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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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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检察院:在人大监督的“阳光下”监督

“打铁还要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怎样才能做到“自身硬”?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近年来,闸北检察院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让检察权在人大监督的“阳光下”运行,始终坚持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有力保障,“强筋健骨”,促进了检察队伍素质的提升和检察业务的发展。

据了解,该院已连续十一届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连续五届荣获上海市先进检察院,并荣立高检院集体一等功,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制度“自觉”:完善机制“有两手”

闸北检察院认识到:接受监督靠“自觉”,但没有制度保障,就会出现不确定性。由此,一手抓组织,一手抓机制,促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组织建设上,根据市检察院有关要求,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和组织作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任命联络室主任,指定专职联络员,明确联络室的工作范围、责任目标,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机制上,专门制定《对口联系、走访人大代表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规定》等,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明确了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汇报阶段性工作和经常性联系沟通等要求,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行动“自觉”:“上门”汇报,“来去”联系代表

据悉,近年来,闸北检察院通过编撰工作简报、动态信息和情况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相关重要工作,多篇汇报材料得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肯定。2008年以来,还先后就反贪工作、反渎工作、检察建议等专门向人大汇报。

检察院注重“请代表进来”。聘请区人大代表担任特约检察员和廉政监督员,参与检察长接待,加强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积极拓展监督渠道,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质量评查、“三优一能”评选、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专题座谈、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检察工作更具体、更广泛地置于人大代表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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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探索与思考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国家法律自然包括行政法律,而行政执法领域,密切关系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未限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有四个:一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该规定为创设了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先例,积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经验,奠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基础。二是《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丰富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至此将人民警察实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与程序,纳入到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去。四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行政诉讼的方式,间接对可被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建议与思考

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工作以来,通过对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积累了经验,摸索出了较为可行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案,配合即将出台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办案规则等法律条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虽然存在难点,但是取得了积极地社会效果。(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注重思想素质建设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一项新事物,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要加强思想素质建设,解决认识上的问题。通过集体研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方案研讨会,通过深入讨论,统一检察业务人员的思想,使工作人员一致认识到,这项工作有宪法和法律的支持,应当从思想上坚定地去监督,放开手脚去监督。思想认识的到位,为开展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打开了大门,铺平了道路,打好了基础。(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注重“一体化”建设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并不是民行部门单独的事情。因此,在开展工作时应特别注重工作的“一体化”,建立了整体性的联席会议、部门性的协调制度、科室间的合作机制等多项“一体化工作机制”,合理地调动了其他部门的有生力量,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人员不足的困难,形成了“大监督”的良好工作格局,有效提升了工作效能。(三)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注重适当性与必要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两个方面做到注重适当性与必要性:在监督范围方面,针对行政执法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特点,重点监督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行政机关怠于或错误行使职权的案件,不受理个案,不搞有案则理、面面俱到;在监督方式方面,针对行政执法既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又有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特点,除涉及职务犯罪以外,一般以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整改相关问题为主,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自我纠错,不再延伸工作触角,做到监督不监管、到位不越位。(四)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注重“立身之本”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坚持把握与检察职能相联系提,应当始终坚持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部分,与检察工作紧密融合,把检察工作作为“立身之本”,把检察特色作为“行己之标”,不脱离检察职能开展监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方式也体现了检察工作特点,没有直面行政执法本身去寻找线索,没有把检察监督等同于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能够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五)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注重“调门适度”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一般都是内部宣传,仅有少数行政执法单位知晓,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在注重案件质量的同时,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专项报告,让同样拥有行政执法监督权力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全面了解;要加强对外宣传,避免个案报道,让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该项职能,让更多的行政执法机关理解并支持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为这项工作尽快纳入统一立法渠道创造必要的舆论环境,最终解决依法监督的难点。(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社会》杂志。《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李文超 孙振强 高海燕 蒋京辰 单位: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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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基层探索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开展对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是公共权力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实现形式。下文立足灌云县检察机关对基层行政执法开展监督的实践,对基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体、方式以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总结。

一、实践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2年6月以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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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笾С帧⒄涸稹⒓觳旒喽健⒉棵潘局啊钡幕阈姓捶喽叫履J健=刂聊壳埃嘣葡厝嗣窦觳煸和ü喽椒⑾中姓捶ㄎ侍12条,先后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法律监督意见书49份,督促整改问题88项,受理举报32件,向反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件16人,均已立案侦查。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2年3月20日,灌云县图河乡三舍村新世纪浴室发生锅炉爆炸事件,年逾六旬的柳某在爆炸中身负重伤,其女及外甥女不幸丧生。事故发生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随即派员介入调查,一举查处了该事故背后工商、质监、安检执法人员案件3件6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及在走访群众调查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基层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安全利益问题触目惊心,群众很有意见,并对检察监督寄予希望。随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分析报告会,会议决定以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依托,组织安排力量对涉及群众安全的基层行政执法开展检察监督,形成风险研判报告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案例二]2013年4月8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在阅读《苍梧晚报》时发现一则报道称,灌云县同兴镇6户农民因为使用不合格化肥,致使50余亩麦田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而生产商和经销商均推卸责任。看到该报道,检察人员及时同记者及受损农户联系,准备支持农户。经销商在得知检察院介入后,态度有所转变,与农户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就此事展开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相关案件调查,先后到农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灌云县农业委员会等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近三年来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涉及受损农户百余人。据此,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委员会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管。灌云县农业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对此检察建议进行回复,表示将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伪劣产品经营者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切实维护农户利益。

从实际监督情况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行为;二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倾向性问题及处罚畸轻畸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引起行政相对人严重不满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具体方法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联合县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联合开展分片检查;加强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报备制度,全面掌握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开展监督;深入街头、村庄、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从中发现行政执法监督线索。监督的手段主要有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贪污受贿行为进行查处;对联合检查、备案审查、接受控告举报中发现的基层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报告两种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及时防范和化解了基层一些矛盾隐患和纠纷。但该项工作具体应该由检察机关哪个或哪些部门承担,即监督主体问题,以及监督方式有哪些,在监督中应把握什么样的原则尚需要研究。

二、基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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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内外监督、检务公开

截稿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43件拟不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和宣告

2014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干警岗位选择的摸底调查,在办案部门执法办案,还是到司法行政部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又会如何,干警们都在为自己的岗位意向细细斟酌。作为首批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单位,每一位徐检人都为见证这一重大改革而感到荣耀与欣喜,同时也深感试点工作的责任与压力。徐汇检察院按照市委政法委、市院的总体部署,紧抓重点、先行先试,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健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检察官成为执法办案主体

本次司法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将执法办案的权力下放给检察官,让检察官成为执法办案的主体,也就是检察官责任制。由于目前实行检察官责任制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现阶段徐汇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自从2014年3月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以来,徐汇区检察院办案决定机制得到了精简,原本有些需要“三级审批”的案件现在主任检察官就可以决定,这就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自该项制度试行以来,截至2014年11月,徐汇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中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比例为78.45%,提起公诉案件中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比例为93.1%,大量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真正做到了让检察官成为办案主体。同时,主任检察官制度还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例如,在该项制度的运行下,该院公诉部门在案件数量同比增长近20%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审批流程、轻案快办等措施,平均办案天数同比下降2~3天。 加强内外监督,合力保障执法办案质量

在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徐汇检察院采用内外合力的方法加强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内部构建了强化办案主体责任,监控办案实体、办案流程、办案风险、办案终结和办案督查的“‘1+5’办案质量保障体系”,外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群众等的监督,内外合力保障执法办案的质量。

“‘1+5’办案质量保障体系”是一个对进入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动态监控体系。首先,该体系强调了案件承办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每一位检察官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人的监督;其次,该体系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行使各自的职能,从办案实体、办案流程、办案风险、办案终结和办案督查等五个方面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控。例如,徐震辉检察官对周雷雨盗窃案的审查均在网上进行,有专人对该案的办理进程、赃物处理等通过网络进行全程监控,办案过程中他要做好对本案审查逮捕阶段的监督工作,以及案件是否会引起涉检上访、等情况的评估工作,若存在风险就要上报该院控申部门并共同做好应对措施,案件办结后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卷宗归档至该院档案部门,档案部门会对材料是否完整、赃证物品是否依法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归档报结。同时,还有专人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与法院、公安不一致的决定或处理,会分析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徐汇检察院在办案实体监控方面,还采用重点评查、随机评查、专项评查的方式,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对各业务部门审结归档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其一是为了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其二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案件评查过程中,该院配备专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办案效果等进行评查。一方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会记入干警执法档案,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评查报告,发挥案件评查“纠错、问责、引导”的作用。

徐汇检察院不仅设置了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采取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来进一步制约监督检察官权力、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比如设置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监督制度、廉政监督员制度等,接受他们的监督、定期向他们通报检察工作并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该院还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检察长信箱等方式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检察工作、检察干警相关问题的反映与举报。 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理性、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公众共同营造,每一个人在放松享受生活的同时,也要照顾别人的情绪,希望你能珍惜检察机关对你宽宥处理的机会,学习自律和自控,理智平和地解决问题,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徐汇检察院主任检察官袁莉在该院专设的“检察庭”上对一起故意伤害当事人朱某进行的训诫教育。徐汇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又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并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相对不的条件,便决定对此案召开不听证宣告。在徐汇检察院,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外,其他拟作出不决定的案件都会在特设的“检察庭”内进行公开听证与宣告。在本次听证宣告召开前三日,徐汇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案由、听证宣告的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本案侦查机关、当事人、法定人、辩护人等,并邀请了多名群众、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听证宣告召开时,媒体经许可后可到场观摩并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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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调查报告

近三年,市人民检察院把内部监督摆到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监督自己,突出重点抓内部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是明确监督责任。2010年开始,每年召开的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都通知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参加,并在会上由市院检察长与各基层院检察长、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市县两级院党组每年都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将内部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两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身上。近两年,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院领导先后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主讲了“坚持三个至上”、“关于机关作风建设”、“关于党的领导”、“改造主观世界”等党课。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两级检察院2012年度有38名院领导在干警大会上主讲了党课或党风廉政教育课。二是抓好廉政考核。每年底,两级院都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考核。去年,市院结合基层院班子建设考核,对基层院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巡视考核,共发放民主测评表526份、收回526份、找291人谈话(其中班子成员85人,中层干部122人,一般干警74人),收集意见、建议150余条。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反映的7名基层院班子成员给予了提醒谈话。今年市院纪检组又开展了跟踪回访。三是落实责任追究。为加强和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市院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定了《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近三年,有4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向市院党组写出书面说明。

二、突出抓好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权行使的集中体现。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必须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一、实行自侦案件“一案三卡”制度。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必须在十天内填写告知卡并与立案决定书一并送院纪检监察组织接受事前监督。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填写廉洁卡报送院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可随时随地对侦查活动进行事中监督。案件侦查结束后,纪检监察组织还要对被侦查对象的单位或亲属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卡,对侦查人员进行事后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都实行了“一案三卡”制度,通过“一案三卡”制度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执法办案情形27件(处)。二是组织对自侦案件中的不诉、撤案案件进行专项监督。今年第二季度,全市检察院机关通过基层院自查、市院重点抽查、个案会审、党组集体审议四个层次的把关,对全市检察机关2012年度决定不的自侦案件25件27人、决定撤销的自侦案件5件5人进行了专项监督。口头纠正各类不规范情形17件(处),发出督察意见书3份,并将监督情况进行了全市内部通报。三是组织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委会对执法办案作出的决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体现,检委会对执法办案决定的执行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权威。为此,2012年组织对市院检委会执法办案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此次监督共涉及案件52件,其中市院检委会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的案件19件。52件案件中,有43件在督察前已经执行和回复,占84.6%;有9件在监督过程中得到了执行和回复。其中有2件为1年以上原来未执行或回复的案件,通过此次监督得到了执行和回复,责令1个基层院向市院作出说明。四是对办案安全进行专项监督。办案是执法的重要手段,办案安全又是执法的生命。2010年5月市院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两个监督组对全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通过听汇报、看案卷、查资料和现场察看等方式,共查阅职务犯罪案卷20件、法律文书34份、实地察看办案工作区10个,当场指正和纠正各类不安全潜在因素8个,发出检务督察通报1个、督察建议4份。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五是开展对2009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况专项监督。2012年5月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2009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况专项监督。整个专项监督活动分宣传发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规范提高四个阶段进行。全市共涉及自侦案件491件,其中市院30件;涉案款物4560万元,已上缴财政3823万元、返还涉案单位和个人634万元。对待处理的99万余元涉案款物,都已要求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六是个案监督,调查处理涉案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举报是纪检监察组织对执法办案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之一。三年来,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收到涉检人员举报26件(次),其中百分之八十与执法办案有关。对这些举报件,市院纪检组监察室逐件了解、函询和调查,做到了件件有结论。通过对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督促2件纳入了国家赔偿程序,返还当事人涉案款物13万余元。七是规范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程序。为了规范纪检组监察室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市院制定了《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督内容、权限、手段等。市院还重点关注和指导丰城市院成立了检务规范督察中心,按照“五室合一、四岗联动”的模式运作,基本整合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监督。

三、突出抓好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的监督

市院在2010年底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办公室。先后组织督察组,采取明察暗访、街面巡察、座谈、现场察看等方式,就警车管理、临时工管理、对外接待窗口、评比达标表彰、中午禁酒、机关效能和机关作风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开展督察。今年上半年,市院纪检组监察室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机关、工作联系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表)87份、收到反映各类问题31个。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6件控告申诉案件实行了首问责任制,责令两个内设机构加快落实首问责任制案件的办理,清理撤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个,向公安交警部门发出协助查扣冒牌检用警车4辆,已查处1辆,发出督察通报4个、督察建议3份。今年3月20日和4月24、25日市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就机关效能、作风建设进行了两次不打招呼的督察,并将搬入新办公楼后机关考勤、车辆管理、大楼管理、食堂运营、水电节约等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院通报。市效能办对通报加编者按给予了全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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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申诉检察制度进行简单述评,以与同仁探讨。

一、设置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高检院设厅处理群众。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1978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120多万件,年均100余万件,月均1万次以上,10年共、纠正冤、假、错案43.3万多件。1981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讨论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会议达成以下共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处理群众来信、申诉案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198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保障罪犯的权益;1984年,高检院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1985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研究了控告申诉部门自办的“五类案件”等具体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1986年11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随工作形势需要,高检院厅于1987年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

二、成立举报中心

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箱。5月,高检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做法,肯定了举报中心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群众打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形式,要求全国推广。1988年10月14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这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会议。12月26日,高检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举报工作办事制度。198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挂牌成立。据统计,截至1992年底,全国有3168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机构,占检察机关总体的98%。1991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两个文件。1992年1月3日,高检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决定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控告检察规范化建设。高检院后又陆续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举报工作机制实现了制度化、体系化和长效化。检察机关坚持把“及时查处”和“信息反馈”作为举报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各地举报中心通过建立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举报线索网上分流、制定各项举报保护、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广大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途径,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沈阳检察机关于1988年6月开始被告为举报信件总付邮资制度;1998年7月10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被告全省检察机关举报统一号码96100;1998年7月20日,举报人于新华成为到检察机关公开领取举报奖金的第一人;1999年6月中下旬,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第一次举报宣传周活动;2001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全国首次利用网上举报线索,查处程绍志受贿案;高检院于2005年12月21日了《关于逐步实现举报线索专线网传输的通知》,于2007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在深圳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2009年4月,高检院向社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三、高检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分立

2000年7月至9月,高检院实行内部机构改革,控告申诉检察厅正式分为两厅。[1]2002年3月28日,高检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三清理”专项行动,重点清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清理交办案件,清理积压举报线索。2003年8月,控告厅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的部署,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加强监督制约方面下功夫,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集中处理突出问题专项活动。控告厅还陆续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终结办法》、《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控告检察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以涉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控告检察工作规律和新途径,如首办责任制,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访制度,心理咨询法,联合接访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下访巡访制度等;有了专门的申诉检察部门,但办理申诉案件的并不仅限于该部门,一些业务部门还不同程度地保留制度惯性。例如在有些监所检察部门还在办理罪犯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监所检察部门直到2003年后才在不设派出检察院的地方,将“大墙内”的申诉案件移交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检察部门也办理了一些件申诉案件,甚至反渎职侵权检察(当时称法纪检察部门)、反贪部门(当时称经济检察部门)也办理过申诉案件。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从2000年开始,认真清理积案,带头每年办理100件高检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积极响应,狠抓办案,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办案数量显著提高。2003年以来,全国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以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清理、不案件复查、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的质量检查等专项活动为重点,将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最直接的途径,作为落实“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在清理消化积压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真正做到“受理一件,办理一件”,保持了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良性循环,群众告状难、申诉难、赔偿难的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开始实施到2008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受理刑事赔偿申请17864件。审查确认案件5933件,其中以确认论2928件,予以确认3005件,确认率为55.9%。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1105件,立案率为62.2%。决定给予赔偿6161件,赔偿率为55.5%。支付赔偿金1.18亿余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的“三率”(确认率、立案率、赔偿率)情况变化明显,确认率上升了37个百分点,立案率上升了近30个百分点,赔偿率上升了近50个百分点。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两次开展集中清理落实未执行赔偿决定活动,支付赔偿金4601.79万元。2007年初,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又开展了对2006年以来办结的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三类刑事赔偿案件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出2006办结的320件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案件,复查纠正原处理决定80件,纠正率25%。从2004年以来,在高检院申诉厅的号召下,上海、四川、陕西等省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给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诉部门发出多份错案分析报告,为预防各个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注重查处隐藏在错案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铲除腐败的土壤,预防刑事申诉案件发生。[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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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发展执法监察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2009年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2009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市监察局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订2009年度*市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国土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确保项目及时用地。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管理。查处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

(二)工作措施

1、继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审批、供地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批地案件。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国土、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促进部门间相互配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3、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国土部门全面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每半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试行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争今年上半年推行网上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电子监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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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强制医疗论文

一、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概述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强制医疗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强制医疗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以人身危险性的预判为标准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实施强制医疗,从而消除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这种特殊的刑罚措施是以剥夺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不可避免地隐藏着侵犯人权的风险,而在封闭的强制医疗执行环节,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维权能力和救济途径的受限,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无疑是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现实途径。而对监管场所实施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由此可见,《诉讼规则》明确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主体,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

1.交付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是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是否按照规定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安康医院等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机构是否收治了不应当收治的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应当收治人员拒绝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生活待遇的监督;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医疗情况的监督;三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权利保障的监督;四是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监督,也是对强制医疗活动监督的重点。

3.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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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20__年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20__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市监察局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订20__年度__市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国土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确保项目及时用地。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管理。查处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

(二)工作措施

1、继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__]3号)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审批、供地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批地案件。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国土、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促进部门间相互配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3、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国土部门全面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每半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试行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争今年上半年推行网上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电子监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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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服务企业调研汇报

2008年以来,XX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区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我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我区的项目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等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7人,提起公诉1050人,分别比2007年上升23%和14%。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加大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批捕、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处犯罪团伙38个,上呈市检察院审查严重刑事犯罪分子52人。如:批捕了在市区公共场所疯狂抢劫10余次的宋建锋等八人犯罪团伙,在XX市郊区采取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康金泉等四人犯罪团伙,在石桥镇“非法控制客运线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赛超等人犯罪团伙。尤其是按照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分子314人,提起公诉425人,“百名干警批捕数”和“百名干警数”两项指标始终处于全省前列。

立足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每一份举报、每一件申诉、每一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尤其是预防和处置涉检工作,去年在举办奥运会、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等国家重要活动的严峻压力和形势下,我们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案件息诉息访工作机制,期间息诉罢访涉检上访案件37起,确保了没有发生来自我院涉检上访的干扰。如办理的中政委交办的裴世聚涉法上访案,上访时间长达11年,交由我院办理后,我们仅用43天时间就彻底息诉,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此案被评为2008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二、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努力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年来共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人,所办案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人,、犯罪案件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扎实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及预防调查,牢固构筑预防网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查办重、特大案件。在去年办理的案件中,大案15人,占立案总数的71%;科局级干部犯罪案件8人,占立案总数的38%。其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9人,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人,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1人。着力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去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共办理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8件,较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如办理了XX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所长XXX等人涉嫌贪污涉农资金56万元案等。加快诉讼进程,注重反腐败成果转化。去年所立案件,全部都侦查终结并移送,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如:办理的XXX市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押运员XXX贪污押运款60万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院办理的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数居全市之首。在去年8月份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上,我院作了查办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大案经验发言。办理的XXX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党支部书记XXX贪污88万元案先后被评为2008年度全省和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三、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强化侦查监督。共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2人;纠正漏捕28人,现已作出有罪判决20人;决定不1人,追诉漏犯7人。如我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漏犯,遂要求公安机关追捕该犯罪嫌疑人XX,该案被提起公诉后XX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为重点,强化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人,侦查机关研究后全部立案,现已作出有罪判决5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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