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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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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传播;评估;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19 ― 02

① Geoffrey de Q.Walkerr,The Rule of Law: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1988,9-11.

② 参见[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收稿日期]2014 ― 09 ― 20

[作者简介]李朝(1985―),男,河南驻马店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光景。在这段时间内,中国法治从最早期的移植型法治逐渐走向自生长和自我配置的法治建设格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蓝图也逐渐走向自我发展与完善为主的法治渐进模式。尽管如此,当前中国法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仍然是变法后的普法之要,如何将书本上的法治、规则上的法治转变为生活中的法治、行为中的法治,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会使中国法治发展的重中之重。法治评估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创新与方法创新,业已引起学界的重视并在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发挥重要的纠错和预测功能,而法治传播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面向和基本维度却往往被研究者们摒弃于法治评估项目的宏大蓝图之外,这种忽视法治传播重要性的作法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利于中国法治的现实推进。由此,笔者提出应当从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入手,讨论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可行性,提出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现实路径,对中国法治普及与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与意义

(一)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法治应该服务于致力一个自由的社会,创造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价值和理想的大众福利①。要达到此目标,法律系统必须提供相对稳定的关系与结构,使人们能够为自己计划,选择适宜的生活方式,保证他们享有参与法治的机会与权力。法治传播作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公开权和参与权的主要平台,至少在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是法治讯息的获知;尽管社会流动的增强使得人们能够实现大范围的横向活动,但是法治信息的获知然而主要依赖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通过媒体对法治决策与举措、法治事件与行为的宣传,使人们对中国法治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其二是舆论监督;法治传播提供监督严格立法、合理司法与依法行政的平台,使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接受到公众的质询和检验,不断结合社会公众的现实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而所有的法治传播功能是否起到预期效果却无从考证,也无法确定法治传播的建设与工作开展是否能够助推中国法治抑或相反,这就使得中国法治传播评估显得格外有意义。通过法治传播评估,能够清晰地反映中国法治传播软硬件建设的不足,以及法治传播在树立公众法治信仰、培育法治文化方面的不足,为法治传播力度和方向的明确奠定基础。

(二)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地方性需要的必然选择

创设法治术语的功劳通常归于戴雪,而在戴雪提出法治概念后,不同学者对法治都作出相应的解读,法治往往变得空洞而无确定性的实际意义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人民对法治的理解存在着差别,甚至在一国或一地区内部,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也存在差别。中国法治建设有自身独特的制度需求,而法治传播则承担着中国法治的普及与推广之责。特别是在国家格局下各地法治的不断推进,如何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能够准确的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划蓝图,甚至能够为各项变法实践的推广提供保证,法治传播评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法治传播评估,既可以了解各地法治传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更好的发掘各地法治传播实践应当尊重的地方性规律,做到有的放矢,使法治传播落到实处而不至虚悬,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能够迅速、有效的在公众群体中的到实现。

二、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可行性论证

(一)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评估系统的重要面向

法治评估是对评估地区或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衡量与评价的系统工程,当前中国进行的法治评估大都是针对特定地区的全面性法治评估,但是围绕着局部法治现实进行评估,或可体察与发掘地方行为模式或典型事件背后蕴含地方法治伦理价值与法治资源①,是十分有价值的一种尝试,而法治传播评估恰是符合这种思路的作法。无论是清廉国际还是廉政透明指数对法治评估的面向选择都在表明这种以特定法治面向为重点进行评估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特别是法治传播构成中国普法之路的重要内容,是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的基本途径,不同地区的法治传播状况和法治信仰实现程度也成为各地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表征,由此建立法治传播评估并开展相应的实践,不仅可以深度了解中国普法进程,还可以丰富与完善中国法治评估的复杂系统,使得法治评估契合中国之道而富有建设意义。

(二)法治传播评估具有评估技术方面的支持与保证

在法治概念和形式可按照要素或指标划分的前提下,如何将法治传播的各种属性和特征抽离成各种可测的、可数据化的指标进而构成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具有可行性的技术支持。首先,法治指标具有认知功能;法治指标作为一种测量尺度,能够准确的描述、反映、比较和评价法律现象及其发展与变迁的规律②,能够实现对已定制度目标的明确和可测,能够准确反映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缺陷。认知功能强调法治指标具有可计量性、概观性、现实性,通过对法治传播概念的层级操作,使抽象概念下降到经验层次,形成可实际测量的法治传播分析指标。其次,量化方法与技术的成熟与进步;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以统计分析为核心的定量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研究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量化技术包括指标操作、抽样策略等都较为成熟,统计应用也从最早的简单百分数等统计量发展到回归和方差分析,再发展到多元统计分析、结构方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等。这些技术手段从经济学、社会学领域逐渐扩展至法学领域,白建军以“死罪”案例为样本进行法律解释学的实证研究,作出死刑阶梯与关系的分析就是很好的例证③。随着统计分析技术在人文社科领域的推进,通过计量与统计技术把握研究对象的共性问题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方法,为法治传播的评估量化研究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三、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路径

每一条法治之路的背后都有其一贯的法治之道,每一种法治之道也必然指向其特有的法治之路④。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必须遵循中国法治的发展规律,必须遵循传播学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中国法治现实的真实处境,才能使法治传播评估真正的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作出努力:

(一) 法治传播评估主体多元化

从已有的余杭、成都等地推行的法治评估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法治评估者多为政府部门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而这种作法的缘由多为大量讯息为公权力机关所掌握,独立的第三方缺乏完整资料的收集和获取能力。但是,法治传播评估的对象多为社会公众、社会媒体机构,其咨询的公开性和可获得性较强。而且,普法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对话、交流、沟通、学习的过程⑤,普法主体应当是法治传播评估主体,而普法的对象也可以作为法治传播评估的主体,进而审视和体察自身在法治传播过程中的不足。所以,法治传播评估主体应当走向多元化,包括舆论媒体、社会公众及中间组织都应当成为法治传播评估的当然主体。

(二) 法治传播评估内容丰富化

由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性需要,法治评估多选择遵循制度性进路而建立法治评估指标。法治传播评估内容主要体现为指标内容的丰富与全面,具体包括:其一,普法宣传教育指标;在此项指标栏中包括对法律的宣传与学习,也包括对公众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培训宣传情况的评价。其二是法治传播载体指标;该项指标既包括对评估地区的媒体建设、教育基地的发展状况作出评价,也包括这些已有硬件设置与机构在功能实现上的评价与衡量。其三是法治传播保障指标;该项指标包括法治传播的领导组织指标,即党委、人大及政府组织在法治传播中的组织和实施职能履行情况评价;同时包括相应的法治传播管理机构的配置与职能履行情况评价,还包括法治传播的社会参与指标,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法治传播的积极性、参与力度和参与成效等。

(三) 法治传播评估方法与技术多样化

评估技术本身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法治评估也应当具有多样性的选择。作为法治评估的重要面向,法治传播评估的方法与技术也是十分丰富的。其中最主要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指标量化技术,通过将法治传播转换为主客观测量指标,例如,法治新闻的数量、种类及法治信仰与法治意识的实现程度等指标,并通过描述性分析技术进行解读。此外,定性方法也是法治传播评估的重要技术,通过法治传播叙事的过程性分析,也可透视评估地区的法治传播的状况,查找法治传播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事实上,法治传播评估对公众群体的偏重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对公众的调查,才能更好的得出法治传播程度的真实样态。

总之,法治传播评估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法治评估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实现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尽管现阶段法治传播评估指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法治传播评估实践尚不成熟,但是就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局而言,法治传播评估的推广仍然是十分有建设性的工程,也必将随着中国法治三位一体建设方略的落实而得到更为圆满的实现。

① 参见张德淼、李朝:《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② 冉井富:《论法治指标的认知功能及其局限性》,《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

③ 白建军:《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治思维 矛盾 维持稳定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思维是影响依法治国的关键。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党政干部和领导,必须加强法治思维建设,从思想上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坚持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才能让社会向稳定化发展。

1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存在的缺陷

1.1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第一,很多人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高,不能深入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观念比较浅薄,而且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认知存在欠缺,还不能理解法治的实质和要素,不能把握法治重点内容,进行决策时,经常凭借主观想象力解决问题,导致法治内容存在严重漏洞。第二,少数领导不能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在实际工作中,“功利化”现象比较严重。更有甚者为了获得私人利益,不惜放弃法治理念,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想处理事件,不守法现象比较严重。

1.2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各个地方和政府都已经制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导致地方领导很难借助法律武器,处理社会上的一些纠纷和矛盾。有的领导虽然可以正确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应用中,经常照搬条例,不能灵活变通。除此之外,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出现了诸如房屋拆迁现象,很多政府机关却为了获得自己的一己私利,不按照市场理赔标准给群众进行赔偿,最终出现群众纠纷事件。

1.3违背法治,偏离维稳本意

从当前政府机关工作的现状来看,少数政府机关进行维稳时,都只是从片面的角度思考问题,很多维稳工作进行时,都是采取强制性手段实施,最终导致问题越来越复杂,极个别政府处理维稳问题时,还借助个人权利进行威胁和逼供,导致维稳问题开始偏离维稳本意。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制约下,政府进行维稳工作不仅不会带动经济的增长,还会造成维稳工作紊乱。

1.4政府法律制度建设不完整

法律制度是实施法治的保证,但是从目前政府机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来看,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偏差,还不能正确履行法律的决策。虽然个别政府机关建立了法律制度,但是从执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影响了法律制度的顺利执行,给法律制度造成了很多问题。一方面,虽然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但是不能实际了解政府状况,还不能根据政府部门工作状况,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意见;另一方面,一些法律顾问为了附和领导,经常不按照事实办事,导致很多建议都缺乏一定的佐证和价值。对社会矛盾化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和方式的方法

2.1学习法律知识

扎实的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关键。领导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带领员工学法、用法、懂法。第一,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领导干部可以形成严谨的法治思维,提升自己的用法能力。在法律知识的帮助下,领导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作用。第二,领导干部可以在法律知识的帮助下,帮助自己学习一些法治知识,在具体事务和法律事件的处理中,化解社会出现的矛盾,建立法治化国家。

2.2建立科学化选拔制度

法治建设是各级领导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一定的选拔制度,不仅可以选拔出素养高、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还可以给法治建设注入新鲜的活力,带动法治建设发展。建设法治选拔制度的时候,可以将能否履行职责,能否依法决策作为重要标准,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让社会向稳定的方向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2.3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必须建立并普及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制度建设,保证法律顾问可以在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要确定政府法律顾问,适当制定社会律师。分析矛盾产生的因素,区别出行政人员和社会律师的区别,不能让公民产生消极情绪,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在省、县、和镇建立一定的法律顾问体系,全面覆盖法律顾问。

2.4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

宣传一些法治教育,让法治教育制度深入人心,让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第一,领导要给员工起一定的示范作用,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守法氛围。第二,传承法治文明。人们正确的法治认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所以必须营造出法治氛围,例如,可以从小学开始给学生灌输法治理念,促进学生形成法治文化。与此同时,媒体的力量也不可忽视,很多事件在媒体的炒作下,都会成为时髦风尚。所以,媒体传播信息的时候,必须秉承公正原则,形成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第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知识培训。利用法治教育,让领导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社会责任,成为法治知识的捍卫者和践行者。

3结语

本文主要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发现党政干部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时候,主要存在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违背法治,偏离维稳本意,政府法律制度建设不完整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学习法律知识,建立科学化选拔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快速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1] 唐忠民,杨彬权.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滞力[J].河北法学,2014(01).

[2] 陈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解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06).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3篇

一、及时传达,做好对自查工作责任落实

自接相关文件通知后,我镇赓及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自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严格按照督查清单分解工作任务,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整合镇党政办、维稳办、司法所等力量,对我镇“七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对照工作任务,查漏补缺,清理自身问题,同时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落实,完善对“七五”普法档案卷宗的归类整理工作。为之后迎接省、州相关检查做好迎检准备。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设,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我镇自活动开展以来,严格按照省、州、县相关要求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落实,将“七五”普法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撰了本镇“七五”普法五年规划,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认真开展对“七五”普法专题研究。同时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当年“七五”普法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并将对“七五”普法工作任务落实,纳入对全真领导干部的目标考核中,切实保障我镇“七五”普法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强化对重点内容宣传

严格对“法律七进”活动开展推进,有机的将“法律七进”活动与重点宣传工作相结合,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开展广泛法治宣传工作,将主题宣传作为重点内容,同时根据本地区群众法治需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七进”工作方案,切实将群众需求与普法宣传工作相结合,确保法治宣传工作见真章有成效。进一步充实了基层法律明白人、法律服务志愿者、法治宣讲团人员,强化基层普法宣传力量。加强对新媒体平台运用,广泛提升干部群众对宣传省、州、县相关新媒体平台的关注度,利用本镇乡、村两级微信群实时转发各类法治宣传内容。同时针对本镇农牧民群众、学生、僧侣、基层领导干部等重点人群众,采取因人宣法、因时宣发等方式,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实用性、有效性。进一步加深对提升我镇干部群众法治意识级法律素养。

(三)加强学法用法守法,提升干部群众法律认识

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将《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作为学习内容,提升干部群众的学法积极性。一是针对本镇干部职工,在充分利用每周二干部例会开展会前集中学法的同时,积极发挥领导先锋带头作用,将法律法规学习及党内规章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积极强化领导干部对法律规章的认识度。同时严格按照县委要求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守法述职工作。二是严格要求各村支两委,强化对本村党员群众的法律学习工作,充分利用好群众大会、支部“”等时机,将对法律法规级、近期重要精神及相关政策学习作为重点,积极进行落实。三是做好对寺庙僧侣的学法工作开展,各寺管会严格落实学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僧侣开展学习。同时镇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定期深入各寺庙看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

(四)加深法律服务纵深,落实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切实将法律法律服务工作纵深延伸到基层,在为群众发放相关便民法律服务明白卡的同时,依托县司法相关项目建设,为我镇完成镇法律法律服务站规范化建设一个,部分村建立健全对村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及硬件基本完成,初步完成对乡村两级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依托共创共建工作,为全镇11个村配备法律顾问。同时建立本镇法律服务工作微信群,方便群众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通过相关工作开展,切实确保我镇群众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五)落实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强化法治示范建设

积极投身法治示范县、法治示范乡镇级法治示范村的建设,将示范创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本镇内广泛开展。积极提升对法治文化的建设工作,切实将法治文化与本地区文化相结合,打造适应本地区特色的法制文化。积极在法治宣传作品、方式等方面开拓创新,在本镇内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存在问题

经此次自查验收,我镇在“七五”普法工作中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专业人才依旧欠缺,在普法宣传及法律服务工作中,缺乏大量专业法律人才,特别是对于基层村寨。二是工作方式创新不足,大多数工作开展,依旧采取以前的工作模式,缺乏群众参与度,造成群众法治意识提升依旧缓慢。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体制,不断引导公民信仰法律。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实基层普法工作力量,加强普法网络建设和普法队伍建设。要创新机制,明确职责,建立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建立大普法、大治理工作格局,引导人们信仰法律。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4篇

近来,21世纪网涉嫌敲诈勒索的事件在媒体圈内引起巨大反响。再加上之前的央视财经频道事件,一时间,媒体法律危机凸显。然而,在新的政治和社会形势下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给了媒体一个改革调整的机遇。媒体不应继续得过且过,任由危机蔓延,而应痛定思痛,借机改革调整,重启内部法治建设进程。

先天不足:媒体内部法治建设起源的“应景性”和“功利性”

国内媒体开始意识到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大多始于世纪之交的“新闻官司”高发期。以大众报业集团为例,1999年开始筹建法律事务处,2000年3月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就是应对新闻官司,至于合同审查、项目论证等非诉事务,都是随着事业的发展并借鉴其他企业的成熟做法而逐步开展起来的,在成立之初其实并无具体设想和规划。

媒体内部法务部门的成立,是媒体内部法治建设起源的一个正式标志,媒体开始逐渐走上了“依法办事”的法治之路。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媒体内部法治建设的起源有着极明确且单纯的动因――应对新闻官司,“应景性”和“功利性”明显,一旦新闻官司高峰期过去,媒体内部法治建设之路就开始出现波折。仍以大众报业集团为例,2010年初,成立10年之久的法务部门被合并到其他部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人认为现在已经没有那么多新闻官司了,再保留一个单独部门没有必要。

后天失养:媒体内部法治建设中的瓶颈与困惑

媒体内部法治建设离不开媒体事业发展这个大环境。媒体法务部门多隶属经管系统,除新闻官司外,业务基本局限于经管领域,基本无法涉足采编领域。与媒体核心业务的隔绝,限制了法务部门在媒体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并导致了其地位的边缘化。近几年,随着媒体逐步重视经营管理工作,拓展新的事业范围,法务部门的作用似乎有所发挥,但从整体上看,在我国目前这种媒体体制下,法务部门只是一个局限于经营管理领域的纯服务性部门,在此之外,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对媒体核心业务的审查、监控、预防等更关键的职能。如果法务部门并非独立部门,这种局限性就更大了。

在瓶颈之外,媒体内部法治建设也有着一些困惑。除了法务工作发展方向、法务人员成长路径、法务人才的数量不足和慢慢流失等一般问题外,在当前媒体格局巨变的形势下,如何在媒体业务模式的转变中发挥作用,是摆在媒体法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于一些违规违法的业务模式,法务人员应做什么?是否要屈服于种种压力而默认甚或主动参与“支招”?比如最近被曝光的21世纪网涉嫌敲诈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如果最终被裁决确有其事,那就说明其内部法务工作很有问题。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务人员,对这种“业务模式”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有着非常明确的判断。

当下传统媒体正处于转型期,法务人员对探索新的业务模式能做什么?比如,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源,但多年来,很多媒体并不重视,至多是被动地维权。能否以版权保护为基础,构筑起一个新的业务模式?这都是值得媒体法务人员思考的重大课题。

亡羊补牢:对媒体内部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大环境下,忽视内部法治建设,依靠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业务模式和粗放发展的路径,对媒体来说已然行不通。如何重启内部法治建设进程,为媒体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笔者有如下一些思考和建议:

第一,实现从“优位主体”到“普通主体”的观念转变,这是重启媒体内部法治建设进程的前提和基础

不少媒体人至今还固守于“党和人民的喉舌”、“党报”、“事业单位”等传统观念,仍感觉处于“特殊优位”。“出了问题,国家会管”、“永不会倒”等说辞还有一定的市场。可以说,这种不能与时俱进的观念,是阻碍媒体内部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特殊的宣传体制,媒体在新闻宣传方面确实承担着一定的特殊任务,并由此具有一些“优势”。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在面对市场时,媒体越来越难以利用这种所谓的优势。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平等经济,媒体必须尽快实现观念转换,融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潮流之中。

第二,构建以媒体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务工作体制,这是重启媒体内部法治建设进程的核心和关键

参照国家关于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当借鉴国外媒体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媒体内部法务工作体制。这是一个改革调整的突破口。通过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媒体高管)和职责,可以带动提升法务人员在集团内的地位,增强法务人员的话语权,并进而有力地促进媒体内部法治建设。

第三,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的法务工作机制,这是重启媒体内部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保障

当前,国内媒体基本上都聘有外部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媒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下一步的重点是如何完善这种“内外结合”的工作机制。笔者建议,如有可能,应尽可能同时聘用两家律师事务所,一是可以发挥各自专业特长,互有补充;二是形成良性的竞争,避免一家垄断。另外,在费用方面,应有合理适当的标准和增长幅度,不能只想“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就办事”。应按照市场规则,体现对专业律师工作的尊重,保证他们能及时高效地为媒体提供服务。

第四,加强国内媒体法律顾问间的交流合作,这是重启媒体内部法治建设进程的有力支撑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5篇

1、依法治国能安邦,人人学法莫相忘。

2、炼理性之法眼观世界,持正义之法律辨是非。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4、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5、守法光荣、违法可耻。

6、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7、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究天地生机之本,日之光辉不可缺,言国家富强之道,法之正义不可失。

9、对法治的崇尚就是对民安的追求。

10、宪启民,法兴邦。

1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12、溯千年而秉道,往千年而言法。

13、学法铭心智,用法维正义;守法正言行,护法创和谐。

14、你知法,我知法,蛮横霸道不足法;我守法,你守法,礼仪之邦依国。

15、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16、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7、法者,国之重器,护己长技。

18、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19、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2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22、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23、法护人人,人人护法。

24、普法启明,法照我心。

25、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守法正社风,用法止纷争。

26、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7、我守法、我光荣。

28、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29、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30、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1、千年风华,披涛斩浪,道法深重人心在;百年历程,起锚重航,法治悠远国运久。

32、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33、国依法而强,民倚法而祥。

34、知法懂法守法,慎思明辨笃行。

35、天涯行役宪启万民,盛世菩提法兴国邦。

36、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37、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38、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治文化;构建;依法治校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高等教育领域而言,不仅要将法治作为自身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式,也要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内容,在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中推进依法治校。

一、当代大学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治文化进步的重要实践。自大学诞生以来,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充分彰显着大学的存在价值。因此大学不仅是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这就要求大学承担起服务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责任,要在办学治校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治文化进步。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依法治校已普遍成为大学治理理念和重要方式,特别是在章程制定和落实上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部分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还不科学规范等等。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功能,对人产生一定的生成力、凝聚力和影响力,能够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潜移默化到法治轨道上来,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为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文化的力量。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强化人才培养功能、培养合格公民的现实选择。培养尊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公民乃至专业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是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工作的当代大学的崇高使命。不同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不同的特征,这正是大学的不同文化熏陶的结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成为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当代大学要将法治文化的构建纳入到校园文化建设的全局中,融入到办学治校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以法治文化熏陶和塑造法治主体,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合格公民和法治人才。

二、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内涵

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核心是要让法治精神渗透进大学发展中,体现大学的本质和特征。大学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在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中得到普遍化地培育和弘扬,在办学理念、办学行为、制度规范、校园环境等方面得到体现。

法律至上是大学法治文化的首要内涵。这里而言的法律不仅指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党内规章,也包括高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高校内的任何人员都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至上要求高校决策者依法决策,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教师要依法执教,学生要依法行权和履行义务等。

公平正义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基础价值。“法者,天下之公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学面临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特别是要应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这就要求当代大学必须把公平正义视为一种价值,也要视为一种规则。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构建涵盖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信息公平等方面的公平体系,当代大学才能从根本上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保障学校科学发展和师生福祉改善。

保障师生人权是大学法治文化的重要归宿。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等。以人为本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这一具体生活环境中,人权要具体化到师生这一高校主体上。大学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必然要把人权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思考和实践,形成符合高校自身实际的人性化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从而规范师生的行为,保障师生权利的实现。

权力规范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用法律制约权力。因此,这一思想也要融入大学法治文化中,落实到办学治校具体行为中。完善权力制约体系,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求当代大学加强校务公开,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健全党委、校长、学术、民主四项权力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行权受监督。

校园和谐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崇高使命。和谐校园建设成为当代大学的持续努力的重要目标,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大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受到多元的维权意识和行为的影响。这些利益相关方有时在利益维护上难以做到理性表达,依法维权,同时有的高校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相对滞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未能有效形成,由此产生校园纠纷,影响校园和谐稳定。从根本上来,大学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够强化法治意识,彰显法治观念和思想,有利于高校一方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提升自身维护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当代大学法治文化构建的主要途径

增强法治文化的使命自觉。要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中,渗透在教学、科研、学科、党的建设等各项事务中,融入管理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明确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指导原则及重点任务,通过完善责任推进落实机制,努力形成各方踊跃参与的局面。要发挥高校法学学科优势,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供优良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法治活动。

强化法治文化的精神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社会合格公民为中心任务,是法治文化在育人上的突出表现;形成科学、严谨的学术风气,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成果,推动科研与育人相结合,是高校学术体现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是依法管理和服务的应有之义。大学必须把法治精神作为校园法治文化的核心予以体现,渗透进学校精神、校训、育人、学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内化为师生员工的理想信念、价值判断和目标追求。

丰富法治文化的物质载体。物质文化包括校园环境和实物等,具有耳濡目染的育人功能,是文化建设的基础。要通过建设有关标语、法治展览、校报法治宣传、校园网法治栏目、法治宣传栏、校园法治广播,将校园法治宣传与校园环境有机融合,全面建设校园法治物质文化,发挥物质文化的美化、教育和实用的综合功能。

完善法治文化的制度体系。大学内部制度体系包括章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工作守则等,是校园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体现公平、公正等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大学应当立足本校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同时以建立内部制度规范制定机制为基础,制定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学术管理、师生管理等系列制度,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同时要在制度建设中,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完善调研论证、广泛深入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建设程序,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加强法治文化的行为养成。校园法治主体在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展现的精神状态、行为操守、文化品位,是当代大学法治文化行为体现,包括学校领导作风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职能部门和院系等二级单位的工作作风是否有章可循、依法履职尽责;教师是否体现依法执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学生是否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自身权益,忠实履行义务。这些行为集中表现为学校校风。构建法治文化要以形成优良校风为直接目标,推进学校党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营造高校的内部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斌.中国当代的法治文化研究范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7篇

[关键词]目录管理;地方法治试验;法治评估

引言

据考证,国内关于目录管理制度最早的规定是公安部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于1989年5月6日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在此之后,中央部位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有有关目录管理的规定,总体而言集中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及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其带有职权公开和权力清单的性质。目录管理制度作为权力清单制度的一种具体形态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对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进行梳理分析,对其做出客观评价,从而进一步探讨目录管理制度的前景。

一、目录管理制度地方法治试验的正当性证成

受到传统法制统一理论和整体法治观的影响,许多学者认为地方立法会破坏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确地方法治可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从而破坏法制统一,但是地方法治试验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却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然对于行政法领域的目录管理这一新兴的制度更是如此。

(一)目录管理制度的生成逻辑

有学者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法律制度本身的生成逻辑,“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们是否能够与内在制度形成互补”,“制度的生成复杂多变,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不得不强调复杂的、无止境的试错过程”。内在制度类似于“自生自发秩序”而外在制度类似于“建构型”制度,虽然我国的法治带有强烈的建构型特点,但是一方面正如学者周尚君所言“外在制度必须要和内在制度形成互补才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我们的建构型是指政府主导型的法治,而不是政府创造型的法治,也即是说我国的法治是政府将国外行之有效的法律通过改革开放、结合我国情进行的中国化的建构而非凭空的创造。目录管理制度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后,政府从全面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一现实基础内生了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和公开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在制度上要求目录管理予以确认。在此过程中,各地方由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制度内生时间和要求的不同,同时为了减少试错的成本,就必然要求一项制度在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之前需要进行地方法治试验。

(二)目录管理制度的生成环境

我国幅员辽阔带来地域之间的差别,这是我国制度构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环境。地域之间市场和社会发育的不同情况直接决定了政府范围的大小以及政府的强弱,如在市场和社会发育较好的地方,由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完善和人民法治素养普遍偏高以及政府相对落后地方政府所面临经济发展问题所带来的唯GDP观念较弱,所以对于政府公开和限制权力的要求较强,这必然导致当地对于目录管理制度的迫切性、数量和质量都远高于落后地区。这就为目录管理的地方法治试验提供了外在环境。我国目录管理制度地方法治试验的第二个生成环境是地方竞争。地方竞争最开始来源于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需要,最开始的地方竞争主要是在优惠政策,而现在的地方竞争主要表现在地方法治竞争———地方通过构建透明和公正的法治环境来吸引投资,甚至是法治建设本身就是地方竞争的一个方面。目录管理制度既符合构建透明和公正的法治环境来吸引投资的要求,同时也是地方法治建设竞争的一个方面。

(三)目录管理制度生成的中国模式

中国改革开放后一项成功的制度生成模式便是先行先试,无论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市场经济制度都是在这种模式之下进行的,可以说改革开放后的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几乎都经历过先行先试这一个阶段。从国务院2009年批复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一是对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二是对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符合我国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先行先试”可以看出先行先试在未来一段时间仍然是我国制度创新的重要模式。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也是目录管理制度的先行先试,符合我国一贯的制度生成模式。

二、目录管理制度地方法治试验的目的分析

(一)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从而实现依法行政

行政法治从根本上讲是法治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规范行政行为来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所有有关目录管理的地方立法文件都规定了依法行政这一目的,并且都是在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在地方法治试验的文本表达上可以分为一下几种:第一,明确规范行政行为从而推动依法行政;第二,只明确规定规范行政行为;第三、明确规定依法行政,同时对规范行政行为进行具体化。

(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部分地方立法明确涉及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具体文本表达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直接规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此类目的最为普遍和直接的表达方式;第二、许多地方立法并未明确表述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规定将“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目录管理制度的目的之一。

(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行政领域推动目录管理制度本身就是践行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表现,所以有部分地方立法将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目录管理制度的目的。在具体文本表示上分为以下两种:第一、明确规定“推定政府职能转变”或者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此类表述采取的地方较少;第二、通过规定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来间接表述政府职能转变,绝大多数的地方立法都采取这种方式。

(四)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控制政府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方便政府进行行政管理,所以大多数地方立法并没有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作为目录管理制度的目的。但是也有个别地方仍将其作为目录管理制度的目的之一。

三、目录管理制度地方法治试验的制度前景

从前文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目录管理的地方法治试验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目前关于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也存在着不足,如立法目的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管理的色彩、立法原则过于空泛、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严重不足等。由于各个地方立法具有极大的差别,所以对于目录管理地方法治试验的制度前景不可能像国家统一立法的制度一样提出具体的措施,而是应当在注意目录管理地方法治试验限度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法治评估从文本-行文-观念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目录管理制度地方法治试验的限度

1.逻辑上的限度。传统意义上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试验主要是为经济服务的,但是现行的地方立法试验虽然也有其经济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地方法治试验需要注重法治建设本身的独立意义。目录管理制度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投资环境,但是这只是其中一个并且不是最重要的目的,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推动行政法治、保证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然,为了经济发展就容易出现目录管理制度的工具化,甚至于出现以目录管理制度阻碍法治的发展。2.主体上的限度。倪斐认为主体上的限度在于地方先行先试的地方法治试验主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方面却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动力不足。的确,早期的地方法治建设的确是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主的,但是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包含了除港澳台、河南省、青海省和广西区以外的28个省级行政区。但是这些地方试验大多集中在地方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规章只有4个。这对未来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提出了适当提高效力层级的要求。3.内容上的限度。目前关于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主要集中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重大事项决策领域。这就需要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原则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侵犯市场和社会的界限、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目录管理制度地方法治试验在内容上的第二个限度便是行政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不能违背这一原则,给公民和其他组织增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损失。4.形式上的限度。目录管理制度具有动态调整的原则,这是由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以及目录管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但是,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也必须满足形式法治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在符合动态调整原则的基础上保障立法的稳定性。

(二)目录管理制度地方试验法治的评估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被广泛承认。从国际经济领域的投资合作,到人道援助的成效考虑,一国的法治状况都受到相当多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和准确地评估一国法治状况就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因为即使是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并不一定能够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有学者认为“地方法治指标体系可以在法治的“文本-行动-观念”三个层面和框架内进行具体设置”,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也应该在三个层面上展开,当然在对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进行评估之时需要注重公众参与。第一,需要对目录管理制度的文本进行评估。首先,评估目录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的精神,重点在于是否规范政府权力和保证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评估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最后,评估目录管理制度是否违反程序正义。第二,需要对目录管理制度的实践进行评估。一方面需要对行政机关是否遵守目录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因为目录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场行政机关的“自我革命”,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那么相关制度就会成为具文。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公民和其他组织遵守情况进行评估,这既可以为评估公民的法治观念提供基础,同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检验目录管理制度是否起到了便民的作用。第三,需要在目录管理制度的观念进行评估。法律观念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遵从度,同时法律观念也有利于法治信仰的形成,所以需要对目录管理制度所带来的法律观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信息公开等.

结语

目录管理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树立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和阳光政府的理念,同时也有利于理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录管理制度的地方法治试验符合法律制度本身的生成逻辑和我国法律制度生成环境和模式。在地方立法试验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常态的时期,在目录管理领域以地方法治试验推动国家整体行政法治应当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燕霞.地方法治概念辨析[J].社会科学战线,2006(6):167-173.

[2]周尚君.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前景[J].中国法学,2014(2):167-173.

[3]倪斐.地方现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J].法学研究,2013(5):167-173.

法治建设不足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