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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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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城市形成/过程特点

【正文】

关于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成,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城市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是统治阶级——奴隶主、封建主——用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并认为:夏代“是古代城市开始时期”。“‘夏鲧作城’,虽是一种传说,但是揆诸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这个传说却是与实际相符合的。”同时还指出:“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周以前的城市还是不多的。中国古代城市的大量兴起,主要是在封建时代。”〔1〕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文明时代之前城市和乡村的对立早已存在”,“我国古代城市的出现应该在原始社会后期。”〔2〕

此外,还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城,最初见于早商时代”〔3〕;有的说:“邑在殷末已在成立过程中”〔4〕;有的说中国古代都市“周代始有之”〔5〕;也有人认为:我国古代“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兴起,从春秋初年开始”〔6〕。

上述有关中国古代城市形成的时间为什么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呢?我们认为:其关键就在于对“城市”概念的理解与认定有较大的出入。事实上,在探讨城市的历史时能否有一个科学、明确而大致相同的概念,是客观地揭示城市起源、尤其是中国古代城市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

众所周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定型的渐进变化过程。城市的产生也是如此。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成,就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历史时期。

一般说来,城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本质上讲,城市主要是就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作用而言,尤其是指一种不同于乡村生活方式的经济生活。因此,城市的本质特征既不与“城”相同,绝不是专指城墙建筑;也与“市”相区别,不仅仅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但从其基本特点来看,它又与“城”和“市”有内在的联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7〕因此,他还进一步指出:“真正的城市存在本身和那些简单的许多独立家庭当然有所区别,这里全体不是部分的简单总和。”〔8〕很明显,马克思所指的“真正的城市”,其标志是通过其特有的不同于乡村的经济生活方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的城市形式,必须基本满足下列四个基本要素,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即:有环绕居民区能够起防御作用的墙垣设施;有相对集中的非农业人口;有进行经常性的商品交换的场所;在地域上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中心作用。在这几个要素中,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达,城墙对于现代城市来讲,虽然是可有可无,但对中国古代城市而言,则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维护城市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古今城市的本质和特点来看,可以认定:城市是一个人口集中、非农业各类产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交通与文化的中心。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城市还以四周环绕有城墙为其基本的标志。如果说,这个“城市”概念从其内涵与外延来讲,是基本上反映了城市的本质和特点而较客观、科学的话,那么这样的城市在中国历史上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根据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史实所表现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城市,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从萌芽到形成,即城与市有机地结合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诞生,在历史上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一,乡村式城堡阶段,大约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初,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军事及其他防御功能;其二,城、市分离阶段,大致从夏初到西周前期,城的政治功能等与市的经济功能等是各自分离、独立的;其三,城、市结合一体化阶段,从西周开始,城与市在逐渐有机地结合以后所表现出的集合性特点与综合性功能日益显现。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城、城堡、城邑、都邑这些相对的单概念与城市这个复合概念完全不同,不仅其形成过程中在时间上表现为先后不一,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两个不同的地理实体存在着明显的“质”的差异。

一、乡村式城堡阶段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城堡阶段,大致是指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部落联盟间发生战争至夏代前期。它既是文明曙光初现时野蛮人掠夺性战争的产物,又是原始人类长期同自然界斗争的结果之一。

这种乡村式的城堡,在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多称作“城”或“城邑”等。关于“城”的概念,《说文解字》载:“城,以盛民也。”清段玉裁注曰:“言盛者,如黍稷之在器中也。”〔9〕《释名》也说:“城,盛也。盛受国都也。”晋崔豹更是明确地指出:“城者,盛也,所以盛受大物也。”〔10〕这些虽然是从城的作用来解释城的含意,但都反映出城是一种特殊的防御设施。它的产生,其最初的动机完全是为了防御上的需要。故《墨子·七患》中说:“城者,所以自守也。”可以说,这种概括性的解释是相当恰当的、符合史实的。

既然当时城的主要功能体现在防御方面,因此,它必须首先具备防御的设施——城墙。这在古代科学技术不甚发达的条件下,难以逾越的城墙,自然就成为城的最主要的标志。在人们看来,只要有了城墙,城才有了防御的屏障,其防御功能才能得到体现。当城中居民遭遇人为或自然灾害时,才能充当其城堡的作用。

著名史学家郭沫若认为:“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之间,有一个过渡时期。在我国历史上,这个时期可以溯源到传说中的黄帝时代,经尧、舜、禹直到夏代前期,持续了数百年之久。”〔11〕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这一时期正是部落联盟阶段。这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乡村固定居民点,而且产品的剩余、增多等导致了各部落联盟间相互发生战争,如黄帝和蚩尤、黄帝与炎帝之战。在战争中为了防御敌人,保存自己,同时为了抵抗、预防自然界中野兽与洪水等的侵害,人们开始在较为集中的居民点,即驻地周围筑起简陋的夯土墙垣,或是在居住地周围挖出一定宽度和深度的壕沟,同时用沟里返到地面的土筑成一道坚固的土墙。另外,也有些较大的居民点或部落联盟中心在其周围修筑出质量更好,形式更复杂的城墙。至此,最原始的乡村式城堡就开始出现了。

这种城堡的产生,可以从我国古代大量历史传说和文献记载中得到印证。《轩辕本纪》载:“黄帝筑城邑,造五城。”《黄帝内传》曰:“帝既杀蚩尤,因之筑城。”除“黄帝筑城说”以外,还有“夏鲧造城说”。据载:“尧听四岳言,鲧曰:‘帝遭天灾,厥黎不康’。乃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此城郭之始也。”〔12〕《吕氏春秋·君守篇》也有:“夏鲧作城”,《淮南子》中也有“昔者夏鲧作三仞之城”的记载。《管子》也说:“夏人之王,……民乃知城郭门宫闾室之筑。”这种城,显然是指简陋的城堡建筑。因为除了其有关城墙的记载外,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多与以农耕为主而定居的乡村毫无二致。

不仅如此,中国历史上这种乡村式城堡阶段的存在还可以从已取得的考古发掘的材料得到证实。龙山文化中城子崖、登封王城岗、淮阳平粮台等遗址中就发现有夯土城墙、城堡等距今约4200年左右的遗迹。

早在30年代初,我国考古工作者在山东章丘发掘龙山文化遗址时,就在城子崖发现一个围绕遗址南北长约450米,东西宽约390米的长方形城墙,住房多在城内。该城墙是以夯土筑成的,距今约4250年左右〔13〕。1977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河南登封县告成镇西王城岗上也发现了一座城堡遗址。其中上、下夯土墙内有龙山文化晚、中期遗物,根据碳14测定,其绝对年代应该在距今4340—3870年之间,“可能相当于夏王朝”。故有人据此认为,“原始社会的部落也可能有了城堡”,“时间应早于夏代,可能属于原始社会晚期”〔14〕。1980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淮阳县城东南发现了又一个古城址,即平粮台古城址。“城址高于地面二至五米,面积约百亩”〔15〕。其城墙近正方形,城内长宽皆为185米,西南城墙角略呈弧形。在城址中发现城墙有南北城门和排水陶管等遗迹。据碳14测定,其年代当距今4010年左右,树轮校正年代为4515年左右〔16〕。

从上述各个城址的遗迹可知,它们既与一般的村落有某些区别,但由于当时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下,因此,其生产与生活状况又与乡村无明显的差异。城里城外居民的利害是协调的,并未因城墙的存在而被分割。而且,不论是据文献记载,还是考古资料证实,当时围有城墙的城内范围,大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并不同于欧洲中古时期那种狭小的城堡,故城内不仅有相对集中的居民区,还有一些由城里人耕种的农田、菜地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以备较长期防御、守城的物资需要。或许正因为如此,即使是在城市早已形成的2000多年以后的部分近代城市中,仍有农田、菜地等分布在围有城墙的城内。如“福建的泉州城,在1945年经航空测绘订正的地图上,仍有四分之一是空地。民国初年完成的二万分之一的苏州城图,城内也还有不少农田”〔17〕。城中有农田和水利等设施,可以大大减轻外力围城的威胁;同时也表明古代早期城中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乡村农耕生活方式没有什么差别。中国古代的城,尤其是如此。这种乡村式城堡的存在,可以认为是以后城市形成的原形之一,是城市产生的最初萌芽或城市雏形。

二、城、市分离阶段

城、市分离阶段,大致始于夏,迄于西周前期。如上所述,在乡村式城堡阶段,城堡只具有极其单一的防御性功能。到夏、商时期,伴随着统治阶级机构的逐渐增大,单纯的对外防御性城堡逐渐发展为不仅对外具有防御性作用,而且对内也具有政治中心职能的都城。不过,这种都城与地方性政治中心“城邑”同以前的“城”或“城堡”相比较,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从“市”的历史来讲,在乡村式城堡阶段,由于生产力的相对低下,加上城堡规模小,人口少,人们互相之间的商品交换极其有限,即使偶尔为之,也是临时性的,因此,当时很少有固定的生产物的交换场所——市。但到夏、商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手工业与商业的分工,开始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商业活动,相对固定的商品交换场所——市,也因此产生。作为物资交换场所的市,在其形成初期,是与城邑完全分离而单独存在的一种既不同于都邑,又有异于乡村的单纯的经济活动场所。因此,当时的城与市是两个无任何内在联系的独立体,完全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在中国古代从城到城市形成的漫长过程中,城、市分离阶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在许多历史文献与大量已有的考古资料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据历史文献记载,我们已知最初的“城”与“市”是两个不同的单概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地理实体,其性质、功能等相互有别。如上所述,城,是指四面围以城墙,扼守交通要冲,具有防卫作用的军事据点。故文献上载道:“城,郭也,都邑之地,筑此以资保障者也”〔18〕。在此,城、郭、城邑、都城、都邑等,都是指单纯的“城”而言,其间并无质的差别。

市,指的是交易市场。《易·系辞》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说文解字》也认为:“市,买、卖所之也”,“贸、贾,市也”〔19〕。可见,凡进行买卖的交易场所即为市。从古代文献记载城与市的基本特征看,城与市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有城不一定有市;相反,市场也不一定围筑墙垣。可以认为,最初的城或市,皆不包括复合名词“城市”的含意。

近几十年以来,许多有关夏、商时期城址的考古发掘,所发现的也多为城、城郭、都邑或宫殿遗迹,发展水平较高的都邑,也仅存一些单纯供应王室、而非用于交换的手工业生产作坊。即使是可能与城邑有关的手工业作坊,也大都分散设置在城外或其他地方〔20〕。至于作为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商业市场,一是不可能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完全形成,二是少量的临时性的商品物物交换,由于它与官营手工业作坊相比较,与政治、军事中心的城邑的关系更趋松散。因此,它更缺乏条件在都城大邑中占有一席之地。市、城分离的状况更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如河南偃师二里头宫殿废墟、郑州商城遗址以及湖北盘龙商城和安阳殷墟都城遗址等,尽管各个都邑城址分布较大,遗物收藏颇丰,既有城垣、宫殿基址,又有手工业作坊等遗迹,但商代的都邑经济,仍以农业生产为主。如规模宏大的商城遗址,其东墙、南墙各长1700米,北墙长约1690米,西墙长约1870米,周长大致为7公里。四周城墙共发现有十一个缺口,这些缺口有的可能是该城毁损过程中产生的,有的可能是该城的城门。但从城址中“其出土物看,这些居民大半是农业人口,同一般村落遗址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21〕。这也正好反映了早期城邑的某些特点。不过,与一般村落遗址又有所不同的是,商城外围还有一批按照一定布局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如南北近郊各发现一处铸铜器遗址,西郊有烧陶作坊遗址,北墙处发现制骨器作坊遗址。只是这些作坊中所制作的各种手工业品还不是为了市场需要,而主要是专门为统治者所制作的〔22〕。

由上可知,从中国古代的文献记载和现代考古城址发掘中,都还没有发现夏商时期的城邑中有市场的任何痕迹。尽管这一时期市场已经出现,但它与当时的城或都邑仍处于分离或相对隔绝的独立状态,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

三、城、市合一阶段

在中国古代城市形成的过程中,城与市自渐趋结合到最终合二为一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经历了几百年之久。在时间上大致包括西周至春秋时期。可以认为,春秋战国之际,才是中国历史上具有真正意义的城市诞生之时。

从城市的起源看,“城”是适应统治集团的需要,统治者利用它行使国家职能,由于政治力量的作用自上而下形成的;而“市”则是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商品交换以及伴随出现的手工业的逐渐发展,剩余产品的不断增多,由“下”而“上”形成的。在城、市分离阶段,由于城的功能偏重于政治中心与军事堡垒的作用,因而抑制了具有经济性质的市与城邑的有机结合;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能完全冲破人为的某些束缚向城邑内部“进军”;此外,当时城邑农产品的主要供应途径,是通过军事性的野蛮掠夺和强制性的征收,而有市无市对于早期国都或城邑则并不那么重要,况且,设市人多又杂,更容易增加城邑防卫上的困难,削弱了城邑的政治、军事功能。因此,至商代中后期,城郭之内虽然开始设有为王公贵族服务的手工业作坊和极个别临时性的集市,但仍然改变不了当时的都城突出的单纯军事防卫性质。对此,从当时的城或都邑的特殊性质所反映的地理特点,即夏、商时期的城多筑于易守难攻的依山傍水之处就可得到佐证〔23〕。

在中国古代究竟从什么时候起于城邑中设有市场,文献史料中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但从《周礼》等早期经史中与市场相关的记载可知,在西周时城邑中已开始设有市场,从而拉开了中国古代早期城与市结合的序幕。

在周代,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聚居点增加,手工业与商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因此,随之而来的是城、市观念上的变化。人们一方面逐步认识到工商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富强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诸侯割据,各国认识到仅有城墙的防御功能而无经济实力的城难以长期固守。同时,随着统治集团地域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统治者为使其生活更为便利和舒适,并为增强都城的防卫能力,在开始仅建有宫殿或衙署等政治、军事性建筑的“城”里,允许在“城”的城厢设“市”贸易,进而手工业作坊等也不断随之出现并增多,“城”的规模由此相继扩大,人口增加,逐渐形成了“前朝后市”的格局。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的逐渐发展,市场的增多,促进了一些交通发达的商品集散地或繁华的市场,因军事、政治等原因,围“城郭沟池以为固”,从而出现了“市”、“城”合一的情况。所以,“市”有大市、小市,早市、晚市,定期与不定期市等之分。《周礼·地官》曰:“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所谓“市师”,即“司市”。“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24〕。即是说,当时“市”中所设的管理官员,其职责不仅在于监督商贩货物等出入城门,整顿摊肆货店排列场所,甚至确定物价、限制违禁品买卖等,而且自身有专设的吏所治舍及其管理制度等。可见,当时城中有市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上述城内部市的建立以及外部城的修筑这样两条主要途径,最初各自独立的城与市便渐趋融合,缓慢地发展为统一的、有机的复合体——城市。这样的有机整体性的城市,不再仅仅是“王宫的营垒”,尽管最初只是城与市的简单结合,但愈到后来,其职能、成分和基本特征等都已大大复杂化、多样化。这种具有复合性的一体化城市的产生,它不仅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相对中心,而且还是行政、生产、文化、居住和交通等系统在空间的统一体,同时还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利用和改造自然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环境。它构成了一种区别于乡村的独特的生活方式,表明中国古代史上具有真正意义的城市的形成。

只有城市已经成为人们在生活中感觉到的客观实体,城与市已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时,才会在语言中出现“城市”这一复合名词。正因为如此,在城堡和城、市分离阶段,中国古代文献上和成语中只有城、邑、都和市等单概念,直至春秋战国之际,载有复合概念“城市”的文献才开始流传。《韩非子·爱臣》篇载:“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羽虽众,不得臣士卒。”这与前面所引文献中仅存城、邑等单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在本质上具有质的差别。对此,《战国策·赵策》中也有相似的记载。《赵策》中云,韩国上党守冯亭使使者对赵王说:“今有城市之邑七十,愿拜内之于王,唯王才之。”此外,《周礼·地官·司徒》(下)篇中有关周代各种专门管理都城市场官吏及其职责分工和国君、夫人、世子、命夫、命妇过市应有不同赏罚等具体规定的系统记载,诸如“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财而行市”等,说明当时不论是天子王都,还是诸侯国邑,其性质已明显地反映出都城与市肆逐渐有机地结合的事实。这既是周代城邑发展的自然需要,又是当时社会经济、特别是手工业、商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据考古发掘古城址的资料证明,西周曲阜鲁国故城〔25〕、燕国的下都城址〔26〕、楚国郢都故城〔27〕等遗址中,不仅发现在作为君王宫城的屏障——郭城中有手工业、商业和居住区的分布,而且在内城除了发现宫殿为主的建筑外,也多发现有手工业作坊和居住区。郢都就分为宫廷区、手工业区及平民居住区,其中手工业作坊发现多处〔28〕。而下都城址所属手工业作坊中,不仅东城有大型官营铸铁、铸钱、兵器、制骨、烧陶作坊等多种,而且在城西南居住区还发现有一些小型的手工业作坊,这些以农用铁器为主的个体手工业作坊,显然不是为官府生产而是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或从事耕作种植者的,从而说明燕下都已具有某些商业色彩〔29〕。

有人认为:“春(秋)战(国)期间较大的都城几乎都附筑一个以手工业、商业和居住为主的城区,作为君王宫城的屏障——郭城。郭城不仅可作军事屏障,更重要的是增强长期固守的经济实力”〔30〕。这种城市布局模式,以河南境内的郑韩故城较为典型。据考古勘察发现,郑韩故城由城墙分为东城、西城两区。西城是君王和王室贵族居住的宫殿区,而东城则是从事手工业、商业的平民区,今已发现大面积的铸铜、制骨等作坊以及熔铜炉、骨锥、骨珠、骨环等产品。而城西南还有大规模的铸铁作坊,面积达4万平方米。其遗物表明,当时作坊中不仅铸造剑、戟、箭等武器作为军用,而且还铸造大量的锄、镰、铲、锛、凿等农业和手工业工具〔31〕。很显然,这些大量用于日常生产的工具制作是为了出售而不仅仅是为了自用。由此表明,郑韩故城已开始摆脱过去仅具有政治、军事中心功能的地位,渐趋向具有商业经济性质的“城市”新阶段迈进,进入了城、市结合,以致二者最终合二为一的新时期。

正是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城、市结合的新情况,所以历史文献中也出现了有关在城市形成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记载。有人认为:“工肆之人”〔32〕即是指手工业与商人而言;而“百工居肆以成其事”中的“百工”,大概就是指自产自销的民间手工业者〔33〕。《墨子》和《论语》中的有关这类记载,也从城邑的人口组成这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城、市合一的状况。

不仅如此,城、市合一的状况在当时的都邑政区的划分与管理等方面也表现出来。如管子在齐都临淄“定民之居”,制国为21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34〕。按规定,“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可见城邑中工商户占整个临淄城民户的近30%。当时每乡2000户,“二十一乡凡四万二千家”(《战国策·齐策》中记载:“临淄之中七万户,甚富而实”),每户皆以平均4口计,临淄城中即有十多万人。与夏商时期的都邑相比,显然,二周时期城与市的合一较为明显,城邑也有较大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城邑点的增多,城区分布范围扩大,城区区域结构的变化,而且还表现在人口有较快的增加,城内人口构成也日趋复杂化。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当时的城与市已逐渐结合为一体,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在与乡村分离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乡村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居住形态体系的。自原始社会末期至春秋时期,主要经历了乡村式城堡,城、市分离,城、市合一三个阶段。尤其是从西周开始至春秋时期,由于城邑规模、区域及人口构成等的变化,已明显地反映出当时城与市合一的趋势,且由最初个别的、临时的、偶然的结合,逐渐发展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较经常的、带有趋势性的合二为一,从而在春秋战国之际,宣告了具有真正意义的城市的诞生。

注释:

〔1〕傅筑夫:《中国古代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见《中国经济史论丛》(上),三联书店1980年1月版,第323页。

〔2〕杜瑜:《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与发展》,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

〔3〕《中国古代史常识》(专题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0年版,第264页。

〔4〕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新知书局1948年版,第12页。

〔5〕那波利贞著、何建民译:《中国古代都市的研究》,《时事类编》第五卷,第九期。

〔6〕张鸿雁:《论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成》,载《辽宁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7〕〔8〕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页。

〔9〕《说文解字注》卷十三下。

〔10〕《古今注》卷上。

〔11〕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29页。

〔12〕张树补注《世本》引《吴越春秋》。

〔13〕严文明:《龙山文化和龙山时代》,载《文物》1981年第6期。

〔14〕余波:《国家文物局在登封召开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载《河南文博通讯》1978年第1期。

〔15〕《淮阳发现一座龙山文化古城址》,载《人民日报》1981年2月10日。

〔16〕《淮阳发现一座龙山文化古城址》,载《河南日报》1981年1月25日。

〔17〕〔23〕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74、68页。

〔18〕《礼记·礼运》。

〔19〕《尔雅·释言》。《尔雅疏》载:“市,买卖物也。”

〔20〕邹衡:《试论夏文化》,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21〕河南省博物馆、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商代城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7年第1期。

〔22〕杨育彬:《河南考古》,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

〔24〕《周礼》卷四,《地官·司徒》下。

〔25〕张学海:《试论鲁城两周墓葬的类型、族属及其反映的问题》,载《中国考古学会第四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26〕〔29〕《河北易县燕下都故城的勘察和试掘》,载《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27〕〔28〕《楚都纪南城的勘察与发掘》,载《考古学报》1982年第3期。

〔30〕李绍连:《试论中国古代都城性质的演变》,载《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

〔31〕《河南新郑郑韩故城的钻探和试掘》,载《文物资料丛刊》,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32〕《墨子·杂守·尚贤》。又见《论语·子张》。

〔33〕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3页。

〔34〕《管子·小匡》。

参考文献

[1]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版。

[2] 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中国古代史论文范文第2篇

唐代兵制较为复杂。从兵制演变的角度看,存在着一个从府兵制向节度使兵制变化的过程。这个变化是以士兵的职业化为中心,以士兵身份(或集兵方式)和统领系统为线索展开的。我们将前者称为府兵制时代,后者称为节度使兵制时代。

在府兵制时代,存在着多种兵员。从军队作用上看,有禁军、有到京师番上的府兵,有驻屯防戍的防人和镇军,还有专事征讨的行军;前两种是常备军,后一种属临时组建,而不上番和不从征行的在家府兵,则属预备军。从士兵的身份上看,既有府兵,又有募兵;前者是征点,后者是召募,因此这也是集兵方式的不同,但二者都有强制性。在行军和镇军中,既有府兵也有募兵,还有以力役的形式承担军事任务的民众,如防丁等。从军队的统领系统来看,府兵平时统于十六卫,行军则临时设行军总管,防人统于都督府,而镇军则成为由府兵制时代向节度使兵制时代演进的中介。从军队的编制上看,府兵平时的编制和行军的编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府兵是身份性的终身兵,但不是职业兵。当他服役时,需要自备一些军资,但当他不服役时,却不必向政府承担其它义务;同时,他们服役也有时间限度。逾期服役的府兵,虽然身份仍是府兵,但政府会对其超役时间予以补偿,这就使他们与募兵一样得到了政府的酬劳,使“府兵募兵化”了。“府兵的募兵化”是政府放弃府兵制的方式。于是,禁军也直接全部改成了召募。

随着国家军事形势的变化,驻屯于边地的军队日渐增强。承担这部分任务的军队,起初是由都督府统领的镇戍防人;此后在征服边地部族后,设置都护府或都督府对他们进行监管,这些都护府或都督府所统领的驻兵,我们称之为镇军或边军。再后,随着这些被征服部族的复兴,他们对唐朝边地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唐廷不得不增加镇军的数量和驻屯的地点(这些军队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种是行军结束后留下的屯防军队,另一种是面对边地形势的恶化,专门在某地设立的屯驻军队),这些军队突破了原来都护府或都督府的统领范围,出现了单独的编制,这就是军、镇、守捉、城等。为了加强彼此的配合,充分发挥其作用,唐廷以划分防区的形式,确立了这些驻屯军队之间的统属关系,形成了安史之乱以前的八个(后分为十个)边地节度使及其下属的军、镇、守捉、城,于是新的防御体系(各节度使之间的配合)和军队统领体系(节度使所统领的军、镇、守捉、城)最终得以确立。

无论是府兵制时代,还是节度使兵制时代,从军队的性质来看,都有中央军队和地方军队之别;在安史之乱发生以后,节度使兵制下本属中央的军队逐渐地方化。从士兵的种族来看,又有汉兵与蕃兵之异。

下面,我们就根据唐代兵制的构成和变化情况,对近五十年来大陆地区的唐代兵制研究作一回顾。因已出版多种相关论着目录,[1] 我们对成果不再一一罗列,仅就自己的理解所及,谈些认识;囿于见闻和理解,不当之处,敬请教正。

一 府兵制时代的兵制研究

(一) 关于府兵制

府兵,既是泛称也是专称。我们所讲的府兵制是专称,是指起源于西魏、北周,经隋代的变化而入唐的一种军事制度。它既表明这一制度下的士兵具有身份性,也表示这种兵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军队组织体系;同时,其内涵前后又有变化。在唐朝的府兵制时代,府兵制当然是兵制的主体,但还有其它相关制度与之配合,为其补充。府兵制渊源于西魏、北周,但唐代的府兵制纔是本文的重点,对其渊源的研究,祇在必要时作些回溯而不予展开。

关于府兵制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相关史料的补充和订正。《新唐书·地理志》记载了各地折冲府的设置,《新唐书·兵志》又较为集中地记载了府兵制的各个方面,而《唐六典》、《通典》、《旧唐书·职官志》、《唐会要》、《新唐书·百官志》等记载典章制度的史籍中,也从官制的角度,谈到了府兵制的组织、设官、禄秩等。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对唐代兵制记载最为集中和系统的《新唐书·兵志》进行了全面梳理,考辨异同,定其是非,为进一步研究兵制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学基础;其中卷一是对府兵制的笺正。[2]

折冲府的设置和分布,是最早引起学者注意的一个方面。劳格、罗振玉、谷霁光、岑仲勉等都曾利用金石、敦煌文书、时人文集等史料,对折冲府的府名、分布、数目进行了考订,证实了折冲府设立最多的地区是关内道,表现了李唐王室居重驭轻的政治意图。[3] 其中,对折冲府的总数和河北道的设府与否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4]

另一方面,是对府兵制的渊源、流变、运作等情况所进行的研究;当然,这一研究的基础仍然是对相关史料的解读和辨析。陈寅恪在《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中,[5] 首先揭示出府兵制渊源于鲜卑部落兵制,有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即“由西魏制变为唐代制”,特别指出不能以后期的史料来认识前期的制度。具体而言,在军队统领上,是由鲜卑部落兵制下的酋长领兵制变成为君主直辖制;这一变化发生在北周。从士兵的身份上看,则是由兵农分离的职业兵,变成为兵农合一之制;这一变化发生在隋代。这篇文章点出了府兵制的关键之处,将府兵制研究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此后的研究,或许对他的看法存在着不同意见(如对府兵渊源于鲜卑部落兵制含义的论证,对兵农合一的争论等),或许对府兵制的勾勒更为具体,但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对府兵制的理解和认识大致不出这一范围。换句话说,此文对府兵制的研究具有质的推进,后人的许多研究都是在此基础上的量变。当然,这篇文章的范围是府兵制的前期,对唐代府兵制的情况涉及不多。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在对府兵制研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府兵制作了系统的勾勒,使我们对这一制度的了解更加清晰。可以说,这是一部府兵制研究的集大成的著作。与此前的研究相比,特别是与陈寅恪的研究相比,他不仅勾勒了府兵制的组织系统,还强调了家兵部曲与鲜卑兵制的关系、北周府兵与乡兵的关系(乡兵是如何通过纳入府兵系统而中央化的)、府兵与其它兵制的关系(如府兵与禁军的关系)、隋后期府兵与内外宿卫军及中外军的关系、府兵制与军镇城戍及边兵的关系等,纠正了府兵制是隋唐惟一兵制的误解(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府兵制上的又一个重要的跃进,可惜当时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同时,还指出了府兵制与地方州郡的关系等。总的来说,这部著作使府兵制的研究更为具体而深入了。[6]

需要指出的是,1949年以后,大多数历史研究者已将史学观作为自己研究历史的指南,多从经济的角度来认识历史上的方方面面。研究者将府兵制作为上层建筑,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加以审视,是当时研究府兵制的一个主要方向(《府兵制度考释》也从经济角度对府兵制进行了思考,探讨了府兵制与均田制、赋税制的关系;还运用的国家学说,探讨了府兵制的职能等)。这样的研究,一方面为研究者认识这一制度提供了新的视野,但也过于公式化。比如,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府兵制,其经济基础就是均田制;府兵制的设置、破坏,都是由均田制的实施和破坏决定的。从逻辑上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但并不是说,上层建筑的一切变化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事实上,所谓府兵制的破坏,是政府为适应新的军事形势的要求,通过将府兵变成募兵的方式,放弃了府兵制。国家能够对上层建筑进行主动的调整,而不都祇是被动的接纳。

总之,陈寅恪之后的对于府兵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府兵制的渊源和演变,(二)府兵制的组织体制及其与其它武装力量和地方州郡的关系,(三)府兵制这一在中国古代史上颇具特色的兵制,其存在及崩坏的原因,(四)对唐代府兵制研究的加强。

敦煌、吐鲁番文书在府兵制研究中的应用,使我们对府兵制的了解更为具体,还印证或补充了相关史料的记载。史料中记载了府兵的主要职责是番上和征行、镇守,但对镇守的记载很少且很模糊。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西州府兵》,[7]利用吐鲁番出土文书,对西州府兵的检点、卫士所承担的征镇防戍之役作了全面勾勒。特别是对史籍中语焉不详的府兵的镇戍镇守(镇守分为两种,一种是军镇的镇守,一种是镇戍的镇守),即充当防人的服役情况,以及在此期间所承担的各种杂役的勾勒,尤为重要。另外,按规定,府兵需到京师上番宿卫,但文书中并没有发现当地府兵到中央上番宿卫的史料。唐先生特别点出了这一点,但未作论述。张国刚则认为府兵上番分为到中央服役和在当地地方服役两种。[8] 我们认为,张先生举出的府兵在地方所服之役,与唐先生所举出的府兵在充当镇戍防人期间所服的各种杂役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一问题的解决,无疑会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府兵番役的认识。

府兵的资装问题,史籍记载更为简略和原则;吐鲁番文书则提供了许多详细的情况。孙继民《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府兵装备》,讨论了府兵的马匹、器仗、资装等情况;[9] 陈仲安、张国刚等则对“府兵随身七事”也进行了考辨和分析。[10]

(二) 与府兵制相关的诸方面

府兵制无疑是唐府兵制时代的兵制的主体,但从兵员上说,府兵并不是当时惟一的兵员;政府常常通过召募结集军队,这就是所谓的募兵或兵募。

募兵是相对于府兵而言的。从集兵方式来说,府兵是征,募兵是政府出资召募,二者都具有强制性;从身份上看,府兵具有身份性,而募兵则不具有身份性,事毕放归,仍为百姓。唐耕耦较早注意到了这一问题,[11] 张国刚则对其行赐与资粮作了进一步探讨。[12] 但他们二位都强调了兵募制是既区别于府兵又区别于唐后期募兵制的一种独立的兵制。其实,唐前期之所以强调募,主要针对的是府兵;唐后期的士兵无论是长期服役还是短期服役,都是由募而来。士兵服役由短期而变为长期乃至终身,是军队职业化的过程,与上述相对于府兵来讨论的募兵并不完全是同一个问题。至于唐后期“兵募”这一名称已不易见,是因为这一时期兵士都是由募而来,而且对他们有了固定的称呼,即“健儿”;这并不涉及制度的变化。

其次,府兵是轮番服役,且以防戍为主。正在上番的军人,总数不过十几万人。遇有战事,即需临时组建军队,这就是所谓的“行军”。可以说,行军是府兵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较早注意并对行军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孙继民。他在1984年完成了《从吐鲁番文书所见的行军制度》;[13] 此后,在一系列有关行军研究的文章的基础上[14],出版了《唐代行军制度研究》一书[15]。该书对行军的统帅、军将及其僚佐,行军的编制、兵种,行军的侦察、预警,战略战术、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考述。这是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所作的第一次系统周密的研究。他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对行军所作的研究,其成果集中反映在其《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第三编与行军有关的文书”中。

敦煌吐鲁番文书也提供了许多行军个案及相关细节。唐长孺《唐西州差兵文书跋》对金牙道行军总管命令地方结集兵员的情况进行了考释,其中最重要的是,他指出垂拱年间随着军事形势的渐趋紧张,兵员也渐感不足,按常规征点府兵和白丁从军已不足应付当时的战局,为此,他们要求征发本不应参与征行的三卫。垂拱年间成为唐前期兵制转变的一个关键时期。[16] 还有不少利用文献对文书中所出现的具体行军个案进行过勾勒和稽考,但总的来说,对文书的考释超过了对行军本身的研究。

既非府兵,又不经政府召募,而是以徭役的形式承担军事任务的人,就是防丁。唐长孺在《敦煌所出郿县尉判集中所见的唐代防丁》中,对此作了讨论。[17]

二 节度使时代的兵制研究

唐前期存在一个府兵制向新的兵制演变的过程。唐长孺是首先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对此进行了系统论证的学者。他把这一变化过程概括为从府兵制向军区的演变,这不仅打破了人们对府兵制的理想化的理解,指出了军区(即军镇守捉)的成立更有利于完成军事任务,而且打破了将府兵制视作唐代惟一兵制的误解,大大深化了人们对唐代兵制的认识。此后关于唐代兵制演变的研究基本上是顺着这一思路来进行的。 [18]

孟彦弘《唐前期的兵制与边防》对府兵制、节度使兵制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以士兵身份和军队统领系统为线索对其间的演变轨迹作了勾勒。特别是点出了“府兵的募兵化”,认为所谓府兵制的破坏,实际上是政府在新的军事形势下,对府兵制的放弃。均田制是府兵制成立的前提,但并不是它破坏的原因(政府放弃府兵制时,均田制还没有破坏到连府兵制都无力支持的程度)。在统领系统上,则经过了从都督府到都护府再到节度使的变化。[19]

对这一变化,许多学者归纳为从行军到镇军。这是从军队作用的发挥形式着眼的。这确实是军制转变的一个方面,但却忽略了军人或兵员本身的变化。同时,并不是所有的镇军都是由行军变化而来的,如镇戍防人,如都护府所统领的军队,如平高昌后调往镇守的军队等。岑仲勉就直接视之为废府兵制之后出现的“边兵”,而没有把它视作与府兵制有内在关联的变化。[20] 因此,这一概括不够全面和准确。

所谓节度使兵制下的军队,就是藩镇军队。军队的性质前后有很大变化,即由国家的军队一变而成为地方的军队;其契机就是安史之乱。[21] 对藩镇以及藩镇军队研究最多的是张国刚。他关于藩镇分类、兵变等问题的研究,对后来正确理解唐后期的所谓藩镇割据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成果都收集在其《唐代藩镇研究》论集中。[22] 他在《唐代健儿考》中,对藩镇军队的士兵待遇和家口粮作了很好的勾稽,[23] 打破了士兵为争得对家口的供给而要进行兵变的认识。[24] 《唐代藩镇军将职级考略》对严耕望所未考或所考未详者作了考证,主要有都头(都知兵马使)、兵马使、同兵马使·散兵马使·同散兵马使、十将、散将·同十将(同正将)·同副将·同散将、押衙(牙)、虞候、教练使等。[25] 在《唐代藩镇的军事体制》中,指出了藩镇军队包含三个部分,即驻守于州的牙兵、各个支州支郡的驻兵、各县的军镇等。[26] 戴伟华《唐方镇文职僚佐考》对唐代方镇的文职僚佐进行了稽考编年。[27] 这虽然不是对制度的考察,但这一工作却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三 其它方面

唐代兵制的一些方面是通贯有唐一代的,或者说,是兼跨府兵制时代和节度使兵制时代,虽然也可能因兵制时代不同而内容有异。比如蕃兵、团结兵、军事武器、烽燧制度等。

在兵员的民族成分上,除汉人充兵外,还有大量的游牧部族参与了唐廷的军事行动,这就是所谓的蕃兵。但同是蕃兵,他们之间又有区别。一种是保有其部落,而且也未必降附唐廷;另一种是不仅归附唐廷,而且不再有部落的组织形式。[28] 同时,唐前期还有一种见诸史籍的“兵员”,就是城傍或城傍子弟。

方积六在讨论团结兵时,纠正了日本学者认为城傍是团结兵的看法,指出他们是因战败或主动归附而迁入唐境的北方游牧部族,因此,他们主要是在河北、朔方地区,时间是在天宝年间以前。他们不是团结兵。这是对城傍认识的一个质的突破。[29] 在此基础上,李锦绣不仅将因归附而被安置在军镇周围的“城傍”一一坐实,而且指出从武后时开始,他们逐渐被纳入到了边军的正式军额中,变成了唐廷边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过程完成于安史之乱中。至此,作为兵员之一种的“城傍子弟”已基本搞清。但她将“侧近军州”、“侧近人”等都视作城傍,则似嫌宽泛。同时,她从陈寅恪所提出的文化史观着眼,认为这部分人是造成唐后期藩镇割据的主要原因。[30] 这一看法,虽是对作为兵员的城傍研究的深入,但结论本身却有些简单化(陈寅恪以“胡化”来解释河北的割据,是把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控制与文化、民族差异等同看待,已使问题简单化了)。

至于以部落或种族形式参加唐廷军事行动的“蕃兵”,实际上并不是唐廷的兵员,而是向他们借兵而已,如帮助唐廷讨伐安史之乱的回纥等。[31] 严格说来,这并不是一种军事制度。

从武则天时起,唐廷在地方组建属于民兵性质的地方部队,即团结兵。方积六对团结兵的数量、团练使与团结兵之间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辨析,纠正了日本学者的误解;并对唐后期团结兵情况作了描述。[32] 张国刚《关于唐代团结兵史料的辨析》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除健儿、彍骑之外的兵募、防丁、屯丁或土镇兵都是团结兵;这些人不是职业兵,不具有身份性,在役为兵,放役为民。两人对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制书中所提到的“团结”的含义有很大分歧:方积六认为是动词,而张国刚则认为是指团结兵。[33] 对史料理解的不同,导致了对团结兵人数估计的不同,从而决定了两人对“团结兵”之所指也有了分歧。我以为方先生的理解更为妥当。唐后期朝廷对军队进行过一次整顿,这就是《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所载:“其兵士量险隘召募,谓之健儿;……当上百姓,名曰团练。”此后,地方上民兵性质的军队就有了统称。当然,可能团结兵本身有一个从专称到统称的过程,因此也就有所指内涵不尽一致的情况,而不应一概视之。

与此相关,还有“子弟”,它是一种类似于兵役的役。有人径视之为兵役,而且认为这是兵役之一种。这种理解或欠妥,因为子弟在唐代并不是专称。只能说在“役”中,有子弟一项;虽然此役与军事密切相关。

唐前期在府兵系统之外,有独立的禁军。安史之乱以后,随着军队的地方化,中央不得不再组建军队,这支军队就是以神策军为中心的中央直属部队。这支部队与其说是禁军,不如说它是相对于地方藩镇部队而言的中央部队;或者说是中央军队与禁军的合二为一。关于唐前期的禁军,唐长孺在《唐书兵志笺正》卷三中有所考证。唐后期的禁军因与宦权专权关系密切而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成果也较多,比如齐勇锋《说神策军》、[34] 贾宪保《神策中慰与神策军》、[35] 张国刚《唐代的神策军》等[36]。

关于军费支出,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和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都有论述。[37]前者过于简单,后者虽仅出版上卷,所叙述的只是唐前期的情况,却很详尽。但是,由于对兵制的情况认识不够,后者在叙述的分类上颇显纷乱。她将军费开支分作陇右监牧费、禁军及京师宿卫兵费和边兵费三类,在边兵费下又对军器、军粮、军衣赐、其它杂费分别作了叙述。在这四类开支之下,是将府兵、募兵、行军等混同叙述,这就使边兵与府兵的关系、行军与府兵·募兵的关系弄得非常混乱,从而影响了我们对唐前期不同兵员、不同费用的认识。

烽候制度与兵制密切相关。关于唐代烽候的情况,可参程喜霖《汉唐烽燧制度研究》中的唐代部分。[38]

四 结语

从研究的时间和过程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以府兵制为研究中心。最早是利用墓志等史料对史籍(特别是对《新唐书·地理志》)中所记载的折冲府进行考订和补充,此后则对府兵制的其它更为重要的方面更加关注,使府兵制的研究取得了质的进步。第二阶段是扩大了研究的范围,注意到了府兵制之外的如募兵、团结兵等方面;节度使兵制也受到了注意(如健儿、方镇幕府等)。同时,还利用新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对府兵制的一些细节和一些史籍记载不甚明了之处进行了勾勒和补订,取得了不少成果。

从研究方法和研究深度来看,已有的成果大致可分作以下几类。第一类成果是对兵制的某一个方面所进行的勾稽,比如劳格、罗振玉等利用金石等史料对折冲府的数目和分布地区所进行的考订(严格说来,这还没有脱离史料收集的范围)。第二类成果是对有关兵制的各种不同记载进行辨析,这种辨析是以对史料所记载的制度有相当深入的理解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通过辨异同而定是非;如唐长孺对《新唐书·兵志》所作的全面整理。与此相关,就是静态地、个案式地恢复兵制某个方面的原貌,比如对兵募、团结兵、健儿等分别进行的勾稽。第三类成果是将兵制视作一个变化的有机整体,研究其演变的过程和契机,探讨其与其它相关方面的联系,比如陈寅恪《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对府兵制演变的研究,唐长孺《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对府兵制向军区演变的勾勒(对唐代兵制来说,《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的眼界更宽、范围更广)。第四类成果是把兵制放到唐代的社会历史背景中来考察其意义,比如陈寅恪认为在府兵制时代,军府的分布和这种兵制本身所具有的兵农合一之制,是地方革命不易成功的原因之一。

从已有的成果看,对府兵制时代的兵制,研究得较为充分;对府兵制向节度使兵制演变的研究也较有深度;而对节度使兵制的研究,则还处在个案研究的阶段,缺少全面、综合性的研究。将兵制置于社会政治中来研究其意义,最为欠缺;但这方面的研究,与研究者对这一时期社会状况的全面理解密切相关,稍一不慎,就会牵强附会,或求之过深。

从府兵制的研究可以看出,新史料的出现补充了我们过去对一些问题知之甚少或模糊不清的认识,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但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推翻基本史籍的基本记载。比如对行军的认识,对府兵制本身的认识,都因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出现而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细节,为我们认识的深化提供了条件。因此,我们以为,新史料对我们研究唐代兵制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但对唐代兵制总体的认识和理解来说,它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魏晋隋唐史研究室编《隋唐五代史论着目录》(1990—1981),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胡戟主编《隋唐五代史论着目录》(1982—1995),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中国史学论文索引》第三编(1949—1976),中华书局,1995;卢善焕、师勤编《中国敦煌吐鲁番学著述资料目录索引》(1909—1984),师勤编《中国敦煌吐鲁番学著述资料目录索引续编》(1985—1989),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印刷;郑阿财、朱凤玉主编《敦煌学研究论着目录》(1908—1997),台湾汉学研究中心出版,2000;等。

[2]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科学出版社,1957。

[3] 劳格《唐折冲府考》,罗振玉《唐折冲府考补》、《唐折冲府考补拾遗》,谷霁光《唐折冲府考校补》;以上四文均收入开明书店辑印的《二十五史补编》中。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一节,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4] 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5] 该文原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本第三分,1936;后收入《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六节“兵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6] 何兹全撰有书评《读〈府兵制度考释〉书后》,刊《历史研究》1962年6期。后收入其《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7] 该文刊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着《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8] 《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刊《历史研究》1989年6期。

[9] 孙继民《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府兵装备》,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后收入其《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 陈仲安《唐府兵随身七事辨》,刊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张国刚《所谓府兵“随身七事”辨》,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

[11] 唐耕耦《唐代前期的兵募》,刊《历史研究》1981年4期。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一节中已注意到了募兵制,但他认为这是在府兵制废止后才出现的(“随废府兵而连带引起者尚有募兵、边兵两个问题”,第213页),而他所举的几个例子又都是太宗、高宗时期。

[12] 张国刚《关于唐代兵募制度的几个问题》,刊《南开学报》1988年1期。

[13] 该文系武汉大学硕士论文,1984。

[14]《跋〈唐垂拱四年(公元688年)队佐张玄泰牒为通当队队陪事〉》,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唐长孺先生在《唐先天二年(713)西州军事文书跋》中也涉及到行军中队的问题,但他认为他考证的这几件文书是在特定军事形势下的地方军队。该文也刊于《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

[15] 该书由台湾文津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张国刚撰有书评,刊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16] 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17] 载其《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

[18]《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刊《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9卷第1号,1948;后收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究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第二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1957。此后,在《魏晋南北朝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三编第三章“军事制度的变化”中再次出了更为系统的论说。

[19] 刊《唐研究》第一卷。

[20] 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二节。

[21] 见孟彦弘《论唐代军队的地方化》,刊陈祖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一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2]《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23] 刊《中国史研究》,1990年4期。

[24] 胡如雷《唐五代时期的“骄兵”与藩镇》,刊《光明日报》1963年7月3日。

[25] 刊《学术月刊》,1989年7期。

[26] 刊《晋阳学刊》,1991年3期。按:以上各文均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中。

[27] 天津古籍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

[28] 陈寅恪:《记唐代之蕃将与府兵》,刊《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1期;后收入《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1982。

[29] 方积六《关于唐代团结兵的探讨》,刊《文史》第25辑,中华书局,1985。

[30] 李锦绣《“城傍”与大唐帝国》,刊《学人》第8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后收入其《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1] 参张国刚《唐代的蕃部与蕃兵》,载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

[32]《关于团结兵的探讨》,刊《文史》第25辑。

[33] 该文见《册府元龟》卷九九二。

[34] 刊《陕西师大学报》,1983年2期。

[35] 刊《唐史论丛》第5辑,三秦出版社,1990。

[36] 刊《卞麟锡教授还历纪念唐史论丛》,1995;后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