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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家庭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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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及省市关于“三项制度”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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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全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水平。多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鉴定诊断标准把握不严格、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清理核查工作

(一)清查内容和重点

市政府确定,从10月10日开始至11月10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20*年以来审批的病残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清查。清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冒名顶替病残儿现象,是否有出具假医学鉴定材料行为;审批的病残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申报、初审、复审程序是否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在申报、初审、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之风等。清点是城镇和公职家庭,特别是具有多个病残儿的部门和单位。

(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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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助困扶残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市2012年20项为民办实事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12〕47号)文件精神,市继续将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并将2700名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托养服务列为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我城区负责项目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健康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重在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家庭的示范幅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平,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三、任务目标

2012年,我城区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为80名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员开展居家托养服务。其中:良庆镇10人,那马镇10人,大塘镇16人,那陈镇18人,南晓镇16人,大沙田街道10人。

四、资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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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减轻辖区困难家庭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经济负担,确保辖区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前教育,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贫困学生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教育体育名区”为目标,不断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低保、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纳入我区贫困学生资助范围,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的资助水平,不断促进教育公平、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切实保障低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去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资助范围

(一)具有区常住户口(户口在辖区内至少一年以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困难家庭的3周岁至6岁在园幼儿(年龄计算为当年8月31日前出生满三周岁的幼儿)并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学前教育补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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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感性思维

【摘 要】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旨在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者,从而实现教育结构的优化,教育的公平以及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名三本学校的辅导员,本人深知,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是力求在公平、公开和公正基础上实现程序化、透明化。如何真正做到“需资助者均获得助学金,已获得助学金者均是需资助者”,评定过程中的感性思维便是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资助内容;资助目标;资助原则;感性思维.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内容

(一)芙蓉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和对象

芙蓉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标准与资助对象。对象主要是我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者,由于名额和资助面的限制,在这部分学生中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包括思想作风正派,没有反国的不良动机;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习刻苦,积极上进,主动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我院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名额比例是1:1:1,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首先,学工部按省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并告知各系学工负责人。系部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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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__〕14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__〕153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户口未迁移的家庭成员,也可随非户籍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各地必须依据低保标准来认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单独立户申请低保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其供养人属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过家庭净收入、长期生活困难的,可将申请人视为无收入,但不应列为“三无”人员。对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通过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条件,原则上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各类型财产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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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由于我县农村地区多年以来就有婚丧嫁娶而自办宴席的传统习俗,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各类宴请活动是逐年增多。不仅有传统的红白喜事,而且很多地方盖房子、买车子、生孩子也要请客吃饭。并且宴席场次频繁,菜品多样,客观上造成了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隐患增大。不少农村群众仍然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落后观念,缺少食品卫生常识,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因此,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自办宴席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1、购买食品原材料贪图便宜,采购过程不规范。部分农村群众消费观念落后,安全意识差,采购食品原材料首选价格便宜的,在他们的传统消费观念中,“便宜”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食品原料采购不能严格把关,更谈不上有索证索票的意识。只要看不出腐烂变质、闻不到臭味异味就行,个别群众甚至存在着“只要烧熟了吃,就不会有问题”的错误观念。因此容易购买到低价劣质以及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材料,从而为宴席的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宴席加工及用餐场所简陋,卫生设施不规范。一般在农村都是以自家厨房和堂屋为主,有的在庭院内用油布做个顶棚临时搭建,甚至有的在露天直接加工并就餐,条件有限,卫生设施不齐全。无“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无流动水洗手洗菜设施、无食品冷藏保鲜设施,造成食品原材料易受污染。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而造成食物中毒。

3、餐洁具临时租借使用频繁,清洗消毒不规范。因为宴请的客人较多,大量菜品加工用具、餐饮洁具需要临时租借。加上外地赶来的亲朋好友有时要连续吃上2至3顿,这就要分批次就餐,一批客人吃完紧接着就是下一批,我们当地俗称“流水席”。为了赶时间加上不规范操作,因此锅、碗、瓢、盆及刀具、砧板、餐饮洁具很难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只能简单地在大塑料盆中洗一下,在换个盆过一下水,没有消毒紧接着就反复使用。

4、厨师未经安全及技能培训,操作过程不规范。大厨及帮厨大多为当地的饭店从业人员,俗称“烧大锅的”。大部分人员未经体检,无健康证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正规培训,食品卫生知识相对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清洗瓜果蔬菜不经盐水浸泡去除农药残留,而是简单冲洗直接使用;加工菜品时混用刀具和案板,生熟不分、荤素不分;操作熟食时没有经常洗手和穿戴工作服、口罩、帽子的习惯;特别是在加工卤菜等熟食时,容易忽视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在卤菜食用装盘前没有重新回炉加工,特别是春夏季节,细菌滋生,食物极易发生腐败变质。由于自办宴席在农村量大、面广,监管人员相对匮乏,使农村自办宴席始终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

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自办宴席的现状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笔者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并在借鉴其他兄弟单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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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市低保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作作风转变,有效解决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把低保工作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满意工程”,根据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低保政策法规为总要求,以“作风建设年”为抓手,从工作态度、服务水平上体现“亲民躬政、播撒爱心”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为目标,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确保资金到位、规范档案管理、改善条件设施等方面为着力点,推动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使城市低保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发放更加及时,监督更加到位,群众更加满意。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制度。认真研究近年来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一是落实分类施保制度。要认真开展分类施保工作,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专门档案,对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孤老、单亲、三胞胎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分类施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二是制定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标准,对各行各业的从业收入制定参照标准,作为确定低保资格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住房公积金、车管所、金融等跨部门的居民家庭收入比对核查机制,提高低保资格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三是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低保工作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评议内容、评议方式和参评人员,规范对低保政策、操作程序、保障对象等方面的公开公示,细化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核查方法、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等方面内容。四是落实低保审批“即时批”制度。实行低保申请人家庭资料影像化,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更加直观,低保审批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和规范。五是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采取有效形式,对城市低保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城市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谁签字、谁负责”,加大对违规违纪的查处力度。

(二)规范操作程序。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城市低保政策规定,狠抓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把好每一道关口,做到精细化操作和管理,确保该履行的程序一步不少。一要严格落实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规定。居委会接到困难居民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入户调查结束后,要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为依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实行票决制,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防止把评议变成选举,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行为。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连同所有申请人其他材料报街道审核,居委会不得拒绝受理或拒不上报群众的低保申请。二要全面加强复核和评议工作。街道接到上报材料后,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调查核实后,街道由分管负责人召开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新办理的低保家庭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社会工作科科长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入户调查、公示等影像资料、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成员、收入、健康、拟享受金额等状况),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A、B、C类复核的低保家庭要由分管主任在享受低保家庭续保复核表的街道审核意见栏签字盖章后,连同入户调查、公示等影像资料、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成员、收入、健康、拟享受金额等状况)报区民政局审批。三要强化区级审查监督职责。区民政局根据低保审批“即时批”审批制度,对拟审批、复核对象召开由低保管理工作监督员参加的低保管理“即时批”工作会议,现场审批、复核。“即时批”会议审批、复核通过的低保家庭由局长、分管局长、社优科科长和经办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对区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委托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及时发放城市低保证件和银行存折,做到一户一证一折(卡)。

(三)推进公开公示。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统一设计制作公开公示牌(栏),在居委会公开栏旁悬挂。公开公示牌(栏)要包含四项内容:一是对低保政策长期公开,让群众了解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二是对在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等;三是对新增低保对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正常公示;四是公开区、街道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有详细记录,促进低保工作公开、透明,提高群众满意率。

(四)确保资金到位。城市低保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严禁套取、克扣、截留、贪污低保金。要严格落实按标施保、差额补助的原则,坚决纠正平均发放的问题。城市低保金要在每月15日发放,坚决纠正人为压低补助水平和延期发放现象。城市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人不得代存代领低保证、低保存折、代替他人在低保金发放表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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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低保人群核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低保资金使用效能,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分类施保、应保尽保”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资格,实现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准确合理、救助标准有高有低、保障人员有进有出、工作程序规范到位、资金发放及时足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工作目标,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基本内容

(一)村民小组摸底排序

对城乡低保对象由村民小组根据家庭人口、年龄状况、劳动能力、健康状况、致贫原因、困难程度、收入支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分类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摸底排序后,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将情况上报村委会核查评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

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对低保对象进行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审核调查,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深入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证件是否真实;察看申请人住房性质、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家庭用品配置情况,日常生活用品使用情况,家庭成员消费情况等;与家庭成员交谈,询问家庭成员生活、收入及支出情况;同时,走访群众侧面了解低保对象自保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由村两委会干部、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5-20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反馈村民小组,进行一榜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拟保对象名单附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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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总体目标,立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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