金流向中西部地区,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第四,奠定三地经济—体化基础。 

与内地其他地区相比,cepa对珠三角的意义尤为明显。虽然ce-pa打破了珠三角独霸港澳的优势,但是同时也给珠三角与港澳进行更深入的经济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优越条件。cepa协议中的各项优惠条件清除了两地在经贸往来上的制度障碍,使得珠三角与港澳经济合作的成本进一步下降。在日益激烈的区域竞争中,珠三角将在cepa框架下寻求新的定位。 

cepa对广东省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创造不少新的就业岗位。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2004年广东省港澳企业增长较快,全年新登记港澳资企业5066户、投资金额96.7亿美元、注册资本63.1亿美元。分别比2003年同期增长17.9%、2.3%和7.1%。其中,港澳服务业企业增长迅速,全年新登记1259户,投资总额28.9亿美元,注册资本17.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6.9%、11.6%、14.8%,占全年新登记港澳资企业三项指标的24.9%、29.9%和28.8%。与香港经济联系密切的地区,如位于珠三角东部的东莞、深圳等地受惠更大。 

在制造业充分合作的基础上,香港和内地在服务领域上也有进一步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十五”规划,第三产业规模从2000年的3600亿人民币的增加值上升到2005年的6800亿元,几乎翻一番。而这一时期,香港服务业的强势无疑将对广东经济发展形成新的动力。由于香港服务业的介入,广东在印刷业、旅游业等方面居全国领先地位,中介、市场调查与咨询等服务产业也将加快发展。更加便利化的服务对广东的招商引资提供的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随着在2009年1月1日cepa补充协议五的实施,旅游、医疗、教育、福利机构等更多的专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对香港的开放,粤港两地的服务贸易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4 cepa协议对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 

 

内地与港澳cepa协议的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与此同时,与内地隔海想望的台湾是否也能够参与自由贸易的过程当中,取得和港澳同等的贸易地位,也是我们值得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