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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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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1篇

1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省交通系统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活动步骤和内容

3营造宣传氛围: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2日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2006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一)活动内容实施版权所有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公司历来重视对员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广员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1)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公司办公室门前悬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高速事业发展”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2)12月4日上午,省法制宣传办在省会西清公园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公司要求大家自行去省会西清公园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3)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4)为积极响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加强京石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维护工作。在石总经理的安排下,由管道维护部牵头组织人员,将重新喷刷京石高速公路通讯管道沿线的关于通信管道维护的警示牌,以加强对京石高速通讯管道维护的法制宣传。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制;历史;文化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①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②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③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三、全面认识和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四、科学阐述中国古代法制的线索规律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

五、注重运用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采法学方法与治史方法之长,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經验和教训。

(2)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3)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转化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马新福.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02) 

[2]丁建英.浅谈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J].政府法制,2006(24)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关系 法制建设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债务或者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界定。它在法律上具有证据作用,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宣告失败,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做为财产划分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些年来兴起的新事物,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财产范围和数量的归属,它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预防离婚财产纠纷,可以起到稳定家庭和财产关系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财产关系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婚后对个人或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公证。 

对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道德和爱情缺失信心,对婚后诉讼的引诱,有的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保障,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发展进步的,婚前财产公证也一样,它是时展的产物,体现了人本主义和物权法定的原则,更是社会高度法制的重大表现。 

一、婚前财产公证是时展的产物 

夫妻财产公证的前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到了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有了一定变化。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关系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一总分正式得以确定。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实行约定制,约定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我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也是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人本主义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的种类也成多样化。在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社会对妇女的经济生活高度重视,很多妇女在职场、商场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妇女经济的独立也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提高,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要求。

在发达国家,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受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影响,虽然有些夫妻想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怕影响影响夫妻感情,最终还是很少选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也有所增多。受到西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影响,借鉴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也不断增多。 

随着旧社会封建婚恋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合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著提高,2010年上半年有800多万对夫妻离婚,是去年全年的1.2倍。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也不断增加。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于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三、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4篇

每一次的学习心得,都有助于我们了解所学到的知识,那么你知道法制宣传日活动心得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0学习法制宣传日活动个人心得感悟最新【5篇】,欢迎阅读!

法制宣传日活动个人心得1一、领导重视,层层发动。

根据区政法委要求,四月六日上午由镇党委书记程继华、镇长钟贵荣主持召开了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治调主任,以及交警队、交管站、工商所、法庭、国土所、卫生院、联校和驻镇大专院校的主要负责人专题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分析了当前综治工作形势,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会上政法书记曹志武要求各村、社区张贴纸标语100份,悬挂五条以上横幅,开好相关工作会议,由联校负责派发各类宣传资料万余份到学生家中。镇综治办和司法所组织普法宣传车五台次,在全镇范围内巡回进行宣传。各综治成员单位做好各自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法制月宣传不留死角。

二、落实工作,开展督查。

自四月六日会议之后,由镇综治委牵头于四月十五日、十六日镇综治办司法所对各村、社区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督查。通过督查村、社区工作落实到了实处,召开了组长代表会议,按要求张贴了标语、横幅,各类宣传资料也按要求发放到了各农户手中。宣传挂图随处可见,宣传氛围十分浓厚。

三、防治结合,取得实效。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宣传发动和齐抓共管,综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一是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年初我镇辖区内偷盗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对重点地区的防控和巡查,近段没有发生一起被盗事件,治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08年元月至四月份受理治安案件28起,打击处理3起,处理4人。今年共受理治安案件22起,打击处理9起,处理14人,同期相比下降10%。二是汽车、摩托车所造成的交通死亡事故近段没有在境内发生。三是社会矛盾、邻里纠纷大幅下降。今年元月至四月份,全镇共摸排调处各类纠纷58起,与去年同期调处73起相比下降了30%。四是城区禁摩、限电、规货相关规定做到了家喻户晓,电动车上牌工作在我镇有序进行,进展顺利。

法制宣传日活动个人心得220__年是“六五”普法的第_年,12月4日第十二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正值宪法颁布__周年,为此,我校利用这一契机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全校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活动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认真学习了市局文件精神,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参照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安排了具体活动内容。

二、营造氛围

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学校LED显示屏上打出了活动主题等数条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三、积极活动

1、组织学习: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每位教师以及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学校通过政治学习,例会宣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校干部、教师、员工进行法制知识宣传。

2、宣传板报。

我校各班以“法制?安全”为主题,出了一期黑板报,让学生们通过板报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法律常识。

3、开展班会活动。

12月4日各班利用班会时间举行了“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主题班队活动。让学生们对法律知识、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了解。

4.法制讲座。

12.4日大课间时间,在学校的邀请下,光明路派出所刘警官一行到校为学生们做了一次关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制讲座,学生们认真仔细地听了这次讲座,听完这次讲座,很多同学纷纷表示,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

四、活动意义

本次通过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广大师生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广大师生不断增强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法制宣传日活动个人心得3在今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村高度重视,加强了对“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按照根据上级《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做到早计划、早组织、早部署、早安排,各小组、东门完小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在“12.4”法制宣传日来临之前,根据镇党委、政府制订的《沙市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东门村支村两委专题召开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会议,就“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12月4日,支村两委邀请了镇司法所所长罗宗武来东门村村委会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共解答各类咨询100余人次。

2、组织普法志愿者书写张贴标语50多条,散发传单200余份。

3、利用远教平台组织村民进行法制教育视频观看,并结合当前农村工作特点,大力宣传《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手册500多份。

5、在东门完小4个班级里开展了“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学法活动。

三、围绕主题,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在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我村紧密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活动主题,开展法进农户,法进学校,法进企业,创造普法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支持,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这次宣传教育,全村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村民事纠纷明显减少,展现一幅人人安居乐业,生活安康,努力发展生产的繁荣景象。

法制宣传日活动个人心得4通过此次法制座谈会,开展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

首先,我认为,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在班队课,我利用故事书里看到的一个故事开展了一个主题队会,题目是《告别依赖,学会独立》,书里,讲了一个人,都快20岁了还整天依赖他爸爸,又不好好读书,连个碗也不会洗。一天,他找了个算命的帮他爸爸算命,得知爸爸能活到70岁时,当场大哭,旁人不解,后来他边哭边说,他爸爸大他30岁,他爸爸死后,他才40岁,那谁来养他?这虽然只是一个故事,刚开始你也会感到可笑,可经过反思,你还笑得出来吗?都40岁了还想要死的爸爸养他,那么做父亲的不就是太可怜了?

针对这个事例,不得不引起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应注重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己的情绪,加强自己抗挫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他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己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认真做好法制教育,要求学生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前不久,班里组织同学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

面对当前这些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因此,我们每位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制宣传日活动个人心得520__年的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教育局指示精神,以及《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我校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重要工作来抓,从而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我校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2015年11月24日刘怀刚校长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及活动内容。学校利用每周四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学校门前悬挂“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的横幅标语,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夕会课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比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主要工作:

1、利用11月24日教师例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工作要求。

2、组织学习: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加大培养法制观念的力度。

3、宣传板报:学校开辟一个法制园地,采取板报等形式,以学生学法为内容、定期搞好法制宣传。

4、11月25日起各班班主任还利用班会课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

5、12月1日校园广播台做一次普法专题广播。

充分利用校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向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6、开展班队会活动。

7、法制讲座:12月4日学校举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12.4“法制宣传日虽然告一段落,但我们决心继续开展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上好法制课,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搞好宣传,使广大师生不断增强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问题中心;高中历史课堂;教学模式

在新课改的形势下,素质教育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高中历史教学也应该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不仅要为学生们讲解更多的历史知识,拓宽学生们的视野,也要激活学生们的思维,让学生们学会独立思考并发表见解,这样才能够培养高素质水平的高中生。

1.布置预习任务,课前先预习

为了使得课堂教学内容能够顺利开展,教师在讲解前要为学生们布置学习任务,让学生们在课前先预习。这样学生们就会对即将学习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问题教学法也就能够在课堂当中得到更好的实施。同时在学生们预习的过程当中,教师也要求他们从中寻找发现的问题,在巡视时教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解答这些问题,这样才能够提高课堂学习效率。课前预习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要寻找某一个历史事件的历史背景,这就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要求学生们能够在搜集资料的时候找出与文本当中密切相关的内容,最好能够提出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其次在高中历史课本当中,很多资料是没有涉及的,这就要求学生们在预习的过程当中能够多读史料,不断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这样才能够在学习历史的过程当中学会用历史思维来分析甚至解决问题。比如,在学陆和台湾关系的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询问自己的爷爷奶奶是否知道大陆和台湾关系变化的过程当中发生过哪些故事,让爷爷奶奶为自己讲述历史史实。然后,教师还要让学生们自己搜集对大陆和台湾有影响的历史事件的图片,再结合教材中已有知识适当取舍并加以整理,最后,再网上搜索时事材料结合当前大陆和台湾的局势,进一步预想以后海峡两岸的关系走向,这样就能使得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己思考问题的能力。

2.合理设置问题,课上多思考

高中历史课堂当中如果基于问题为中心,那么问题设置是实施问题教学方法的核心。在高中历史课堂教学当中,教师要合理的为学生们设置问题,引导学生们主动思考。首先问题设计应该有指向性。也就是说每个问题要针对至少一个知识点。问题源于基础知识和基础的技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有能够巩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而提高学生们的历史水平。因此,教师在设计问题的时候要时刻围绕重点,让学生们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能够牢靠的掌握基础知识。比如在讲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特点的时候,教师可以针对西周的宗法制设计一些简单的问题,比如西周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根据宗法制的定义你觉得它与分封制有何关系?这种问题都对照课本当中的基础知识点,会让学生们注意力高度集中,仔细回想课本当中的基础知识,从而巩固基础知识。

其次,在设计问题的时候要有整体性。问题设计的整体性是指要能够将相似性的问题形成问题链,让学生们在回答问题的时候,能够达到知识迁移的效果,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比如在讲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特点的时候,关于西周分封制,教师可以让学生们根据已学知识分析一下当时的社会背景,然后再想象如果自己作为周王,如何有效的统治管理国家,如何分封土地,在分封的过程当中会有哪些问题会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有说明了什么?这样一个整体的问题有内在的关联性,可以让学生们更深入,更全面地掌握西周分封制。

最好问题的设计要有启发性。教师在设计问题的时候,要让学生们作为一个历史的探索者与研究者来思考这个问题,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们在独立自主思考问题的时候提高自己的历史水平。比如在讲完中国早期政治制度一课后,可让学生思考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与秦朝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之间有何联系?这样就会让学生们对新知识的学习充满期待,对旧知识的理解更加透彻,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主动学习从横向了解历史轨迹及其之间的联系。

3.反思历史事件,课后会总结

在课堂即将结束的时候,教师要让学生们反思历史事件,学会课后总结。首先,教师要让学生们在宏观角度上能够温习课堂当中学习的历史知识,构建学习框架,以便日后的复习。教师可以在课堂当中提问某个学生在这个课堂上整体讲了哪些内容,让学生们通过回想课堂当中讲解的内容知识点,对于刚刚学习的知识有所巩固。其次,在温习知识点之后,教师要为学生们提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定是带有思考性的问题,让学生们能够将学习到的历史知识进行升华。比如在讲完的历史知识之后,教师可以为学生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当前日本首相高层等参拜靖国神社,对于侵略罪恶表现出冷漠麻木的态度,日本的这种嘴脸令亚洲乃至全世界人民愤怒。请问日本美化侵略历史究竟有什么样的原因?这样的问题设计可以引发学生们关注当前的时事政治,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们的思维,并且拉近历史与现实的距离,既开阔学生们的视野,又能够用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当前时事问题,更理性地看待历史与现在。

总之,在高中历史课堂当中,教师要在课前布置一些任务,让学生们课前先预习;在课堂当中合理设置问题,让学生们在课堂上多思考;最后,要让学生们反思历史事件,课后学会总结。高中历史教师在课堂中为学生们拓展历史知识,同时让学生们学会自己独立思考,基于问题为中心讲解历史知识,才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历史水平,使得学生们在备考压力下发现学习历史的乐趣。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统计 法制建设 思考

1、 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统计法制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统计法律管理体制上,在立法时容易受到政府以及部门、个人的观点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不能全面的反应经济社会现象。我国统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来看,这种体制暴露出了种种问题,比如统计的力度不足,考核机制不完善以及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交叉项等,这些问题严重的降低了统计资料的真实以及完整性。

图1 我国统计机构设置图

(2)统计法律中有关禁止性的相关条款内容不够清晰,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虚报、错报、伪造数据、篡改资料等均是统计工作所明令禁止的项目,他们均能提供不真实的数据,从而导致统计工作的不正确。这几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关系,但是统计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较为清楚的解释。

(3)统计法律中有关责任认定的条款内容不完整,约束力度较弱。它履行法律的义务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对于没有规定的内容缺少相应的责任认定内容,这同也会导致统计工作的难以进行。例如,在对于基层的群众性的组织,统计法律中是这样规定的:他们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但对于那些拒绝提供等并没有强制要求提供,由于法律规定缺少一定的权威以及强制性,这样就导致了工作人员执法的难度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4)条款中有关处罚制裁的力度较轻,统计法律中有关制裁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较轻,这样就会使得统计法律缺乏威慑力,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力度不足,没有起到法律真正地作用,经常会导致统计数据资料的不真实。

(5)除此之外,该存在这些问题:比如统计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导致的工作人员在分析时私自修改数据资料,对于不同的违法主体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方式以及力度不同,法律中并没有体现出人人平等地基本原则以及对于违法犯罪问题缺乏细致的定义与量化规定,使得法律在处罚时可操作性较差。

1.2 我国统计法制在执法时存在的问题

(1)统计法律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良莠不齐。这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对于统计数据资料的需求逐步增大,有关部门的人员开始出现可极大的缺口。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统计部门开始选拔招聘工作人员,由于对此的不重视,造成了选拔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个人素质良莠不齐,严重影响到了统计工作的严肃以及权威性,给统计执法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

(2)统计法律中有关制裁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较轻,这样就会使得统计法律缺乏威慑力。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对于数据检查考核的不重视,造成了工作重点的偏差。为了搞好统计工作,他们一味的在追求基本的统计工作,而忽视了对于统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查。并且由于处罚力度较轻,造成了统计执法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下降,这样直接就会导致数据资料的不真实。

1.3 我国统计法制在普及宣传问题

统计法律的普及宣传存在困难,统计调查对象甚至工作人员的统计意识不强。虽然在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各个地区都在积极推进统计工作的进行,并且加大了统计法律的普及以及宣传力度,但是由于地区的一些原因等,造成了在普及以及宣传的力度、广度、深度上严重不足。比如统计工作强调的及时性,有些地方由于地理以及群众的不配合,往往会导致统计工作的延时进行等,造成统计基础资料的失真。

1.4 我国统计法制考核问题

我国的各级党政机关一直实行目标管理、干部绩效考核的基本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但是也会带来一些较为消极的影响。主要是由于考核中涉及到的指标过度依赖于统计分析数据,考核与名利、晋升等直接挂钩,使得有些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名利而蓄意捏造数据等不诚实的违法行为发生。

2、 改进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

通过对于统计法制建设的思考,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下几点改进意见。

首先,我们需要改善现有的统计管理机制,从立法的角度完善我国统计法中的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统计法律体制中的问题,将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对于下级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考核以及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等。将乡镇等基础建设单位纳入到统计分析工作的范围中,强化政府部门的领导以及对于不同部门的权责进行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快对于地方统计法规以及行政规范的建设,充实统计法律体系的内容、程序等。

其次,建立健全完整的执法机构,深化全员执法强度。对于各级统计部门可以分拨优秀的专业人才,对基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得他们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及时组织统计知识小分队定期下乡普及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注意专业团队的建设,提高我国政府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调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并制裁统计违法行为。再次,需要改变平时的生活习惯以及思维方式,建立完整的统一的统计执法理念。强化法律至上基本理念,崇尚法治,依法治国,加强对于系统中的统计监督检查,保证统计法律的合理贯彻落实与实施。

最后,要做好执法查处的强度,将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合理有效地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捏造数据、蓄意修改统计数据等严重违法的人员,以及机关单位,涉及金额较多的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整顿统计工作的基本秩序,长期有效的做好统计调查、整理、分析基础工作。并且改善统计人员考核晋升机制,从统计的质量等方面有效地建立健全科学绩效考核制度。

3、 结语

综上所述,统计法律法规主要是为规范我国的统计工作以及解决我国经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计法制建设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并且在总结之前教训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程,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以期更好地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加快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刘彩芬,王云海,刘文杰. 试论新时期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J]. 当代经济,2007,10:54-55.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7篇

洪钧培的“持今证古”式研究思路其二为洪钧培所倡导的“持今证古”式研究思路,是用西方法律文化为主导的近现代国际法学体系讨论春秋时代的“国际法”。这在洪氏所作《春秋国际公法》一书中体现尤为明显。陈顾远在为该著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洪君此著,依现代国际法之体例,将其各种规律进而与春秋国际规律为比较的研究,亦系治史之一种应有方法。且可赖此一一指出我先例之和於现代国际法者何在,持今证古,颇易领会,与愚作既免重复,并相成焉”,可见当时陈顾远已经认识到洪著在研究思路上与自己的区别。其所称之“依现代国际法之体例”而“为比较的研究”,显然是在现代国际法学的框架下对古今法制进行规范比较的思路,因此陈顾远将其概括为“持今证古”,是颇为准确的。该著共分三编:第一编“概论”、第二编“平时法规”和第三编“战时法规”。在各编之下章节环节的讨论中,基本上遵循了近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如其第二编“平时法规”下分七章,分别为“国家”、“盟会”、“国际交涉人员”、“盟”、“关税”、“节———护照”、“国际纷争之解决”,是已然纯用现代化的国际法体系展开讨论了。尤其是在具体讨论的节层次中,仍然大体保持了近现代国际法的讨论范式,如第二编第一章“国家”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之要素”、“国家之种类”、“政府之承认”、“领土之取得、国家之消灭与变更及土地并有之权利义务”、“国家之权利义务”等体例,皆一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而展开讨论,其余章节安排,大体若此。从积极的角度看,这种体例为深受近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影响的现代学者提供了较为熟悉的认知途径去比附理解中国古代的相关制度,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在这种体例下的论证过程中,总不免有先定观点,再寻证据的嫌疑。若深究支撑其各论点的论据以及论证过程,则多会发现其中存在的种种瑕疵与牵强之处。无论是在春秋时代“国际公法”的体系分析上,还是在讨论这种“国际公法”的具体规范时,洪氏都多少采用了近现代国际法的标准。这种方法一方面当然反映了某种程度上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性,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式、现代式思维的局限性,在分析中国法律传统时,往往导致片面乃至错误的结论。令人遗憾的是,洪著的这些缺点,在西学把握学术霸权的当代,仍然不可避免地为现代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继承。

二、近年“春秋国际法”研究中的思路

近二十年来国内法律史学者对“春秋国际法”的讨论,大多继承洪钧培在《春秋国际公法》中采用的思路而展开。其中篇幅和影响较大,且较具代表意义的著作,为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除该著外,围绕该主题发表的论文亦有不少,其中内容较全面的,为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概述这些论著的具体观点和论述过程。但从总体上看,在这些论著的研究中,仍然贯彻了洪钧培式的研究思路,即通过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对古代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研讨,然后以相关史料填充进去。这导致洪钧培式思路中的固有瑕疵,不仅没有消弭,反有日益扩大之虞。以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为例,不含附录和后记,该著共分十一章。从其篇章节目安排上看,如果不是其中有若干“中国”的概念和几处诸如“丧乱不伐”之类的内容,几乎很难确信这是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反倒令人容易联想起现代西方国际法学的经典教材《奥本海国际法》的篇章结构。

如该著第三章“古代中国国际法的主体”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几乎一准现代国际法理论体系进行讨论了。如果说这些概念有些尚可反映人类法律文明共性的话,那么该章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下,又根据“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这些完全现代化的概念对古代中国国家的“国家权利”进行讨论。在第四章第一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之中,更是令人瞠目地将中国古代国家领土的变动情况总结为与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完全一致的“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割让”、“归还”等等。这样的讨论,可谓完全继承了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且在该思路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地将现代法制体系完全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之中。这几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误解,正因如此,该著的一些观点不免招致学界的批评。吉林大学历史系2004级硕士毕业生赵彦昌先生在其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中批评孙著称:“作者为法学出身,对历史知之甚少,所以在其专著出现不少常识性错误”、“只知前面近现代国际法的体系,然后在古籍中找到与之类似之内容,便生搬硬套,不懂其语句之真实含义”,这样的意见虽然严厉了些,但批评却并非全无依据。从孙著中相关论点的论证过程看,许多结论只依靠其所举的单个事例予以证实,有的证据是基于对史实的误解而使用的,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论述。如在“国家的分类”一节中,孙先生以的有无将古代的国家分为完全国与附属国,先不说这个概念能否用于当时,仅以其论据看,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令人尴尬,因为该著所引的《左传•襄公二年》戚之会传文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错讹,如“滕”误作“腾”,“薛”误作“薜”。除此以外,孙先生在此的立论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她认为在襄公二年的戚之会上滕、薛、小邾作为齐国的附属国而“失去了出席国际会议的外交权”,又认为襄公二十七年第二次弭兵之会上鲁国使者叔孙豹所称的“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说明了“邾、滕作为附属国,虽被邀请参加会议,但没有签订条约的权利。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就不免因望文而生硬套用现代国际法理论之弊。如果对照一下春秋经传的详细记载,是断不能得出如此结论的。关于襄公二年的戚之会,《春秋经》明言:“冬,仲孙蔑会晋荀罃、齐崔杼、宋华元、卫孙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又根据《左传》上的记载,“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显然可知这三个国家因当时皆为齐国的属国,齐国不来会,这三个属国自然不敢违逆齐国来与晋、鲁相会。这与其有没有出席国际会议的资格没有关系。《左传》的下文中又提到:“冬,复会于戚。齐崔武子,及滕、薛、小邾之大夫皆会,知武子之言故也”,可见在晋国向齐国发出带有战争威胁意味的邀请后,齐国惧于晋国作为伯主的权威,便在冬天帅其属国滕、薛、小邾与晋、鲁两国相会,并参与伯主率领的在虎牢修筑要塞的军事行动,协助晋国压服了郑国。如果按照孙先生前面的结论,滕、薛、小邾这三个国家的状态就处于一种时有时无、飘忽不定的状态,这显然是不合常识的。事实上,春秋时期的属国与附庸并非一个概念,其在当时各国交往法制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

在此基础上,春秋诸国的法律地位,显然不是像孙著所言“春秋时期,诸侯之邦与盟主之邦以及诸侯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孙著在此混淆了春秋国际法中属国和附庸的概念,是由于其机械套用近现代国际法上的“”概念而导致的。而其对“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的理解,也显然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从杜预所注的“三国,齐之属”中错误地推导出“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样的结论。如果孙先生注意一下经传原文的前后文照应,在使用传文前审读一下对应的经文,那么此类问题是可以避免的。总的来说,在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下,论者为了将近现代国际法概念与体系能与古代文献兼容,而不得不削足适履地使用文献资料,因而导致论述过程中的论点与论据往往难以自洽。孙著中存在的一些其他值得商榷的观点,例如其继承洪钧培生造的“北盟会”、“南盟会”、“总盟会”概念,以及认为春秋时代乃至整个中华法系历史中存在“国家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近现代国际法原则等等,其根本原因,仍可归结到研究者使用的研究思路上。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孙著中所体现的洪钧培式研究思路中的一些固有瑕疵,在当代的一些相关研究中,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有加重的趋势。这是在中国古代国际法律史研究中机械套用西方国际法理论而导致的结果。相对于孙著中出现的问题,吉林大学历史学院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则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首先,在文献材料的使用上,没有出现严重错误。其次,对孙著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当的纠正。但总的来说,在研究思路上,却并没有根本的更革,仍然是模仿洪钧培式的研究模式,以近现代国际法学的方法将春秋时期的相关文献进行剪裁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看上去十分“现代化”的结论:春秋国际法中有很多原则、规则已经或者正在纳入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当中,春秋国际法中有五项基本原则,即:国家相对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虽然和近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精神则大致相同。可见,在赵文之中,对春秋时代的国际法原则,已经使用了较为审慎的表述方式,即“相对平等”这样的表述方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进步。但其后所使用的“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仍然是用现代法学的概念在描述古代制度。尤其是“互不干涉内政”之说,在春秋诸国间根据当时公认的交往法则而频繁互相干涉的史实前,是很难立足的。在相关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到多如牛毛的干涉行为:无论是诸侯“安定周室”还是诸侯间“安定与国”的行动,乃至收纳出奔贵族,挟出奔者干涉他国的纳入行动,以现代法学的眼光评判,这都是典型的“干涉他国内政”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当时各国的交往法则中,却颇多具有合法属性。所谓“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乃是伯主的国际法义务,而“安定与国”和“纳入”都是足以出兵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理由。由此,我们似乎应该反思,对春秋时代的各国交往法制,究竟应该以何种思路开展研究,方能最大程度还原此法制的原貌,而避免其被西方法律文明主导的现代法律思维与表述方式肢解得面目全非,以至于产生种种不甚妥当的结论?

三、“春秋国际法”研究思路反思与探讨

(一)对“持今证古”研究思路的反思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研究思路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想当然地认为近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体系、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古代法研究上。这种方法论上的问题可以引起一系列次级问题。如究竟应该如何研究古代国际法,乃至以何种态度对待古代的法律文明成果;当认识古代法时,如何避免以一种过于自大的态度批评古代法律文明的得失;当分析古代法时,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现代法律文明的进步成果对其进行剖析等等。归根到底,就是应当以何种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评判古代法律文明。我们可以使用现代法学的原则、概念、体系、语境讨论古代法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现代法学的成果审视古代法的发展,在逻辑上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古代法而言,现代法是它们的继承者、发扬者,是在近现代工业社会文明基础上继往开来的高度成熟、高度精密化的文化系统,她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骄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现代法都远比古代法进步,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合理使用现代法学的一些成果分析和评判古代法,是确有其合理性的。但需审慎的,当问题进入到认识和还原古代法律文明原貌的工作时,就不宜随意地使用现代法律标准描述和评判古代法律制度。法律史的史学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在时间维度上展开的学科,这导致法律史在研究思路上与部门法研究存在重要区别。在时间维度上,人类文明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学科、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经历了复杂的演化过程,在演化的终端,形成了目前所达到的人类法律文明成就。因此,当沿用现代人所熟识的现代法律知识回溯法的发展历史时,就必须以时间维度上的全局观念,萃取可以通用于法律史全局的法律知识,以此开展对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演化史的考察。当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时期、特定区域的法律演进过程时,必须注意构成该时期、该区域的法的各个构件,这些构件可能已经被吸纳入现代法中某个特定部分,也有可能已经完全消逝在奔涌流淌的历史长河中。对于前者,自然可以援引现代法中与之存在渊源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而对于后者,就必须审慎对待,避免粗暴地使用现代法的知识去解释古代法———这种生搬硬套的方法极易导致一系列错误,从而影响对古代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从清末至当今的“春秋国际法”研究中,非常容易看到,洪钧培式的“持今证古”研究思路所带来的种种误解,几乎都是由于这种刻舟求剑式的错误而引起的。这种不恰当的“持今证古”思路,目前已经引起了国内许多学人的批评。批评者大多以“简单比附”和“附会”来形容这种研究方法。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的熊梅博士称:“从晚清到民国,学者们对于先秦国际法(包括战争法)的研究热情,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形成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进行反应的一个例证……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研究难免带有简单比附的痕迹。”另有学者批评说:“由于受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学界长期存在以西方范式为标尺的褊狭,表现在国际法问题上就是以西方确立的国际法理论来套中国的古代社会形态,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国际法的结论,而将中国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一并泼掉”。要言之,对于这种以近现代国际法理论与体系直接套用到春秋史上的做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对于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而言,必须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思路开展研究呢?

(二)更合理的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研究思路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1.应本着“就史言史”思路寻找古今法制间的合理关联从整个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发展史的宏观角度看,古代法是现代法的前辈,现代法是古代法的继承者,二者之间存在继承性的关联是不容置疑的。但也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演进的复杂性,许多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已经湮没在历史长河之中,而不同文明、不同时期的法律,在结构、原则、规范形式上都有着形形的差别,从基本原则到各层法则的细节,多与现代法律文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古代法时,不应不加区分地将现代法中的原则、体系乃至思维方式直接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中。尤其应注意的是,人类法律文明的近现代演进,基本上是在西方法的话语权主导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研讨中国古代法制时,就更不能笼统地将西方法视为普世价值,进而机械地按照源出西方近现代法的制度、方法和思路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历史地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演化,需要以历史的方法观察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全过程,从无数细节中归纳演绎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古代法与现代法间存在着开拓与继承、前辈与后辈的关系。历史地考察人类各国交往法制的发展历程,不难注意到,很多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则,都因随着文明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者逐渐式微成近现代法制中一些较为不重要的部分。如古代各国交往法制所重视的身份等差以及与此相关的礼仪问题,在近现代国际法中,要么被完全否定,要么从繁文缛节简化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简洁程序。有关使节的待遇、等级、仪式等法则,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极为重要的内容,而在近现代国际法中则多简化成较为简单的制度,或者干脆退出法律范畴,成为纯粹的礼仪规范。当然,也应注意到:尽管其仪式程序简化了,但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尊重对方的尊严、相同的等级间不得互为管辖等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精神和法律原则。这说明人类各国的交往法制在其发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既有不断变化、新生、消逝的部分,也有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持稳定性而传承的部分。这种在时间区间内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法,其所蕴含的基本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作为现代学者搭建再现古代法原貌工程的梁柱。诚如武树臣先生所言,这种标准“应当具备宏观性、稳定性并有利于揭示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性”,这就要求现代学者需要从历史维度考察在各法律文明、各历史时期的法律演化进程中所共有的因素,以这种具有一般性的因素作为考察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标准,而不是将某个特定时期、某个特定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作为普世的、通行于各时空的标准。从学界对自清末以来对“春秋国际法”的研究与讨论中可以看出,许多学者在研究思路上往往都在不自觉地使用现代法的标准去衡量古代法问题,换言之,就是都没有找到古代法和现代法之间的合理关联点。笔者认为,民国著名法制史学者陈顾远先生所秉持的“就史言史,意存其真”的“自史寻法”式研究思路更能贴近历史的真实,可以避免因“持今证古”式思路的固有瑕疵而产生的种种认知谬误,是在当前的相关研究中应当予以重视的。一言以蔽之,现在需要重视和恢复陈顾远“就史言史”式研究思路中的合理部分,而非继续将洪钧培“持今证古”式思路中的瑕疵扩大下去。

2.在相关历史比较研究中应以功能比较方法为主在研究古代法制过程中,功能比较的方法可能比规范比较的方法更加科学有效。换言之,应当循着寻找功能共通的思路考察古代法中的各国交往法制规范,而非以现代既有的国际法规范体系为纲领,在古代文献中寻找“古代国际法”的踪迹。对于法律成文化水平已经高度发达的近现代法律文明而言,规范比较的方法可能是较为便利的,对于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法系的相同或接近的法律规范,经过调查和规范文本的取样,对待比较的法律规范加以分解剖析,自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对于法律史而言,由于全球化时代以前各不同法律文明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复杂性和相对独立性,这种方法的应用就十分困难,乃至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生硬地使用这个方法,就很难避免因“持今证古”而导致一些不妥当认识的出现。相对而言,功能比较的方法则侧重于以问题为中心而非以规范为中心进行考察,这就有利于摆脱现代法学的思维定势,以较为中立和公允的视角,获得对人类法律史文明较为理性的解读。就春秋诸国间的交往法制而言,若以功能比较的方法开展研究,颇可望能取得更为客观的结论。

关于法制的资料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中历史;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高中历史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方法对学生的思维方式有着深刻影响。因此,高中历史教师可细致观察学生的学习表现,通过一些具体的手段来提升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研究发现,高中阶段的学生,其思维比较活跃,高中历史教师应当把握这个重要的时期,培养学生形成历史思维能力。因此,在高中阶段的历史课程,不但要加强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而且也要提升其探索能力。

一、历史教师需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历史教师在教学中如果出现知识面不够广的问题,就只能在课堂上照本宣科,从而难以游刃有余地讲解历史知识点,这就会出现讲课不生动,难以达到吸引学生注意力的目的,就更谈不上对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培养。因此,历史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丰富自身历史知识的储备,例如,在讲世界史中关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这一知识点时,历史教师如果没有对政治经济学相应的知识加以学习与掌握,就会使得教师在讲授这一部分历史知识时出现难以解释清楚其中深刻内涵的情况,从而使学生也比较难以理解,因此要加强知识储备。教师可通过定期举行相关的知识培训,来丰富知识储备,从而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而为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注重课程教学中的针对性,培养学生历史感

作为学生应该有深厚的历史感,可目前绝大多数学生在沉重的应试教育框架中只是喜欢历史,但对历史课程提不起兴趣。要想改变这种矛盾的局面,高中历史老师应该将学生的历史兴趣和历史观念相互融合、合二为一。可通过图书、网络收集相关资料,接着从学生熟悉、经常交流的社会热点或热播讨论的影视题材切入,引导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最后还要对所讲课程进行延伸,布置并安排相关任务让学生主动完成,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历史话题的讨论,这样既可以提高学习效果,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历史感。例如,电视剧《甄执》,讲述清朝雍正年间,美丽善良的甄执右桓霾悔鲜朗碌牡ゴ可倥成长为一个善于谋权的深宫妇人的故事,教学时老师就可以把这部电视剧融入清朝历史的讲解中,既有针对性又有趣味性。

三、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增强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教师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选择上,可以通过问题的设计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思考,引发学生的思维活动。在设计问题时,教师应根据教学的目的,围绕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和知识难点来进行,使学生能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理解、学习教材中的知识重点和难点,培养学生的学习技能以及历史思维能力。比如,高中教师在对《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这一节内容进行讲授时,可以根据其中“西周宗法制”这一知识重点设计一些较为浅显且具有导向性的问题,如“宗法制的内容核心是什么?”“宗法制有哪些特点?”等,使学生在课堂上注意力高度集中,并能积极地对问题进行思考,促进学生活跃的思维活动。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高中历史教学老师在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这样学生才可以充分体验,把历史学得更透彻。教师不需要讲得太满,可以通过提问题的方式让学生以分组的形式进行合作、讨论、学习、探究,学生可以直抒己见、主动思考。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学生的感受和领悟会更加深刻,还会得到不一样的启发和收获,教师再根据学生的疑问、困惑进行引导、开发、小结,让学生豁然开朗。这种主动性发挥会让学生敢于质疑、善于发现、勇于探索,自然而然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还能更好地帮助学生分辨对错,真正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

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历史知识,还能够增强学生对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对世界有更充分的认识,眼界更加开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