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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制工作要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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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企业法制教育工作要点

摘 要:法制教育可以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保障,是社会经济进步、生产力发展、稳定性提高的重要一环。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在法制教育方面的问题和重点进行探析,并结合国有建筑企业的具体情况探讨法制教育开展的方向。

关键词:企业思政教育;法制教育;建筑企业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政府对法制教育工作一直很重视。这使得大多数的企业响应国家的政策,将企业的法制教育当成企业工作的一项重点,因此我国企业的法制教育还是有很大的成效的。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注定难以避免,接下来将就这些问题结合建筑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法制教育工作未来方向的分析。

一、 企业法制教育工作的问题

(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部分基层单位对法制教育的认识不足,导致法制教育工作难以落实。其一是局限于管理的严格化,以为只要进行经常性的严格管理就不必进行法制教育工作;其二是只注重表面,不能发现深层次的教育问题,以至于对法制教育的指导缺乏针对性;其三是只进行整体宣传,对企业实际情况的认识不够,法制教育工作死板僵化,适用性很低。

(二)教育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

目前各个企业负责政治管理的干部往往学历不高,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这就造成了他们虽然在生产管理和政治教育方面很出色,但在法制教育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思路的不清晰令他们很难做到出色的法制教育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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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打造“法治央企”

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必将对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央企业要把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

高度认识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将为中央企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产生强大推动力。在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将不断加快,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将更加完备;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加大;公正司法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信力将明显提高;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依法治理能力也势必大幅提升。所有这些,都将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也对中央企业平等适用法律、公平参与竞争、依法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内在要求。随着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大都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包括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和授权运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等。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改革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法律关系的重构,因此,改革越是艰难,越要依法合规。中央企业只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自觉将改革精神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规范运作,才能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有效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十几年来,中央企业经过跨越式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指标大幅攀升,经济效益显著增加。而国内外大企业经验教训表明,企业越大,其经营发展就越依赖法治。正如一艘巨轮在大海航行,法治就是压舱石。如果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很有可能带来巨轮倾覆的大风险。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任务很重,提质增效和保增长的压力也不小。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以及融资成本偏高等不利因素,中央企业平衡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中央企业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内外部法律挑战。从国内市场监管看,有关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统一规范更加严格;从国际经贸规则看,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约束将逐步加大。在这些挑战面前,中央企业只有信法守法用法,才能使企业巨轮在市场经济中乘风破浪驶向远方,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企业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强大动力。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依法治企的升级版,代表着企业法制工作的新高度。法制工作的价值,始终体现在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上。当前,中央企业主营业务伴生的传统风险依然很多,重组整合遇到的风险问题错综复杂,国际化经营中的境外风险更加凸显,社会各界对央企广泛关注期待的舆情风险交织呈现。可以说,各种风险“警报声”不绝于耳,中央企业对风险防范的需求比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迫切。然而,当前中央企业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化解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对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比例不足,队伍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快速增长的法律需求。因此,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基础上,将央企法制建设全面提升到法治央企建设,这既是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挑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实现的一次新飞跃。

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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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设想诠释

许多企业由于疏忽了法律风险防范,造成了无法挽救的重大损失。如中航油案件,银广厦的摘牌,新疆德隆的破产,中国银行巨资侵占案等等,不仅企业遭到致命重创,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在防范而非补救,所以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法律体制的重点。法律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营管理资源,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关系着企业的命运与发展,是通过对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来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机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在我国,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了法律工作机构,但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不强,对法律机构的职能在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偏差。某些企业仅把企业法制工作当作一种摆设,只是应国家规定而建立,应付检查而已;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建立专门法律机构降低了效率,提高了支出,打官司找社会上的律师即可,于是把企业的法律机关变成了社会上的法律服务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没有一个深入了解企业,适合企业的法律机构;另外,某些企业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虽然设立法制机构,但对法律风险防范没有足够重视,一旦事发,才去亡羊补牢,把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成“消防员”,使得企业纠纷多,律师繁忙办案,无暇顾及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疏于管理还体现在投入企业法律部门的资金严重不足。美国企业投入企论文业法律部门的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而中国企业投入的费用仅占0.02%,50倍的资金差距。“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委员吕立山向中国的企业家们提出建议:‘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他认为,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

(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及制度问题首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问题。由于企业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自己的综合法律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就更无从谈起。2007年国资委统计,在159家央企中,有36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例如,在53家大型央企中,有16家没有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第三,企业法律工作人员难以进入决策层。企业法律部门的侧重点在善后而非预防,重点定位错误,法律服务人员难从根本上监测经营运转。并且企业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少,专业素养低。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企业内部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企业自身人员因素和制度缺陷造成的。外因是客观环境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的。其中,内因是促使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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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员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要求,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我部于20*年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以来,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省级或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为目标,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和强化执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继续扩大、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争取到20*年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基本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省级或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积极探索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能力和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的有效机制,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此次试点范围是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已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试点的企业。主要开展如下工作:

(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指导有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由我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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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划

2008年是我市发展和改革关键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抓住我省建设沿海经济强省的重大机遇,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实施“工业突破”和“改革开放突破”战略,认真做好国企改革、国资监管、职工安置、企业党建、工会、老干部工作和机关建设等6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由国企改革为重点向国资监管和国企发展的转变,为增强市本级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做出积极贡献。

一、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

在**年国企改制和破产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克难攻坚,奋力拚搏,再完成10家以上市属重点企业改革工作任务。

1、加大企业破产力度。基本完成市啤酒厂、古顺酒业有限公司、化工电机厂、市中药站4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汽车厂、**车辆厂等6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力争实现当年进程序、当年安置职工、当年终结破产工作。

2、抓好重点企业改制工作。加大对雪绒纺织厂、水泥厂、电工材料厂、化工机械厂4家企业的改革力度,把企业改制同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采取向投资商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及增资扩股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3、做好**年基本完成破产改制企业的扫尾工作。加快推进破产企业欠交职工养老保险核销、非破产财产的移交、债权清收移交、居委会移交等工作,并进行全面总结和审核。

4、加快债权重组,降低企业负债。积极与华融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谈判,逐步回购其持有的我市企业债权;研究市商业银行剥离的企业不良债权处置办法,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增强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回购资产及其他所持有债权资产的管理办法、处置程序及处置方案。加强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建设,增加注册资本,提高运营能力,搞好债权处置、债权重组和资金回收工作,逐步做大做强。

5、继续实行领导分包企业改制办法。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度,国资委各班子成员继续实行分包企业改制责任制,每人负责数家企业的改制、破产和稳定工作,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一包到底,限期完成。将企业改制任务和稳定工作一起纳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市属国企改革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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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法进展的构想综述

作者:陈刚 信长星

1995年底,全国已延立省级劳动监察机构29个,市县级劳动监察机构0.28万个,共拥有劳动监察员1.8万人。各地劳动部门在抓紧建立机构、配备人员的同时,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行为,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机构还承担了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的任务。4.在落实基本劳动标准方面,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特殊保护标准落实情况较好,工时标准、落实难度较大。从调查情况看,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企业执行劳动标准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多数企业都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劳动标准方面没有到位的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暂时难以克服的客观原因,能够落实劳动标准而故意不去落实的企业是少数。(l)最低工资标准在多数地区、多数企业已经基本上得到贯彻。深圳、珠海两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是最高的,但据劳动部门反映,企业执行这一标准没有什么困难,问题是有的企业故意拖欠工资。广州、中山、烟台、威海等城市也反映企业执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太大的困难。而内地一些省市则反映部分经营状况存在严重的困难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困难,如陕西省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国有企业363户,其中西安市50多户,延安地区44户。南昌市劳动局_反映,由于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过于考虑到与其他省市的平衡,最低工资标准定得偏高(190元),结果颁布以后许多企业执行不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二轻系统有半数以上的职工所领工资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问题在沿海和内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广东省反映,_一些三资企业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后逃跑,有的甚至连机器设备都拆运走。黑龙江省企业大面积亏损(70%),拖欠工资问题很普遍,其中89户森工企业中有70多户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有些特困职工基本生活已受到影响。(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落实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多数国有企业和比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能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比国家的规定还优惠。据广州市劳动局反映,一些乡镇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其女工保护情况与国有企业反差很大,尽管这些企业多以女工为主,但这些企业往往忽视对女工的保护,女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女工卫生设施缺乏,一些企业甚至不安排产假。另据南昌市劳动局反映,在一些纺织企业,由于女职工过于集中,按规定不能上夜班的女工太多,企业难以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劳动局反映,一些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给职工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有的不发任何防护用品,有的不负责伤病医疗。企业非法招用童工问题仍时有发生,广东省中山市上半年清退童工62名二(3)工时标准的落实情况比较复杂。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好于外资企业,内地城市好于沿海城市。北京、株洲、兰州、黄石等城市多数企业已经实行了五天工作制(北京60吓、株洲67%、兰州65%)。黑龙江省对2.69万个企业的调查表明,有55.96%的企业执行了(或准备执行)新工时标准。广州市市属企业中实行五天工作制的企业也已达到62写。烟台、安阳、新乡落实新工时制度的情况相对差一些,只有30%、20肠、37%的企业分别实行了新工时标准。深圳、珠海市只有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五天工作制,外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仍然实行五天半工作制。据调查了解,这些企业都将到1997年5月1日以后才会执行五天工作制。关于超时加班的限制性规定,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外资企业也难以落实,据广东省儿个城市的劳动部门反映,相当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搞来料太工的企业,只顾追求经济效益,为赶货赶工安排工人加班加点,加班时间累计都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36小时的界限,而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黑龙江省煤炭企业目前仍实行48小时工时制度。

实施《劳动法》的几个主要特征

1.地区之间进展不平衡。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基独较好的城市和地区,改革力度较大,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进展较快,劳动标准的落实也相对较好(但工时标准的落实在沿海城市存在突出问题)。相反,内地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改革基础较差的城市和地区,三个制度的建立和三项标准的落实则相对进展较慢。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例,山西、河北、山东、江苏、福建、浙江、上海、河南、广东、海南、四川、吉林等13个省市基本上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陕西、江西等十儿个省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比例超过了80%以上,但西北、西南个别省份由于经济发展状况较差,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较慢。2.实施《劳动法》下半年灼进展明显快于上半年。1995年7月份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实施《劳动法》的力度明显加大,落实阶段性目标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尽管《劳动法》从颁布到实施有将近半年的准备工作,在这短短的半年之内,劳动部门以超常规的速度连续制定颁发了17个配套规章,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为《劳动法》的实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但是,在《劳动法》实施后的最初几个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仍然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从我们3月初召开的一次部分省市贯彻实施《劳动法》座谈会及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看,当时各地普遍反映实施((劳动法》难度较大,受到外部环境不宽松、政策措施不配套、体制不顺、宣传不到位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劳动法》执行中的政策性难点问题。而到八九月份劳动部组织对12个省”个城市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进行调查时,情况已明显好转,《劳动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整个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会议提出,要采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抓住有利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目标,以此开创劳动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改革和社会稳定。这一指导户恩想的确立,对指导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二是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会议明确了实施《劳动法》工作的年度阶段性目标。三是随着一大批配套规章的制定和颁布,特别是在“100条意见”(《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千问题的意见》)下发以后,实施《劳动法》所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难点问题相对减少了。3.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率先落实《劳动法》成效明显。为推动《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劳动部多次提出,要在全国10多个区域改革试点省市率先全面落实《劳动法》。从调查的情况看,各区域改革试点城市将推进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与贯彻实施《劳动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为《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创造条件,通过贯彻实施《劳动法》,促进劳动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区域改革试点城市落实阶段性目标的进展快于非试点地区,起到了率先全面落实《劳动法》的典型示范作用。与此同时,这些城市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大胆试验,整体推进劳动领域各项改革,在事关改革全局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在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仿系方面,烟台市的改革颇有成效,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一体化社会保险体系。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积累了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把住用工的“入口”关,除按计划接收大中专学生和复转军人外,一般不录用新人;二是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退”,有的是“一刀切”,有的是“切”一部分;三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同一部分职工签协议,倡导息工、放假,在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各种方式自谋出路;四是组织一部分富余职工开办第三产业;五是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对待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内部结构性的余缺调剂,并组织对外劳务承包。在探索企业工资改革的新路子、加强工资宏观调控方面,‘深圳市在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的同时,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建立了“双控”体系,既调控工资总额,又调控工资水平。对工资总额按“两低于”的方式进行调控,对工资水牙则采取“控两头、调中间”的办法进行。“控两头”即通过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运用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调中间”即通过制定颁布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工资分配(1995年的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8%,预警线为25%)。此外,集体合同试点开始起步。4.《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劳动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是认真的,多数地区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劳动法》在劳动工作中的统领地位已经得到体现,《劳动法》在社会上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运用劳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有所增强。1995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的一种表现。

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几点认识

1.在今后一段比较长的时期内,必须始终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劳动工作的统领地位。调查中,各地劳动部门反映,《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体制改革和各项劳动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确实为劳动工作上新台阶提供了难得的契机。1995年的各项劳动工作能够取得较大的进展,根本的原因之一在于《劳动法》的实施。今后若干年内,劳动部门应当始终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不松手,以此推动劳动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事业的全面发展。2.《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从这一现实出发,《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现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的目标。这一点不仅是调查组成员的意见,也是各地劳动部门的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各地劳动部门对劳动部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方针普遍给予较好的评价,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一条重要方针。3.必须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与推进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奠定基础、创造条件,不深化改革就无法全面落实《劳动法》。现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实际上就是改革不到位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就在于不断深化改革,为实施《劳动法》扫清障碍。从另一角度看,《劳动法》的逐步落实,也有利于推动劳动体制改革的深化,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深化劳动体制改革的过程。推进劳动体制改革,在现阶段主要应当依托于城市,采取区域推进的方式来进行。不仅劳动体制改革是如此,企业改革(1.8个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l一8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也都是采取区域推进的方式。调查中,一些试点地区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前一段时期对区域改革试点提得不够高,年初布置了两省十二个城市搞试点,而在下半年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没有强调这项工作,这使地方产生了疑虑,也对各试点地区推动试点工作产生了一些影响。我们建议,今后应当继续倡导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在区域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全面落实《劳动法》,率先建立新型劳动体制,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其他地区的工作。

“九五”期间贯彻《劳动法》的基本思路

贯彻《劳动法》,推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于落实“二十字”方针、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促进企业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九五”期间,我们工作的目标,就是要使《劳动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落实到位,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九五”期间基本全面落实《劳动法》,要贯彻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逐步达到以下四个具体目标。1.基本建立起新型劳动制度。五中全会建议强调,“九五”时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我们在“九五”末期应当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步建立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劳动关系自行协调机制和三方协调制度。基本建立企业自查自纠、群众监督、劳动执法相结合的劳动监察体制。初步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逐步建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的新型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重点推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进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改革,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整个“九五”期间,要始终把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放在重要地位,并逐步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开发体系。2.基本落实各项劳动标准。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标准要在各类企业落实到位。有关劳动条件、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基本标准落实难度较大,应当积极努力,不断采取措施,逐步基本落实到位。3.完成劳动部门的职能转变。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劳动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在逐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的同时,要加强立法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劳动力市场各项服务体系,使劳动部门真正转入依法行政的新轨道。4.初步建立起法律体系。“九五”时期是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时期。根据五中全会《建议》,国家将加快制定完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秩序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与此相适应,要进一步加快劳动立法,初步建立起《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九五”期间,一是要积极促成劳动部已申报的《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出台;二是要加紧起草、制定《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保护法》等。同时,要制定一批配套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地方劳动立法也要加快步伐,在建立起中央一级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地方劳动法规体系也建立起来并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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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热点探析

一、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重点及热点

1.重点问题

(1)工作对象的多样化

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企业内部的员工也随之的分化,职工队伍自身有着越来越大的差异变化,近几年这一特征越来越突显,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中可划分为管理层、白领、基层职工、打工人群等四类,在这四类员工当中,彼此之间的差异很大,他们所得到的利益也不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多元化的利益迫使工会工作的难度系数加大,在新的形势下,这个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2)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拉大

伴随着国有企业中分配制度的不断改革更新,其中部分的分配方式和收入层次等都有着很大的变化,目前,国有企业的收录正在向科技及其管理方面所靠拢,国有企业中的四种人员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正在不断的拉大距离,随着差距的不断拉大,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形势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新形势下的企业工会中,只有企业困难员工可以得到工会的救助。

(3)工会稳定性差

企业的发展形势在不断的变化着,这其中伴随着企业员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高涨,导致国有企业内部工会组织的较差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员无法得到保证;而是工会干部自身素质需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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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国有施工企业依法治企工作

摘 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依法治企是企业做强做大的必要方针,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规章制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才能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法治企已成为国有施工企业提高现代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真正做到依法治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减少企业风险,使企业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依法治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健全,依法治理企业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应有之义,企业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营,才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法律的保障。不违反法律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求,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新时期,依法治企已成为国有施工企业提高现代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以推进生产为主线,以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为重点,依法经营管理、减少企业风险,使企业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道路。

一、深刻认识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依法治企是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微观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依法治国迅速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企业在依法治国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突出表现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企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健全,对于现代企业来讲,依法治企是确保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只有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经营管理,才能做大做优,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二、切实重视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治企必须先有章可循,依法治企最首要的问题是先解决制度问题。把依法治企工作列入企业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框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在管理中有章可循,以法制为准绳,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可以在出现问题后,依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妥善解决是非。

国有施工企业应梳理各个业务流程,找出各个流程上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和关键的风险点,通过系统分析,修订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生产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共同构筑多道防线,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流程,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为公司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推动企业制度体系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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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改革的支撑环境建设

摘 要 结合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发展经验,在分析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现代学徒制发展的主体选择,并研究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所需支撑环境的建设问题。分析表明,在现代学徒制中,企业是比学校更为重要的主体,企业的参与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趋势。健全法律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立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主导地位、加强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以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是建设现代学徒制支撑环境的关键。

关键词 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支撑环境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27-0021-05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其职业属性,相对于以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为目标的学历教育而言,职业教育更重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将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然而,在传统学历教育模式为主导的教育体系下,当前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并不够准确,难以完全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劳动力市场出现“用工荒”和“就业难”的两难困境。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由此开启了我国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实质性试点工作,这是从国家宏观层面上推进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困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意见》提出,“现代学徒制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解决好合作企业招工难问题。”[1]

在《意见》和随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支持下,职业院校开始从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模式和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开展积极探索,探究职业教育适应产业发展的新路径。然而,在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实践过程中,行业企业的反应并不热烈,基本上是职业院校单方面在试图推进教学改革。事实上,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与企业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学习模式,不但需要职业院校内部环境的支撑,更需要与企业、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外部环境密切联系,并且外部环境对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要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引导企业、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现代学徒制发展中,完善现代学徒制的外部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结合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发展经验,分析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并在研究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所需支撑环境的建设问题。

一、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现代学徒制是建立在传统学徒制基础上的新型学习模式,它既保持了学徒参与真实工作任务、进行交互学习以获取理论和经验知识的教学方式,又融入了现代正规学校教育的特点[2]。由此可见,学校和企业是现代学徒制的两大主体,现代学徒制既与学校教育密切联系,也与工作场景息息相关,是一种将学校教育和学徒见习实现有机结合的教育模式。并且,根据欧美等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发展经验,企业是现代学徒制更为重要的主体,学徒需要获得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操作经验等离不开特定于职业的工作场景。

(一)企I是现代学徒制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

德国、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职业教育实践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其职业教育的核心都是“基于工作的学习”,采取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通过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学生在内的完整教学体系及实施方案,以工作过程为基础完成知识技能的传授。因此,现代学徒制需要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将学徒置身于企业真实的工作场景中进行培训,通过实践来培养学徒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作为工作场景的拥有者,只有企业参与到现代学徒制的全过程,从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到教学设计及实习实践场地提供,让学习活动完全置于职业真实工作场景中,实现实际操作与专业理论的无缝对接,才能有效支撑现代学徒制教育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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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行政法论文

[摘要]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模式会影响到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须要意识到这一问题,这是做好企业的关键,了解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是作为管理者的首要责任,但是无论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还是外部管理人员,在法律形态目标模式的问题上日益严重。文章将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模式确定为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主导的目标模式,从这两方面对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模式问题做出了全面探讨。

[关键词]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模式;问题辨析

一、企业的不同法律形态与特点

(一)企业的不同法律形态

在研究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模式时,首先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不同法律形态,在我国企业形式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譹訛。我们需要根据组织的经济实力来规定企业最终创办的形式。企业的不同法律形态也是不同的,比如注册企业资金、风险责任大小、纳税额多少、寻找合伙人的可能性大小、企业决策复杂程度等相关内容都是企业不同法律形态的主要表现,而这些表现是决定企业法律形态目标确定的主要因素。

(二)企业的不同法律形态的特点

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特点是不相同的,为了能够确定企业法律形态目标模式,首先要详细了解企业的不同法律形态的特点,这才能够更好地发现目标模式存在的问题做好预先准备,本节主要对比较常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特点上进行简述。

1.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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