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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史怀泽;敬畏生命;德育
The Appliance of "Reverence for Life" Principle in Moral Training
GAOQing
Abstract: Albert Schweitzer, who was a humanitarianism in France, has built moral principle on reverence for life, requiring people to be concerned about and help the lives around them. Applying this principle in moral training in our school will be great significant for students to value their lives,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develop spirit of humanitarianism.
Key Words: Schweitzer;Reverence for Life;Moral Training
阿尔贝特・史怀泽是20世纪一位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他将毕生的精力奉献于为非洲丛林居民的义务医疗中,以实际行动证明了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他终身关注伦理和文化的问题,创立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史怀泽认为,“只涉及人对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从而也不可能具有充分的伦理动能。”①“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②在这里,史怀泽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伦理学不仅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应该关注人与其活动范围之内的生物的关系,这样的伦理学才是完整的伦理学,而人只有达到关注一切生命的高度才成为真正伦理意义上的人。
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使人与一切存在于人活动范围之内的生命发生了联系,使人们的思想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意识到人必须与周围的生物休戚与共,共同发展。
20世纪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世界饱受战乱的破坏。由于人类不断扩张的野心和不顾后果地开采资源,使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就连人类自己也随时都有可能遭受核武器的恐吓和伤害,在这种状况下,人们更应该要反思人与自然应如何协调,因此当史怀泽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时, 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那么,史怀泽的敬畏生命的基本理论具体是怎样的?
一、史怀泽敬畏生命的理论
1.敬畏生命的含义
敬畏生命是如何定义的?史怀泽说:“敬畏生命的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③ 敬畏生命不允许个人放弃对周围的人和生物的关怀,敬畏生命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这种责任不局限于保持和促进他们的生存本身,而是要在任何方面努力实现他们的最高价值。因为敬畏生命伦理学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认为一切生命是神圣的。所以 ,人对周围的所有生命都应该一视同仁,给予关怀和帮助,维持和促进其生存和发展。
2.敬畏生命的伦理目标
伦理规范必须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敬畏生命伦理原则可以做到这一点,它提倡人关心他人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它的目标是“实现进步和创造有益于个人和人类的物质、精神、伦理的更高发展的各种价值。”④
敬畏生命伦理原则不仅在于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界其他生命间和谐、互助的秩序,而且在于促进人类道德上的完善,使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如果我们摆脱了自己的偏见,抛弃我们对其他生命的疏远性,与我们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那么我们就是道德的。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的人。”⑤ 因此人们必须遵循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关注一切生命生存和发展,才是道德的,才能不断达到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这也是史怀泽的伦理学为人类树立的更远大的道德理想。
3.敬畏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⑥,史怀泽认为,人要给予任何生物善意,这种善意是一种帮助,它有益于保持和促进其生存和发展。
史怀泽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⑦ 是否伤害生命成为敬畏生命伦理学评价一个行为的标准,维持生命和促进其发展的行为是善的行为,应当肯定;毁灭和伤害生命的行为是恶的行为,应当否定。人们应当依据是否伤害生命为标准来评判行为,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
二、敬畏生命伦理原则在德育中的运用
在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就是大而空。向学生传授理论,却忽视了学生对理论的理解能力和掌握程度,导致学生一知半解,而且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不可能把理论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联系起来,更不用说要求学生去践行那些道德原则。这样的思想道德教育收不到预定的效果,甚至还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恐惧和厌烦。
1.珍视自己的生命
人只有意识到自己对周围的其他生命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遵循敬畏生命的原则。同样,人也要敬畏自己的生命,必须认识到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才能够承担对其他生命的责任。
那么,如何才能敬畏自己的生命?“敬畏生命本身包括顺从命运,肯定世界和人生、伦理”⑧,“顺从命运,就是人在其对世界过程的从属地位中,内在地摆脱决定他的外在存在的命运……人找到了能对付各种困难的力量,并因此而变得深刻、内心丰富、纯洁、宁静和温和”⑨。
人只有正视自己所面对的各种困难,找到了对付的手段,才能使自己摆脱外在的约束,实现内在的自由,这就是真正的顺从命运。真正的顺从命运并非消极地任外在因素左右人生,而要积极寻找方法解决各种困难。
学校德育中,要让学生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敬畏自己的生命,要让学生明白自己生命的价值,自己对周围一切生命所承担的责任,要正视自己遇到的困难,积极去克服它们,而不是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2.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史怀泽认为,“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那些保持着敏锐感受性的人,都会同情所有的动物的需要是自然的,”⑩那些关心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人,就会认为其实动物跟人一样,都会有快乐、痛苦、恐惧的感受,都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我们应该去关心动物的生存和需要,帮助它们。
3.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主义精神是人类良知的一个体现。在学校的道德教育中,我们要努力培养学生的人道主义精神,使他们了解史怀泽在非洲丛林中几十年如一日地为居民义务医疗的故事,感悟到一个行动人道主义者的伟大精神,认识到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必须是在实践中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不止是在医疗救治中,而是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也要求我们要抵制战争。当今世界的主旋律是和平与发展,但是战争的威胁却随时都存在,人们正面对着核武器的恐吓。我们应该认识到战争是对生命的极大破坏和毁灭,我们要努力避免战争,给所有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
史怀泽创立的敬畏生命伦理学是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他表达了希望我们这个世界变得更有道德的善良愿望,而这个愿望也是我们全人类的理想。
注 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均引自阿尔贝特・ 史怀泽 . 敬畏生命.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第8、9、26、10、19、92、9、130、129、88页.
参考文献:
[1] 阿尔贝特・ 史怀泽 . 敬畏生命.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我国古代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取之以时”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前者体现了“法自然”和“顺天时”的环境哲学思想;后者体现了古人“地力”有限、资源有限的思想和反对走极端,主张走“中道”,既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不破坏自然物正常生长繁衍的资源开发方法论。这两个原则表现在中国古代环境立法方面,就是“以时禁发”;表现在环境伦理方面。就是“仁及草木”,“成己成物”。据汉代著名学者孔安国说,舜帝时期就已经总结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经验;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制定了“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如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第六十一》中记载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苟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春秋时期孔夫子坚持“不时不食”,并把取物以时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据记载,曾子论孝时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和曾子把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开发自然资源上升到“孝”的道德高度,把任意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残害天物的不孝行为。更令现代人惊叹的是,唐代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一是“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二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古今图书集成》的作者高度赞扬陆贽的思想,把“节与不节”作为检验国君是否有道德修养德的标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一整套的消费制度。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人之用财者有常数”,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的严重社会问题。它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体现“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包括田宅、栋宇、车马、仆御、器服、饮食、宾、姻、祠、葬、等内容的消费制度,他强调必须“唯欲是防,唯度是守”,即强调制定和坚持合理的消费“制度”的重要性。尽管白居易对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局限性,但他提出通过“制度”解决资源枯竭问题的思想十分深邃。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
摘要:中国古代,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生物资源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其中主要包括“成己成物”、“万物平等”、“泛爱”、“取之以时”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等原则与规范。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情同意原则;规范伦理;德性伦理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伦理视域
知情同意原则是现当代社会中医疗实践与科学实践(与人体试验相关的实验或试验)所遵循的最基本的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意指病患者或人体受试者在医务人员或实验人员应当提供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作出同意或选择的自主决定。知情同意原则最初源于二战后的《纽伦堡法典》(1946年,Nuremberg Code),是对二战时期纳粹医生不人道的医学人体试验的回应。随着现当代社会中人们权利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对医患关系和人体实验受试者境况的广泛关注,知情同意原则迅速成为医疗实践和与人体实验紧密相关的科学实践的普遍道德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医疗伦理和相关科学实验的道德原则充分体现了医患关系的平等、研究者和受试者关系的平等,体现了对患者和受试者的道德尊重,呈现出了厚重的道德性质。
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都是人类道德生活中的重要现象和内容,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上,二者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规范伦理是一种把关于人的行为的原则、准则或规范作为关注的中心或全部的伦理思考和伦理建构,是一种针对和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制为目标、中心与着力点的道德建构。德性伦理则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品格和习惯的培养或培育为核心和目标的道德建构{1}。
在现当代社会中,人们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基本上是在规范伦理的视域下进行或展开的。知情同意原则自产生以来,大都处于规范伦理的支配之下,这是由现当代社会中规范伦理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的大环境决定的。由于人们生活的社会条件的变化,伦理对人的道德要求也不得不相应地作出改变。从人类社会及其伦理发展的阶段性来看,德性伦理主要存在于社会生产发展缓慢、人口流动缓慢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于个人人际关系的大多数是“熟人”的社会;规范伦理则存在于社会生产发展迅速、人口流动不断加快的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于个人人际关系的大多数都是“陌生人”的社会。“熟人”社会的道德以德性伦理为主,“陌生人”社会的道德则以规范伦理为主。在近现代社会中,由于每一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快速流动和整个社会成为“陌生人”社会,对人的道德评价和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开始分离开来,着眼于人的整体评价和品质评价的德性伦理开始边缘化,而着眼于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的规范伦理开始兴盛起来。无论在伦理学理论的探究中还是在人们现实的道德生活中,规范伦理逐渐取代德性伦理而占据道德生活和理论体系的核心的和主导的地位。
二、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
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处理医患关系的首要道德原则和科学实验中对待人体受试者的道德原则,都是针对医方(医务人员)和实验主持方(实验人员)的具体行为的,而非针对他们的个人品格的,因而毫无疑问是从属于近现代以来的规范伦理的。
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呈现出很大的局限性。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从根本上说是由现当代社会中规范伦理陷入困境的大环境决定的。伴随着西方近代社会的发展,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为典范的传统德性伦理不断被边缘化,适应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规范伦理逐渐取代德性伦理在西方社会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但进入现当代时期后,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和膨胀,社会生活愈益趋向复杂化。各个个体的利己行为不断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导向经济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神话破灭;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频繁爆发,利己损人的不道德行为充斥社会。仅仅注重对个人利己行为的正当性予以辩护、对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约束的规范伦理开始显露出其不能有效维系社会道德生活秩序、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现实矛盾的弊端。正如万俊人教授所指出的,“无论现代社会伦理规范系统多么周全和完备,如若缺乏个人自主美德的内在心理基础,都不可能成为健全有效的伦理规范。这一点正是现代社会规范伦理的内在缺陷和弊端”{2}。以对人的行为规范为导向和中心的规范伦理已经呈现出不能满足社会道德生活需要的态势,一方面,它既不能解决各种伦理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另一方面又经常呈现出滞后于社会生活领域新发展的态势,对现当代社会生活的新领域缺乏及时的指导和关照。西方近现代规范伦理由于轻视德性的教育与培养,片面单一地倚重对行为的伦理规范,导致其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西方现现代社会的现实困境而陷入理论困境。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与现当代社会中的伦理实践主要受到规范伦理的支配相一致,在现当代规范伦理总体上陷入困境的状况下,人们在医疗领域和与人体试验紧密相关的科学领域进行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毫无疑问同样也会陷入困境。
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会陷入形式主义。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当代医疗伦理和相关科学实验的道德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既是患者和受试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同时又是医方和实验方的义务。规范伦理所寻求的只是遵守伦理规范的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于规范伦理仅仅着眼于对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的规制与约束,严重忽视和淡化了行为主体的德性教育和品质培养,对行为规范的遵守成为目的,结果就会使得人们为义务而义务,从而陷入形式主义;与此相应,规范伦理主导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只要求行为合乎既有的道德规范,由于规范伦理不再涉及医方和实验方这些行为主体的品格和动机,只是聚焦于对他们外部行为规范的遵守,这种遵守和履行行为义务的活动势必成为一种程序性的和走形式的操作,成为“例行公事”式的行为活动。手术或其他医疗方案的选择都要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方或院方常常是例行公事式的执行这些程序,其目的并非为了患方的利益,而是为了对自身的保护;一旦手术失败,这些文书即成为医方自我辩护或逃避责任的凭据或借口。似乎医方和实验主持者只要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并和患方及受试者签订了同意书就万事大吉,责不在我;这种规范伦理主导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形式主义实践,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而且会使得知情同意原则本有的道德内容被消解或解构。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例行公事式的、形式主义的践行,医方和实验方以淡漠或冷漠的态度对待患者和受试者,缺乏对他们的现实利益的真切关怀,缺乏对患者和受试者的真诚道德关怀,不仅不能改善医患关系,甚至会使医患关系走向恶化。
其次,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客观上受到一些特殊情形的限制。在广泛的医疗实践中和与人体试验相关的科学实验中,很难做到对知情同意原则的绝对的、毫无例外的严格遵守。也就是说,在医疗实践和科学实验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特定情况,需要我们超出知情同意原则的限制而展开活动。在医疗实践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医生或医院作出紧急处置或先行处理(急诊救治中经常出现),无法或无暇事先告知并获得患方的同意;患有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隔离治疗和强制治疗而无须得到其同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也必须予以强制治疗。医疗实践中的这些特殊情形客观上都要求医方必须把治病救人放在第一位,搁置或超出知情同意原则的约束。特定的科学实验――这一类实验通常以不损害受试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要求对受试者采用盲法原则即让受试者处于不知情的条件下才能获取客观真实的实验效果,如若僵化地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将无法取得客观有效的真实结果,无法推进科学的发展,从而也无助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德性伦理:对知情同意原则的必要补救
西方近现代伦理学由于过于倚重伦理规范,轻视德性,加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现当代伦理学权利意识泛化,责任意识淡化,使得规范伦理学理论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西方现当代社会的现实困境而陷入理论困境。以对人的行为规范为导向和中心的规范伦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道德生活的需要,现当代社会开始呈现出向德性伦理回归的态势。与这一现实趋势相一致,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所呈现出来的日益严重的局限和弊端迫切需要予以改变,这就是以德性伦理的实践来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伦理实践予以补救。
首先,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能够以德性伦理的方式展开;这就是说,我们对知情同意原则的操作、运用和实行,可以在德性伦理的视域下进行,可以上升为对行为主体的德性品质要求。无论是在理论上(伦理思想史)还是现实的实践(道德生活)上,任何一项道德要求――包括作为行为原则的要求和作为行为规范的要求――本身都兼具规范性质和德性性质,是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的内在统一。因为作为主体的人与其行为是统一的,“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3}。主体是表现为、展现为一系列行为的主体;行为必然是主体发出的行为。当一项伦理要求针对人本身、指向人本身时,这一道德要求即是德性要求;当这一道德要求着眼于(或指向)具体行为或具体事务时,该道德要求即是规范要求。人类伦理思想中和道德生活中的任何一项道德要求都兼具个人德性品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的双重特点,兼具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双重属性;例如,古今皆存、延续久远的正义伦理――正义既是一种德性或美德,又是一种伦理规范;当我们把正义这一伦理要求着眼于人本身、指向人本身时,正义即是德性伦理的要求;当我们把正义这一伦理要求着眼于(或指向)具体行为或具体事务时,正义即是规范伦理的要求。其他伦理要求如勇敢、节制、谨慎、节俭等等莫不如此。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只是德性伦理侧重于对行为主体的整体要求和品质培养,规范伦理侧重于对具体行为的规范约束。在伦理思想史和道德生活史的历史延续中,呈现出了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到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再到德性伦理复兴的阶段性变化。出现于近现代社会医疗实践和人体科学实验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固然受制于近现代社会以规范伦理为中心的理论与现实环境,但它也完全能够接受德性伦理视域的指导。
其次,知情同意原则的德性伦理实践能够有效地弥补其规范伦理实践的不足。规范伦理视域下的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既不能有效应对各种紧急医疗的情况,也不能在一些特殊的人体试验中得到贯彻从而有益于科学和医疗的进步。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需要建立在德性伦理的基础上,也应当上升为德性伦理的实践。规范伦理仅仅要求行为合乎规则、准则或原则,不触及行为者的内心或品质,这种外在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具有道德合法性,但却缺乏道德价值;德性伦理则进一步要求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出于德性,这种出于内在德性品质的行为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我们知道,知情同意原则一方面是患方或受试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医方和实验方的义务。从知情同意原则的长期的各方面的实践看,医患双方(实验方与受试方)在对该原则的运用过程中,信息是极不对称的,双方在医疗活动或人体试验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极不平等的。如果仅仅只是在规范伦理的视域下运用这一原则,将会使对这一伦理原则的运用陷入形式上、程序上的操作,使得对这一原则的实践陷入逃避责任的、冷漠的情形,将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对患方(受试方)的权利尊重与利益保护。在全社会权利意识以及患者和受试者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不断增加的状况下,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已经愈益呈现出了其巨大的局限性,需要以德性伦理的视域来予以弥补。这就是说,在当今社会的医疗实践和人体科学实验中践行知情同意原则,不仅仅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是一种美德要求;只有当我们以美德的方式来要求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时,才能够克服过去仅仅以规范伦理的方式践行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只有当把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要求上升为对行为主体的德性品质要求时,才能使得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避免那种空洞的形式主义和例行公事式的程序操作,才能真正使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充满道德关怀。当行为主体养成良好的德性品质时,其对行为规范的遵从就呈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具有良好德性品质的人即是社会中通常所说的好人,好人会自觉地去做好事。基督教伦理把德性品质的培养看作是栽种一棵好树,“凡好树都结好果子,惟独坏树结坏果子”{4}。基督教近代改革家马丁・路德指出,正是因为行为者的德性品质引领其行为,善人总是会做出善行、恶人总是会做恶行,“因此在能够做出任何善行之前,常必须先使人格或品质善良。善行常附于善人,发自善人”{5}。当然,知情同意原则的德性伦理实践,不是单一的片面的仅仅以对知情同意原则的德性伦理实践而展开的;德性伦理的实践本身就具有整全性和统一性,这就是着眼于对人自身的美德教育和品质培养;只有把落脚点放在对人的德性品质的教育和培养上,才能高屋建瓴、水到渠成地践行规范伦理的各种要求。
在现当代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和矛盾多发的时期,规范伦理视域下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固然既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医方的自我保护。但从根本上看来,这种消极的自我保护仅仅着眼于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实践活动而无助于各种问题的解决{6},不能切实有效地改善医患关系。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把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提升为德性伦理的状态和要求,不是仅仅要求医方和实验方遵循知情同意的行为规范,而是要求他们做一个好医生,做一个具有高度美德或良好美德的人,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克服和弥补规范伦理视域下知情同意原则实践的不足。传统医学伦理的“医者父母心”就是指医生以美好的德性品质要求自己,具有良好德性品质的医务人员对待病患者就会像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真正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即便在知情同意原则的操作程序上有所欠缺,即便在治疗中因客观原因(医疗技术发展的限制等)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疗效,都能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谅解甚至道德上的感谢与感激。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一个人只要发自内心地对他人给予关心、关怀和照顾,必然在其言行举止中自然地流露出来,人们就能自然地感受到其实实在在的善意和道德上的善良。人们如果都以德性伦理的要求对待自己,就能够十分和谐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知情同意原则的践行置于德性伦理的引领之下,将会使现当代社会中的医疗伦理实践和人体科学实验呈现出一片新天地和新境界。
注 释:
{1}规范伦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伦理乃是与元伦理学相对应的探讨道德领域的实质性内容的伦理体系,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了德性伦理,即在G.E.摩尔之前的传统伦理和摩尔之后回归传统德性育规范的伦理体系;本文对规范伦理的运用是狭义上的。
{2}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36页。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6页。
{4}《新约圣经・马太福音》第7章。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互惠 道德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交换也就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必然。但怎样进行交换呢?因为交换方式有互惠和不互惠两种方式。在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存在的是不合理的交换,即不互惠。这种交换往往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占有和掠夺,这种交换方式是不合理的,交换应该是等价的,而且也必然会是等价的,交换应是互惠的。市场经济最伟大之处在于创造了无数平等自由的利益主体。平等的利益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是互惠的关系。互惠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道德要求,其基本内容是尊重社会中每个主体的权利。无论是“自己人”还是“陌生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应一视同仁,既不应是“自己人”而使自己受损,也不该是“陌生人”而使自己得非分之财。互惠是对“爱有差等”的“自然道德”的否定,是对人类分工合作形成的新秩序的肯定。互惠是市场经济必需的道德,也是一种与前市场经济道德相比一种新的道德原则。
首先,互惠承认并保障个体利益。互惠的前提是人们彼此要承认对方对其所有物的所有权。只有在这种前提下,才可能会有互惠。如果社会不承认和保障普通人拥有合法的自身利益,那么,人们也就不会去用交换这种方式了,只要彼此抢劫就行了;如果社会不承认和保障普通人拥有自身利益,而是把普通的人视为“我”的奴隶和附庸,那么在“主子”和奴隶之间是不会存在互惠的,有的只是巧取豪夺,有的只是绝对的占有与绝对的牺牲,因此,互惠必须要承认个体的私人利益。并且,必须要有“正义”的制度加以保障。
第二,互惠确认人的自利是正当的。人们往往将自利等同于自私与损人利己,从而对人的自利要求与行为进行贬损。在中世纪,基督教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视为罪孽,在中国则一贯有“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说,似乎利益就是洪水猛兽,似乎谁提出利益要求便不是正人君子。即便是在资本主义有了比较迅猛发展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发出这种这种感慨:“我们可以指出,在人类的本性中,那些对社会最有利益的,却不被看作最高尚的本性……驱使人们把东西互相交换的本性,尽管它是技艺、贸易和分工所建立的基础,不被看作是可嘉的。给人无酬的服务或把东西白白送人总被认为是高尚和慷慨的,但把一件东西交换另一件东西被认为是可鄙的。”这样一种思维传统极大的禁锢了人的思想,束缚了人的手脚。其实,自立即使不是高尚的,那么也不是恶的;即使不是善,那也是正当的。互惠的确立与推行必然是以承认人的自立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在现实活动中每个主体的目的就是满足个体的需要。这种需要以及这种需要的满足,它本身并不恶。马克思说:“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以自己为出发点,就是要对个人正当的、合理的利益的认识、争取、维护。而这正恰恰是道德生活个体存在的个体人格健全程度的体现。自利不再是恶的了,这极大地解放了人的思想,更新了人的观念,使人加倍地投身于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称为“被释放的普罗米修斯”。
第三,互惠隐含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伦理关系。人人都欲自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己的逻辑展开就是利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只能是理性的自利。个体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是平等的交互主体的关系。“我”与“他”互为手段与目的。因此,欲利己需先利他,利他的目的就是为了利己。而事实也正是如此,自利的经济行为一方面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了商品,另一方面也通过自己的购买、消费支持了其它经济主体,为别人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一方面互惠,充分肯定了不同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提倡为他人、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利己的动机不但能有利于他人而且也能造福于社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理性的自利还会形成自我牺牲。当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会理性地权衡得失,“我”为长远利益甚至可以自我牺牲。
总之,互惠也会给人带来全新的道德观:承认每个利益主体有以等量劳动换取等量劳动的权利;确认了多劳多得是合乎道德的;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是不道德的;倡导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报酬与贡献的一致;提倡合理利益,反对特殊利益。互惠所带来的全新的道德观是对社会是那种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等非互惠的否定,是对多劳多得、能者多得、按劳取酬的按劳分配方式的肯定。互惠是对野蛮掠夺与损人利己、绝对牺牲与奉献、绝对的占有与享用的否定,互惠即是互惠互利,是对主体既有义务又有权利、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的肯定;互惠原则是对他人的劳动、价值的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肯定,是对人的最重要的权利――经济权、生存发展权的根本性保护。互惠是平等的、利他的、人道的。因此,互惠不是庸俗的关系模式,而是真、善、美的统一,具有不可抹杀的道德价值。
参考文献:
[1]坎南.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1962。
关键词 生态伦理 现象学 环境艺术设计 设计原则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Principl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Ethics and Phenomenology
LIANG Jun
(Art & Design School,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63)
Abstract 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ethics, phenomenological point of view of environmental art and design principles were examined. Pointed out that the essence of ecological ethics value and dignity of respect for life, respect for the natural world as it is, the growth of freedom,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is a presentation, uncovering and growth, it is through symbiosis between man and nature based on the design principles , commit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people's "poetic dwelling".
Key words ecological ethics; phenomenology;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design principle
生态伦理的核心理念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和尊严,尊重地球生物圈物种多样性的生存权利。这就要求改变之前盛行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树立起以生态共生为基础的新型价值理念,让人与自然回归其最真实的本性。在实践层面,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人类营造理想化家园的技艺,无疑又承担着表述人类生活状态的“言说”功能,在新的生态伦理时代,又必定被赋予了新的责任和主张。
1 生态伦理的实质
在现代社会,技术主义、欲望主义和虚无主义导致了人的危机。技术撕裂了人性,将人宰制成专业的用具;欲望使人为物所累,终日辛劳;信仰的解构,让人忘记了冥想,远离了大地。在异化了的人的眼中,自然被祛魅,成为工具理性的对象物,被占有、索取、奴役,被任意打造和定制。生态伦理则要求恢复自然作为万物起源及先验存在的神性,正如拉兹洛所言,“自然是终极因”,任何事物在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的同时,又存在于宇宙中,与宇宙中的万事万物相互依存,互有联系。①生态伦理的实质在于尊重世间万物一切源于自然,是其所是的自由。而现象学方法则帮人看清了这种自由。
2 生态伦理视阈中的环境艺术设计观
生态伦理视阈下,环境艺术设计不仅仅是人类的行为,也是地球生物圈内的行为。建成环境在本质上不再是将人与自然分开的屏障,而是人独立于自然,又与之息息相通的自在身份的表达方式。
2.1 设计是呈现与解蔽
传统设计观强调人的创造理念,正如黑格尔说,人的精神和意志具有无限自由,人类哪怕一个最无聊的念想也比自然物比如太阳要强。现象学角度的环境艺术设计则是对空间潜在结构的呈现和解蔽。例如,正是无垠的天和海,隐现出圣米歇尔山教堂的幻影;在熊跑溪的呜咽低吟中诞生了流水别墅的意念;而北美西部的印第安人择山谷而栖居,是因为感受到了那四面环抱的家园感。当一个建筑在环境中落成,它便矗立在大地之上,连接着天空,将历史和时间拉向自身。“天和地、神和人,四者中每一个都以自己的方式投射其他三者的在场,将他们恰当的在场纳入质朴的互相归属”。②设计的任务不是为了炫耀人类的理念,而是要以诗一般的形象语言去召唤,让空间里遮蔽着的一面敞开。
2.2 设计是生长
正如“自然”在古希腊语里最初的意思就是生长、生成、自我绽现,一个本真的设计不是僭越式的创造,而是基于形势,如其所是的生长。正如赖特在有机建筑理论中所阐述的,建筑的功能、结构和形式都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建筑应当如同植物一般从其环境中,并按照其内在规律有机地生长出来。这种生长意味着整体的有机统一,即使每一局部看起来并不具备特殊的价值。
3 生态伦理视阈下的环境艺术设计原则
3.1 生态伦理与人性化原则
滥觞于古希腊的朴素人本主义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酵,至20世纪,自我膨胀终于成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体现在设计领域,则是技术主义和消费主义对自然的逼迫和压榨。这种设计最终导致的是人的自我否定。生态伦理关怀下的环境艺术设计则根植于人的自然天性,体现对万物的尊重和关怀。
3.1.1 情感原则
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人既有吃、喝、拉、撒等基本生理需求,也有安全感、情感和爱的需求。设计中的情感原则与单纯功能主义设计观和奢侈消费主义设计观相对立。功能论将人类生活等同于效率,设计标准化、齐一化,没有看到人性中柔软与感性的一面。1972年,山崎实设计的美国圣路易斯市低收入住宅群“普鲁蒂——艾戈”(Pruitt Igoe)被政府拆毁,标志着纯粹功能化的现代主义建筑终结。奢侈主义则混淆了情感与欲望,产品成为欲望的符号,生活意味着占有,却失去了释然的自由。情感设计意味着回归人最根本的需求:一种精神上的家园感或归属感。正如科林·圣约翰·威尔逊指出,建筑“必须完成从它的实用功能到神圣意义的转变”。③在赖特的住宅设计中,火炉往往被置于核心位置,正是因为其在维系家庭成员亲密情感方面的意义。情感追求的极致体现于19世纪英国的浪漫主义思潮中,浪漫主义者欣赏如画风景中的建筑废墟,是因为其斑驳破旧的墙壁、四处重生的野草打破了乏味的现实感,让人在历史、自然、文化复合中找到了某种情感的寄托。
从现象学角度,一个渗透着情感的环境就是一个“场所”。“场所感”就是周遭一切旧有的地方性线索汇集成的真实,这些线索包括“稍早建造的房子、房子间的过道、树木、矮丛、昆虫、景观、雾、嗅觉、温度、名称,以及和那个地方相关的记忆”④“场所感”又可被理解为一个地方情景交融而生的意境或格调,它意味着天、地、人、神在一个地点的共同纳入。
3.1.2 尊重原则
生态伦理意味着对弱势者的关怀。在波尔多别墅中,库哈斯为残疾的男主人设计了从一楼直达顶楼的升降平台,平台的开放性使其与每一层的空间都能完美地融合;一些不同高度的圆形窗分别为这个家庭的儿童、女主人、坐在轮椅的男主人量身打造,于是,他们各自在最自然的生活状态中就能欣赏到窗外的美景。华兹华斯认为,自然界哪怕最微贱的生命也是充满神性的。尊重原则又意味着即使在人类的领地中,也要为其它生物预留生存的空间。在庭院设计中,往地砖之间缝隙中洒上诸如酸奶之类的营养物,可以加速地面的风化腐蚀,从而为地衣苔藓等植物的生长留有余地。基于同样的共生理念,在院墙砖砌的缝隙中,也要考虑种子、昆虫等的栖居空间。
3.1.3 人的自然化原则
康德认为自然的形式具有天生无利害的合目的性,自然美带给人领受恩惠般的愉悦,从而暗示出,自然是不可能不美的。吉尔伯特和库恩的《美学史》认为,自然就其本性而言,是符合人类本性的情感需要的。⑤因此,我们就能理解阿尔伯蒂所说,“最好要使人们有时候看到海,有时候看到山,有时候看到流动的湖水或泉水,有时看到不毛的山岩或平地,有时看到平原或山谷。”⑥
大自然作为一种家园意识的产生,是因为人感觉到自己与它分开了。于是,人们在巴比伦时期就做起了空中花园的迷梦;古罗马万神殿使人在神性肃穆中,透过屋顶圆窗静观蓝天流云之美;在柯布西耶的萨伏依别墅卫生间中,天光静静地从头顶天窗中流淌下来;赖特的流水别墅里,大片自然的岩石直接闯入了一楼的起居室;而在安藤忠雄的住吉长屋中,对外的封闭掩不住内部一方庭院的清秀空灵,当人们撑伞走过二层的栈桥,倾听雨滴密集滴落伞布的声音,想来内心中一定充满了欢喜。自然化原则意味着人向自然的回归,因此,一切自然元素的呈现,哪怕是室内一小段枯枝的造型、一方砂石、一小片水池,也都隐喻着那古老神秘、生生不息的先验存在,它的意义溢过了景观与装饰,成为照亮人性中天然一面的神性之光。今天的生态建筑中,绿色植物大面积、立体式地参与到空间的功能及形式构建,建筑可望成为人与自然共生的有机体和无障碍空间。
3.1.4 美的原则
康德认为美是无关功利和目的,无所欲求的自由和愉快;生态伦理、现象学认为美是让其自由生长或呈现,二者并不矛盾。环境艺术设计中,美不仅仅是指形式的好看,还在于事物符合其本性。因此,设计风格可以有千百种,产生了意境就是美;适合自己的风格是美的,反之则不美。一段时期流行的新古典主义,新中式风格,当它跟人特定的素养、阅历、背景结合在一起时,它是美的。当它疏离于人的生活实际和情感体验时,不但不能产生美,反会因不协调走向美的反面。
3.2 生态伦理与环境看护原则
海德格尔认为,人是天地人神四方游戏的看护者。这种责任要求人的自律,环境艺术设计应将对自然的破坏和干扰降到最低,让自然成为自然,让人的发展可持续。
3.2.1 适度原则
适度意味着人为自己的欲望设立边界。无止境的欲望在把人变成物的奴隶的同时,又把物当作自身的奴隶,结果是人和物各自异化,丧失本性。孔子说,“过犹不及”。环境艺术中,适度意味着避免过度设计与改造。例如,传统建筑更新中,在充满历史积淀的旧砖墙上生出的玻璃盒子,要比全新与全旧两个极端更趋于美的真谛。美国西雅图煤气厂公园、德国萨尔布吕肯港口岛公园等一批后工业遗址的景观设计,就在这种新与旧的平衡中找到了“度”。适度又意味着节约,新艺术运动时期,路斯说“装饰就是罪恶”,直指人世间资源分配的不公。今天,我们仍然要从生态伦理的角度思考,什么是我们真正需要的装饰。功能、形式、结构三者相统一,是现代主义建筑践行适度原则给我们留下的理论财富,它意味着高效的资源整合。今天,人们更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通过节能、集成、智能等高新技术将这种整合优化推向新的层次。
3.2.2 适应性原则
适应,是生物应对环境发展变化的本能策略。建筑环境之于自然,也应该做到适应性而非特异性的存在,即充分考虑自然的方位、地形、风向、日照、土壤等条件,让建筑的功能和形式向自然生成,而不是通过人工技术强势地改变自然。印度建筑师柯里亚设计的“管式住宅”,针对印度当地炎热的气候现状,利用“烟囱拔风”的朴素原理,通过设置室内庭园、在侧墙和屋脊开风口等方法,合理组织了水平和垂直空气对流,让住宅成为了自然的“拔风管”。皮亚诺工作室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验室则依山而建,各功能空间随山势层层跌落,实现了与环境的完美整合。位于法国巴黎的阿拉伯世界研究院则采用主动适应的方法,通过建筑外表皮上两万七千多个印有伊斯兰图案的感光“快门”装置,对建筑的进光量进行精密调节。
3.2.3 可循环原则
长谷川逸子说,“建筑也和我们人类一样是大自然的产物,源于自然,也以死亡和毁灭回归给自然以更具深远意义的生命形式”。⑦约翰·莱尔等认为,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流动循环的体系,而工业化系统却是单向的线性流。他们提出了再生设计理论(Regenerative Design),即用“源—消费中心—汇”循环取代当前的线性系统,让前一流程的汇成为下一流程的源。⑧在上述工业废弃地景观公园中,荒置的码头、采石场、铁轨、矿渣、锈迹斑斑的设备,实际上都成为了循环利用的资源;在污染后的土壤中加入腐殖质和草籽,也能加速环境净化循环的过程;而在新建环境中对可再生能源、材料的大力推广应用,更使得建筑的部分或整体直接进入到这种循环,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部分。
4 结语
在海德格尔看来,人作为终有一死者被无端抛掷于这个世界,在生死两极之间孤独漂泊,正是建筑成为人的慰藉,它使人在世界定居、安顿下来。人只有珍视生命,善待万物,看护大地,让栖居之处如同诗歌般“在其恰恰经由自我显露而造成的外观中,召唤那自我遮蔽的东西”,⑨才能如荷尔德林诗句中所说,即使“充满劳绩”,但依旧“诗意地栖居于此大地上”。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生态文化在高校艺术设计教学中的实践研究——以环境艺术设计为例》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1YB364
注释
① 张楠,卿小英.简析生态美学视角下的环境艺术设计[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5).
②⑨白云.浅析建筑现象学原理及其在实践领域的应用[J].山西建筑,2008(3).
③⑦朱谨.建筑设计原理与方法[M].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09.
④ Stanley Abercrombie著.建筑的艺术观[M].吴玉成,译.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⑤ 彭锋.自然全美:一个古老而全新的观念[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关键词] 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司法伦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 76%。[ 1 ]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论文格式]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 4 ] ,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 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5 ]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
[参考文献]
[ 1 ]廖申白,孙春晨。 伦理学新视点- - 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64.
[ 2 ]培根,水同天译。 培根论文集[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193.
[ 3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6.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 问题域还原 中国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104-06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或者说通常人们所理解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如果着眼于生命伦理学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展现的伦理世界观的重大变革来看,生命伦理学无疑代表了对一种新型伦理形态进行理论反思或问题诊治的伦理学理论形态或道德哲学形态——究其根本,则涉及一个内涵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之生态文化系统,且作为这样一种生态文化系统而担负着重整人类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之重任。因此,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念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并从原则-理论、问题-难题、政策-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解释框架,无疑是中国语境的生命伦理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无疑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学术谋划。于此,一种先行的“问题域”还原乃成为某种不可或缺的预备性探索方案。
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文化、原则与难题治理
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即打上了深刻的西方中心论印记。因此,有必要从“问题域”的界划及其还原人手,切近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
这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就是对问题所由以产生的“条件”或“境域”的判析,它们为设计具体问题及其解题路径(包括价值评判)提供背景支援、问题方式、思维取向和价值标准。中国生命伦理学在“问题域”之基本架构或问题取向上呈现出日益清晰的三大层次分别。
第一,“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它界定生的问题、死的问题、生命质量问题以及个体生命强化或大众生命健康的基本方式,是由作为“文化”的医学现象出发,界划出其特殊统一性和特殊差异性之分殊的“地理位置”。因而,在一种历史的甚至本土知识学的文化境遇中,产生生命伦理学的问题。比如说,人们必然注意到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与儒家生命伦理学在文化根源上的“差异”及其“融合”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一词尽管“晚出”,但作为广义的生命伦理现象实际上早已根植于人类文化中最为古老的生命经验与医学道德传统之中。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在打通人文价值世界与医疗科技世界。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构型或展现亟待从一种文化的和语境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历史还原,以反思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历史文化乡土”或“生活意义根基”。
第二,“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针对融合人类价值体系与现代生命科学和技术(包括日新月异的现代医疗技术)之变革的新的交叉领域,必须在面对现代医生一医院体系的专业化发展和现代技术对医疗系统的座架化统治中寻求一种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以规范、指导、约束或诠释人们在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人体试验)、医疗技术运用和医疗卫生实践活动中的正当行为并为其提供伦理理据。毫无疑问,建构一种以普遍共识为基础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系统”是其责无旁贷的使命。在此原则进路中,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从致力于某种稳定而统一的道德权威的原则进路(例如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到某种宽容而自由的道德程序的原则进路(如允许原则的提出)的发展演变。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往往搁置具体内容上的道德争议,重点聚焦于一种程序合理性的价值共识。其在中国价值理念上的挑战乃是从一种形式的和程序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逻辑还原,以思考中国生命伦理学如何应对(或提供)生命伦理的“普遍原则(甚至是国际伦理形式)”或“抽象立法”。
第三,“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始终保持对“生命伦理事件”有着高度敏感性的学科领域,其问题域的直接发源是由高新生命技术的进步(包括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它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在生殖干预、生命维持、人体强化等医疗技术进步中,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在此难题治理的进路中,生命伦理学强调在“文化历史语境”与“普遍伦理原则”之间进行裁量,从一种实践智慧和道德决疑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实践还原,来探索治理各种生命伦理学难题的“途中道德”和“实践伦理”。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取向,尤其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及其治理的实践论域,亟须从实践还原的意义上获得问题域的清晰界划。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的基本层次。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三个层面对西方生命伦理学同样适用,但是我们这里并不打算展开针对“西方生命伦理学”(或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毫无疑问,以“问题域”还原作为方法论契机,对国际生命伦理学(特别是其中的“西方经验”)进行删繁就简之梳理,将会使我们简捷明了地看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其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话语布展与价值诉求。比如在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上,人们至少勘测到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生命伦理学与启蒙现代性的俗世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两大问题论域的交汇重叠与内在紧张;同样,人们也注意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不同“问题域”取向上的多样性或异质性。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仅限于指证由“西方话语”主导的国际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显著特征,必然投射并实际影响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谋划。
因此,“问题域还原”对我们而言具有了双重意义。其一,它凸显了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问题。如果中国生命伦理学尚不能自觉地以一种“问题域还原”的视野从西方话语之“影响的焦虑”中摆脱出来,它就不可能真实地回归并面向生命伦理的中国语境和中国问题。其二,它展开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谋划。虽然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谋划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话语的深度影响,但它在“问题域”上呈现出来的某种日益显明的还原趋势则不可不察,如若简要概括之,便是:(1)由“历史还原”展现其文化路向;(2)由“逻辑还原”凸显其原则进路;(3)由“实践还原”揭示其难题取向。
二、问题域的非连续性: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
如果从“问题域还原”的视角审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我们就会看到:由于以不同的还原策略面向生命伦理问题,人们不可避免地遭遇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的断裂。
一般说来,生命伦理学的不同形式都有自己的传统和思想流派渊源,即使是在同一种类型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亦有明显的传统和流派上的分殊。比如,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存在儒家、道家、佛家之间的差异。不可否认,推动生命伦理学认知的一个关键动力是这些传统和流派的互竞互争。当人们考察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陈述是否推进认知发展时,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参照系乃是:在将一种生命伦理学的论述与其竞争的传统和自身的传统进行比较时,勘定该生命伦理学论述的解释力和理论成就。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话语”通常由“历史还原”展现的文化路向和“逻辑还原”凸显的原则进路构成,这两者之间构成了两种断裂的理论抽象:前者着眼于一种地方性文化知识;后者着眼于一种普世性原则诉求。而“具体项目”通常由“实践还原”揭示的“难题治理”之课题构成。尽管一般性话语通常诉诸公共论辩,且可能有益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但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并非某种直接的线性连接,其非连续性使得“问题域还原”产生了某种界划“理论分析”与“难题治理”的异质性分域之功能。从这一意义上看,“问题域”的非连续性表明:“一般性话语”的理论诠释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并非某种漂浮在“云端中”的概念工具,它们只有在回归中国医疗实践和医疗生活之现实的意义上才构成中国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难题治理诸方面的“问题域还原”。因此,由“一般性话语”与“具体项目”之两翼出发,我们指证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须进行“问题域还原”的三种认知旨趣。
(一)“一般性话语”分析旨在辨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
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自1979年以来,“一般性话语”的陈述和分布基本上是以“原则进路”为主、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认知范式,存在着以“原则进路”遮蔽“文化路向”的片面倾向。例如,学者们注意到,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因而存在着以“原则进路”化约或者混同“文化路向”的倾向。这一片面激起了另一反向运动。近几年港台和海外的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注意到从“文化路向”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然而,其中隐含着的以“文化路向”庖代“原则进路”的片面性亦不可不察。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分析只有从“问题域还原”的层面上,才能辨识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的各自问题范围及其功能边界。从问题域还原的视野看,“一般性话语”的核心是观点、理论、思想传统及其流派的多维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有必要审查、检验和分析从文化历史语境而来的各种理论预设、意识形态前提、文化信念和价值观内容,并将之与全球化、高技术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普遍立法原则进行比较,以匡清不同理论范式的生命伦理学认知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从宏观视野上基于对伦理文化传统和现代性规范体系的领域界划,分析现代性医疗一技术现象和医疗生命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歧见和道德论辩,就必须注意到“以文化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与“以原则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之类型学上的层次区分。如果不避简化之嫌,该层次区分可以描述为:前者诉诸文化的认同原理,其话语核心落实到“伦理普遍性”;后者诉诸立法原则,其话语核心落实到“法律规范性”。
一般说来,“伦理普遍性”与“法律规范性”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伦理是在“文化认同原理”和“价值普遍性承诺”的论辩、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规范体系的应用(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得好”与“做得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规范诉求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案例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果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在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两方面关涉“伦理”与“法律”,那么避免二者之间的“层次混淆”和“层次化约”便成为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重构的必然抉择。此乃我们所主张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认知旨趣之所在。
(二)“具体项目”治理旨在诉诸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实践智慧
“问题域还原”假设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两级互动的过程,即理论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过程。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不仅要考察其中的各种一般性话语及其前提预设,还要考察随着具体的医疗技术实践或医疗卫生行为而展开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是“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面向“具体项目”之治理,以寻求实践智慧的解决之道的一种认知旨趣。
我们注意到,对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的关注正在日益成为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焦点或热点,特别是生物伦理领域的公共道德论辩亟须在医疗政策和医疗法律层面寻求解决之道的情况,使得“具体项目”治理成为嵌入中国生命伦理学之“问题域”且对之进行实践还原的重要契机。然而,“具体项目治理”作为“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趣,虽然与“一般性话语”分析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处于非连续性断裂的认知关联中,但如若没有卓有成效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支援,“具体项目”治理便不可能获得一种与“中国生命伦理学”之理念相匹配的“实践智慧”。
从21世纪现代医疗技术和医疗实践领域的最新进展所激起的“具体项目”作为难题治理所牵涉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看,人们确乎捕捉到了一种“伦理之复兴”的世纪征候。“具体项目”针对两大类难题亦愈来愈引人注目,此即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所谓伦理难题,是指同一种行为的价值选择无法满足两种或多种互相冲突之伦理价值评价的二难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无论行为人选择何种价值都会受到其他价值持有者的指责;所谓法律难题,是指人们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②。尽管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为生命伦理学的难题治理找到解决方案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但以“具体项目”为重点对经验性难题进行抽象描述则有助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一种“问题域”的实践还原中所指引的“实践智慧”诉求。以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例,我们指证如下四类“具体项目”难题。
(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在一种伦理体系中得到允许的行为,在另一种伦理体系中可能是被禁止的。比如,基因治疗技术在世俗人道主义伦理中得到允许,但在基督教伦理中是被禁止的。此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探寻一种符合实践智慧的价值选择机制,以便“”。
(2)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同一种医疗行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辩护理由。比如,在知情同意问题上,有时存在相互冲突的道德理由都有理的情况。这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诉诸体现实践智慧的道德选择的价值程序,即在一种价值选择程序中化解道德问的冲突。
(3)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这主要表现为单位人的组织伦理与个人道德良知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为了非治疗目的要求医生使用现代技术,而医生认为这会导致技术滥用或过度医疗。解决此类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区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界限来寻找合适的伦理调节机制。
(4)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比较典型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现代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如伦理与法律在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不能形成相互支持而是彼此扦格的情况;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比如针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等问题出现的人权伦理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平等健康权问题,即在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医疗资源有限性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平等性之间产生了如何分配稀缺医疗资源的伦理一法律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医患关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生命伦理语境下,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具有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运用结果的难预见性,医患伦理~法律纠纷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现代精神疾病诊疗的伦理一法律问题,例如,精神病学的特殊角色冲突及可能发生诊治权的滥用和异化,精神病人强制住院、强制治疗等问题上的伦理一法律干预路径和制度建设等。解决此类伦理一法律扦格的生命伦理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两种规范体系(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对勘与互释,以一种体现“途中道德”的临时法典,通向伦理一法律彼此贯通之“中道”。
(三)“具体项目”与“一般性话语”之关联旨在展现生命伦理学的双层伦理路线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具体生命伦理学项目与以一般性话语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论述之间存在着难于沟通的扦格。以至于人们很易于发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面临两大挑战:其一,原则进路或者文化路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讨论中,如何才能真实地面向或者进入现实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之解决;其二,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治理,如何才能认真地看待、评估和体现“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意义。这两大挑战的矛头直接指向在“微观一宏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处于生命伦理学实践层次上的策略性筹划与处于历史或逻辑层次上的解释性架构之间的非连续性关联。从“具体”到“一般”的沟通路径看,存在两种类型的关联路线:其一,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但尚未触及其中的“文化信念”;其二,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不仅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而且还有可能动摇其中的“文化信念”。
这两种路线的区分,其基本认知旨趣是依据“具体项目”在治理生命伦理学难题时所涉及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涉及一般性话语的“深浅”程度,进行问题域的勘定。它展现了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分层的“断裂带”,即第一层次伦理与第二层次伦理的分层。所谓第一层次伦理,是居于核心层的实质伦理,又可称之为“一线伦理”。由棘手的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学文化取向上的变革和原则进路上的重构往往会导致更为深层的第一层次的伦理问题。所谓第二层次伦理,是指居于非核心层的程序伦理,又可称之为“二线伦理”。在人们不动摇“文化信念”的前提下,由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对生命伦理学原则进路的反复裁量会导致第二层次的伦理问题。
由此产生了一种由具体项目难题进入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之批判审视的“伦理分层”视阈。在我们看来,由于伦理分层方法涉及对经验性研究项目关联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所进行的判定,因此对生命科技或生物医学之进步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难题的“问题域还原”便具有指导意义。在现代医疗技术现象和医疗实践所产生的具体生命伦理论域中,运用伦理分层的方法,在诸种现代医疗技术的具体项目层次上详审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涉及两个相关步骤。第一步是对现代医疗技术的分类。按照伦理分层方法。可将现代医疗技术分为常规医疗技术(引起详审相关原则的重大伦理问题的现代医疗技术)和高新生命技术(引起伦理世界观变革的理论难题的现代医疗技术)。第二步是在“宏观一微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呈现上述两个层次的生命伦理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