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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在病历盖着“死亡”章
刘女士的母亲今年70岁,5月份因癌症住进朝阳医院,随后进行了手术。7月12日,刘母腰部疼痛难当,第二次住进朝阳医院。7月13日,当刘女士为其办理住院手续时,发现病历右上方赫然印着鲜红的“死亡”二字。
刘女士立即去了朝阳医院病案室,负责人吴主任承认“死亡”章的确只有病案室才有,并为此表示了歉意。但刘女士认为,这不是道歉就能解决的,于是在母亲出院的前一天即7月26日,她又找到了医院的院长代表。经过交涉,吴主任答应调研后给刘女士回复。
分歧较大
家属索赔万元精神费
一周后,医务处一位自称“负责协调此事”的江医生与刘女士取得了联系。刘女士说,她当时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希望医院提供书面道歉,二是要求获得1万元的精神赔偿。“我们在第二条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医院方的解释是‘没有先例’。”刘女士说。
8月11日,刘女士拿到致歉信,她发现信的落款是朝阳医院病案科整理装订组,而且没有医院的公章,“再说,信也没有给我送上门,还是让我妹妹去领回来的。从这封信上,我们感受不到对方的诚意。”
不是为钱
想要在母亲生前解决
刘女士告诉记者,母亲至今还不知道自己的病因,“死亡章”一事发生后,刘母开始拒绝治疗,还要拔掉输液管。为此,刘女士和几个妹妹只能24小时轮流看护。
“我在乎的不是这一万元钱,这段时间,我和家人承受的压力太大了。”刘女士黯然地说,“其实我母亲的胸椎和腰椎都已经有了癌细胞,一位医生曾告诉我,老人最多只能维持两三个月的时间了。无论如何,我要让这件事在母亲生前得到解决。如果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我将诉诸法律。”
院方致歉
更改“死亡章”外壳
昨天,记者来到朝阳医院。病案室负责人吴主任和病案装订组徐组长一再诚恳表示,这次失误完全是他们的过失,并表达了对病人及其家属的愧疚。
据吴主任介绍,病人的病案汇总到病案室之后,工作人员会根据门诊病历首页上的标注加盖“住院”或“死亡”章,“这两个章外形十分相似,工作人员一时疏忽盖混了。为杜绝类似误盖发生,病案室现在已经给‘死亡’章加了红色外壳,以示区别。”
对于致歉信中“病案科整理装订组”的落款,吴主任的解释是:现在医院事务都落实到科室,这个落款没有错。
扣发奖金
不会考虑精神赔偿
在采访过程中,徐组长的情绪一直很低落:“我从事这项工作20多年,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能理解家属的心情,我自己心里也很难受。”
随后,记者采访了医务处负责协调纠纷的江医生。江医生表示,医院已经责成相关负责人对病人家属诚恳致歉,并扣发了负责人当月的奖金。但由于误盖印章并未对病人本身造成直接的伤害,所以不会考虑刘女士提出的1万元精神赔偿。如果刘女士对医院的做法仍感到不满意,尤其是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与院方交涉。
“死亡章”事件全程记录
今年5月,刘母因癌症住进朝阳医院,随后进行了手术。
7月12日,刘母腰部疼痛难当,第二次住进朝阳医院。
7月13日,刘女士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发现刘母病历上方盖着鲜红的“死亡”章。
7月26日,经过交涉,病案室吴主任答应调研后给刘女士回复。
下面选用几个老年人非婚同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实例,借以警示“丧偶拟再婚”的老人应依法从事。
老年非婚同居共同增添的财产,常在同居结束分割时遇到麻烦。
老年人李某和王女士非婚同居5年多了,两个人收入放在一起用,置办了彩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家电,两个人你恩我爱,倒还融洽。孰料天有不测风云,男方李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王女士哭得死去活来。丧事刚料理完,房间里的一切家用电器就被李某的兄弟和孩子全部搬走。王女士据理力争,“我也有继承权”。却遭到李某兄弟的一顿奚落:“你算什么东西,好意思平分财产,你说你们是夫妻,请问,结婚证在哪里?拿出来看看!”对此王女士无话可说,因为他们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们开始的无视法律终于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法律无法保护无视法律的人。
六十多岁的肖某在国内多家媒体上刊登了数则条件极优的征婚广告,引来全国各地上百名女士应征。他在进行一番选美评比后,先后与其中28名女士同居试婚。而与其同居的中老年人都有一个相同的结果,那就是非婚同居失败,理由不外乎感情不合,性格不投。直到国内一家媒体报道了此事,肖老汉的“韵事”才有所收敛。
老人再婚有这样一句顺口溜:“男为找保姆,女为快致富。”辽中市的胡女士今年不到60岁,可她却在非婚同居中找到了致富捷径。她托人帮她介绍老年男性,并提出看着合适就可同居,但首先要给其配齐“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而同居后,她今天要吃鸡,明天要吃鸭,后天去超市购物。一旦男方的“油”被榨干,就对不起说“拜拜”,再去另谋财路,使很多男性老人因为非婚同居而耗尽了多年的积蓄。
有的老人非婚同居,其理由是试探对方的是否健康。其实性生活是否和谐,首先要有健康的心态,经过双方磨合才能实现。这种企图通过几个月的“准夫妻”生活,就能测试今后能否共同生活的结果也未免过于天真。另外,给对方的要求和“考试”,会给他(她)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不能正常行事,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
更为重要的是,代孕目前在我国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救济的难题
罗琳芝告诉记者,对于代孕行为,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助生殖管理办法》)虽然规定禁止代孕,但该规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无法规范代孕市场。
“目前所说的非法代孕,其实就是指违反《辅助生殖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从事的代孕活动。” 罗琳芝表示,因为非法,所以这三方利益主体都存在着法律风险。
对代孕妈妈而言,在代孕黑市中从事代孕活动,她们的安全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和代孕中介机构捆绑做手术的医院无医疗技术保障,可能会导致代孕妈妈身体受损。有专家警告,在尤为严重的情况下,导致子宫切除的事情也有可能发生。
“代孕妈妈”和“代孕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
如果代孕机构选择的医院对、卵子供体核查不严,有时孩子就会出现一些先天性的疾病,而事实也证明,不少代孕所诞下的试管婴儿出生后容易存在缺陷。另外有的甚至还会导致肝炎、梅毒、艾滋病等传染病在代孕孩子身上出现。而这些将为代孕需求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代孕妈妈也不能置身事外,因为代孕并不能当然隔断“代孕子”和“代孕妈妈”、以及卵子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她们和“代孕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她们本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一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代孕出生的孩子,在如何界定孩子的归属问题时,也很容易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如果有的代孕妈妈,代孕时因经历了10月怀胎,对肚子的孩子有感情了,就想把代孕的孩子要回来,这可能与代孕中介及孩子需求方产生纷争。而如果当事各方诉诸法律,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难题。
当然,代孕妈妈和需求方也将比代孕机构及其捆绑医疗机构承当更大的风险。比如有些代孕妈妈,因为代孕损伤了子宫,也许今后不能怀孕,不能再有自己的孩子,想要进行索赔,而孩子的需求方,因代孕的或者卵子不合格,孩子不健康或者有缺陷等等就是一些可能的事件。而上述种种纠纷诉诸法律,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另外一个方面,对代孕的委托家庭而言,如果将来夫妻二人离婚,如果代孕不是采用该女性的卵子,其要求领养孩子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难题。
代孕合同无效?
在代孕生殖方式中,一般各个代孕机构都会和需求方、代孕者签署代孕协议,但是有专家表示,由于这些中介机构一般都没有正式注册,并且其协议也违背了《辅助生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协议实际上属无效合同。
不过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岩并不认同代孕合同无效的说法。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代孕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卫生部制定的《辅助生殖管理办法》规章,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刘清岩说,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辅助生殖管理办法》就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代孕还没有上升到通过立法方式调整的领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单纯以卫生部制定的办法,还无法得出代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实际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也正是抓住这样的法律漏洞,这些年来众多的代孕机构才肆无忌惮地开展“代孕生意”。
当前出现纠纷怎么办?
针对当前代孕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一些纠纷问题,在寻求法律救助时,刘清岩认为,代孕活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判断其法律效力。民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只要代孕这项民事活动不违反这两项原则,就应当认定其合同有效。
2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告原告彭有花与被告罗细明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有花与罗细明系姨表亲即彭有花之母与罗细明之母系胞姐妹。其双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96年2月彭有花与罗细明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1996年3月19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丰城市荣塘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3月,生育一女孩(在庭审中,双方就小孩抚养已达成协议)。2004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彭有花便离开罗细明家外出打工不归。2007年12月17日,彭有花诉诸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彭有花与罗细明系姨表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双方因隐瞒实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仍属无效婚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每次问到分红与还款,公司都会找不同的理由来搪塞,诸如公司正在冲击主板,暂缓分红;公司又收购了某家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2006年购买了恒润雄方股权的龙女士向记者说到。
焦急中等待的股权持有者们,不断地前往公司,要求公司退还资金。就在阵阵追讨声中,高特生态国际集团董事局主席、恒润雄方董事长高敬雄突然在福州召开了一场新闻会。
上马BEV电动车项目
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成为一个全球的热门话题。作为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一环,电动汽车受到了很多汽车生产企业的热捧。在这股热潮中,一家名为宏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道实业)宣称将推出纯电动轿车,而在宏道实业的官方网站上有着这样的记录,“与德国高特生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强合作,共同投资发展自充电电力生态汽车。”双方重点合作项目便是宏道高特BEV生态汽车。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福建宏道实业成立于2009年,主营电动轿车,陈杰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然而,曾在恒润雄方公司负责销售股权的程女士则向记者透露,“宏道实业的成立只是为了方便构建BEV生态汽车项目,其实属于高特生态集团旗下,据我所知,宏道实业只是一具站在台前的空壳。”
“无论高特生态、恒润雄方、还是宏道实业,都是高敬雄在幕后操作而已,类似为项目设立的空壳还有很多。” 程女士向记者表示。
在宣布和宏道实业合作进军纯电动轿车行业后不久,高特生态便宣布推迟股票分红。“他们说将钱都投向了电动轿车的生产研发,等轿车上市之后再分红。”花了20多万购买了恒润雄方股票的浙江周女士,对公司一再推迟分红和兑换股权感到担忧与愤慨。不过周女士最为担心的还是公司生产电动轿车的真实性,“如果公司的确把钱投到了电动车项目上,至少还能让我看到希望。如果是非法集资,那就麻烦了。”
“宏道实业根本没有生产汽车的能力,他们连工厂都没有。”前去宏道实业了解情况的刘先生表示。
面对这些质疑,高特生态则表示已经联系好了合作伙伴,“他们说与湖北安陆义宴家用电动轿车合作,生产基地在安陆。”但刘先生认为这是公司在故意拖延与欺骗,“我根本不相信他们能做出电动轿车。”
但就在刘先生他们准备联合起来诉诸法律时,却意外地接到了高特生态邀请他们去福州参加BEV电动轿车的新闻会。
1月7日,高特生态与宏道实业公司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了“宏道高特BEV自充电电力生态汽车技术会”,不但请来了媒体,还邀请到了福建省交通厅的领导出席。
让刘先生们没有想到的是,高特生态在现场展出了最新研发生产出的纯电动轿车样品――一辆黑色的BEV样车。“我一开始也不相信,但车就摆在那儿,而且省交通厅领导也作为嘉宾出席,应该不会有假吧。”刘先生向记者讲述着当时的情景。
新车竟是山寨?
记者从得到的新闻会现场视频看到,会现场热闹非凡,不过让人生疑的是那辆BEV样车。从外观上来看,BEV与丰田的“凯美瑞”极其相似。不过,由于展示的样车车头被一朵大红花遮盖,看不见样车的车标。
去现场参加了此次新闻会的王先生也告诉记者,“BEV样车揭幕时,我很惊讶,那不就是丰田凯美瑞吗?我自己就开凯美瑞,肯定不会看错。”
让记者没有想到的是,雷同的不仅仅是BEV样车。宏道高特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产品展示图片中,所有的车型都能找到原型。宏道高特所作的就是将图片进行简单的PS(指用图像处理软件进行过修改),将原有车型的标志修改为宏道高特汽车的标志,并在车牌位置上写上“宏道高特”的字样。
记者发现宏道高特推出的两款豪华车型,用的车型图片其实就是雷克萨斯与奔驰的图片。而且宏道高特在图片PS上做得相当的粗糙,其中一张造假的图片选用的是奔驰600加长型的广告图,其图片背景不仅一模一样,更让人捧腹的是奔驰车头的立标仍隐约可见。
更让记者吃惊的是,高特生态提到的另一个合作方――湖北安陆义宴家用电动轿车有限公司,记者在湖北省工商局的数据库中居然查找不到该公司的注册信息。
股票回报成悬疑
当股票分红与兑换一再被推迟的时候,一个新闻会并不能消除人们的担忧与质疑。目前,很多股票购买者正在商讨如何联合起来追回钱款。尽管人们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方法。
“现在根本找不到一个能做决定的人。一开始还能见到高敬雄或者其他几个副总,后来再去的时候,就只能见到员工。问到领导,要么出差要么不知去向。”福建莆田的骆先生曾几次联合购买者共同前往公司,但都无果而终。
“公司领导的电话没一个能打通,就这么干耗着。”骆先生对此非常无奈,“我们购买股票的人,在一起讨论过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我的个人意见是通过法律解决,但有一些人不同意,担心把高敬雄逼急了,弄得鱼死网破,钱拿不回来。”
这正是症结所在,购买者最关心钱是否安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因为涉及款项较多,一些人还心存侥幸,寄望于当高敬雄那些“项目”成功之后,能拿回钱。追讨方式的不统一,也让愿意诉诸法律的人担心势单力薄难以成功。因此,事情就在这种犹豫与摇摆中一直拖延到了现在。
事实上,这些股票购买者面临的情形相当严峻,高特生态上市前后所吸纳的资金数额至今尚不清楚。唯一能肯定的是,其牵连的金额相当庞大,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据一位王先生透露,仅山西一省就多达几千万元,数位牵头购买股票的人,为躲避上门追讨的购买者,如今已经下落不明。
狼真的来了。我对此作出的反应为:一反对强制实名;二如果反对无效就积极配合,争取到发言权利之后继续反对。
依我看,推行微博实名制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原本我们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是被监控的,如果真有人发表了能够引起“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通过技术手段很快就能找到他。但是那样毕竟很麻烦,海量的言论会让审查人员忙不过来。实名制相当于在人们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作者发表每句话之前都会反复掂量,相当于人人进行自我审查。这样一来就达到了部分言论管制的效果。且非常巧妙―不是不让你说话,只是提醒你要为说出去的话负责。在当今中国现实语境下,大多数人都明白“负责”的含义。
微博出现之前论坛和博客曾经非常红火,并没有要求实名。为什么独对微博如此呢?这个很好理解。微博的病毒式传播太强大了,短时间内很容易造成声势。目前用户已经达到3.5亿,活跃用户成千上万。只要拥有一部能接入互联网的终端,就可以随时随地上微博,发言的门槛大大降低了。这种情势之下,实名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可以预料的,并且也是唯一能操作的遏制方式。
我之所以反对,是认为言论自由属于天赋人权,想说点啥不需要具备某种资格,也不需要经过什么机构授权。一群人在咖啡馆聊天,难道还需要掏出身份证再说话吗?网络只是一个平台,拉近了空间的距离,使人们沟通更快捷,本质上跟咖啡馆没什么区别。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关键是:言论内容中性。跟真理无关,跟正确与否无关。―也就是说,人长嘴就是要说话,说什么话是他的自由。你不能因为他说的话不正确就不让他说。也不能因为他不愿意实名注册就不让他发微博。
如果某人的言论引起了“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比如在微博上某电影院着火了,结果造成踩踏事故),或者诽谤了哪个公民,该诉诸法律的就诉诸法律。我前面说了,通过技术手段找到某人的IP地址并不难。不要告诉我推行实名制主要是为了降低这方面的风险。这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假定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法分子,发微博之前先把身份信息备案,一旦你犯了法就来找你。据说全世界只有韩国是这样干的,结果怎么样呢?骂人的诽谤的跟帖的只减少了1.7个百分点,几乎谈不上有效。
既然狼真的来了,也只好站起来迎接。毕竟并没有关闭微博,只要按照他们的规矩,还是允许你说话的。那么我会珍惜这个机会,无论如何也要表达。相信持我这种态度的人不会少。
不过,我现在担心的是:真的做好准备,听这些勇敢的人们说真话吗?
作者系网友
@TonyGun:很诡异的概念转换:害怕微博实名只有造谣者和营销者,正如畏惧火车实名制的只有黄牛。实际上广大网民抗拒微博实名,不是因为大家都是造谣者,也不全只因信息安全,更多是因为现在的权力者越发想怎样就怎样。
@谁救中华:实名制不是洪水猛兽,就好比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一样。不过这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喊了好多年了,若是这问题能得到真正解决,我不反对实名制。否则,如果州官要放火,请让百姓点灯。
@肖雪慧:官员财产公示了,也不宜网络实名制。官员财产公示是必须,但公民信息不可泄露。前者掌握公权力,如果缺乏透明和监督,极易实现权力变现,公示财产是他们处在官位上必须付的代价;但实名制购物、上网,都会使不法商家等掌握公民最重要的信息,给公民带来安全隐患,韩国已经在检讨。
在当下社会中,中国人也有一种用民俗习惯解决问题的依赖与传统,以农村结婚为例,尽管《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但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改变一些农村地区实行的早婚、订婚的婚俗习惯,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其婚姻事务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传统习惯。在许多乡民的意识当中,只是履行了法律手续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经过民间习惯所认可的“土方式”,婚姻才能为他们所接受。特别是国家法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自身缺陷,如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如有学者指出的,“很多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
民俗习惯之所以能产生作用,人们之所以尊奉民俗习惯,显然是以民俗习惯能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为基本的前提,民俗习惯根植于当地生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它有着基本的认同和认可之上,它能为社区成员带来好处。国家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存在的“差异”和“断裂”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实际国情。
如今的中国仍然是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乡土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的生活环境下,他们接受和运用法律的能量、频率不是太高。我们还不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面面俱到和事无巨细的触及,国家法无法像民俗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俗习惯还有它的实用功能。
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民俗习惯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才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心理、智力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事实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民俗习惯存在的这种社会基石,是国家法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正所谓民俗习惯是国家法的重要渊源,国家法也应当建立在民俗习惯的基础上,依托和衔接好民俗习惯。
由此,带给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国家法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任意妄为,国家法要产生作用,得立足民间,要受到民间社会的检验与评判,要有社会效果。如果法律偏离了民俗习惯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运作的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就得不到执行。这就是萨维尼说过的,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通过不断地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它们才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法律就是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识。民俗习惯需要国家法作为后盾的支持以显示其权威性,而国家法又需要借助民俗习惯帮助其规范秩序,形成扩展。
过分倚重于国家法的控制手段,轻视民俗习惯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地解决问题。一方面,法律数量的空前繁多,法院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认同度不高,另一方面对社会丰富多彩的惯例和民俗习惯视而不见。一个社会如果把解决争端的重担全部诉诸法律,结果可能会诉讼成灾,积案如山。新晨
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的这种互动与相容的复杂关系,国家法完全偏离甚至背离了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没有接上“地气”,国家法有可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而另一方面,国家法对民俗习惯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法官在执法中完全无视民俗习惯的价值,不管乡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兜售甚至强制推行国家法,都有可能适得其反。
由于有这样一种信念,不少华人贸然和别人打起了官司,最后结果?往往很不幸。的确,在法治社会有时有理也是打不赢官司的。
今年年初,一位60岁、来自上海的阿姨,和她房子旁边的新公寓楼开发商打了5年多的官司,终于终审了,结果却以她败诉告终,不但要支付30多万澳元的律师费,因为败诉,还要付对方10多万澳元的庭费。来澳20多年的她,非常无奈伤心地说,到花甲之年欠债50多万,等于20年是白干了。
官司起源于她的房子,刚买了不久,就有开发商在旁边开建几层的公寓楼,挖地基都挖到她房子下了。独立的建筑报告显示,这造成她房子靠公寓楼的一边墙下陷,窗户脱落,屋里天花板也掉了下来。明显这位女士是受害者的官司,却能变成5年的马拉松长跑,并且以她败诉告终,你说奇不奇怪。
打官司前,开发商表示愿意付7万多澳元作为赔偿,这位女士由于坚信法庭能判给她更多,而决意诉诸法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没有错,但这过程中却出了岔子,据说可能是在打官司过程中,原告更换过律师,错过了一个法庭要求提交证据的期限,造成一些重要证据不被法庭考虑。尽管多次上诉,但终审法庭只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不再重新查看证据审判。
另外一个让人五味杂陈的案子是,一位女士B,下雨天在商场门口滑倒摔断了腿,幸好经过治疗没什么大碍。她看到华人报纸上的广告,说有索赔律师提供“不赢不收钱”的服务,她心动了,想着试试告上法庭,反正赢了才收钱,不亏。谁知官司一打就是1年多,商户曾提出赔偿10万澳元和解,她的律师却不予接受,表示能为其争取到更多赔偿。最后商户也请来律师抠法律字眼,辩解有关地滑的问题,他们作为租户没有责任,被告应该是业主。1年多下来,弄得个“被告不清”,而B女士也稀里糊涂负债10多万澳元―――原来,“不赢不收钱”是有条件的,官司过程中有很多行政费用要收取,“赢”的意思也不是简单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