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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2009年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2009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市监察局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订2009年度*市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国土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确保项目及时用地。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管理。查处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
(二)工作措施
1、继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审批、供地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批地案件。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国土、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促进部门间相互配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3、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国土部门全面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每半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试行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争今年上半年推行网上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电子监察平台。
4、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落实矿业权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和参与矿产开发获取利益的案件。
(三)责任分解
1、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执法监察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2、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局、市检察院、市规划局、各县(市)区监察局、国土局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4、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煤监局、市总工会
二、关于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加强对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行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
(二)工作措施
1、把城市公用环保设施的监管列入重中之重。重点:一是监管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是监管吉兴垃圾填埋场。三是监管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整治造纸企业,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加大对炼钒、小苏打行业的整治力度;配合安监部门全面监控落实矿山冶炼和尾砂库的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湘江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常宁市的水口山地区、衡南县的松江地区、珠晖区的金甲岭地区、石鼓区的七里井地区的整治。
4、挂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为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继续会同市环保局选择数家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严重污染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监管;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按照上级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5、加强对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的处理。突出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重复上访问题的处理,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处罚力度,及时化解消除社会隐患。
(三)责任分解
1、节能减排工作督查
牵头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
2、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
3、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
三、关于保障性住房及房地产市场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反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工作措施
1、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进一步检查落实到位。
2、会同建设局、发改委、房产局等部门重点开展对《廉租住房租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督促房地局等职能部门建立电子台帐,出台相关制度。
3、开展对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四月份督促房产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对房地产市场清查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对以前已查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欠交、未交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进行追缴,对近年来新开工的项目重新进行清查,并将清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4、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出租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10月份进行通报。
(三)责任分解
1、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发改委、市建工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
2、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工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执法监察及案件查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建工局、市检察院、市国土局
四、关于新增投资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二)工作措施
1、充分发挥扩内需、促增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监督检查小组的作用,对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资金的使用、工程的效率、质量等情况。
2、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项目开工及建设的相关情况,加强对新增投资资金的跟踪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予以纠正,确保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保障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责任分解
1、新增投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有关单位的检查组长
2、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五、关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加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措施
1、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及其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做到关口前移。常宁、耒阳要重点抓好关闭非法煤矿、衡山县关闭非法非煤矿和祁东烟花炮竹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其他县区也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争取在全省推荐一个有特色的典型。
2、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重点放在对瞒报、拖延不报等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上;注重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3、规范和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机制和程序,严格按省下发的流程图操作。不定期召开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加强与安监、煤监、*、检察等单位协调,突出解决按规定期限结案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
4、加大对安全生产问责制及长效机制的研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进行理性思考,探索安全生产问责制及长效机制建设。
5、继续开展“清纠”工作。
(三)责任分解
1、安全督查
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市煤监分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等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局、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局
2、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
牵头单位:市政府(授权或委托安监、煤监等职能部门)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检察院、市*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国土局
3、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察局、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刑事责任追究:市*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
4、清纠
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监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局、市电力局、市工商局
六、关于财务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抓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察;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查办执法监察有关案件。
(二)工作措施
1、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专项清查,4月初,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出台并下发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专项清查的工作意见。4月中旬开始着手开展专项清查,发现、纠正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出租和出借当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切实遵守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7月份,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单位资产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出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2、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低保、移民后扶、开行贷款等专项资金开展检查,及时纠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指导性的建议,并及时形成检查报告上报省厅和市政府,严肃查处挪用、挤占、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并督促民政局、移民局、城建投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在11月15日之前向市纪委、监察局及各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书面报送本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重要典型经验、调研报告以及有关的报表资料。
3、发挥财务监察的灵活性,在监督检查和办案过程中,挖掘案件线索,多方开辟案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察工作任务。
4、继续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纪委。
5、坚持财务监察为案件检查和执法监察服务的指导思想。将财务监察与执法监察工作有机结合,如开展对土地矿产资源拍卖价款征服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党员干部入股办矿等问题进行查处。力争在今年内办理1-2件有影响力的案件,在追缴违纪资金和处分违纪干部这两个方面较去年要有新的进步,不低于前两年的平均数。
(三)责任分解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察和清理“小金库”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2、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3、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审计局
七、关于招投标执法监察工作
(一)工作任务
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制;规划筹措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产权交易网上监控平台的建设;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案件。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1、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2、建立国土资源使用权出让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电子监察机制,争取上半年运行。
3、探索建筑工程网上招投标,争取上半年运行。
4、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三)责任分解
1、招投标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建工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检察院、市财政局
2、电子监察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国资委、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
3、案件查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建工局、市检察院、市国土局、市国资委
八、关于执法监察信息工作
(一)工作任务
建立信息报送考核制度,突出报送调研材料和信息的质量,上报的调研材料和信息全年被省级刊物采用不少于3篇,被市级刊物、媒体采用不少于5篇。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1、建立信息报送考核制度。将各县(市、区)报送的调研材料和信息的质量和数量作为年终执法监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被省和市级刊物、媒体采用的调研报告、信息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扣分。
2、报送的调研报告和信息要紧贴执法监察工作实际。调研报告要针对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信息要精炼、新颖、典型,具有时效性。
(三)任务分解
1、调研材料。七个县(市)全年报送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一案两报告”可算任务数);本室各分管工作的同志和五个区全年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2、信息。七个县(市)全年报送信息不少于8篇;本室各分管工作的同志和五个区全年撰写信息不少于4篇。
九、关于执法监察案件查办工作
(一)工作任务
查办国土、环保、房地产及住房保障、招投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案件;完成省纪委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和委局交办的案件。
(二)工作措施
1、通过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办案、座谈调研等方式,挖掘案件线索,广辟案源。
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支持、配合本室工作,形成办案合力。
3、区别案情采用不同的办案措施,用好、用活、用足办案手段。
(三)任务分解
1、本室各分管工作的同志力争查办一起典型案件,并落实“一案两报告”。
2、每个县(市)区全年查办案件数不低于近三年的平均数,并力争查办一起有影响的执法监察方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