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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检察院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高检院、省市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坚定、深化、提高、规范”的工作思路,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为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载体,扎实开展工作,推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入开展。多年来,我院采取不同方式定期向人民监督员报告检察工作及宣传情况,使人民监督员进一步了解、关注、认可和支持检察工作,深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空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总结、“公众开放日”、 领导班子考评座谈会等重大活动,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事项。定期召开人民监督员座谈会,扎实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了解社会大众对检察人员行为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情况的反映,并书面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和建议,把征求的意见作为本院开展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联系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检察干警,通过与本院3名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和交流,笔者就人民监督员的角色问题进行一点理论的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所以,在选择人民监督员的时候必须要坚持人民本质,在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纯洁,做到从群众中选来,选来就是为群众做实事,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基于此,我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初步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最终确定人民监督员名单,呈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选任的3名人民监督员既有基层代表,又有来自企业、行政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强的议事能力。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要兼具“三者”关系。
一、人民监督员要成为检察业务的精通者
因为检察机关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部门,责任重于泰山。而人民监督员是代表社会公众监督检察工作的。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缺乏专业知识,是难以胜任工作的。如果是一个没有法律学历或法律工作经验的人被选为监督员后有必要参加检察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来不断地提升自己。通过学习,明确了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了解人民监督员要按时列席有关会议,及时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踊跃参加了人民监督员检察业务学习交流活动、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参与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在活动中提高。作为聘请人民监督员的检察院一方,也要主动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责及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使他们充分认识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了解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工作程序等,更加熟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检察工作文件选》和《人民监督》等报刊杂志,不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人民监督员要成为检察形象的塑造者
作为国家重要的专业机关,检察院的外在形象关系到执政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检察院在群众中的地位不仅体现在公平的法律法规、正义的执纪执法,而且还体现在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的管理制度、良好的工作机制、先进的系统文化、和谐的工作氛围以及干警良好的精神风貌等方面。所有这些不仅需要广大干警的共同努力,全心打造,也需要人民监督员的积极配合。作为检察院一方,要充分利用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与人民监督员密切联系,除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重大活动,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将检察工作动态通过手机发送给他们,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实现知情权的方式,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履职创造条件,更好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让人民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把“七种情形”作为重要监督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扎实开展各项监督活动,做到监督及时、监督准确、监督到位。实践证明,一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入则代表公众,出则代表检察院,不仅要有良好的公众形象,而且还要有优秀的检察干部形象,要用出色的个人素质代表公众监督检察工作,要以自己良好的监督业绩展示检察干部的风采,在公众面前树立检察系统干警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人民监督员要成为检察文化的传播者
一、高度重视,摆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位置
一要在认识上重视。不断增强对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代表性”认识,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纳入检察事业的日常议程,自觉提升同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主动性。二要在主体上重视。除保持与同级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络外,还要注重加强同其他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对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予以平等的对待和尊重。三要在行动上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沟通与合作,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议与意见,转化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源动力,自觉地融合到做好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中。
二、健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制
健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是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关键,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用制度保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一是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制度。促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过问的事项中实现“三个转变”:即变程序性办理为实质性办理,不能满足于“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声”,应当以代表满意度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变封闭性办理为开放性办理,改变直接找代表个人答复办理情况的做法,满意与否由全体代表共同评判,变“一人满意”为“大家满意”;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要主动征询代表对办理建议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地向代表答复建议办理的过程和结果,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的实效。二是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院重大事项制度;三是人大代表定期会议制度与走访人大代表制度,决定一定时期的联络工作计划,通报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和有关案件、的处理意见;四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重大案件评议的制度,以人民监督员选任、职责履行为基础,强化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评议和检察委员会重大案件研究的旁听工作;五是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评议活动的制度;六是奖励制度。对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效果显著或业绩突出的人大代表提请人大常设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三、开阔思路,拓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渠道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既要巩固并利用好“传统渠道”,更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出更优、更广的“新型渠道”,全面深化、优化与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一是优化联络方式。收集、登记辖区内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建立内容准确、翔实的人大代表登记簿。设立联络室,开通联络热线电话,发放联络卡,选配政策理论和检察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的检察人员担任人大代表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工作。二是实行“对应联络”。同步实施检察机关班子成员包片联络和内设各部门对口联络,实现“集体联络”和“逐人联络”的有效结合,更加细化检察人员“全员联络”责任,改变“集体见面”这一单一联络方式中相互印象不深、情况了解不透等问题。三是推行“互动约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热情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诚恳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走访人大代表的途径和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四是构建活动平台。可以抽签或轮流组织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各种检务活动,保证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有平等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机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选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派员列席年度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活动,从不同角度倾听来自最基层、最广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评议的声音;定期向人大代表发函或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收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开展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调研文章和素材;不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情况和代表联络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四、落实保障,夯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基础
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积极有力的保障措施。一要落实权利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代表权,积极运用检察职能,当好人大代表权利的“保护神”,切实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二要落实经费保障。足额预算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需求,使相关工作不受经费困扰,不作临时预算,对出现特殊情况经费不足的要予以及时足额追加解决。三要落实服务保障。深入人大代表居住地和所在工作单位,详细了解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以及工作学习,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生活困难的人大代表进行慰问、资助,给代表以“心贴心”的服务,同时,为促进人大代表履职水平的提高,为人大代表征订有关检察工作简报和学习资料等,为人大代表知情懂法提供渠道,激发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
第二条普法联络员,是指在各镇、街、场,区属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组织及市直属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中选任的专职或兼职负责部门法制宣传具体业务,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普法联络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热爱法制工作,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及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胜任依法治区上下联络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的普法联络员由个人自愿报名、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均应当选派一名普法联络员。
第五条普法联络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同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各阶段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积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建议,参与制定相应的本级规划、计划,并及时报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六)做好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七)参与配合和承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普法依法治理联络员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区普法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和召集,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全区依法治区工作任务,交流依法治区工作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根据每年依法治区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每年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一次,主要内容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法、执法、依法治理工作和自身履行联络员职责的情况。
(四)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情况,以及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勤登记,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
(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完成任务比较好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其普法联络员职务的建议。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支持普法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个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所在部门应当在5日内函告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依据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新任普法联络员人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针对认识上的误区,我们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警察职责的宣传,增强其他科室、检察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性质及作用的了解和理解,为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是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法警队主动与其他科室多交流、多沟通,在实践中总结规范用警的套路和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方法和体制。再次是以加强法警队伍规范化建设为目标,着力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法警形象。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基本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这就说明法警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
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警队可组织干警开展以法律知识为内容的比武竞赛活动,着重组织干警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的学习。要注重把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纳入工作的重点,实现由“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如学历培训方面,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争取进行第二学历的学习;在业务知识学习方面,每周应安排固定学习时间,采取以会代训、知识讲座、观看录象、业务竞赛,定时间、定内容、定指标、考效果等形式组织大家学习业务知识。并且和本人的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挂钩,以检验学习成果。
二是谋求过硬抓好技能训练。
具有良好的体能和技能是对司法警察的基本要求,针对法警年龄结构偏大的现状,可以从司法学院毕业生中招录一批年轻人充实法警队伍,以适应当前形势法警工作对体能、技能等基本素质的要求,同时对现有的法警应当坚持长期定期的体能、业务训练,让他们既当学员,又当教员,互帮互学,互相提高。在训练内容上,可把队列、长跑、微机操作作为技能训练的基础科目,把手枪射击、擒拿格斗、车辆驾驶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作为训练的主要内容,既抓住训练基础又突出训练重点。训练的时间安排应做到科学合理,保证训练与执行警务两不误。组训方式要灵活多样,有分有合,因人施训,做到寓训于乐,提高训练效果。同时,法警队还可与当地武警部队开展军警共建活动,“请进来,走出去”,开阔视野,切磋技艺。
三是开展岗位技能练兵活动,在履行法警职能的实践中求提高。法警在执行职务时,要求2人以上编组行动,可根据任务的需要进行新老、强弱搭配,科学编组,以老带新,以强补弱,使新者、弱者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强化制度管理,保证法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稳步发展。
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履行法警职责的根本保证,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标志,我们必须根据法警工作的性质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完善或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法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稳步发展。
一是要完善勤政廉政制度,建立目标量化管理考评制度,形成检查督导机制,细化测评标准,按月定期检查考评,并且将考评结果与个人的职级晋升和奖励挂钩。同时要注重协调好内外关系,使科室之间、检警之间真正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地完成检察工作。为了加强与其他科室的配合,法警队可制定征求意见表,把其他科室反馈回来的意见,认真总结归纳,定期和业务部门进行座谈,了解工作中的情况,制定改进措施,把制约工作开展的不良因素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预警机制。检察工作中的办案安全风险评估不可忽视。司法警察担负的执行传唤、拘传、押解、看管等工作,时刻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因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更应作为重中之重,必须做到: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增强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案件,出警者在参与办案的同时,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意见,阐明涉及风险案件简要情况,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事项及原因,初步提出预警预案及措施,保证依法安全履职。建立交接班制度,履行执行警务交接登记手续,人人熟悉安全风险处 置预案,适时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调剂人员,处置情况,做到忙而不乱,应付自如。四是执行任务后填写用警反馈意见,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已处置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财政收入任务必须过半”要求,这次全市税收环境整治动员大会是面对吉林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时间过半。市委、市政府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我市财政收入形势后决定召开的目的进一步统一全市上下的思想,充分认识全市财政收入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定信心,强化措施,确保我市年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市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灾恢复的关键之年,能否如期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关系到全市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关系到中等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就是要针对我市当前存在税收不能足额缴付、税源潜力挖掘不充分等问题,税收环境整治上打一次攻坚战,切实整顿税收环境,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赋公平。下面,强调两点意见:
一、科学分析形势。
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是正确认识财政收入形势。年初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突出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组织财政收入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15月份我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实现了较高幅度的增长,但是与吉林市的要求以及外县市的发展速度相比,差距还很大,全口径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都没有完成吉林市下达的任务,与我确定的奋斗目标差距更大,收入增幅与地区其他县市比较也呈现出逐步下滑趋势。出现这种情况,客观原因是由于我市的税源支撑不足,特别是新建项目开工不足、投产项目达产率低,形成的纳税能力低,主观上更有我工作措施不强,工作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的问题。
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全可以证明我市还有很大的税源空间:第一,二是科学分析税收增长空间。通过比较。从税收结构看,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工商业营业税还有很大潜力可挖。市的商业发达、消费水平很高,人民群众很富有、人均储蓄额很高,税收结构比较合理,按理说我市的营业税、所得税也应该高,但现实是市与地区其他县市相比,营业税基本相近,所得税略低,按照我市的税收结构出现这种状况是不正常、不应该的曾经有一个永吉县养猪大户来找荫鹏市长为少缴税说情,之所以来找就说明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纳税,大家也都知道养殖纳税能有多少,从这件事就能看出永吉县的税收组织能力有多强。而我呢?矿产开发、建筑、长白山特产加工等高盈利行业,所实现的税收占全市税收的比例非常低。有些矿产开发企业利用自然资源赚了钱却不缴税、不依法履行义务。再有我市现在房价在周边县市中是最高的而我建安税收入在周边县市中却是最低的审计局受上级单位委托审计了两户建安企业,补缴税款381万元,这些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我不是税源不足,而是因为征收的力度不够大,造成税收不能依法足额上缴。客观地讲,即使我工作再严谨细致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但绝不能让大额税款漏缴。第二,从税收增幅看,增幅高不是完不成税收任务的理由。市近几年的税收虽然实现了较快的增长,但是横向比较,增幅是偏低的吉林地区外县市中永吉、蛟河、舒兰的税收增幅都高于我全省看,市今年月份税收增幅排在全省第九位,梅河口、公主岭、九台、敦化、农安等与我市排名相近的县市税收增幅也都大大超过我全省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的12个县市,也仅仅排在第九位。因此,税收增幅高不是完不成任务的理由。第三,从地方经济发展质量上看,税收也不应该低于周边县市。市无论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还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在全省都位居前列,经济发展质量很好但税收却上不来就不应该了大家一定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正确分析、看待我市现在面临的税收形势,统一思想,坚定完成税收任务的信心。
一方面饱含了全市各级干部,三是客观看待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市近几年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特别是财税干部的艰辛和付出,大家克服了很多困难,遭受了很多误解,甚至是指责和威胁。另一方面是企业、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的成果。特别是一些支撑企业、骨干企业在实现税收增长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如:通钢公司、黄金公司、夹皮沟金矿、汇源公司、圆方机械公司以及一些优秀的地产开发公司等。这些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从来不在税收问题上和政府讲条件,每年实现的税收都在高速增长。但我更应该清醒的看到市当前在税收环境、税收秩序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还存在着逃税、漏税、抗税、骗税等问题,更有一些人认可找人说情送礼也不认可交税。二是征收力度不大、办法不多,征收机关和相关单位对有些企业存在逃税、避税等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有的税收干部说企业没有帐就没法定税,甚至个别税务干部帮助企业恶意避税。三是存在着人情税、关系税,个别税管干部不讲职业道德,存在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等、渎职犯罪的问题。四是打击力度不够、合力不强,主要是对抗税、逃税行为和渎职行为打击不及时,打击力度不够大,导致犯罪成本低,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胆子越来越大,形成恶性循环;相关部门职能履行不到位,资源整合不到位,没有形成合力,税收依法征管体制和依法纳税意识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才需要我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税收的征管和监管,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促进税赋公平,保证税收依法征缴、足额入库,从而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明确任务。
从即日起,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针对6个领域,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活动,治理的范围、时间和步骤,刚才全仁市长已经作了明确说明。财税部门要全面分析财税形势,查找征管工作薄弱环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拉网式清查。国税、地税、财政、公安、审计、检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逃税、抗税行为,公开曝光和处理一批涉税犯罪重大典型案例,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全社会形成高压态势,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凝聚合力,全力打好税收专项治理攻坚战。
落实责任。为做好这次税收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了以我为组长,市长、书记、书记、吉正院长、检察长为副组长,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监察、审计、住建、经济、商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6个专项检查组。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作为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此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确保这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要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得力人员到专项检查组工作,特别是要注重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把那些能够经得住诱惑、站得稳立场的同志抽到工作组来。市委、市政府将对税收专项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同志重点表彰、重点奖励,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提拔、优先重用。
形成合力。要建立涉税部门信息上报制度,二是协调联动。由综合治税办牵头组织,国税、地税、财政、国土、建设、工商、电力、发改、公安、质监、商务、烟草、民政、交通、人社等近30个涉税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和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和上报工作,按照要求无条件上报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及时收集、即时共享和系统分析,为综合治税和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综合治税办和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查通报涉税部门信息报送情况。各乡镇也要建立税源监控体系,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拓展信息渠道,形成税源监控全覆盖体系。综合治税办要会同包保部门,继续对矿山企业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现无死角全覆盖,查实矿产品产量。公安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调查摸底,发现重大涉税犯罪嫌疑的要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要把打击伪造、倒卖、盗窃、骗取发票,企业、高收入阶层逃税,做假账、账外经营、隐瞒经营收入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联手开展侦破工作,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要建立案件移交处理机制,对查出的案件,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坚决进行上限处理;对一些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并尽快移交检察院和法院依法从快处理;公安机关查出的违法案件构不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及时组织查补税款和罚款入库。审计、检察、公安、税务等部门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并加以完善。当前,反逃税的斗争越来越复杂艰巨,各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起正常化、经常化的工作联系制度,做到信息共享、功能互补,共同建立起强有力的防范和打击机制,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定期调度。专项治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三是加强督导。明确进度要求,每周要调度一次工作进度,每月要总结一次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实在效果。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投身滨湖新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08]2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
二、考核时间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前结束。
三、考核等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区优秀指标数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实行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指标数统一下达(见优秀指标分配表)。区直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工业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评定,分别上报;全区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各组的区管干部评定等次建议,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20****年年度考核,区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考察组进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评分量化进行,即对被考核人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分值。民主测评基本分设置为总分100分。民主测评平均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优秀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职能力25分、服务态度10分、工作实绩35分、廉洁自律10分)五个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人员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层面考核,要把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区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区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考核组分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述职;
3、进行群众民主评议,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逐项评议打分;
4、根据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由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六、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新调入人员(含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入(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擅自离职半个月以上,超假一个月以上的,或留职停薪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年度考核,由单位直接定为“称职”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受处分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合纪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情况(何时、何文号、何处分),要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清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根据组通字[2008]4号《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奖金标准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几点要求
1、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发扬民主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报区人事局审核材料,公务员应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然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奖金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报送考核备案材料时一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凡事业单位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审核结束10日内办理考核优秀证书,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