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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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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1.存在不公正现象。

其一,学生获取学校资源数量不公正。学生能够公平地获得资源和机会,本身就是对学生教育管理的道德评价。当前高校学生获取学校资源数量不公正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学校师资力量的不均衡,一些学校追求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盲目增设专业,新办专业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实验条件都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学校的学习场地和公共资源缺乏,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获得有效的学习条件,抢占图书馆座位和自习教室座位的现象在高校时有发生。此外,实习场地匮乏、娱乐设施不足,心理健康、学业指导、就业帮扶等方面都存在学校提供的资源不足学生获取资源不均衡的突出现象。其二,制度安排不公正,机会被一部分学生垄断的现象比比皆是,没有给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使他们获得公平参与竞争的起点。在目前的教育管理模式下,学校的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管理等制度安排上,教育管理者都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没有给大学生提供参与和反馈的机会等弊端。其三,评价机制不公正。比如学校的考试制度安排上,注重对知识的考察,忽视对学生能力素质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意见由教育管理者出具,缺乏有效的评价依据和监督。由此种种弊端都使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问题。

2.缺乏民主法制的人文环境。

其一,在教育管理者和教育管理对象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力、义务、责任划分上,没有形成法制的约束和民主的参与机制。教育管理者被赋予了过多的教育管理权力也承担了无限责任,教育管理者为避免无限责任,对教育管理对象实施种种限制,此过程中法制的思想被淡化。例如,学生在学校的安全问题上,学校教育管理者实际承担了无限责任,为了使学生能不出和少出安全问题,他们会对擅自离校和夜不归宿的学生给予严厉责罚,其实学生选择进出学校和选择住宿地点是学生自己的自由。从中可以看出,缺乏法制环境将直接导致管与被管之间伦理关系的混乱。其二,没有给学生更大的参与空间和选择自由,民主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事物本身就是一项伦理问题。学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本身没有成为为学生提供伦理道德标准选择的过程和道德实践过程。道德标准的提供、学生的道德情感体验和学生道德实践都被赋予浓厚的单向教育管理的意味,学生没有以主体的资格和民主的方式参与其中。学生被选课、被听课、被参与活动,这些问题在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可以说是见怪不怪。

二、适合新时期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伦理选择

1.教育管理者要成为大学生独立主体的塑造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未来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克服依附性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首先,高校人才培养的社会属性,要求高校的人才培养结果必须符合社会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独立思考能力和健全人格的完善的人,在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教育管理者必须赋予和尊重学生独立的主体资格。在日常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体现以学生为本,帮助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大包大揽、不管不问的教育管理行为方式,都不符合学生的主体需求和现实客观要求。要通过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不断满足大学生对全面发展的新期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建立起尊重大学生的法律、道德主体地位,实现教育管理者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其次,教育管理者要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对象的适应生存能力。现代科技发达、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社会转型不断加剧,社会矛盾凸显,许多人被自身创造的物质所左右,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精神荒漠化日益凸显。这些现象对大学生产生了深刻影响,大学生网络依赖不断增强,生活虚拟化,交往能力弱化、心理问题突出、现实化生活能力下降等都是当前大学生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有不断恶化的趋势。教育管理的伦理性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拯救和引导者的责任,通过有效的行为改变和缓解大学生在学业、婚恋、就业等问题上的应变、管理和创新能力等。

2.教育管理者要成为公平公正秩序的执行者。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公平公正的教育秩序是学生完成学业、成长进步的前提条件。在经典作家看来,公平概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涵盖各种资源的配置。它包括资源的分配平等和机会的平等。学校教育管理者要给每一个人提供平等资源和均等的参与机会,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学生希望教育管理者能公平公正,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到“结果的公正”“过程的公正”,以及“理念的公正”,让每一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得以发挥和张扬。学生和学生之间为争取最大发挥自己能力的机会而进行学习竞争,教育管理者要成为裁判员,避免一部分人因为垄断荣誉和利益失去奋斗的动力,而另一部分因没有参与的机会而丧失奋斗的动力。此外,实现以学生为本来处理教育管理者与被教育管理者的关系。从学生自身的成长成才规律和内在需要出发,来处理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的关系问题。通过有效的教育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构建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其行为目的和目标是要做到该教育引导的环节要教育引导到位,该服务的环节提供服务到位,该管理的环节严格管理到位,该由学生决定的环节要尊重到位。

3.教育管理者要成为优良的大学人文环境的创造者。

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2]赵冠华,闵云良,陆振超.强化诚信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江苏省太仓市扎实推进诚信建设的做法与启示[J]. 精神文明导刊,2003,9.

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原生数字资源 知识产权 认知 影响因素

分类号:G250.7

引用格式:王彦龙. 基于个人特征的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过程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5): 352-360[引用日期]. http:///p/1/59/.

1 引言

网络原生数字资源是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数字资源,国内外学者们对其涵义有不同的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较统一的定义。在国外,原生数字资源被称为“born digital”,美国”Word Spy”网站将其定义为“仅仅以数字形成产生和存在的一种数字资源”[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除了数字形式再没有以其他形式存在的数字资源”[2]。我国学者常娥、袁曦临将其定义为“网上最初始的信息资源,指那些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创造、生产、存储和传播的数字资源,并且没有经费支持,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或者商业公司加以管理,由网络用户自发创作的、原汁原味的信息资源”[3]。陈红星、张淑芳将其定义为:“直接在互联网活动中产生的或仅仅于互联网并仅以数字形式传播交流、保存利用的网络信息资源”[4]。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原生数字资源的定义不同,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它是在Web 2.0环境下产生的,这一点赋予了原生数字资源与传统数字资源天然不同的特性:草根性。原生数字资源的草根性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用户在使用网络原生数字资源资源的时候更容易忽略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引发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发生。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信息伦理学的典型研究对象之一[5],根据福柯的观点,如果某一特定的信息道德,即构成信息概念基础的道德,出了问题难以处理,信息伦理学便随之出现[6]。也就是说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与用户面对的道德困境有关,当个人面对知识产权道德两难困境时,知识产权问题便随之而产生。那么当个人面对一个知识产权两难困境时该如何决策?在信息伦理决策的相关研究中我们一般将信息伦理决策的过程划分为信息伦理认知、信息伦理判断与信息伦理意图及信息伦理行为4个阶 段[7-8],也就是说在个人在面对识产权困境做出决策前会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即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存在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后续各个过程的前提。那么个人自身因素出发究竟哪些因素会影响到个人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过程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 研究回顾和文献综述

国外伦理决策研究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其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商业领域。国外伦理学已经奠定了较为健全的基础理论,关于伦理决策的研究注重对基础理论的验证及修正,因而多实证性研究,而国内相关研究才刚刚起步,主要停留在吸收西方伦理学理论的阶段,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体系,实证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2.1 关于伦理决策的相关模型综述

1986年,J. R. Rest采用决策的4个阶段原理提出了伦理决策的四阶段模型[9],可以用图1简略表示。

1985年,O. C. Ferrell和L. G. A. Gresham提出伦理决策权变模型[10]。该模型主要是针对营销组织提出的。他们认为,个体因素、机会因素、重要关系人因素是影响伦理决策的主要因素;在伦理行为发生后,个体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主观评价,以为下一次决策提供经验。该模型可以简略地用图2表示。

1986年,L. K. Trevino对Ferrell-Gresham模型进行了扩展,他在上述伦理决策权变模型的基础上强调组织因素对伦理决策过程的重要性,认为个人在做出伦理决策的的过程中个人道德发展水平和组织因素共同影响伦理决策的过程[11]。其模型见图3。

1991年,T. M. Jones在对前人研究模型借鉴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问题权变模型[12]。模型认为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大都从外部因素寻找伦理决策的影响因素而忽略了问题本身的影响作用。在该模型中,T. M. Jones提出了道德强度的概念,认为道德强度包括结果大小、效应可能性、时间效应等6个维度,是影响伦理决策的主要因素之一。该模型可以用图4表示。

2004年沙忠勇提出完整的信息伦理决策需要进行6个方面的思考: 明确信息伦理问题的有关事实;明确什么是应然或应有的信息行为;谁应该为促成应然的信息行为采取行动;谁应该从决策中受益;信息伦理决策应遵循何种程序和方法;应采取什么步骤防止类似道德问题再次发生[13]。该模型见图5。

2.2 关于伦理决策影响因素的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伦理决策过程影响因素的文献研究较多,笔者在对国外相关文献梳理后发现可以将这些影响因素分为三大类:个体因素、组织因素和道德强度(道德问题本身)。在此笔者主要对个体因素中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1978年,W. H. Hegarty和H. P. Sims对120名大学四年级的学生进行研究,发现性别对伦理决策过程没有显著影响[14]。1985年,L.B. Chonko和S. D. Hunt对1 076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女性的道德意识比男性更强[15]。1996年,F. N. Brady和G. E. Wheeler对14个金融机构的成员进行了研究,发现性别对伦理决策没有显著影响[16]。1983年,J. Browning和N. B. Zabriskie对145名销售人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年轻的管理人员比有多年经验[17]的管理人员更道德,说明工作经验对伦理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1987年,J. M. Kidwell,R. E. Stevens和A. L. Bethke对100名管理人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年龄对伦理决策没有显著影响[18]。1992年,D. Ruegger和E. W. King对2 196名学生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高年级的学生更加道德[19],说明年龄对伦理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1980年,P. Arlow和T. A. Ulrich分别对120名学生和103名管理人进项了研究,结果发现管理人员比学生更道德[20],说明教育和工作经验对伦理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1984年,A. J. Dubinsky和T. N. Ingram对116名销售人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教育和工作经历对伦理决策过程没有显著影响[21]。L. B. Chonko和S. D. Hunt的研究还发现工科类毕业生比文科类毕业生更道德[15],说明专业对伦理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2014年,马漫江对我国大学生的信息伦理决策过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个人因素中的“小心谨慎”和“甘于奉献自己” 是影响信息伦理决策过程的主要因素[7]。2014年,李月琳、李颖和李昂对天津地区16所高等院校的200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大部分大学生对网络知识产权问题认知不明确,尤其是对电脑操作熟练的学生而言更是认知麻木[22]。2009年,洪科芳对我国220名不同职业的人员进行研究,结果发现个体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会显著影响其信息伦理的认知过程[8]。

从上述研究综述可以发现,国外在伦理决策方面的研究较成熟,目前研究多集中在对已有理论的证实方面,所以多为实证研究,且多数的研究是在商业领域进行的。国内学者们在研究商业领域的伦理决策过程的基础上,引出信息伦理决策的概念,并且沿用商业领域的相关模型进行了积极探究。本文也是基于这样一条思路积极探索个人因素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认知过程的影响作用。

3 研究目的和创新点

如上文所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由于其产生的草根性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用户在使用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的时候往往会更容易忽略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当用户在面对一个典型的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两难困境时,对该困境的认知从自身因素出发会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会产生影响,那么受哪些因素影响?本文的目的就是从用户自身角度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究,以验证在商业环境下对伦理决策过程的认知过程阶段有明显影响的专业、性别、年龄和学历四个因素是否也会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的认知过程产生影响,同时增加了价值取向和社会经历两个因素,以验证它们是否也会影响个人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的认知过程。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方面对信息伦理决策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即信息伦理认知过程,的影响因素从个体特征角度进行实证研究,为从实证方面出发进一步加强对信息伦理认知及信息伦理决策过程影响因素的研究打下基础。

(2)将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在网络环境下提升个人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和行为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4 研究过程

4.1 知识产权两难困境的设置

在研究信息伦理认知过程的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一般都使用情景问卷,即针对研究领域的典型问题设计相关的两难困境,然后让选定的研究对象给予选择,因此本文也使用情景问卷测量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两难困境的认知情况。本文首先设置了3个知识产权两难困境,分别是:①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引用博客观点而未标注参考文献;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引用博客观点而参考文献标注错误;③从百度文库中直接抄袭他人文章充当自己的论文。然后让研究对象按照自己观点对具体的三个情景分别选定答案,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对相应态度打分。之后笔者对调查者进行了访谈,多数调被查者表示这3个情景是在他们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认为是可以被广泛接受的。

4.2 问卷的发放和数据收集

2015年12月20日―2016年1月5日期间,笔者对内蒙古地区的两所大学(内蒙古大W、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每个大学发放100份,共发放问卷200份。为了加强对被调查者的选择和对问卷中可能有疑问的地方予以逐一指导,问卷全部以纸质形式发放。在发放问卷前,对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目的,在征得其同意且其愿意认真填写的情况下发放了问卷。在对问卷进行进行认真筛选后,剔除无效问卷27份,获得有效问卷173份,回收率86.5%。问卷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4.3 数据分析

4.3.1 信度和效度分析

笔者首先利用SPSS软件对问卷的信度和结构效度进行了分析,结果分别见表2、表3。

由表2和表3可知,Cronbach的Alpha值为0.959,KMO值为0.724,都大于0.7,说明问卷的信度很好,结构效度也较好。

4.3.2 方差分析

为了检验不同个性特征的学生对原生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认知的影响因素,笔者分别从研究对象的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价值取向和社会经历6个方面进行了单因素方差分析,分析结果如表4-表9所示:

表4是从性别角度出发验证不同性别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影响的方差分析结果。从中可以看到,Levene方差齐性检验结果的显著性0.139大于本研究选定的0.05,可以认为各组的方差无显著差异。同时F检验和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性分别为0.340和0.349,远大于0.01,说明性别对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没有显著影响。

表5是从年龄角度出发验证学生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的方差分析结果。从方差分析结果看,F检验和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性均为0.000,远小于0.01,说明年龄对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存在显著影响。

表6是从学历角度出发验证不同学历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影响的方差分析结果。从中可以看到,Levene方差齐性验结果的显著性0.000远小于本研究选定的0.05,可以认为各组的方差有显著差异。同时F检验和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均为0.000,远小于0.01,说明学历对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存在显著影响。

表7是从不同专业角度出发验证个体因素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影响的方差分析结果。从中可以看到,Levene方差齐性检验结果的显著性0.968远大于本研究选定的0.05,可以认为各组的方差无显著差异。同时F检验和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性均为0.0673,远大于0.01,说明专业对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没有显著影响。

表8是从价值取向角度出发验证个体因素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影响的方差分析结果,从中可以看到,Levene方差齐性检验结果的显著性0.417远大于本研究选定的0.05,可以认为各组的方差无显著差异。同时F检验和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性分别为0.403和0.405,远大于0.01,说明价值取向对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没有显著影响。

表9是从社会经历角度出发验证不同经历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影响的方差分析结果。从中可以看到,Levene方差齐性验结果的显著性0.000远小于本研究选定的0.05,可以认为各组的方差有显著差异。同时F检验和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性分别为0.008和0.034,由于各组的方差有显著差异,所以主要参考Brown-Forsythe检验的显著性0.034,小于0.05且较接近0.01,说明社会经历对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有显著影响。

5 研究结论与讨论

上述分析结果说明从高校个人个性特征角度出发,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价值取向和社会经历6个因素中,年龄、学历和社会经历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产生显著影响作用,而不同性别、专业和价值取向的学生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没有显著差异。说明在上述六大个人特征中,只有个人受教育情况、年龄和社会经历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有直接影响,性别、专业和价值取向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影响不明显,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释:一方面,年龄、受教育情况和社会经历三者是存在相互关联的,在所调查的对象中,年龄越大的学生,一般学历越高,同时也大多数有在期刊上的经历,相比课堂作业,一般期刊都会经过初审、复审、外审等环节,所以有过的学生都相当于经过了专业培训,相比较没有发表过论文的学生在文章写作的过程中更加谨慎,也更加尊重别人的智力成果,在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更强;另一方面,本研究在调查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认知的过程中,调查对象分别来自动物学、中国语言文学、草学、农业机械化工程四个专业,而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学生,所以上述研究结果只针对一般非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学生适用,对于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学生上述研究结论是否成立有待进一步研究。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民数量会快速增加,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和原生数字信息资源产生的草根性,随之而来的侵犯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的现象也会越来越严重。大学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阵地,应当在课程设置、知识讲座和校内论坛等各个方面加强宣传,以提高学生对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6 研究展望与不足

笔者仅从用户个人特征的6个方面对影响网络原生数字资源认知的因素进行了探讨,而在已有相关研究中发现个体道德认知强度、职业和国际等因素都会影响个人的伦理认知过程,那么这些影响因素在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过程中是否也会产生影响,有待进一步拓展研究。由于样本的选择存在局限性,只对动物学、中国语言文学、草学、农业机械化工程四个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学生,使得本研究的结论普遍适用性受到限制,同时样本数量的173名相对较少,使得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希望在后续的相关研究过程中相关学者能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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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Cognitive Proces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Network Primary Digital Resources Based on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Wang Yanlong

School of Management,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之成因,结合巴赛尔体制、公司治理原则及西方银行风险管理经验,从社会学层面,讨论了金融风险管理,银行内控制度与银行监管制度。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 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 Value at 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从银行内控制度而言,首先应建立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监控全面风险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决定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风险管理程序,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监督评估执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管理状态,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并监督其在限期内完成改进任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下设独立于银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跟踪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开发风险管理技术,监管授信业务的授权和受信决策程序,识别评估银行风险,分析确定可控性风险与不可控性风险,并对可控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不可控风险,要及时报告风险决策机构,以便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任何一个不受制度约束的职员,避免任何一项不受规范监控的业务。第三,要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风险规避、风险分数、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风险处置策略和经验,建立健全配套规范的风险处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体优化的员工队伍。1995年1月,巴林银行因资不抵债,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几代人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厦,被一个普通操盘手毁于顷刻之间。因此,“当银行行长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个普通员工的一个违规操作,都可能诱发火山爆发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说法不无道理。这正是金融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别之处:企业安危不仅仅系于管理层面,而且系于每个普通员工的手里。因此,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务必整体优化。首先要创新队伍建设理念,确立“员工为主人为本”、“我与企业共长久”的队伍建设战略,促使企业与员工目标一致、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着力营造了解员工、理解员工、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文氛围,给予员工自我发展的空间,满足员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员工均有成就感和归属感之时,也就是商业银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业务持续性地对不同岗位的职员进行系统性地培训,以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日益增强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敬业意识,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第三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工资福利制度。通过对不同岗位绩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辅助以奖励机制。第四要创立科学的业绩测评和职务晋升制度。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层次以及不同的类别,分别确定相应业绩质和量的指标,定期对每位员工的业绩和潜能进行客观全面的测评。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念,建立公平竞争、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宽晋升渠道,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

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面成本管理;会计素养;会计教育。

当前医院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医院管理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逐渐加深。医院为减轻竞争压力,争取可持续发展的后备资源必须提升医院各个方面的品质。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由传统成本核算转变为全面成本管理。目前,全面成本管理中的成本目标管理、价值过程和质量成本管理开始运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1]。由于不同经济机构的成本管理各有其特点。基于医院成本管理特点,分析高效全面成本管理过程对会计人员素养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1.医院成本管理的特点。

1.1对科技领域渗透性强。

在医院管理过程中,某些情况下的控制成本可能会导致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下降,因此成本降低是有条件和限度的。医院通过不能将成本管理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需要通过提高医疗服务的科技水平,加强对技术领域的渗透来提高竞争力。这要求在新医疗服务项目设计中,医疗专家、技术人员不仅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而且要把技术经济指标与成本计算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医院竞争力。

1.2患者参与成本管理。

在医院实施全面成本管理,除了依靠医院成本核算人员本身外,患者也是医院运营过程的参与者,提高患者的成本意识对实施医院全面成本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有些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从自己的实际病情出发,一味追求好药新药,或者要求进行不必要的检查,造成过度治疗。因此只有提高患者本身的成本意识,才能最终实现全面成本管理的目标。

1.3重视发展的可持续性。

医院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医疗质量、医院环境设施以及成本控制等管理环节上处于最佳状态。这使得医院成本管理不再由利润最大化这一短期的直接动因决定,而是定位更具广度和深度的战略层面上。一方面实施全面的价值链成本管理和精益成本管理,另一方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竞争对象目前实力以及医院自身的技术、经济力量为基础来决策开发新医疗服务项目。

2.成本会计素养。

2.1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技能。

成本管理是通过对成本运行环节的协调活动以实现成本的有效配置,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技能,才能认识成本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创意设计,实现更有效的成本管理。

2.2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

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其最主要特征在于知识和经济的一体化[3],强调科学技术是推动经济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经济的特点要求成本会计越来越多地处理与非物质资源有关的业务,例如以服务为主导的第三产业和以信息为主导的第四产业的成本会计问题。此外,知识经济具有网络化、无形化和虚拟化特征。与医院业务有关的网络金融和虚拟经济机构不断涌现。这要求成本会计人员熟悉医院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通过各个科室积极配合,实现财务各项基础数据在科室录入,从而减低医院成本。同时,了解知识经济的网络化改变着经济的运行结构,例如软件、光盘等尽管需要物质作为依存材料,但其主要价值的体现是脱离物质材料的人类智力成果。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对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到来新的挑战。[]

2.3适应国际成本管理的变化趋势。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资本可以迅速、灵活地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不仅使贸易方式发生了变化,而且对企业组织方式也将产生童大影响,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医院成本管理过程中,国际化的会计技术将不断得到应用,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的迅速提升对会计准则和实务的要求也日益提高[4]。成本会计也面临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并不断催生出新的学科。例如,质量成本作为一种由顾客的需要和期望驱动的、持续的改进产品质量的管理新学科,其发展的重点就在于质量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一般来讲,质量成本由5大类构成:预防成本、检验成本、内部失败成本、外部失败成本、外部质量保证成本。还有全球化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高,会计全球趋同化和差异性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例如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度涉及某些会计准则能否有效实行的问题[4]。因此,持续、高效的医院全面成本会计人员应逐渐发展起应对新的会计成本目标以及应对会计全球化的素养。

2.4重视提升会计人本素养。

医院普遍重视人才的培养,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没有足够的科学储备,也就没有持久的创新能力。这使得传统的工业经济下的成本会计理念与技能已经不能满足知识经济下以“人”为本的成本管理需要。以人为本的成本管理适应人本管理的企业管理模式,把人置于成本管理中心地位,通过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开发与利用人力资源,从而有效地实施成本管理。首先,通过员工参与成本计划的制定,广泛形成成本计划的认识,并深刻理解相关的成本计划,增强实施成本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例如,让全体员工参与成本计划的制定、实施、控制和业绩评价等整个成本管理过程,有利于提高成本计划指标的可靠性,防止高层管理者为主体制定的成本计划指标主观性太强,脱离实际的弊端。其次,让患者参与医院运营过程,提高患者的成本意识,防止过度医疗带来的浪费。

2.5完善会计心理素养。

在医院实施全面成本管理过程中,成本会计人员不可避免地面临不确定性的问题情境。会计心理素养,尤其是道德人格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医院全面成本管理的效果。会计的心理素养主要包含:①正确认知的能力。能够客观认识成本会计任务,进行伦理推理。②良好的情绪情感智力。能够在医院风险和收益都极大化发展的情况下,从关注短期利润转变为长期的价值创造,引导医院管理清晰地把握价值动因,进行以价值为基础的决策。③丰沛的心理动力。例如积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强烈的成就动机和优良的意志品质。这些品质保障了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和充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④会计职业道德人格。包括会计道德意识、会计道德关系和会计道德活动中长期稳定的行为方式。

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学校文化 研究 历程 回顾 展望

自80年代中期我国高校掀起“校园文化”热以来,在整个社会“文化热”的背景下,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学校文化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学校文化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对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生素质教育,推动学校教育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学校文化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不少成果,但仍有许多问题仍存在争论,学校文化理论体系尚在建设之中。回顾三十多年来我国学校文化研究的发展历程,对于学校文化的实践及其理论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建立学校文化理论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学校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文化研究的历程

(1)学校文化研究的兴起阶段(1986~1989)。这个阶段学校文化活动及其研究,主要是学校内的学生文化,以学生的闲暇生活为背景,以学生组织的社团活动为主要内容。

(2)学校文化研究的发展阶段(1990年~1999年)。这个阶段,特别是1990~1996年期限间,大量的有关学校文化(校园文化)的论文见诸于各类报刊,形成学校文化研究的。

(3)学校文化理论开始建构阶段(2000年~)。在前一阶段对学校文化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有一些学者开始考虑建构“学校文化学”的理论体系,试图把学校文化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尽管目前对“学校文化学”的理论体系仍有不少争论,真正的“学校文化学”尚未建立,但这些研究充分显示出对学校文化的理论研究已经步入科学性、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的新阶段。

二、学校文化研究的内容

三十多年来,对学校文化的研究及学术界争论的内容,主要有学校文化的概念、特征、结构、功能以及学校文化学的建构等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的研究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1)关于学校文化的界定。“校园文化”的概念众多不一,但综合论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指学校内的学生文化,主要以学生的闲暇生活为背景,其主要内容是学生组织的社团活动(80年代在大学校园中的校园文化主要是这种意义上的校园文化)。二是把校园文化看作组织文化的一种,即与企业文化等亚文化形态并列的一种组织文化。为了区别两种意义的校园文化,现在大多数人都主张把第二种意义上的校园文化称为学校文化,校园文化只是作为学校文化中的子文化系统。

(2)学校文化的特征。由于对学校文化的界定不同,因此对学校文化的特征也就有不同的表述。尽管对学校文化的特征有多种表述,但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即一方面社会总体文化包括社会的文化传统、价值体系、政治经济制度、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它们以各种途径方式融合、渗透、制约学校文化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学校文化又将社会文化中对人才的要求、社会观念、政治原则与价值规范体现在自己的文化结构中,通过课堂传授、制度约束、校风、教风、学风的熏陶和潜移默化,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从而有别于城市文化的纷繁、乡村文化的单纯和企业文化的功利,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和特征。

(3)学校文化的结构。对学校文化的构成,基于对学校文化的不同认识,有不同的分类。对学校文化结构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着学校文化建设的内容,对于学校文化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对学校文化结构的研究主要从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划分:①依据构成学校的各组成部分所承载的文化类型进行划分;②依据文化自身的表现形式所进行的分类。

(4)学校文化的功能。学校文化具有的功能主要有:①示范功能,即学校优秀人物对其他人的示范作用;②导向与凝聚功能,即学校文化氛围影响师生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良好的学校精神能够形成一种内求团结、外求发展的精神风貌;③扬弃与创造功能,即它既从社会文化中汲取营养,也排斥和抵制社会文化中的消极因素的影响,并能通过发挥广大师生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新的文化形式和内容;④约束与熏陶功能,即它能够使学校每个成员受到必要的约束,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又能通过文化环境氛围对其成员的行为规范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⑤平衡与协调功能,即使具有不同个性的人们和具有不同要求的群体组合起来,并求得不断发展的功能。

三、学校文化研究展望

回顾十多年来学校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地探索和努力。

(1)学校文化理论体系尚不完善,仍需继续努力研究和探索。对文化的定义,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的热门话题,不同研究者从自己所属的学科和研究对象出发,对文化的定义提出各自的界说。由此看来,对学校文化定义的不同界说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没有概念,就没有科学研究,就无法确定学校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并依此建立起其它一系列概念。

(2)重视学校文化实践。尽管理论研究方面对学校文化的功能作用有充分的认识,但从实践层面来看,远未引起大多数学校管理者的充分重视。“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文化使个体社会化的活动”。因此不仅要注重学校文化理论的研究,更应重视学校文化的实践,尤其是教育的国际化环境下我国教育面临的形势及其对学校管理提出的新挑战。没有鲜明个性的学校文化,就很难形成具有特色的学校,就很难面对竞争激烈的教育环境。

(3)学校文化的研究和实践要重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扬。组织文化理论是由西方传入的,但文化本身具有民族性、继承性等特征。因此我们对学校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必须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特别是有关教育方面的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我国古代许多教育家和思想家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教育实践和精辟的教育见解。当今我们强调我们的教育也要与国际接轨,但这种接轨应当是建立在本土化的基础上。因为只有本土化的东西才是最具有特色的东西,没有本土化作为支撑点,没有特殊的优势,任何一个国家的教育不可能真正走向世界。只有在本土化基础上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在国际交往中学习、借鉴其它国家、民族的优秀文明成果,才能真正地实现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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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2-0130-006

一、 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

税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的具体原则是指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1]实质课税原则究竟属于基本原则还是属于具体原则,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定义以及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看(1),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具体原则。有关实质课税原则“实质”的认定又存在“法的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之争。法的实质主义指的是当纳税人采用一个虚假的法律事实来隐藏一个真实的法律事实时,适用税法时采取被隐藏的那个法律事实作为解释税法的根据,也就是用实质法律事实否定形式法律事实。经济的实质主义是指满足税法上的课税构成要件(法的形式)与现实所产生经济成果(经济的实质)不一致时,应根据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至于实质课税原则否定说则是彻底否定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认为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学界亦未有统一定义。在德国,实质课税原则又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当形式外观与实质不一致时,税收机关应当透过形式外观而按照实质加以征税[2];在日本,肯定实质课税原则的学者观点分为两大阵营:以金子宏为代表的“法律实质主义”认为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在于是否有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脱离法律关系来直接判断是否符合经济实质;以田中二郎为代表的“经济实质主义”强调的是 “税法把握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形式。经济实质存在,不管法律形式是什么,都必须等同课税”。[3]155我国学者张守文教授则认为,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目的的实质来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而能根据其外观来确定是否应课税。[4]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没有达到共识,但其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却早已被广泛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产生于德国,风靡于日本,后被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大陆也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文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从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实质课税原则虽然备受争议却一直在争议声中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讨论实质课税原则时不能一味地否定其积极意义,而是应该去明确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该去探明在税法理论研究和本国税收实践到底需要怎样的“税收实质”,进而践行实质课税原则的理念。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不属于税法基本原则范畴,但在税法的解释、税收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时应遵循实质税收原则。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实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提出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尊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西方国家人民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之一,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一改纳税人在代扣代缴模式下的被动地位,纳税人对自己的课税标准和应纳税额一目了然。其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公正价值。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十分有限,这导致实践中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就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亲自参与到纳税过程,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再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改革的长远意义。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与综合所得税制相联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不能综合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分布情况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公,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的来源渠道广泛,它们都不能依法归“类”,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更加弱化,因此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朝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迈进,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和功能。

然而,一项良好的制度得以实施需要很多外在条件的配合。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仍然处于分类所得税制下,这就势必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实行中遇到很多现实问题。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2007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1628706 人,申报年所得总额 5150.41 亿元,已缴税额 790.84 亿元,补缴税额 19.0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16227 元,人均缴税额 49733 元。”[5]这个数据一公布就引起了学术的广泛讨论,都认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中实际申报的人数占应申报人数的比例太小。2008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2126786 人,比去年增加498080 人,增长 30.58%;申报年所得总额 773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6.4 万元;已缴税额 1057 亿元,应补税额 21 亿元,人均缴税额 5.1 万元,申报已缴税额占 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的 33.19%。”[5]2009 年“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 240 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 3%,而缴纳的税额为 1294 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35%”[5]2010 年“全国共有 2689150 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8757 人。2009 年度申报已缴税额 1384 亿元,同比增长 9%。申报缴税额占2009 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35.5%。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4.78 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 5.24 万元”[5]。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除了2007年申报情况不理想以外,2008至2010年申报人数、申报数额和缴纳税额都呈稳步增长趋势,这说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申报比例较低、申报质量不高,征管执法不严、税收使用过程不透明,究其原因又是这些问题本身,问题即成因。既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既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那么作为一项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如何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如何体现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呢?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应该引入实质课税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萧条的德国,经济观察法的适用是对严格法律形式主义的反抗,在当时代表着法律理论发展的进步,这也表明税法这一独特的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内在动力,体现了税法在摆脱法律的僵化的独特价值。如前所述,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解释和适用等领域内的具体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理论依据,笔者倾向于从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比较及税收公平原则中去抽象。

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从诞生起就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等精神,它是民主与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6]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认定,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7],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则”[8],张守文教授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9],刘剑文教授认为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3]105。以上几位学者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都没有提及实质课税字眼,但可以得出税收的征收除了要合法,还应符合课税要件的结论。笔者认为,合法性的要求是指如何征税和征多少税须有法律依据;符合课税要件可以理解为只要税收事实符合课税要素,哪怕形式上突破了法律也要征税,这是税收的本质和特性决定,也是租税国家赖以生存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实质课税与税收法定主义不是自相矛盾的,相反,实质课税是从微观上来界定税收,税收法定主义是从宏观上要求税收取得有法可依。实行实质课税原则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相反,是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实质课税,是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是要求税收行政机关依法稽查,只要课税要素明确,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否则就纳税人和税收行政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公平原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但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是什么,与其他税收原则是什么关系,这些基础性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于是,税收公平原则虽然被信奉为一条重要税法原则,但却停留在抽象层次,并没有有效地指导实践。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透过经济现象的表面来探求经济目的和经济实质,再塑了税收的公平价值。”可以说,税收公平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渊源,实质课税原则即成为税收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

税收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税法却不能穷尽所有的经济现象,税收法律条文的僵化往往难以适应经济形式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实现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是一种常态,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是税收取得须有立法依据,税收公平原则保护的又是纳税人权利和财产利益,实质课税原则是在税收法律可能有偏漏的前提下对特殊情况的修正,因此,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不仅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而是更好地实现了“整体-个体”与“形式-实质”的差别对待,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税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

申报制度中的法律实践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个人所得税依然是分类所得税制,但是却在源泉扣缴基础上附加一个“全员申报”,先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后来是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这样的尴尬在纳税人和征管机关之间各行其道:一方面,税收的计算、缴纳依然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所得模式计算,依然是通过收入支付方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高收入另行自行申报,但这项程序又不影响他的现有纳税除非有偷漏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依然按照现有分类所得模式收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各项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而且,这种尴尬还互不干扰彼此脱节,你报你的我收我的。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已经多次提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我国在现行税制下“双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是用心良苦的,目的就是为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做好一切准备,但如何把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这座“引桥”的桥基夯实对以后新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创立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优秀经验,并且加强过度阶段的各种配套制度建设,妥善解决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针对以上问题,首当先是要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实行实质课税原则。

1.立法确认。对实质课税原则立法,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选择:以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和以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立法。德国《租税通则》规定:“税法不因滥用法律的形成可能性而得以规避适用。有滥用之情事时,应根据其与经济事件相符合的法律形式,享有租税请求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须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文。(2)我国尚未出台《税收通则》,故实质课原则在制定法中缺位是符合我国税收立法国情的。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实践又告诉我们,可以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规章,或者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将实质课税原则确立下来,等到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将实质课税原则立法。我国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但这些条文对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征管中又有很大的现实难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有五种情形需要办理纳税申报;2006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均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申报。这就是说,我国仅仅对满足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纳税人进行监管,而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监管范围之列。笔者建议,在这次《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增设实质课税原则条款,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限制,规定税务诉讼举证责任,限定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政策宣传。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在过去整体环境下,高收入群体和隐性收入群体“逍遥法外”,这使得部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全员信息失真,这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从个人所得税法。尽管这几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提再提,但仍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成为国民怨声载道的一个税种,这是因为仅仅提高起征点并没有全面考虑到经济环境的变化、收入形式的变化和纳税人负担差异,换句话说,起征点对每一个纳税人是一视同仁的。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实质课税原则贯彻和落实下去,让全体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计征范围,才能让不平的纳税人自觉自愿申报纳税。

3.适用限制。实质课税的前提是要准确确认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这考验的其实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不当则可能起到相反效果。因此,实质课税原则应有适用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税务稽查能力的提高和自由裁量权的谨慎使用。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涉税事实进行调查,明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否足额计算和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其他税收违反行为。此外,查明以上事实是否与“实质”相符,都依赖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有必要谨慎使用判断“实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容易导致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破坏税法的公正与公平。所以,有学者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其解释有利于纳税人的以外,不得以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类推适用以致创设或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但在税收规避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法律的目的、相关规定及可能的文义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课税。”[10]

4.非法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的对象是合法所得,然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收入形式多样化,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如果只强调对合法所得征税,非法所得却“合法”地逍遥法外,这对取得合法收入按章缴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主张要对非法所得征税。实质课税原则注重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表现出来的法律行为形式。如果经济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应根据实质条件确认纳税义务。而该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则由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确认,因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交易,仅仅凭税务机关很难对课税客体合法与否进行正确判断。为此,只要符合课税实质要求即可征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很多阶层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都有可能属于非法收入之列,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实质课税不仅有利于提高合法收入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整体税收公平。

5.加强执法。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各方面素质和征管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使用和专业技术水平上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距离,税务工作人员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离现实要求还很远。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特别依赖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治观念,我们要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改善计算机网络条件,以维护税法的公平性和提高行政效率。

6.完善配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诞生以来,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收入取得的手段和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个人收入多样且隐形化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低效最根本的原因。如前所述,在个人收入难以界定的情况下要查清纳税人的涉税事实如同“混水摸鱼”,有效监控收入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如果将这项高难度工作完全交由税收行政部门去完成则是勉为其难,为此,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需要各方“神圣”一起努力把“实质”打捞出水面。目前,在我国亟须建立的这些制度包括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财税信息公开、信用制度建立、税务制度,强化对全员申报税源的专业化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7.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要取得好的效果,确定的法律责任不可缺少。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偷逃税现象严重,可以说与法律责任不够震慑有关系,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一直遇冷,也可以在此找到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责任,而是采取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援引的方式确立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并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严格也只不过是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对纳税人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作为保障这项制度贯彻执行的最重要屏障过于随意。再看看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施经验比较丰富的美国,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税务部门发现后,会先向纳税人发 4 ~5 次书面通知;如果此时纳税人仍然不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会将此案件转移给税款追缴部门,该部门专门稽查欠税者;追征部门先向欠税者发 3 次书面通知,这个时候纳税人大都会采取配合行为。如果纳税人在追缴之后仍然不依法纳税,他们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以及其他资产等都会被冻结,个人的信用会遭受严重损失,这直接影响到以后贷款和政府福利申请。如果税务部门查明是纳税人为恶意欠税,则直接后果是锒铛入狱”[11]。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确立与实质课税原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8.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最后屏障,在税务行政机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司法机关应做好监督工作。实质课税原则中的“实质”认定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同时又给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因此,司法机关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任何违法、越权行为应及时通知其上级机关处理,同时,对税收征管案件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代结论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也不会一帆风顺。我国的经济水平、税收法治环境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了经济与法制基础,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行以来,部分纳税人尚能积极执行,税收征管机关也对近几年的纳税人税收信息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技术整理,这些都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不利形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收入方面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对高收入群体影响不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家庭整体情况,我国财政收入支出没有实现预算法治等,看似简单的一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启动到完成到落实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孙永尧在《论税收伦理》一文中说到:“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异,不仅忽视了经济条件差异,而且还忽视了社会条件差异,集中表现为没有给弱势群体公正待遇。”[12]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作为一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必经制度,长期遇冷都与以上不利形势相联系,要想实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调节器的功能,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贯彻实施实质课税原则,这是消除广大纳税人心理不平衡最有效最实际的方式。

注释:

(1)德国1919年通过的《帝国税收通则》第四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其事情之发展。”日本早期税法中并无实质课税相关规定,只是在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中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韩国《国税基本法》第14条规定: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我国台湾地区第420号大法官释字“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经济上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款、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有疑问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时,有重新核定申报纳税额的权力,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但在实践中用于追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比较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使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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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访问日期: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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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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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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