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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阐释;当代青年的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及伦理分析;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亲子伦理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甚至被视为比夫妻、兄弟关系更为重要的家庭关系、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十分注重的、夫妻关系是各种家庭关系的基础、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作为婚姻主体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青年人的家庭经济观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的支配权上、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伦理分析、新时期的恋爱道德要求人们在恋爱中志同道合,共同发展、一些青年人将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准则运用到家庭中来、继承和发扬中西方的家庭美德、建立家庭道德规范体系准则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维系家庭关系和谐与稳定有两种力量,即法律的力量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力量。当代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青年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理解与运用关系着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关于当代青年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传承也具有了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伦理道德传承家庭伦理道德标准
一、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阐释
(一)父慈子孝在传统的家庭伦理中,亲子伦理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甚至被视为比夫妻、兄弟关系更为重要的家庭关系。“父子兄弟夫妇,人伦之大。一家之中,惟此三亲而已父子尤其本也。”(张履祥《训子语))传统家庭伦理强调的父慈子孝.既注重子女对长辈行“孝”。也强调长辈对子女的抚养、关心和爱护。“慈”德的内涵很丰富,主要包括养子、爱子、教子等方面。“孝”的内涵主要有孝养、孝敬、孝顺等。孔子说:“为人父。止于慈。(《札记·大学>)一父慈就是父对子物质上的供养、满足,精神上关爱,呵护,对子女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施以“慈道”,子女对父母则要尽以“孝道”。正因为“父慈”。所以“子孝”,子女要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是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在儒家家庭伦理中。父慈子孝是对父子伦理的根本要求,它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最主要方面。只有在家庭道德中修以慈孝,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和谐家庭。兄友弟悌。兄友弟悌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又一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兄弟问的手足深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主要是指兄弟间的团结友爱。兄弟团结友爱是家庭和睦、家道昌盛的重要标志。颜之推说:“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絮,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随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颜氏家训·兄弟))兄弟姐妹乃手足同胞。是家庭重要的亲缘关系。悌就是处理兄弟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兄友弟恭。“友”是兄对弟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兄长要爱护、关系弟;“恭”是弟对兄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弟对兄敬从、恭顺、谦恭而有礼。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中.相对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而言,兄弟关系具有更多的平等因素,其道德规范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应在现代家庭以及社会中加以发扬。
(二)夫义妇顺。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十分注重的。《礼记·婚义》中说:“婚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矣。故君重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夫妇之间的婚姻便没有后代的延续,夫妻关系是各种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处于服从的地位,是~种主从关系,在现代社会对这样的制度我们应该加以批判。当然在传统的夫妻伦理中也有许多值得歌颂的伦理准则,比如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同干共苦等。这些合理的因素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孑L子说:“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札记·礼运》)传统家庭伦理十分强调夫妻合义而顺,男女婚配要考虑双方的性情和修养是否般配,追求“夫妇和顺,相敬如宾”,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注重夫妻双方的互敬互爱,以求家庭和谐。
二、当代青年的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及伦理分析
(一)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婚姻和家庭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缔结了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家庭的成立。然而作为婚姻主体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当代青年人的婚恋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择偶标准和恋爱方式多样化。在社会转型期前,青年择偶一般都把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社会关系作为主要标准。明显表现出以家庭利益为转移的倾向。然而现在的青年男女双方在择偶标准上更注重个人条件。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和婚姻自由理念的倡导。青年人的择偶标准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注重个人条件,个人素质,把双方的感情放在首位。二是性观念较为开放。性是婚姻的自然基础,满足性需求是人们结成婚姻建立家庭的一个内在动因。传统社会对性的看法是的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忽视其在婚姻中的地位。三是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市场经济带来了平等、自由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夫妻要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愿望,更加注重个性的和谐.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重要构成部分。青年人的家庭经济观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的支配权上,夫妻之间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继承权,注重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同时,在家庭消费方面,青年人主张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支配权。青年人的生育观已经摒弃了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大多数青年人认为生育一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把注意力集中在下一代的教育上,当然也有青年人为了自我的个人实现以及看到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和谐现象选择了不生育孩子。即“丁克家庭”。以达到实现自己理想的目的。总体上,当代青年人的家庭道德观有其进步的因素,摒弃了传统的一些旧思想。更加注重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爱情婚姻等合理的家庭道德观念。
【论文摘要】培养健康、良好、新型的家庭人伦关系,对于构建当代中华民族精神,尤其是构建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文化的追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三个方面内容的逐一阐述;以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与和谐社会构成的关系角度,提出了如何建设新型家庭道德的既富理论意义又具实践价值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伦理道德 和谐社会 和谐家庭
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我国古代关于社会道德“人伦”中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有三伦是属于家庭伦理的即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兄弟长幼有序”。在家庭伦理建设上也提出了“德教行而民康乐,礼义积而民和亲”的论述,把家庭伦理建设看成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比如说“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有礼则身修,心有礼则心泰”的思想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也仍然充满着醒悟人生启迪人伦的睿智。
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这可以从通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五百多年之久的所谓“三纲”、“五伦”的纲常。三纲“者,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可谓”三纲“说的前驱。”五伦“即五种人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首次提出了”五伦“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孟子不仅讲了五种人伦关系,也讲了如何正确处理这五种人伦关系准则,即”义、亲、别、序、信“,亦即” 五教“。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文化。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极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家庭,关心家庭,建设符合礼仪要求的家庭。这可谓世世代代中国人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大特色。当今中国的家庭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多是核心家庭。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主要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这样三种关系。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人伦关系的根本,是家庭道德最基本的规范,古今亦然。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双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亦应如此。
人所共知,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核心家庭增多,夫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夫妻关系直接涉及家庭的存在、巩固、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即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互敬“。所谓”互敬“,就是平等相待,相敬如宾。夫妻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又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在家庭的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必须承担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义务,家政大事,协商解决,谁的意见正确,就按谁的意见办。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多一点容忍,多做自我批评,严以律己,宽以待他(她),赤诚相见,坦然交心,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和睦为贵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存续,也需要爱情来支持。爱情是双方的互相”给予“或”奉献“,爱情需要养护与培植。相爱的男女结为夫妻,在他们一生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思想感情上发生某些波折、淡化甚至裂痕,在所难免。作为夫妻双方,应面对现实,相互调适,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隔阂,不断增进理解、谅解、信任与尊重。须知,爱情对夫妻双方来说,彼此有爱的权利,亦有维护、发展爱的义务。确切说,依靠理智对感情调控而生活。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每一个父母都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过程中,父母以身作则,树立一个好的家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个课堂,身教重于言教。父母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子女树立学习的榜样。父母与子女之间,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慈孝“。慈孝是传统家庭父子间的道德要求,我们沿用旧的道德范畴,但内容、意义却不同。它是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这里所谓慈,是父母对子女的仁慈、厚爱的情感与态度。慈,不但是父母以无私的爱心养育儿女,而且要求父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教导儿女成为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小家庭大大增加了。有相当数量的”爷爷“和”奶奶“离开青年人当杜生活。在有条件的家庭中长辈与晚辈分局,可能要比合居好一些。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晚辈都不应放弃履行尊敬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和谐发展的家庭中,青年夫妇和他们的父母都愿意而且善于为了亲属感情和相互帮助而牺牲自己的私欲。这是家庭幸福的根本保证。
摘要: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结合当前本人所在地区高中生家庭伦理道德的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对高中语文教学中渗透家庭
伦理道德教育的可行性分析,最后提出在高中语文教学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 高中语文;语文教学;家庭伦理道德;
一、当前高中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现状
(一)当代高中生家庭伦理道德现状不容乐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当今中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溺爱、娇惯,导致高消费浪潮席卷中学校园。越来越多的中学生,特别是城市的孩子们跻身“贵族学子”的行列,他们饮食消费跟着广告走,服装消费跟着名牌走,娱乐消费跟着新潮走,人情消费跟着成人走。他们把从父母那里得来的大把大把的钞票毫不吝惜的掷向商店、酒楼、溜冰场和歌舞厅。高消费不但增加了家庭负担,而且滋长了校园的奢侈作风,导致拜金思潮的泛滥,这不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而且还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
当今学生中出现的铺张浪费、不孝敬父母、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女杀死父母、的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现象,以及早恋、早孕等,都体现出当代学生普遍缺乏家庭责任感,因此在对青少年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摘要: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全面开展,使中国总和生育率很快从1970年的5.8降到1980年2.24,接近世代更替水平。当代大学生普遍都是第一代独生子女,长期在父母的娇生惯养下成长,被视为“小皇帝”、“小公主”。独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在改变了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模式的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政治取向。尤其是家庭教育的种种负面影响,造成大学生家庭伦理危机。解决大学生家庭伦理危机问题,已成为高校道德教育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大学生;家庭;伦理危机;高校;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278-02
一、大学生家庭伦理危机现状
近几年,特别是随着独占性和较强的独生子女进入大学,当代大学生所反映出来的家庭伦理道德素质状况令人担忧。家庭伦理危机具体表现为:
1.“孝道”教育的缺失。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中国正处在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预测,到2025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到2.8亿,约占人口总数的20%,80岁以上的老人也将达到2 500多万。据中国中国青年报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4.1%受访者忧虑照顾父母力不从心,然而“4·2·1”的家庭模式,让第一代独生子女面临着巨大的家庭压力。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告诉人们一个道理:养儿防老。但是,在中国广大的农村现实国情却是:儿女若不尽孝,老无所养。这一切皆源于“80后”、“90后”存在着“孝道”教育的缺失。
2.大学生“亲情”意识淡薄。每年新生入学,不时可见学生家长总是小包拎、大包扛,忙前忙后地办理各种手续,而学生们却在一旁逍遥清闲,稍有不顺心之处便向父母大发雷霆。据调查显示,大学生给父母打电话普遍存在“催款电话+问候语”模式。“亲情”意识的淡薄导致他们遇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自我出发,逐渐形成了自私自利的意识,他们丧失了正确的自我评价。
3.“利己”性在大学校园盛行。现代不少大学生在伦理价值观上出现了“利己”性,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在校园盛行,精神空虚,责任心下降,更是成为大学校园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在他们的心里,觉得父母为他们服务是理所当然的,极少会为父母考虑,有的甚至蛮横霸道,不把父母放在眼里,甚至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还会对父母心生怨恨。“啃老族”便是其中典型代表,其在大学期间,拿着父母的血汗钱肆意挥霍,满足自己超前消费,在参加工作甚至成家立业后,还要不断伸手向父母要钱,大学生冷淡家人、疏远亲情,其中蕴涵着什么样的伦理道德,令人深思。
摘要:家庭伦理的价值实现在刑法中是以家庭法益作为理论的基础,是以认可公共权力的适度的介入为思想基础。家庭法益是以婚姻家庭制度为保障的生活权益,是以婚姻家庭制度本身为基础的法益保障。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家庭伦理价值的重视程度并没有其他国家重视程度高,主要表现为对侵害家庭法益的犯罪行为的执法不严,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不公以及忽视人性要求,总体来看,刑法对家庭的适用是缺乏家庭的感性认识,但其总体思路应当以家庭伦理价值为主要核心,适当遵循伦理道德的保护原则执行。
关键词:家庭法益、家庭伦理、价值实现、制度构建
一、 刑法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的联系要追溯两者的根源社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价值主球与社会的传统价值之间关系密不可分。当刑法与家庭道德之间发生联系时,家庭伦理在刑法中的运用就是以家庭法益为基础的,其刑法机能是可以使家庭伦理范畴建立在现代的刑法制度框架之上。
首先,研究刑法必须要以家庭伦理道德作为研究的基础。刑法是社会大环境定的产物,也就是说,刑法的研究是以社会为前提背景的研究,而不应该是本本主义的规定范畴。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刑法也就需要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去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运用刑法就必须要建立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家庭伦理道德精神体现在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刑法体现的就是对事物行为合理性的追求,尽管一者追求的是价值的合理性,而一者最求的是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但二者的价值追求实质上一样的统一的,这体现在行为合理性是价值合理性的前提,价值合理性与行为合理性二者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实施法律法规的良性运转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能否得到伦理道德方面的有效支持。
最后,刑法受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家庭伦理道德是经历了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漫长演变而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人力所能为的事情,它是自然自发的一种行为价值意识。家庭伦理道德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也是历史社会的历史成果。社会的形成是历史发展变化形成的结果,过去、现在和未来在社会范畴中交织成一张没有缝隙的大网,也就构建成了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刑法的具体实施也是要以社会背景为基础的,也就不可能摆脱历史对社会的影响,历史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就影响着刑法的运行。
因此,综上所述,刑法的立法与刑法的司法活动,要重视我国各民族遗留的民族性问题,同时,也要尊重我国历史数千年留下的伦理刑法传统,这样刑法在家庭法益中不仅仅能够符合历史瑰丽,而且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摘要:培养健康、良好、新型的家庭人伦关系,对于构建当代中华民族精神,尤其是构建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文化的追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三个方面内容的逐一阐述;以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与和谐社会构成的关系角度,提出了如何建设新型家庭道德的既富理论意义又具实践价值的见解。
关键词:伦理道德和谐社会和谐家庭
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我国古代关于社会道德“人伦”中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有三伦是属于家庭伦理的即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兄弟长幼有序”。在家庭伦理建设上也提出了“德教行而民康乐,礼义积而民和亲”的论述,把家庭伦理建设看成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比如说“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有礼则身修,心有礼则心泰”的思想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也仍然充满着醒悟人生启迪人伦的睿智。
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这可以从通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五百多年之久的所谓“三纲”、“五伦”的纲常。三纲“者,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可谓”三纲“说的前驱。”五伦“即五种人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首次提出了”五伦“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孟子不仅讲了五种人伦关系,也讲了如何正确处理这五种人伦关系准则,即”义、亲、别、序、信“,亦即”五教“。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文化。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极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家庭,关心家庭,建设符合礼仪要求的家庭。这可谓世世代代中国人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大特色。当今中国的家庭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多是核心家庭。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主要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这样三种关系。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人伦关系的根本,是家庭道德最基本的规范,古今亦然。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双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亦应如此。
人所共知,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核心家庭增多,夫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夫妻关系直接涉及家庭的存在、巩固、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即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互敬“。所谓”互敬“,就是平等相待,相敬如宾。夫妻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又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在家庭的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必须承担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义务,家政大事,协商解决,谁的意见正确,就按谁的意见办。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多一点容忍,多做自我批评,严以律己,宽以待他(她),赤诚相见,坦然交心,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和睦为贵。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存续,也需要爱情来支持。爱情是双方的互相”给予“或”奉献“,爱情需要养护与培植。相爱的男女结为夫妻,在他们一生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思想感情上发生某些波折、淡化甚至裂痕,在所难免。作为夫妻双方,应面对现实,相互调适,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隔阂,不断增进理解、谅解、信任与尊重。须知,爱情对夫妻双方来说,彼此有爱的权利,亦有维护、发展爱的义务。确切说,依靠理智对感情调控而生活。
[摘要]在《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一文中,作者突破了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这不仅意味着探讨视域的深化,而且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由基因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的一般意义上的高技术伦理或应用伦理的探讨,进入“道德哲学革命形态”即未来道德哲学形态的沉思。
[关键词]问题式;场域变换;未来道德哲学形态;“不自然”伦理形态
不久前,樊浩在《
其次,在《基》中,作者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并且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就在于他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将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由“技术革命”视域,转换至“道德哲学革命”视域;由针锋相对的伦理批评抑或消极防御型的伦理战略,变换为积极的道德哲学准备;从固守或改良常规伦理学,变为积极探索和建构发展伦理学。正是通过这种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基》文作者能将他所看见的新场域的空缺或空白展现出来: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是由他的看所引起的,而是他在其所处的场域进行反思的过程;另一方面揭示了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客观必然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类采取阻止和反对都无济于事,同时,对于主体而言,也具存不可回避性:“基因技术第一次试图改变并且最终可能会彻底地改变人的主观自然。基因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只是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而是试图改变人的存在形态,颠覆人类文明和人的伦理道德的人性基础。面对即将开始的‘造人’技术运动,人类社会在技术文明史上空前一致地拉响了伦理警报,但现在的伦理反映似乎从一开始就陷入某种悖论之中: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要么在新技术的挺进面前信心不足甚至苍白无力,要么为它推波助澜。”另外,所有这一切由基因技术引发的道德哲学革命都是在理论结构变化的辨证危机中发生的。然而,《基》文作者认为,在这种变化中,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在基因技术面前完全无所作为,或一筹 莫展,而是需要一种更富有远见、更具创造性的伦理反映,更超越地确立自己的文化使命。在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之外,人类社会需要更长远地进行伦理规划,这就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人”形态和文明形态进行必要的伦理准备。这正是历史赋予伦理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对于伦理学工作者而言,必须在新的场域明确自己的新使命,因为由于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人”存在的自然形态,人及其家庭的自然血缘关系,即将或正在发生改变。基因技术对人类文明和人类的道德生活、伦理关系的影响将是根本的和全局性的,伦理学在为这种改变提供批评性的伦理互动和参与性的伦理战略之外,不仅应当为“新人”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道德世界和伦理世界进行文化准备,更应该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
再者,如何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在《基》中,作者通过提出新理论问题式并且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进而廓清基因伦理学的视野:不是常规伦理学,而是发展伦理学。在《基》文作者看来,“常规伦理学”(基于“常规伦理道德”的伦理学)不足以积极能动而又富有远见地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因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机会与风险联系得如此紧密:人类在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的过程中,面临着对自己创造的文明的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彻底提升人类文明的机会,要么承受颠覆以往全部人类文明的风险——如果听任基因技术自发发展,其最后结果也许是使迄今为止的全部人类文明成为“史前文明”。面对这一文明史上从未遇见的两难选择,库尔特·拜尔茨认为“如果我们缺少采取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智慧,那么真正的智慧就是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对此,《基》文作者从发展伦理学的视野指出,人类在这种两难选择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需要以一种审慎的乃至偏于保守的态度,战战兢兢地进行自己的文化选择:但另一方面,人类更需要一种主动的和积极的战略——洞察时变,着手为新的文化根据地奠基,为解决新的文明课题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因为,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已经是“采取行动”了并将继续“采取行动”,而“不采取行动”所能做的,只是以政治规约和文化抵抗为技术行为划定一个最后的“底线”。但是面对基因技术已经开始改变人类文明的现实,伦理学的战略反映,不能仅仅是固守自己已经遭遇袭击的阵地,而应做出上述的基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伦理学视野的积极准备。这样,才能超越技术一伦理对立中的任何极端的或虚无的立场,既不把基因技术面临的决策压力仅当作习惯的和传统的压力,也不片面地以既有的道德价值拒绝和彻底怀疑新的技术,而是以对待人类及其文明“发展”能力的乐观态度,在“发展”中探讨和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冲突和道德难题。因为“发展伦理学应对基因技术最重要的伦理反映,不是出于是文明忧患的伦理批评,也不是实用性地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伦理战略,而是以它们为基础的对于‘发展’了的社会文明的伦理建构。”而这种伦理建构,在《基》文作者看来,正是作为否定性的“道德哲学革命形态”的基因伦理的肯定性本质。
二、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
在《基》中,作者从历史与现实或者从道德哲学与基因技术两个维度,对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展开了哲学辨析。实际上,这是他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的道德哲学与科学基础。
首先,他从中西方道德哲学史的比较中,探寻了“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何以成为道德哲学的基础。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至今,备受争议,而对亲属法的定性及其深层阐释则是解决此问题的前提。亲属法的正当性问题体现为其定性问题。无论从“形式”与“实质”这一范畴还是从亲属法的正当性这一角度来进行思考和认定其定性问题,伦理本质都是对亲属法性质的当然回答。从历时性角度研究亲属法伦理本质的关键在于厘清人性是亲属法与其伦理的共同的、原初的出发点和对象。人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性,统摄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层次,这些构造因素经由道德评价机制转化为婚姻家庭伦理,再同构化为亲属法规范。
关键词:亲属法;婚姻家庭;伦理性;人性论;同构化
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5012609《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至今,备受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婚姻法颁行后的三次司法解释实质上是不断朝着摧毁“家产制”这一维持家庭稳定的财产纽带方向迈进,不断朝着将家庭推向货币化、资本化的“合伙投资企业”方向发展。试想,如果亲属法(包括《婚姻法解释(三)》在内)过多地用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忽视夫妻财产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依附性、忽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的特殊性,用物权法的普遍性替代亲属法的特殊性,其必然会饱受争议。所有这些,无论是婚姻功利化争议,抑或是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无不涉及到亲属法的定性问题。因此,对亲属法的定性及其深层阐释,将有利于解释并解决《婚姻法解释(三)》饱受争议之根源问题。
一、伦理性:亲属法本质论
何谓亲属法的性质?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展现学者们对亲属法的正当性问题的基本认定。目前,婚姻法学界的学者们在他们的专著或主编的教材中就亲属法正当性问题都有大致的描述。不过,学者们并不都是以法哲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而是在亲属法的特点、特征、特质或性质这一层面来认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亲属法具有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要式性[1]5 ;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显明的伦理性以及要式、强制性” [2];具有调整对象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身份性、调整内容的伦理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3] ;具有适用上的极大广泛性、内容上的强烈伦理性、规范上的强行性[4];具有习俗性、差异性、伦理性、团体性、强行性、身份法性[5]2-4;是具有习俗性、伦理性、亲属团体性的强行法、普通法[6]。从学者们所提炼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看,“伦理性”是一致的结论。学者们在论及亲属法的伦理性时,写道:“夫妻、亲子等相互之关系,伦理的色彩特别浓厚,亲属法之规定,须以合于伦理的规范为适宜,而且有其必要。”[1]5“在婚姻家庭问题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婚姻法的主要特色之一,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法律上的每项规定,也是道德要求”[2]18。“由于以两性关系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具有深刻的伦理性,这种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法中就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2]56,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亲属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亲属法以儒家的伦理观为其思想基础,欧洲中世纪的亲属法则以基督教的道德为其精神支柱” [7]。可见,学者们在认识亲属法伦理性质的角度上虽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学者们所提炼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除“伦理性”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形式规范上的特性,如适用上的广泛性(或称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团体性和身份性、规范本身的要式性和强行性;二是法律形式规范以外的特性,如习俗性、差异性(或称民族性、地域性)。依笔者愚见,这些所谓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有待于重新认定。
(一)亲属法的性质要从“形式”与“实质”这一范畴来进行思考和认定
从法律形式看,“广泛性或普遍性并非是亲属法的特性,因为作为普通法的民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物权法、债法、继承法亦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或普遍性的特点”,“要式性”也“并非亲属法的特点,而是身份行为的特征” [5]4。另外,即使亲属法具有团体性、身份性以及强行性,也只是其表面特质而已,其深层的原因在于亲属法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的伦理性,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伦理实质。也就是说,亲属法具有的形式特征是其伦理实质的表征。至于亲属法的习俗性,也与亲属法的伦理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婚姻家庭习俗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积累并共同享有的,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形态、民族心理特征、伦理道德、宗教观念等多种因素。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大都以风俗习惯的形式出现,并以社会舆论作为其强制手段。马克斯・韦伯也在很大程度上将习惯和惯例等同于道德,他认为“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每一个伦理体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惯例的支持,也就是说,违背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 [8]。伯特兰・罗素在论及道德、习俗和法律的关系时写道:“积极的道德(指类乎法律的道德――笔者注)比个人的道德出现得早,或许比法律和政府也早。它最初是部落的习俗,法律就是从这些习俗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试想一下如今在极原始的野蛮人中还可看见的关于谁能与谁结婚的特别详细的规则……这同我们的禁止结合的规则使我们感到的道德上的强制力一样。”[9]因此,从“形式”与“实质”这一对范畴来进行思考和认定亲属法的性质,当属伦理性无疑。
(二)亲属法的性质要从亲属法的正当性这一角度来思考和认定
摘 要: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孝文化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协调人际关系上,曾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孝伦理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它是中华民族的标志,也是民族精神的动力源泉。
关键词:传统文化;孝伦理;道德重塑;民族凝聚力
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创造了悠久灿烂的文化。优良的文化传统支撑着华夏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滚滚向前、生生不息。特别是凝聚了民族智慧、德行与力量,集中体现了民族生机与活力的道德传统,更是成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中的精神素养、民族标志和动力源泉。孝伦理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孝文化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协调人际关系上,曾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进入近代以后,由于社会变迁,制度的转换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中西文化交融日益强化,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孝观念日趋淡薄。尤其在以经济效益为第一要义的今日,随着现代多元意识形态的冲击,我们的孝文化根基已发生了动摇。伴随着孝伦理观念的缺失,必然会出现家庭关系紧张、道德失范、社会秩序失衡的不良局面。面对新的时期、新的形势,我们必须秉承“中国特色的孝伦理”,重塑道德文明,弘扬孝顺美德。这就需要发掘中华传统孝文化的当代价值,诠释传统孝伦理的深刻内涵和巨大力量,用以熏陶和感染当代人,从而提升其道德素养。
1 孝伦理的形成和发展
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孝”字。《说文解字》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中国人的孝道观念产生于何时,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产生于商代,也有人认为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摄政,制礼作乐,建立宗法制度,孝意识被纳入到宗法制度之中,成为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宗法制度的本质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和特权,实质上是把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上的等级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孝开始从家庭向社会和国家转化。孝的内容也由单纯的善事父母扩展到敬奉祖先,祭祀先祖,孝从家庭伦理扩大到宗族伦理。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传统孝道随着宗法制度破坏而出现动摇,个体家庭经济进一步发展,养亲问题逐渐突出。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始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新的改造。孔子在西周孝亲意识的基础上将孝和仁、孝和悌相结合,提出孝亲不仅要做到养亲,更重要的是敬亲和爱亲。曾子则“移孝为忠”,将孝扩大到政治领域。这样,经过儒家的改造,孝文化开始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和中华民族的意识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
2 孝伦理的本真含义
孝是中A民族极为重要的道德品质,包含着侍亲、养亲、祭祖、敬老、忠君等丰富的内涵。而孝养作为孝的核心内容,是指在父母有生之年尽心竭力善待父母。《尔雅・释训》中说:“善父母为孝。”许慎也在《说文解字》中说:“孝,善待父母也。”这都说明孝的本真含义是善待父母。如何算是善待父母?孔子已经做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尚有许多值得自我澄清的语境。一方面,澄清自身生命伦理学的社会基础和精神传统;另一方面,对话生命伦理学的多元语境,在不同的道德传统、不同的伦理体系中理解后现代的、多元化的和俗世性的生命伦理学。这种澄清,不仅有利于中国构建自身生命伦理学评价和指导体系,以此影响政策制定和科学实践,同时对于面对进入全球化视界后的道德挑战,也具有重要启示。
【关 键 词】生命伦理学 个人主义 儒家 家庭主义
技术的、经济的、道德的和社会的变化已经促成了当代生命伦理学领域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应用愈来愈丰富和深入,它重点讨论了医疗保健资源的分配、新的生物技术的道德适应性和面对多种多样的、经常冲突的道德直觉和道德理解时如何做出道德决策的问题。而在参与当代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同时,中国急需对这一系统进行反思,而不是迷失在他者的宗教伦理思想或是实用主义等西方传统中。
一、生命伦理学中的伦理个人主义语境
生命伦理学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不可避免地打上了20世纪后期西方文化价值的烙印,“它的承诺之一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平等主义政策,它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一种把经济代价转嫁给下一代人的医疗财经政策”[1]。这种政策不但在道德上无法得到维护,而且已在西欧及北美国家造成了严重后果。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工作人群相对减少,西方国家已经无法维护不断增长的老年退休人群日益昂贵的医疗保健需要。
据2009年奥巴马在国会就医疗改革发表的公开演讲来看,美国医疗费用中政府承担的部分在迅速侵蚀大量财政收入,占到GDP总量的16%。从2000年到2008年,美国经济增长了4.4万亿美元,其中四分之一都花在了医疗方面。
这一状况是由许多西方民主政体所奉行的意识形态造成的。该意识形态承诺所有国民都可以平等地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个人主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紧密相关。美国学者托马斯马(D.Thomasma)曾在其著作中声称[2],“所有人都应该赞同个人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具革命性的观念,因为它限制了国家或社区对个人的权限”。这种经济上的不可能、道德上的不合理、文化传统的多元性同西方社会传统对个人权利的承诺之间的矛盾,是当代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的社会道德伦理基础。
因此,起源于西方文化的生命伦理学始终围绕着一个比较稳定的伦理学空间结构:“在上帝/自然法之下,原子式的自足个体通过理性的社会契约建构起来的社会伦理空间”[3]。例如,当一位患者要求仅使用化疗手段治疗乳腺癌而不是采用医生认为的最有利于病人的大面积切除手术时,决策的允许权总是需要从患者本身获得,而不是从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