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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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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1篇

佛山积分入学政策全文及解读积分怎么算?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六部分组成,即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

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仅用于积分入户)、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和基础教育(仅用于积分入学);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包括轻微违法犯罪;

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申请资料造假和刑事犯罪(仅用于积分入户);

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现在,一起来看看新办法具体作了哪些调整吧!

入户申请资格放宽:由60分变为30分

从原来的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修订为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其中,入户总积分还增加了计划生育奖励分指标

从原来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市民未接受处理,或接受处理未满5年取消积分入户资格。

调整为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积分3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积分1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接受处理不能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分。

该项积分政策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取消市外户口迁入前计生审核政策相一致。积分门槛更低,新市民几乎人人都有资格申请积分入户。

有关年限不用连续计算

从原来的 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

修订为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半年)以上,扩大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计生方面进一步放宽要求

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计生方面进一步放宽要求:

删除 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内容;

从原来的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修订为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2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从原来的 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修订为 未能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不能享受政策性生育子女加分。

入学更体现公平

修订积分指标方面,文化程度得分标准有明显调整,现在,只按最高学历积分,不累加计算,而且缩小了段差。

从原来的 初中学历到博士研究生学历得分标准由20分到120分层次递增。

修订为 初中学历40分到本科以上学历80分依次递增。

个人投资方面

扩展阅读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上一自然月在佛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即可提出入户申请。

各区自定加分指标将由原来的20分调整为40分。佛山也不再要求外来人员必须办理居住证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

昨日,记者从市流管办和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获得证实,《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应计分指标(修订意见稿)已正式印发,一系列围绕积分入户的重大便利和激励举措将予以实施。其中,入户申请资格进一步放宽,由原来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门槛,降低到只要积分达30分即可成为佛山新市民。

而外来人员要纳入积分制服务,佛山也不再要求必须办理居住证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如此多的新举措推行,让佛山积分入户门槛降到了有史以来的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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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积分入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xx20xx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xx〕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xx〕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

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报送,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工作经费,各区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关于新市民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及积分制管理的各项支出。

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与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年度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包括政策性借读生和积分入学的指标数,于每年5月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和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网式服务。

第七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二章 积分规则和评分

第八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6部分组成。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条 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将新市民积分情况在市积分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应及时向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1)对参加积分申请的新市民开展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市积分系统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各部门核查评分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国土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医疗工作从业人员证明、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无偿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等荣誉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和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国税部门负责为国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地税部门负责为地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审核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受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对职能部门核查评分结果进行再次核查。

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核查工作,并反馈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有关部门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积分办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新市民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如果无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有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如果属于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育的婚姻状况,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由申请地镇(街道)受理窗口通过市积分系统交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承诺书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的得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新市民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质量;测绘;房产;房屋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快,建筑房屋也逐渐步入正规化、复杂化且又伴随着日益高涨的房价,促使我们这些房产测绘人员在提高技能水平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巨额损失。因此,我们应在房产测绘的各环节中,把好质量控制关。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四点:1、做好房产的面积认定工作;2、做好房产的数据测量工作;3、做好房产要素收集工作;4、做好房产的面积计算工作。

一、做好房产的面积认定工作

在进行一栋房屋测绘前,要先弄清楚那些部位要算面积,那些部位不算面积,哪些要算全面积,那些要算半面积。如若不然,认定面积错误,将直接导致房产面积计算的最终成果错误。所以,面积认定这个环节是十分关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地区《实施细则》来判定房屋面积的情况。

在有些施工图上也有一些注释名称超出了《房产测量规范》的内容,如图上标注有“入户花园、入户阳台、前室、候梯间等”,在房产技术规范中根本找不到这些名词,所以我们应正确理解这些部位的功能性质,让其功能性质与《房产测量规范》保持一致。比如“入户花园”,按其功能性质可纳入《房产测量规范》中的“外走廊”或“阳台”。功能性质若为“外走廊”,属于共用部位,可分为两种情况:1、在建筑主体结构内,应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按有柱走廊计算全面积;2、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应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按无柱外走廊计算一半面积。功能性质若为“阳台”,属于私有部位,就应认定为房屋套内阳台,按阳台的计算规则计算面积。“入户阳台、前室、候梯间等”都可参照“入户花园”的方法处理类似问题。由此可知,当遇到图纸上的注释与《房产测量规范》不一致时,可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使用功能来判定面积。当无法判定时,可要求委托单位提供该部位使用功能的书面说明,或要求设计方提供该部位使用功能的书面说明,将使用的不规范的名词注释统一到《房产测量规范》中,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或本地区《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处理好房产的面积认定工作。

二、做好房产的数据测量工作

在房产测绘中,栋是房产测绘的基本单元,套是房产测绘的最小单位,一栋楼有N个套型组成,而房屋套型数据测算的准确度,将直接影响整栋楼的房产面积,何况房产的套型图还要附在房产证上,而且上面的细部尺寸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稍有不慎直接导致公司乃至政府的公信力的下降,因此无论在房产预界定还是最终界定中,房屋套型尺寸的数据测量是容不得半点马虎的。

1、做好房产预界定套型尺寸的采集

在做房产预界定时,有的尺寸在图纸上是不显示的,我们需要经过换算或需要用比例尺量取,这要求我们必须能够看懂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了解图纸中的各类符号、线段所代表的含义,及各层间的结构关系,才能更准确的获得想要的数据信息。①、平面图上的尺寸有中轴线尺寸、偏轴线尺寸、柱中轴线尺寸、柱偏轴线尺寸、结构外墙尺寸、内空尺寸等,这些情况有我们想要墙体中线尺寸,也有我们需要换算才能得到的墙体中线尺寸,所以在作业绘图时,要看清图上尺寸标注的部位。②、要看清图纸各层间的结构关系,如楼层的层高、阳台的顶盖、飘窗的高度、坡屋顶的层高、架空通廊的顶盖等。③、坡屋顶层高超过2.2M(含2.2M)才能计算建筑面积,在平面图上往往无法直接看出所需要的尺寸,只能结合剖面图用图解三角形才能计算出超过2.2M的各部位尺寸。

2、做好房产最终界定套型尺寸的采集

实测时,要充分利用好预界定成果图上的数据,对照实测数据,加以比对分析。首先,将预界定成果资料调出与实测竣工图比对,记录有变化的地方,再看看委托单位是否提供有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并作好记录以便在实地测量中作为重点测量。实地测量时,要做到心中有数,先观察各外立面层次的套型有什么不同,特别是阳台。因为一般楼房住宅除底层的房屋套型、门厅、楼梯、顶层或顶层复式房屋、机房、水箱以外,外墙立面都基本一样,建造时一般都在阳台上做手脚,以达到良好的立面效果。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省去不必要的重复作业,即保证相同的套型房屋有相同的套内面积。而对房屋每单元套型的检测中,一般并不需要对所有的内部尺寸进行测量,只要对整套房屋的轴线总尺寸和相邻单元部分的尺寸、阳台的尺寸等进行测量并做好详细记录。然后与竣工图比对,看看实地检查房屋尺寸是否完全与竣工图所标一致,并对有差错的部位反复检查、推敲,确保房屋套型各尺寸无误。

三、做好房产要素收集工作

房产要素调查在房产测绘中也是很重要的,要做好房产要素调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工作。预界定时,房屋的坐落、栋号、建筑结构、用途、层次、单元号、户号等要素应参照建筑施工图上的文字注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登记表等收件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最终界定时,可将预界定成果资料与该栋竣工图及实地测量核对,在实地核对房屋各尺寸是否与竣工图上一致的基础上,还要查对房屋的坐落、栋号、建筑结构、用途、层次、单元号、户号的编写等要素是否符合《房产测量规范》,是否符合产权登记发证要求,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若不一致,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联系单或书面说明。若与实地现状不符,应要求委托单位进行整改,直到符合房产测绘及产权登记发证要求。

四、做好房产的面积计算工作

当前面的工作都做好后,就到了我们房产测绘的核心部分,也是我们质量控制最为关键的环节(即保证面积计算的正确、共用面积分摊的合理)。计算房价、交纳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房产证都是以房产最终界定面积为准,房产面积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每个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保证房产面积的正确性、共用部分分摊的合理性。

目前房产测绘软件较多,有些软件开发的还不够成熟,且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可能造成在计算面积时,对某个户室也会出现面积计算错误的问题,将直接导致后序工作(分摊计算、总面积计算以及面积汇总等)的连贯错误。在此我也要强调下业务水平,应尽可能提高个人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的各层面积及总面积计算无误后,再确定公用面积的分摊计算。公用面积部位及其分摊原则的确定,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地区的有关《实施细则》来判断确定,对及个别的公用部位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未提及或不明确的,要组织相关人员(如测绘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委托单位人员等)进行图纸会审后再定案。公用面积分摊完成后,要认真核查分摊前后面积是否一致,确保分摊过程无误。

房产测绘工作看似是一项简单的、无太高技术含量的测绘工作,但其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在房产管理、城市规划中的作用也较为突出,其成果质量的好坏与大家都息息相关。在房产测绘行业中,如何控制好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是各房产测绘单位及管理部门的永恒主题。

在测绘作业过程中,认真、踏实、务实才是做好房产测绘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做好房产的面积认定、房产的数据测量、房产要素收集、房产的面积计算,这四个环节是控制好房产面积测绘成果质量的关键所在。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3篇

一、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自上而下的管控式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需要。社会公共安全的实现需要立足于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以为其提供多元化服务为基础,通过多机构与社会多方协同治理。“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公共安全供给模式,应是政府主导下的、以民主恳谈和多元协商为基础的全社会公共安全协同的实现。”[1]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协同治理,是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有利于满足流动人口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安全需求。流动人口的主体为农民工群体,从总体上说,这类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是这类群体文化程度与劳动技能相对偏低、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也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困难;二是由于是外来人口,户籍制度的障碍使其常常被城市社会福利体系排斥,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享受城市资源与服务有限;三是由于生活习惯、生存境遇等的差异,这类群体的城市融入程度低,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差,与本地居民的相处存在种种障碍,甚至会引发矛盾。因此,这类群体在城市中自我保护的社会资源匮乏,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不足,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与秩序安全等方面获得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需求和愿望更加强烈。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赋予流动人口“新市民”身份,有利于第一时间了解其安全需求,提供安全服务,以防止其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中被边缘化。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有利于区域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由于流动人口群体生存状态的上述特点会使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其行为失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然而,这种情势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简单将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直接挂勾,认为流动人口群体对城市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

“越轨和犯罪并不是越轨者和犯罪者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和社会的反应(包括社会控制的努力)紧密相联的。因此,对于同样的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同样的聚集状态,不同的社会关系模式和不同的社会政策供给,都会对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2]与本地常住居民相比,流动人口犯罪率相对较高,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这类群体无序涌入城市及聚居状态、社会管理不到位和各类社会保障供给不足等引起的。如果从政府治理的角度上,以“市民化”管理为契机,立足于这类群体的经济与生活、社会融入度、居住状态、社会地位等的改善,实现社会政策变迁和管理创新,将有助于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和良性发展。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有利于提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效能。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常常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障碍,增加了流动人口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难度,主要表现在:首先,从江苏省公安信息网的警情信息的分析,近几年来,在江苏流动人口被杀、被伤害致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这类群体往往居住地与工作地不稳定,流动性大,大大增加了被侵害的可能性。其次,流动人口进行流动作案的比例相对较高,相对而言,这类刑事与治安案件侦查难度大,破案所需的资源多、成本高。最后,流动人口聚居地区的社会治安环境复杂,影响社会秩序与稳定的因素较多,分散居住的人员信息采集、走访、法制宣传教育等较为困难。这些都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难度。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通过成立专门机构为“新市民”提供安全、劳动就业、计生、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多领域服务,将有利于其在本地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二、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张家港的实践模式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是指建立由多个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通过各种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完善,调动社会多方力量为流动人口提供专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的逐步实现。由于需要以相关城市财政与资源投入、协调城市本地人口与流动人口的关系等基本条件与基础性工作为前提,基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现实国情分析,这一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应采用渐进模式,从小城镇试行做起,不断完善,并逐步推广扩大,通过制度环境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公众的自由迁徙和安居乐业。张家港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2年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成立后,以“亲情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市民化待遇”为宗旨,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级组织、单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实现公共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会公共安全供给方面的协作。2012年,首推新市民积分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思路,通过政策与制度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新市民服务工作。主要内容为:通过科学设定计分标准,突出加大新市民个人素质、获得表彰奖励、为张家港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分值权重,新市民在按规定量化评分后的积分达到市当年规定分值并符合条件的,可享有入户、政策内生育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读书待遇。这一管理机制为张家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由协作向协同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目前,新市民事务中心,除了户口准入、居住证办理等日常业务外,还在以下四个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成为“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的制度基础。

构建新市民救助体系。从2009年起,全市设立“特困新市民救助基金”,总额为50万元,规定:在张家港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或持有效期内的暂住证1年以上,因病灾等意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新市民,经申报同意,可得到和本市居民临时救助标准一致的救助;同样对在该市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或持有效期内的暂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学校的新市民独生子女家庭,设立计划生育救助专项资金。

新市民社会组织制度建设。2010年5月,成立全省首家新市民共进协会,全市各村(社区)陆续成立分会,使新市民享有更广泛的教育管理自,协会已成为上下联系的新纽带、维护平安的新典范、服务新市民的新载体。2012年,张家港在5000人以上新市民工作、生活的村(社区)全部成立分会,目前已成立分会39个,会员5435名。协会在技能培训、困难救助、权益保障为新市民提供了组织保障。

促进新市民素质提升。以新市民事务中心为依托,通过常态化的文体活动和宣传教育为新市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台。如通过知识竞赛、送法下乡、专题教育等形式,提高新市民法制素质;举办“春风行动”、技能培训和操作大赛等,提高新市民生存发展能力;举办各类文艺晚会、体育运动会,实施“文明绿卡”工程,提高新市民文明素质等。

推进新市民积分制规范化管理。2012年,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同时公布积分管理计分表和积分管理工作流程,为新市民提供了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在申请镇(区)内排名的机会。每年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布入户、入学,医保指标,排名在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规定享受入户、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子女入公办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待遇。

三、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组织构架

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组织基础。张家港新市民事务中心目前下设综合秘书科、业务指导科、法制宣传科、人事科、网络信息科、入户申办科、入医申办科、入学申办科八个科室。全市八镇一区都建立了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并建立了241个新市民工作站,组建了由823名专职协管员和4000多名兼职信息员组成的流动人口服务工作队伍。以新市民服务中心为核心,形成了两个层面的公共安全服务管理体系。一是不同公共部门的协作体系。以新市民事务中心为平台,加强与综治、公安、计生、司法、劳动社保、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构筑服务导向的社会公共安全网络。二是以新市民事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公安机关与房东、非营利性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第三方主体的协作,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创造社会公共安全协同环境。张家港新市民事务中心在江苏率先成立了“新市民共进协会、住房出租管理协会”两个自治组织,构建“政会互融”新模式。张家港所创立的流动人口协同治理体系的组织构架如下图:

这种组织构架的作用在于,一是实现了对流动人口的“大部制”服务管理。将与流动人口相关的政府职能进行整合,体现了对流动人口的尊重与对流动人口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多部门协作为流动人口解决实际难题,切实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升政府绩效与社会管理效能,提升流动人口对该城市的认同度与归属感。二是促进了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广泛社会动员。特别是在最基层社区层面,对流动人口工作管理的专门化有利于社区对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关注,通过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和户口管理员的走访,有利于出租屋房东、志愿者、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关注、理解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四、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

运行维度与社会效应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目标是,通过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同治理提高流动人口同城化率,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同城化程度,并作为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促进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其运行主要由信息平台、社区平台、组织文化平台作为支撑,相辅相成,成为流动人口“市民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运行维度:

通过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全面采集和智能化管理,提升流动人口管理的服务水平。实施流动人口信息高标准社会化采集工程,实现信息资源化、资源数据化和分析智能化。通过研发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如出租户、16周岁以下人员、社会关系人、同户籍同姓名出生日期人员等,通过智能模块实现信息实时比对与研判。通过扩展社会化采集点和信息移动采集研发,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便捷、全面和高效服务。在此基础上,加强新市民信息与公安机关协同网络建设,实现新市民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与集中化。在新市民积分管理中,新市民信息更与计生、税务、劳动社保、卫生防疫等多部门信息协同,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有利于为新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一维度的良性运行有利于全面了解流动人口信息,实时而准确地了解流动人口的状况和需求,社会公共安全供给和社会管理服务提供中有的放矢,提升服务品质。

通过以社区警务为核心的社区服务向流动人口群体倾斜,推进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与安全感。在社区范围内,按照地域面积、新市民数量、治安情况等基本要素,推行网络式管理,在“网格”内推行社区民警与专职户管员组成的新市民服务管理队伍,通过“责任承包”方式具体负责各自网格内新市民的信息采集、居住证办理、社情民意收集、治安管理等工作。在社区范围内,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通过面对面沟通交流,加强针对新市民群体的法制与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切实解决这一群体面临的现实困难。以社区警务为核心,带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各类社区服务对流动人口的倾斜,提升流动人口对本社区的归属感。通过对流动人口群体高覆盖率的服务,使其与本地居民、地方公共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深入交流,增加了他们的归属感与社区融入,使其安全感得到显著提升。

加大对流动人口组织与文化建设方面的扶持力度,提升其在治安管理、司法救济、矛盾调处等方面的作用发挥。长期以来,流动人口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管理的角色,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的意义在于,使流动人口与社会管理第三方(即承担社会管理法定职责的公共部门和本区域流动人口个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及其成员、工商企业、志愿者等)成为流动人口服务主体,通过制度机制转变促进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激励其参与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主要通过协会形式形成流动人口相关社会组织,努力构建并积极培育其自身组织文化:新市民共进协会开展爱心助学帮扶、新市民子女特色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疾病预防、学习培训、维权慰问等,形成新市民自我发展及与公共部门交流的重要平台,有利于为更多新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住房出租管理协会则明确房东参与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主体责任,通过宣传、互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使其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社会治安的信息员,成为流动人口协同治理中重要的第三方力量。确立了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会化发展,进而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会多元合作共治。

参考文献:

[1]钱洁.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基于协同学的一种框架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2(9).

[2]刘能.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安全[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1).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4篇

作为中国仅有的两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成都在户籍改革上又前行一步。

此前,成都市已正式出台《关于全域成都统一城乡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下称《意见》)。

截至12月13日,《意见》所涉城乡房产管理局、人保局、公安局等八个部门的实施细则均已草拟完毕,上报成都市委。预计12月中旬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对外公布。

《意见》提出,到2012年,实现成都全域内城乡统一户籍。如果这一目标得以实现,意味着成都城乡居民可以实现自由迁徙,“农民”和“市民”界限不再,长期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权利不平等的现状也将被打破。

更引人注目的是,成都市委统筹委副主任秦代红在会上表示,农民可以带产权进城,就业、参加社保不以丧失土地为前提。

从政策本身来看,成都试图将现行户籍制度回归到登记制度,将居民应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与户籍脱钩,实现城乡居民的福利均等化。

自2003年以来,成都启动了城乡统筹的一系列试验,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探索,以使农民享有更多城市化带来的红利,从而缩小城乡差距。

但需面对的现实是,长达数十年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下,已造成的城乡鸿沟短期内难以填平,而成都是否能够承担足够的改革成本,亦为此次户籍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此外,成都户改仅覆盖本市户籍人口,尚未涉及中国城镇化中的最大难题――外来人口的福利均等化。

城乡户籍统一

成都早在七年前已展开了一系列户籍改革措施。2003年起,成都取消农民进城的指标限制,代以条件准入制;2006年,准入条件放宽至“租房入户”,即本市农民租住统一规划修建的房屋可转城市户籍。

2004年,成都市即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尝试城乡户籍的一元化管理,即居民不分城乡,户籍登记一律为“居民户口”。

但事实上,依附于户籍上的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差异并未消除。

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点,是通过户籍决定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分配关系。城镇人口通过户籍,获得非农就业的机会以及一系列的城市福利和公共服务;而农村人口通过户籍,获得集体分配的农业用地和宅基地。

成都市委统筹委副主任秦代红分析,目前,户籍问题造成的城乡权利和福利差异主要表现在:进城农民工难以享受就业援助扶持政策;社会保险政策虽已惠及农村但标准较低;农村住房困难对象尚未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城乡居民“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城乡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还存在不均衡等。

因此,七年来成都入城政策虽一再放宽,实际在城市落户农村人口并不多。

2003年至2010年,户籍迁入成都城镇的农村人口仅有34.6万余人,不足成都市农业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因土地被征用由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34.07万余人;通过购房入户、投靠入户、大专以上学历入户、投资入户等方式向城镇迁移的仅为5100余人;而农民租房入户者仅200多人。

此次成都市公布的《意见》全文共12条,其中有八条都围绕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统一,涉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障性住房、“三无”人员供养、低保标准、独生子女补贴、义务教育、中职学生资助、退役士兵安置补偿等,基本涵盖了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方面。

产权和先行

此次成都户改明确提出,让农民“带着产权”进城。也就是说,农民不进城同样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福利,同时无论农民将户籍落在何处,其本身的土地及收益、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红的权利都继续保留。

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城乡之间劳动力及土地等各种要素无法流动,使得城乡的发展差距日益扩大,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差距也在加大。成都从2008年启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试图逐步剥离户籍与社会福利的依附关系。

2003年,在借鉴上海、江苏等东部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成都市提出了以“三个集中”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思路,即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农村居住区集中。

成都在推进“三个集中”的过程中发现,工业、农业与农民居住位置的改变,将牵动已有利益补偿及未来的利益分配。为此,自2008年起,在保障耕地资源的前提下,成都逐步确立农村土地和房屋合法转让权,即展开土地确权、设立耕地保护基金,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的思路是:确权使农民的土地等权益得以固定。产权流转使土地不再只是一种无法变现的福利,而转化为农民可以带走的财产。农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落户时,不再涉及土地的重新分配,这也将为未来农民在城乡之间自由迁徙奠定基础。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立,进一步使土地等生产要素得以在城乡之间流转,使城镇居民进入农村也成为可能。

截至2009年底,成都市户籍人口为1139.6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10余万人,此次户籍改革覆盖人口巨大。但秦代红表示,成都户改的成本并不会是一笔天文数字,“改革已进行了七年,成都的城乡差距并不算大。”

对此,成都市副市长孙平表示,户改涉及的各项公共服务投入中,农村保障性住房和城乡统一低保两项因涉及标准重新制订,目前尚未有准确计算,预计保障性住房会占大头。此外,三年内,成都市财政将为户改投入8亿元,其中,计划生育奖金一项,三年共计投入7000万元,义务教育投入为3亿元。

成都大学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建瓴认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推进给成都发展带来了大笔资金,“政府应不缺钱”。

2006年,成都启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挂钩指标的置换价格从最初的每亩7万元,逐步上升至每亩15万元,最高的甚至达每亩30万元。

包括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内,成都从2003年开始的土地制度改革,实现了更高的土地级差收益,因而使“以城补乡”的资金量得以扩大。据成都市公布的数据,2009年,成都市县两级财政对“三农”投入192亿元,较2002年增长26倍,近六年来累计投入595亿元。

其中,2004年开始,成都市投入14.5亿元,新建410所标准化农村小学,投入7.6亿元,完成乡镇公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建设。2007年开始,投入11.3亿元,进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此外,2009年,成都通过发放“耕保基金”,建立起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仅这一项,政府每年将投入28亿元。此外,已实现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亦获得政府大额投入。

此次户籍改革出台,则需要政府投入的项目将继续增加,其中包括,城乡统一的失业救助、独生子女奖励、最低生活保障等。

缩小社保差距

相较于其他地方,成都较早进行了制度安排,以缩小城乡在社会保险层面的差距。

2004年3月,成都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2004年以后新征地农民,按照每人5万元标准提供社保补贴;对2004年以前的已征地农民也纳入城镇养老医疗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追溯解决33万名农转非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财政人均补贴1.5万元。从2005年开始,成都市农转非居民的养老待遇已基本与城镇参保人员持平,并实现同步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为10%。

从2008年开始,未征地农民也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并将养老保险与耕地保护挂钩,发放“耕保基金”,强制性地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接着,成都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向农村倾斜。在60岁及60岁以上老人一次性缴纳金额上,城乡一致,分为五档;在16岁至59岁居民一年缴纳金额上,城市居民分为两档,农民除了与市民相同的两档外,另外设立了三档金额较低的标准。对于农村,政府补贴占到养老金缴纳总额的六分之一。

而在医疗保险领域,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属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等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其中,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和封顶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筹资标准也得到统一。按照2010年的标准,个人缴费为40元,政府补贴180元。同时,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办法。截至2009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106.83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97%。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失业人员的登记和失业救助,过去通常只针对城镇居民,农村少有“失业”一说。但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结束,新增人口原则上无法再获得土地,一部分新增农业人口、失地农民可能成为新的失业群体。

因此,《意见》明确,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处于无业状态的成都居民,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住房保障挑战

如果农村产权市场逐步得到确立,以及土地确权基本完成,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市场主体的确立和强化,政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渠道必将受压缩。在这种情况下,成都是否有足够的财力继续推进城乡一体化,是一个悬念。

另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就面临挑战。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对于城乡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成都市委统筹委社会处处长刘礼解释,保障性住房以区级财政负担为主,因此《意见》规定,各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方案,分区域加以统一。

此前,成都市通过宅基地确权和集中居住,一次性解决了参与农户的住房问题。但成都大学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建瓴分析,新兴的住房困难户可能会在几年之后随着新增人口而产生,和城市相同的住房保障问题将会逐步凸显。

目前,成都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为主,并已部分向农民开放。

2008年,成都市房管局出台文件,规定在城镇具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本市进城务工者,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但据成都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人士介绍,政策实施两年来,申请的农民工仅20余人,其中申购成功的仅有一人。对此,这位人士称,政策对农民并未另设门槛,大部分进城农民以打工赚钱为第一要务,在城内购房安家的意愿并不强烈,导致申请人数很少。

另外,成都公租房的申请范围也已扩大至农民工,但这部分人群公租房的建设并不由政府承担,而是“鼓励园区、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之相对,成都城镇居民的公租房则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按需建设,应保尽保”。

2010年7月,成都房管局了2010年-2012年保障房建设规划。根据规划,成都2011年至2012年,计划新开工保障房11740套。

在规划两个月后,房管局方得知户籍改革消息。至于此次户籍改革之后,公租房建设主体、建设计划会否重新调整,上述房管局人士表示尚未确定,按照《意见》要求,该局应在一个月内给出具体实施细则。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历来仅限于城镇,且本身并不完善,农村住房保障理论、主体、属性都模糊不清。对此,专家给出的解决方案为新建公租房。根据专家组向成都市提出的建议,对成都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民,现有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公租房可以将其纳入。至于农村新增住房困难户,专家建议,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筹资修建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

有数据显示,自2005年起,成都本市农民工人数逐年上升,年均增速10%左右,到2009年,这一数字已达到156万人,约可换算为64万户。如按每户居住50平方米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采购价每平方米3200元为基准价格,若将这些农民工全部保障起来,所需公租房建设资金将达1024亿元。即使是在十年内逐步解决,考虑到年均10%的人数增长,每年的投资总额也达204.8亿元,这对于成都是一笔沉重的财政负担。2009年,成都市筹集政策性保障住房资金为6.8亿余元。

对此,专家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公租房建设,从多元化渠道筹措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

据接近成都市委统筹委的人士介绍,城乡房产管理局制定的细则,再次强调了进城农民工亦可申请公租房,申请标准比此前并无太大变化。对农民新增住房困难户,细则做了模糊表述:“各地注意在集体土地上安排公租房”,至于具体建设标准、申请细则,未予明确。“真正的城乡住房保障一体化,现在肯定还做不到。”这位人士表示。

自由迁徙能实现吗?

成都市委统筹委副主任秦代红表示,此次户籍改革的亮点在于“双向流动”,不仅促进农村居民流向城市,也允许城市居民迁往农村,并最终实现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成都此次户籍改革,是否真能带来成都市内居民自由迁徙?

虽然成都近几年来,已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但因为农村支付能力有限,保障额度依旧不高。比如,新津县袁山社区共有168位60岁以上老人,除两人外,皆选择最低档次养老保险。土地承担社会保障的功能依然存在,也在个人选择上造成“户籍地落在农村比落在城市更有吸引力”的局面。

成都户改政策虽也允许城市居民迁往农村,但他们无法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位村支书直言:“(城市居民)按照政策可以进来,但集体分红等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不可能分出去。”

此外,《意见》对义务教育问题做出的表述为:“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平就学,加快推进统一区(市)县内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虽然根据成都现有政策,成都籍农民工子女和非成都籍农民工子女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后,皆可在成都市享受免费义务教育。但由于“赞助费”等门槛限制,为数众多的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公办学校,只能就读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成都市教育局相关人士承认,现有公立小学数量无法完全容纳农民工子女。针对此次成都市打破城乡户籍局限之后,有关义务教育政策的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如何“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有成都市政府人士坦言,这是改革一个难点,只能逐步推进。

此外,成都户改对非成都户籍的外来人口,未做制度安排。《意见》提及:“凡按照相关政策迁入落户的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而打破地域限制,被公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最难、也最关键的内容。

近年来,在接受外来人口落户上,各地均有小幅探索,例如广东的“外来人口积分落户政策”,但被认为影响有限。受财政收支结构所限,成都市同样无法接受以本地财政贴补外来人口,打破其入户限制。

对此,秦代红表示,“这不是成都一个城市能做的事情,需要更高层的协调。”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5篇

针对此问题,本文对广州市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对8位校长进行访谈。结合调查所得的数据与访谈结果,分析当前广州市流动儿童小升初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探析,以期对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有效执行有所启迪,从而更好地解决流动儿童小学升初中的难题。

一、当前广州市流动儿童小升初的现状分析

(一)大部分流动儿童以及家长都希望在广州本地升读初中

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完成小学义务教育之后,往往面临着在本地就读初中,或者回家乡就读初中,甚至直接辍学的艰难选择。根据调查问卷所得数据发现,基于对教育质量、环境适应、与同学和父母的关系等因素的考虑,50.93%的学生更希望在广州的学校升读初中。而在家长方面,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77%,只有19.23%的家长希望其子女在家乡就读初中。这说明大部分流动儿童及其家长都希望在广州当地升读初中。

(二)大部分流动儿童难以升读广州本地公办初中

以下为学生为基于家长和学生层面,是否回老家读初中的结果:

在我们所采访的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中,有6所学校反映其学生小学毕业后有20%~30%是回家乡读初中,其中这个比例最高的时候可达70%~80%;而留下来的大部分都是在广州本地民办初中读书,能够在本地公办初中读书的不超过10%,只有1所学校是因为与广州的1所公办实验学校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才能够使该校40%多的学生考上该公办学校。此外,学校还反映到学生的流动率比较大,其中流动率最大的是在六年级下学期,不少学生因为不能升读广州的初中而提前回家乡,适应当地的教育环境。由此可见,目前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存在小学升初中受教育不连续性的问题。

(三)回到家乡就读影响流动儿童的个体发展

除了受到能否在广州本地升读初中的困扰,大部分家长与学生还担忧回到家乡升读初中会对流动儿童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大部分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基于广州优质的教学质量、家庭温暖和朋友关系等因素的考虑都希望能够继续留在广州就读本地中学。但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大部分流动儿童却难以升读本地的公办中学,有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需要回家乡就读初中。且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有高达三成的流动儿童对自身的毕业去向尚不明确,由此可知,当前流动儿童作为外来者的身份在教育方面与本地孩子的不同待遇让他们对自己的升学感到了迷茫。正视和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小升初不连续性问题,不仅关系到流动儿童文化素质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流动儿童健全人格的培养及其健康心理的发展。这不仅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坚持,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未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二、小学升初中受教育不连续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城乡权利不平等

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与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挂钩,这就造成了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本地户籍的人口与非本地户籍的人口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尤其是在教育方面。在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就学体制中,按照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整体教育规划的前提,户籍成为了区分不同区域儿童就学权利的基本条件。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实施细则》及至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保障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了居住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

如若按上述所说,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已经明确了居住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也有法可循,应该能够得到解决。但事实上,调查结果显示,依然有42.3%的家长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流动儿童难以继续在广州升读初中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广州市针对流动儿童升学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而言,有44.84%家长认为手续繁琐,这在家长选择让孩子入读广州的公立学校方面造成一定阻碍。

目前,广东省出台的针对流动儿童相关政策仍然摆脱不了户籍方面的束缚。以广东省于2010年6月23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例,其中关于学历及职称方面的要求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还是相对较高的。就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教育政策而言,在一定意义上,积分入户政策只解决了高素质高收入的外来务工群体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对于那些同样为城市做贡献但收入低且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来说,其子女教育问题被悬置了。这种户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歧视低收入群体的性质。从教育公平理论来看,每个社会成员都应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遇,享有同等质量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并接受同等的教育对待,享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而目前这种户籍制度所潜在具有的不公正性是导致流动儿童受教育不连续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阻碍了“两为主”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国家通过“分权”和“让利”的方式,将原集中于中央(或国家)的权利向地方政府层层下放,将原高度集中于国家的财政收入部分权力让渡给地方政府。这种做法会赋予地方各级政府更多实质性权力。但同样的,随着权力而来的同时,各级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在提高,成为了具有明确利益而又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其施政有时便不可避免地与中央的目的有所偏差。因此,在执行中央的决策上,它会比过去更多考虑本地区的各种利益诉求,通过种种制度性的寻租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有效实现。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两为主”的方针,即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表明中央明确将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责任转移到了流入地政府身上。但是,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看,“两为主”政策并不能很好地协调流入地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流出地政府三方面的利益。而这场“利益争夺战”的核心便是教育经费问题。

目前,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义务教育的经费支持是以户籍人口为统计口径的拨款方式,即仅统计拥有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这样,当流动儿童脱离了户籍所在地后,一方面,客观上减轻了流出地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其父母就业所在的流入地政府的义务教育也并不能得到中央相应的财力支援。这种教育统计及拨款方式使流动儿童成为了义务教育的一个灰色地带5。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出台“两为主”政策,给流入地政府提出教育要求,要其为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买单”,实质上就是“为提高自身合法性而下卸教育事权的行为”,这样毫无疑问会加重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目前大多数流动儿童就学于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无论是师资配置还是教学环境都未能符合办学要求。流入地政府为了能够给流动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整理,这就意味着流入地政府又多了一项庞大的财政支出。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6篇

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历来被视作高考改革中的“硬骨头”。随着教育部要求的原则限期将近,公众对各地就地高考政策的关注热度也持续升温。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东、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重庆、河北、湖南等各省市明确出台就地高考具体标准,均通过设定“门槛”的方式对考生学籍、在该省市就读时间或父母社保证明等条件有所限制。

至此,我国各个省市已经出现“率先破冰”、“缓冲落地”、“分步实施”三种模式。

率先破冰——

冀、皖等省市今年开始实施

黑龙江、安徽、河北、重庆、湖南等省市推出的具体政策以“低门槛”为显著特点,这缘于这些省份大多为人口流出大省或考试大省,政策推行压力较轻。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这些省市的异地高考都是2013年起开始实施。

黑龙江、安徽、河北、辽宁、重庆要求父母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但更强调孩子的学籍。不过,各省对学籍的要求并不一致,黑龙江、安徽两省要求具有该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连续就读3年以上;河北省则规定,须有河北省两年以上高中学籍。

湖南省的规定则强调实现外省籍生源全覆盖。外省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通过中考录取到流入地普通高中学习,或凭初中毕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进入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其父母居住证在湖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湖南省连续就读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

2013年开始实施异地高考的省市中,吉林等省强调家长必须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

2013年起,一些省市都开始安排随迁子女高考补报名,但辽宁省不能接受随迁子女艺术类考生报名。同时,辽宁省要求考生以签《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的形式,对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

在全国已公布方案的省份中,流动人口约2 200万人的浙江省,异地高考门槛比较低,只要求浙江学籍与连续3年高中在浙江省就读。

缓冲落地——

山东、江西、福建等明年起实施

对于本省生源较多,考生压力比较大的一些省份,如山东、江西、福建则选择了缓冲落地,在2014年开始实施。

山东省要求须读完高中且有学籍。该省规定,非户籍考生要在山东省参加高考,总的原则是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且拥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籍。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住所、保险年限等条件则由各市制定。

福建省则要求有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凡在福建省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都可在福建省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江西省的要求要低一些,要求高中读满一年且取得学籍即可。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江西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江西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

内蒙古则要求,截止至2014年4月1日,从区外迁入内蒙古的考生,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参与本专科院校录取: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本人取得内蒙古户籍满2年。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分步实施——

北上广过渡渐进

北京、上海、广东等被视作改革重镇的人口流入重要地区,却由于情况复杂而态度谨慎,其实施细则也因此更为外界关注。

与其他多数省份以“学籍、社保、固定住所”等为主的条件相比,北京、上海和广东的异地高考门槛明显要高一些。北京和广东的方案都强调过渡和渐进。

根据北京市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工作方案,201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2014年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高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大学本科的部分还没有计划放开。在广东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2014年开始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院,2016年可以报名参加高考。

而广东和上海的另一项政策,都是针对积分入户或者取得工作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子女。上海异地高考政策是,父母持有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孩子是上海学籍,就是符合户籍不在上海,但可在上海参加高考的条件的。上海的工作居住证分为三类,人才引进类是其中的A类。日前开始征集意见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已初步明确上海处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的基本思路,允许持有上海居住证A证的来沪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地高考。但由于居住证方案尚未定稿、积分制细则有待公布,“就地高考”缺少操作基础,真正试行的时间表,至少要在2014年以后。

专家观点

现实的理性选择

张枫逸(媒体评论员)

此前,北京教育考试院明年高考报名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规定,就等于提前宣告非京籍考生暂不能参加北京高考。事实上,许多教育专家曾纷纷建议,北上广等异地高考压力大的地区,可先放开高职教育的户籍限制。一方面,这类学校面临比较严重的生源危机,竞争不那么激烈,有利于通过试点摸索和积累经验;同时,对于高职、中职学校来说,也能够以此为契机改革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虽然这个分步走方案会让许多翘首以盼的家长感到失望,但必须看到,不同地域教育承载压力不同,改革自然不可能齐头并进。安徽等人口输出省份,外来人口和压力较小,一步到位放开异地高考也不会带来太大冲击。而北京教育承载力已经接近饱和,加之以往投入是按照户籍学生配置,而非按照激增的外来人口需求。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幼儿园严重不足、小学入学高峰等问题难免加重,初高中阶段连带效应也将出现。无论异地高考还是基础教育,都事关公众权益和教育公平,我们不能以维护一种公平的名义去破坏另一种公平。再者,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搞不好,即使开放了异地高考,随迁子女的教育福利也将受到牵累。

因此,对于北上广等地区来说,异地高考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部开放,分步走是现实的理性选择。毕竟,异地高考的分步走不会自然而然地到位,其间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比如,从微观来看,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资源供给能力;与国家主管部委协调,增加高校招生计划。从宏观来说,开放异地高考可能带来的务工人员和随迁子女快速增加,也需要住房、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大的政策环境支持。

关键是高考改革

熊丙奇(教育学者)

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思路——“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打破现行的分省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如果能实行高考制度改革,根本就无需各地再出台异地高考方案。

首先,全国重点大学实行基于统一测试的完全自主招生。目前,我国已有80所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其中存在三大联考,这三大联考都是全国性质的统考,考生在任何省市都可报名参加,如果将自主招生与高考集中录取脱钩,参加联考的学生,以联考成绩申请自主招生,获得学校自主招生资格,不再要求参加统一高考、集中录取,这不就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异地高考了吗?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7篇

精准扶贫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一: 

按照省委、省政府精准脱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我县年全面脱贫的要求,月日第次县委常委会明确决定:把扶贫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县中心工作,作为总抓手来推动其它各项工作。围绕实施扶贫攻坚战略,从月日以后全县扶贫攻坚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成立了扶贫攻坚工作机构和工作专班。成立了团风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立团风县扶贫攻坚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县长等兼任副主任。下设产业扶贫、搬迁扶贫、政策兜底扶贫、社会扶贫四个工作专班和综合协调、宣传报道、业务指导、督查组、考核组五个工作组,同时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扶贫攻坚指挥部,成立扶贫攻坚工作机构和工作专班,设立乡镇扶贫办,工作人员增加到3名,专职专干。

二是制订了全县扶贫攻坚计划。围绕年全面脱贫摘帽的奋斗目标,科学制订全县三年脱贫工作规划,细化路线图,明确时间表,县里脱贫规划为1347工程,即横下一条心、利用3年时间、通过四个一批方法,完成7万人脱贫。计划年脱贫10个贫困村、28174名贫困人口,年脱贫33个贫困村、21234名贫困人口,年脱贫29个贫困村、21243名贫困人口。现已将贫困村脱贫计划落实到村,贫困户脱贫计划已下达到乡镇村,村级正在落实到贫困户。

三是进行了扶贫工作现场推进和督办。月日,县委书记在镇主持召开了全县精准扶贫现场推进会,会议参观了精准扶贫工作现场,传达了全市精准扶贫现场会精神,各乡镇党委书记分别就各自的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了表态发言。会后,各乡镇分别召开了县直机关、各村支部书记、县驻村第一书记、县驻村工作队队长、联络组长参加的精准扶贫动员大会,围绕四个一批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时间节点进行了具体安排。月日,攻坚办再次组织5个督查组对全县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督办。

四是召开了县委县政府高规格会议。月日和月日分别召开2次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精准扶贫相关工作。月日召开了县委届次(扩大)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会上县委县政府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了脱贫攻坚任务军令状,县扶贫攻坚办公室与扶贫工作队签订了驻村帮扶责任书。这次会议从思想上进行了誓师动员,从工作上进行了督促落实,引导和推动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强化责任和担当,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扶贫攻坚上,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开展精准扶贫上,把干部精力集中到帮助群众脱贫上。

五是拟定了相关政策支撑文件。除了出台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之外,拟定了《关于推进产业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团风县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团风县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工作方案》、《团风县精准扶贫时间表和路线图》等相关政策文件,还有几个文件正在积极拟办修订之中,准备近期出台。

六是创办了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县扶贫办与县农商行联合创办扶贫小额信贷试点,通过市场手段运作扶贫开发,利用有限的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拉动社会资金,解决贫困户借款难的问题,创新了市场主体帮带贫困户利益联接机制。月日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创新工作现场会在我县召开,肯定了我县扶贫小额信贷12345扶贫模式(即搭建一个信贷平台,突出贫困人口和市场主体两个主体, 严格评级授信、项目推荐、贷款发放三个步骤,确保指标落实、项目直扶、帮扶带动、验收考核四个到户, 打造瞄准特困群体、落实特惠政策、形成扶贫合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壮大特色产业等五项特色)。目前这项媒体宣传的金融扶贫团风样板工程,已向282户发放贷款3220万元,落实帮扶贫困户315户、1812人。

七是开展了扶贫攻坚的密集调研。县四大家领导分别带队到各自的扶贫联系点开展精准扶贫调研,通过走访座谈、解剖典型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脱贫的愿望和想法,总结探索精准扶贫新模式,进一步摸清贫困底数、理清扶贫思路、完善脱贫举措。同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县卫计局、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分别对因病致贫人口、农村低保(五保)人口、扶贫移民搬迁对象等进行专题调研,为制定完善精准扶贫规划和政策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同时认真准备接待,圆满完成了省市各级领导对我县精准扶贫工作的调研任务,其中省委领导傅德辉常委对我县精准扶贫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存在问题。

前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相比,有的乡镇和部门领导认识高、动作快、效果好,有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工作专班和牵头单位没有进入工作状态,没有尽到工作职责和牵头之责,导致工作被动滞后。二是工作推进速度不快。相比兄弟县来说,我们工作总体推进速度稍缓,没有掀起扶贫攻坚的态势,没有真正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三是工作成效不明显。相比上级领导的要求和贫困群众的需求,工作成效不很明显,工作特色不突出。

精准扶贫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二: 

根据市政协工作安排,由紫阳县政协经科委牵头,对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属于秦巴连片扶贫开发区,是592个国定贫困县之一。全县现有贫困村158个,占全县总村数的75.3%;现有贫困人口11.45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2.7%。新一轮扶贫攻坚工作启动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狠抓精准对接、精准施策、精准帮扶,通过机制创新全力破解扶贫攻坚难题,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深入摸底调查,逐一建档立卡。根据中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有关要求,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和选准对象、找准原因、定准类别的要求,逐村逐户开展贫困状况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贫困村、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并建档立卡,为实现精准扶贫工作奠定基础。县上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扶贫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扶贫建档立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扶贫信息监测中心。在贫困户识别过程中,我县探索推行的户申请、组评议、村审查、镇审核、县审定和实地核实、到村到户,严格程序、群众评议,公平公正、三榜公示的工作方法,得到了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目前,我县已全面完成158个贫困村、11.45万贫困对象识别和信息录入工作,为精准监测、精准施策、精准脱贫奠定了基础。

(二)抓实精准对接,强化项目支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项目整合工作,捆绑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精准扶贫。我县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原则和乡镇申报、部门踏核、县上研定的要求,由县扶贫局牵头汇总整理各镇贫困村急需实施的项目,分类反馈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初步确定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和投资额度,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局、扶贫局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有效提高了项目资金使用的精准度。截止目前,全县共整合县发改、国土、住建、交通、教育、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电力、通讯等部门资金1.79亿元,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联系分管领导分别任副组长的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从2014年起,每年完成贫困人口脱贫1.5万人以上的目标任务。相继印发了《紫阳县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紫阳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紫阳县选派干部进驻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紫阳县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紫阳县各镇、部门扶贫开发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系列制度措施,指导规范全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

(四)夯实综合措施,实施重点突破。一是完善规划体系。为确保实现每年1.5万人以上贫困户脱贫目标,按照五结合、四到位的要求(坚持扶贫开发与城乡一体化相结合,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整村推进与到村到户相结合,产业扶贫、移民搬迁与教育扶贫相结合,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增收项目到村到户,扶贫资金到村到户,帮扶措施到村到户,帮扶责任到干部人头),以解决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瓶颈问题为突破口,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城镇一体化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县、镇、村扶贫规划体系,确保扶贫规划与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协调统一。同时,以户为基础、项目为支撑、移民搬迁安置为核心、产业发展和就业增收为重点,为贫困户逐一制定符合村情户情实际的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切实做到一村一策、一户一法。二是加快贫困户搬迁。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重点解决危居贫困户搬迁工作的通知》,明确在三年扶贫期间,必须彻底完成71个贫困村的危困户搬迁任务。为切实解决贫困户搬迁资金难的问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农商银行积极合作,开展了危居贫困户搬迁贷款工作,建立金融扶贫产业贷款风险基金,扩大金融扶持产业信贷规模,确保2016年底前所有危居贫困户一户不少的搬入新居。三是推动产业发展。突出富硒特色产业开发,重点抓好茶芋药果菜(茶叶、魔芋、中药材、特色林果、富硒蔬菜)和猪牛羊鸡鱼(黑猪、黄牛、白山羊、乌骨鸡、富硒鱼)五大特色养殖业,并将特色产业与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相结合,延伸特色产业链,依托特色种养业,积极发展农村小型加工业,大力发展旅游、电商、劳务等三产服务,做到村村有产业、户户有项目、产品有销路、增收有门路。四是强化劳务输出。采取订单式、定向式的方法,扎实开展修脚足浴、电子商务、民歌茶艺、特色烹饪和建筑劳务五大培训工程。

(五)干部驻村帮扶,充实扶贫力量。我县结合联系服务群众五个一工作法,按照省、市、县派驻工作队不重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联村、部门包村、工作队驻村和干部包户工作机制,落实了71个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目前,71个驻村工作队410名干部全部进驻各贫困村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实行定点、定人、定时、定责帮扶,做到一人驻村、单位全员帮扶,确保了每个贫困村都有帮扶单位,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二、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还存在着四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合力未形成。一些部门和干部潜意识认为扶持到户很难出成绩。导致有的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没有把心思用在扶贫工作上,开展精准扶贫工作近一年时间,到底扶谁,怎样扶尚未完全搞清楚。一些镇政府未将精准扶贫工作列入本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为精准扶贫工作,县上派的有工作队,自然由工作队负责,政府只催催进度,过问过问就行了,考核追责首先是追工作队的责。村干部只热衷于争取和实施覆盖面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到户产业项目不热心,感到落实、实施难度大,不愿投入精力抓落实。扶贫工作队则认为,工作队是到镇入村协助当地政府、村两委开展扶贫工作,希望得到镇村两级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目前的现状觉得工作无动力、无信心,感到彷徨和无奈。合力攻坚的氛围未形成。

(二)贫困户主观脱贫意识差,发展意识不强。一是多数贫困人口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思维观念还停留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没有发展动力,安于现状。国家诸多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兑现,社会各界捐资捐物,使部分贫困户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思想。在入户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少数贫困户,当问及打算发展啥产业、如何发展拔穷根时,则不假思索的说:我现在是三无,无钱、无劳力、无技术,啥都搞不成,你们既是来扶贫的,请你们给我安排低保。二是就业观念严重落后。相当部分的贫困户处在小钱不愿赚,大钱赚不来的状态。以全县开展的修脚师培训为例,一些贫困户子女不参与,认为这项工作不体面、名声不好、不愿干。其择业标准与自身素质能力极不相符。

(三)资金投入滞后,到户产业实施难。一是投入精准扶贫资金总量小。从2014年精准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看,贫困村面上基础设施项目部分得到了落实实施,而到户扶持项目除移民户享受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支持外,对贫困户产业扶持微乎其微。二是扶贫到户的扶持政策有待完善。目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政策、对产业规模的要求与贫困户的自身能力,生产水平不相匹配。一些扶贫资源投向了实施效果相对明显的大户身上,而大户与贫困户之间利益链接机制不健全,导致部分扶贫项目最终未能落实到贫困户。如现行的产业奖励扶持政策要求养羊50只以上、养鸡1000只以上,魔芋种植20亩以上等,这种标准无疑将贫困户排除在受扶持行列之外,难以获得产业发展扶持。三是精准扶贫项目落实严重滞后。截止5月中旬,贫困村项目计划、建设规模、扶持标准还未下达到镇村,时间过半,计划未下达,将会影响年度目标的实现。

(四)社会参与度不高,氛围不浓。一是一些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老板的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主动参与社会扶贫的意识,特别是对扶持贫困户发展经济,新建产业兴趣不浓,认为做这项公益活动时间跨度长,见效慢、成效难以短时间内显现。二是对社会扶贫的认识模糊,认为办公益就是社会扶贫的全部内容,忽视了支持农户发展,增加造血功能这一重内容。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确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益事业可以通过申报争取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解决,而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才是开展扶贫工作最大短板。这一短板并未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倾力支持。

三、几点建议

(一)要深化认识,增进共识,形成合力。一是开展对县、镇村干部精准扶贫工作的专题培训。首先培训要开宗明义,着重解决对精准扶贫工作内容和要求理解不透,无从下爪的问题。其次是通过培训增进共识。精准扶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工作队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它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精准扶贫工作目标任务才能实现,要从根本上杜绝各吹各号、各唱各调的问题发生。二是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考核机制是推动工作的方向标。建议要制定更具操作力,具体化的考核措施,实行考核积分制,增加扶贫减贫分值,考核不仅是对扶贫工作队工作的考核,同时,要纳入对各镇年度综合考评。三是要理顺精准扶贫工作组织、指导、管理体系。镇设立精准扶贫工作办公室,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对本镇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检查落实工作,避免县工作队与镇工作分离脱节问题。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直接发文到各镇精准扶贫工作办公室,避免向镇、队双向发文,互相推诿的问题,切实将镇、队、村、受扶个体统起来,形成合力。

(二)抓教育,转民风,增信心。一是要重视宣传动员工作。注重通过会议动员、入户引导、参观学习等形式宣传政策,发动群众,使脱贫致富,建设美好家园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增强自我求变,自我发展的志气和信心。二是要重视开化引导工作。抓项目到村到户不是扶贫工作唯一渠道,抓好开化引导,强化扶志措施也十分重要,因此,在广泛开展政策、法制、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前提下,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用本地的事,身边的人通过自身艰苦努力,创业致富的案例进行开化引导,同时,要完善对优抚对象的管理体制,探索组织引导优抚户,根据自身能力实施力所能及的产业项目,培育其自食其力的能力。三是要努力引导贫困户转变就业,择业观念。要避免一方面在就业上急功近利,那里门槛低,来钱快就去那,不考虑安全,不顾长远,有的打了小半辈子工,老了老了还没学到一技之长。另一方面择业就业,好高骛远,长期无法就业的问题长时间存在。

(三)加大资金投入,尽早落实项目,提高扶贫效果。

一是建立涉农资金整合统筹机制。当前,涉农资金多头下达,零打碎敲、平均用力、天女散花的现象仍然存在,尽管县政府在整合统筹涉农资金上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一些尝试和探索,但受限于体制性障碍,成效有限,急需从更高的层面,更深的层次,更广的范围加以解决。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农资金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归并力度,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做大扶贫资金总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建立金融扶贫引导机制。要出台激励措施,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村倾斜,加大对贫困户的信贷支持。

积分入户细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政策网络;异地高考;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崔华华,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丹,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陕西西安710129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3—0204—06

异地高考是近几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其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优与劣,是我国社会转型中能否打破伪城市化,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政策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政策分析工具,糅合了传统公共政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模式,扩展了政策分析的维度,强调政策制定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资源互赖程度对政策结果的影响。因此,本文立足于政策网络的视角,分析异地高考所面临的利益调整和矛盾冲突。探究归因并研究对策,以期消除政策网络困境,促进异地高考政策的科学制定和顺畅执行。

一、政策网络理论概述

(一)政策网络理论定义

政策网络理论是社会组织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将网络理论引入公共政策领域。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政策环境和多层次的相关利益主体的一种分析途径和研究方法,它是对传统的统合主义和多元主义作出的反省和修正。政策网络理论起源于美国,成长于英国,并在欧洲其他地区(主要是德国和荷兰)发展壮大。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不同,其学者对政策网络理论的定义也莫衷一是。

美国学者J.K.Benson基于次级政府的概念,强调利益团体、官僚机构与政府的接触,认为政策网络是复杂的组织,藉由彼此的物质资源互赖与特质而连结,行政与利益团体因资源的相互依赖性而形成一体,以确保共同的政策偏好获得满足,排除其他异议团体。英国学者M.J.Smith认为政策网络的权力是基于互赖、非零和的机制上,其可为国家提供一个化解冲突的机制,且具备可解释特定政策部门或特定政策领域中国家行动者与利益团体之间多变且不同的关系,是符合复杂实际的决策现象。欧洲其他国家学者的观点与英国学者观点差异在于前者视政策网络为一种治理结构,而后者认为政策网络为利益团体中介模型。P.Kenis与V.Schneider认为随着社会功能的高度分化,私人部门掌握越来越多的资源,导致其在政策过程中角色不可或缺。他们认为国家治理模式有三种,包括官僚组织、市场治理和政策网络。而政策网络是回应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最有效治理手段。

(二)政策网络的分类

依据不同,政策网络的分类亦不尽相同。其中英国学者Rhodes认为政策网络之差异主要是基于利益形态、网络成员性质和水平的不同、网络之间互赖关系、垂直的网络内部依赖关系及资源分配等五个面向不同所致。他根据网络整合程度将政策网络视为一个谱系,关系紧密的政策社群与关系松散的议题网络分别处于谱系的两端,分为高度整合的政策社群与低度整合的议题网络两端,之间专业网络、府际网络、生产者网络依次排列。

1.政策社群:政策社群是由特定利益主体与国家机关形成的持续互动关系。具有限制性成员、高度整合、稳定性高的垂直互赖关系。

2.专业网络:专业网络以满足特定专业利益为诉求的群体,其间具有强烈的垂直互赖关系。

3.府际网络:代表地方政府利益的网络,成员数量、垂直关系、水平关系均受到限制,垂直间的互赖关系并没有上述二者强烈,反而水平影响力有扩张的趋势。

4.生产者网络:基于公私部门经济利益所构成的网络,以满足成员经济利益为前提,是有限的垂直互赖关系。

5.议题网络:议题网络是在政策社群、府际网络的正式结构之外,组成的一种非正式的、复杂的网络形态。其行动主体众多且利益不一,参与成员权力分配不均衡,部分参与者所占资源及利益表达渠道有限。

二、政策网络视域下的异地高考困境分析

高等教育政策关于教育公平的价值目标主要在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公平;第二层次是教育资源分配和提供教育服务的公平。异地高考正是要在这两个层面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流动人口数以亿计,因此,这样一个涉及人数众多、涉面甚广、影响深远的政策出台,实际上就是高等教育利益的重大调整和重新分配,其难度可想而知。

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结,异地高考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其形成的政策网络主体包括:(1)政策社群。中央政府及其从属的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及财政部。政策社群从全局利益出发,基于社会公平理念,为国家长久稳定发展考虑,是异地高考政策的积极倡导者,也是政策系统中的权威主体。(2)专业网络。专业学者、教育学家,他们依据自己掌握的专业技能,结合异地高考政策制定的环境、所面临的问题等,提出专业建议,从而使政府部门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可行性。(3)府际网络。各地方政府,在异地高考政策中担任双重角色,既是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4)生产者网络。主要是指流入地学校,他们作为非户籍考生就读的场所,是直接产出者。(5)议题网络。包括户籍与非户籍考生家长、高校等,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利益诉求都不同。运用政策网络理论对各行动主体及其之间关系结构进行分析。异地高考政策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政策社群与府际网络权责分配不当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是政策网络理论中的“次级政府”。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中央政府逐渐向地方政府放权,但在教育问题上,中央与地方权责分配却不适当。(1)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分配方面:中央政府及教育部表示异地高考有准入门槛,且应从家长、学生、所在城市三个维度出发,并只对政策出台时间作了原则性限定,继而将决策权授予地方政府,要求其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城市产业结构和资源承载能力制定相应异地高考政策。如此做法的确更具针对性,但对于京沪粤这种外来人口众多,教育资源又非常丰富的地区来说,既要促进教育公平,又不能损害本地考生的利益,难免会为保护既得利益而设置苛刻的准入条件,从而将普通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挡在门外。(2)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分配方面:异地高考政策出炉,必定会给流入地中小学带来巨大压力。作为生产者网络行动主体的流入地学校将要面临接收更多非户籍考生,承受随之带来的教学设备及师资力量不足的巨大压力。而我国实行“国家办学,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中央掌握国家大量财力,但将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地方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着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以广东省为例,据统计,2011年在广东就读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达到171万人,2012年超过188万。如若开放异地高考,广东需要平均每年解决20万新生入学场地,按照每所高中30亩最低标准计算,需新建200所高中,共计需要6000亩土地,而地方财政根本元法支持如此庞大的支出。

(二)府际网络行动主体的地方保护主义

从“经济人”角度来讲,地方政府作为官僚机构,必然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为目标。因此会充分动用自己的政治资本,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利益的保护,投射在异地高考政策中即表现为:在异地高考政策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无论是高或是低,其目的都是充分保护本地区利益。本文分别选取限制条件最严格的三个省市和其他几个省市进行了对比,其准入条件具体如表1所示。

从以上列表可以看出,江西省只要求非户籍考生具有高中阶段一年以上学习经历,河北只要求非户籍考生取得两年学习经历,安徽、山东、福建仅要求非户籍考生具有当地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和完整学籍,重庆则要求非户籍考生具有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其父母具合法稳定职业、住所。而京沪粤不仅对考生学籍及高中阶段学习经历作出限制,也对考生家长作出严格要求:北京要求家长具有居住证、合法稳定职业、住所,3年以上连续社保;上海要求居住证达到一定积分才可在沪高考;广东则要求通过积分入户广东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子女才可不受限制在当地参加高考。其中,京沪粤作为人口流人大省,经济发达,高等教育资源丰富,门槛设置极高。山东作为人口大省,高考竞争十分激烈,开放异地高考冲击小。故门槛设置较低,而江西、安徽、河北、福建、重庆也设置低门槛,多出于本地生源不足的考虑(江西、安徽均为人口流出大省),北京开放异地考生高职录取也是出于本地高职生源不足的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各省市出台的异地高考政策均是为了维护或扩大本地利益,保护本地考生利益或是为了解决本地生源不足的问题。而造成府际网络行动主体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在于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2011年不同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的空间分布差异,以北京、上海、山东、河南为例,如表2所示。

(三)政策网络主体间互动不足

政策网络理论认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即为公共和私人行动者互动的结果。政策网络开放性程度越高,互动越频繁,越有利于政策的制定执行。而异地高考政策制定过程中各行动主体互动交流却差强人意。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拥有资源最丰富的网络主体,二者互动较为频繁,教育部针对异地高考问题经常与地方政府展开讨论研究。专业网络中各专家基于教育公平立场积极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并为政府决策谏言。例如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联合29名学者向教育部递交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建议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性建议。相较于政策社群、府际网络和专业网络之间,其他网络主体互动远远不足。其中,专业网络与议题网络行动主体间互动不足表现在:议题网络中非户籍考生家长因资源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就应向专家学者寻求帮助,但二者之间因为沟通渠道、媒介有限而缺乏交流;政策社群与府际网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除向专业网络咨询意见外,形成一个封闭的网络。只有云南省、湖南省、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他省市并未向政策对象征求意见,为政策制定及日后推行造成阻碍;而非户籍考生就读的流入地学校作为生产者网络行动主体,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到政策网络之中。完全没有与其他网络主体进行交流互动。一个政策的形成,必是利益相关者多频次的沟通协调的结果。而异地高考政策各利益相关者明显缺乏交流沟通,不利于异地高考政策的科学制定和顺利执行。

(四)议题网络行动主体话语权较弱

议题网络成员复杂,结构松散,其中非户籍考生及各高校话语权相对较弱。在议题网络中,户籍考生与非户籍考生均有发言权。但因为我国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制度。导致在资源分配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公。无论是在教育还是其他公共设施的投入上,城市资源远优于农村。所以户籍考生家长无论是在社会资本还是文化资本上都占主导优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人脉和资源来影响政府对政策的制定,以满足自己的政策偏好,实现其子女在高考竞争中不受外来考生冲击,享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诉求。而非户籍考生家长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在异地高考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资源最少,话语权最弱,他们只能向教育部致联名信。或是通过微博等途径制造舆论声势。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依然是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造成城乡壁垒,也造成户籍制度所附带的其他利益。如教育、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障分配的不均衡。间接导致异地高考政策制定时,既得利益与增长利益的互动博弈过程中非户籍考生话语权缺失,沦为网络边缘主体。高校话语权弱表现在招生指标分配时的不自主。虽然高校大都由中央财政支持。但在土地划拨与管理方面仍需依赖地方政府,在招生录取时话语权自然相对减弱,不得不强化本地生源录取。例如2012年,北京大学在海南录取25人,在京录取366人(均不含北大医学部),是海南招生总数的14.64倍。复旦大学在海南招生17人,在沪招生796人。是海南招生总数的46.8倍。如此巨大的地域性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校不得不受地方政府支配,而导致在分配招生指标时话语权弱,不能自主。使外地优质考生无法进入。这不仅不利于高校长远发展。也阻断非户籍考生向上流动的途径,可能会造成城市新的贫困阶级并将代际传承,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三、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建议

(一)调整政策社群与府际网络中的权责分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下放已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但综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来说,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各项体制还不健全,权力过度下放只会造成地方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完成政绩目标而滥用权力。在异地高考政策过程中,中央政府立足于教育公平立场,针对各省市人口及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现状,将决策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为保护既得利益而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中央政府必须在国家层面制定异地高考准入条件的框架,且限制条件只与考生相关而不应涉及家长。可从立法层面对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法制性规定,规范政策制定的相关细则。并建立健全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与反馈系统,及时发现并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失误。而在教育投入的职责方面,应重新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与教育责任。加大中央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经费充足,促进教育过程公平。

(二)消除府际网络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考生权益而形成地域壁垒。然而由于经济、地理等客观原因。教育资源短期内实现地方均等配置是不现实的。而现已出台的异地高考政策。实质是在原有高考制度框架内,增加流入地考生人数。对于考生而言,高考是手段,录取才是目的。若不改变现有的录取政策,势必会占用当地考生的高考录取指标。侵犯当地考生权益,地方保护主义自然会是阻碍异地高考政策实施的最大阻碍。在我国现行“统一考试,分省录取”的高考制度下,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可通过增加流入地高考录取指标。保持原有录取率不变,才能使异地高考政策顺利推行。再则可按照各省市参加高考人数的比例划定高考录取指标,维持原有录取率,才能在不损害户籍考生权益条件下又满足非户籍考生就地高考的需求。但是,若要从根本上消除地域壁垒,还必须改革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资源均等化配置,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公平。

(三)加强政策网络各行动主体的互动

异地高考政策是相关利益主体互动博弈之后产出的政策。虽然政策网络中各行动主体拥有的资源和权力不平等。但各个网络间的沟通途径是存在的。他们能利用自己的资源并采用不同的策略来影响最终做决策的政策社群。所以,为减少异地高考政策实施成本,有效促进教育公平,政策网络行动主体必须加强互动。其主要途径包括:(1)加强人际互动。非户籍考生家长可利用情感、道德等与利益相同者结成利益联盟,通过制造舆论等手段对决策者形成压力,也可通过个人资源联系专家学者,听取专家意见,通过专家向政府决策者表达意愿,以专家为渠道对政府决策者作出影响。(2)加强结构互动。即加强政策网络的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例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虽较于其他网络主体互动频繁,但对于政策制定执行的互动频率还远远不足,故首先应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交流,明确教育部、发改委、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的责任,并建立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平台,同级公安部门可建立流动人口的电子户籍管理系统,发改委也应将异地高考相关的资源需求等列入城市规划,社保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缴纳及转移工作;其次,中央政府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完善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表达体系。尤其是畅通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渠道;最后,议题网络行动主体户籍与非户籍考生家长可要求政府增加政策透明度,包括政策制定执行进程、阻滞、执行力度等,政府可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向社会传达政策过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