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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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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非

在交足4.55万元给市住房保障中心后,江苏淮安市下岗职工汤建华近日终于拥有了一套100%属于自己的房子。

2008年底,在市场均价为2700元/平方米时,汤建华以2235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10.6万元购买了新新家园一套67.86平方米的两居室70%的产权,总价超过15万元。“另外30%的产权归淮安市住房保障中心所有。”汤建华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他们夫妻俩都下岗了,拆迁补偿款加上积蓄总共只有10多万元。幸亏有政府帮助,他们才住上了新房。

现在汤建华在一家企业当保安,妻子也有工作,手头渐渐有了积蓄,就考虑买回另外30%的产权。汤建华说,那套房子现在已升值到20多万元,但他仍以2008年时的购房价格,花4.55万元买回了政府手中30%的产权,这样他就拥有了房子的全产权。

政府和个人分持产权

汤建华购买住房的模式,被称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顾名思义,这一模式是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个人分别持有,个人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模式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首先试点,其基本规则是:低收入者可以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买下一套商品房7成(或5成)的产权,其余3成(或5成)产权属于一个特殊的投资人――政府。购房者住进去5年内,如果再以原价购回政府所有的3成(或5成)产权,就能获得这套房子100%的产权。

如果购房者5年后仍无力回购余下产权怎么办?政策规定,可以延长到8年,延长的3年需要支付银行利息(前5年不要利息);超过8年,要购买政府手里的产权,就只能按市场价计算。政府产权未被回购前房子出售,政府跟购房者按产权比例分成。

如果8年后还是没钱,又怎么办?共有产权房模式的首创者、时任淮安市房管局长邵明说:“那就不需要还了,他继续住,这房子就当经济适用房提供给他。如果某个家庭的确困难,政府就送给他住。居住期间,购买人不需为政府其余3成产权支付房租。但如果装穷故意不购买剩余产权,一旦被政府发现,将按市场价收取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不给就和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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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元整(大写)(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市县街小区房楼单元室(室厅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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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争议中登场

经济适用房的初衷逐渐迷失,惹来一片存废之争。淮安,这个不发达的城市,用“共有产权房”做出了一个奇特的回应。

江苏淮安,112年前,就诞生在这里,但这座城市至今还难算得上发达,住房问题曾是不少人心中的痛。而如今不少以前买不起房的老百姓的眉头终于可以舒展一回。

是个好主意

“半辈子了,终于住进了自己的新房。”如今,王女士在淮安东风花园拥有了一套自己的房子,她买的65平方米全新商品套房,每平方米2235元,总价14万多元,包括税费在内,只交付了8万多元房款就住了进来。王女士说,其余的房款是无偿向政府借的,5年内还清就可以了。

像王女士一样的淮安人能享受这样的购房“实惠”,源于当地实行的一种新住房制度,人们称之为“共有产权房制度”。

共有产权房,顾名思义就是产权共有,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出购房申请,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按照比例出资,剩下部分由政府垫付。2007年初,共有产权房模式在江苏省淮安市试行,主要采取“三七开”和“五五开”两种出资方式,“三七开”的价格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的价格,“五五开”的价格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的70%。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选择出资比例。

以“三七开”为例,选择这种方式的购房户只要交70%的总购房款就可以住进新房,另外30%则由政府暂时垫付。因此,购房者只拥有70%的产权,另外30%的产权则持在政府手中。购房者要在5年至8年内购回政府手中的产权,5年内购回只按住房原价,且不收利息。如果5年内无法购回,8年之内购回者需要支付银行利息(只算后3年利息)。如果8年还不能购回,也不用担心政府会来收房,但是共有产权房的性质就变成了经济适用房,政府会向购房户按照比例收取一定的股息,类似于廉租房的租金模式。

争论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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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将试点推行

“共有产权房”近期在多个场合被多个部门屡屡强调。在十《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今年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在很多人连“共有产权房”的概念还不清楚的时候,这个新的住房供应类型就出现在了“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而且是2014年国家要增加供应的住房类型。而管理层决意要开始探索这一住房形式,也仅仅是三个月之前的事。“共有产权房”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即使不具备住房支付能力,市民也可以成为财产所有者,而管理层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政策,用意就是想让城市居民能够(而且尽快)拥有住房产权,成为“有产者”。在城市拥有住房,不仅意味着拥有财产,而且意味着拥有资产,即分享资产价格上涨收益或资产溢价。资产溢价来源于房屋升值,而房屋之所以升值是因为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和体系越来越完善。在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公共服务需求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政府依赖房地产来获得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医疗教育、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建设和维护资金,是长期存在的必然趋势。

在当前中国,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并非工资收入差距,而是资产收入差距,而最大的资产就是住房。凡是打算在城市长期居住的市民,拥有住房的诉求就非常强烈。本质上,这种诉求是对于改革红利分享权利的诉求,是对城市化红利分享权利的诉求,这是未来保障性住房主体形式(公共租赁房)所无法替代的。而“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满足居民拥有住房和资产的愿望,而且即使是低收入者,也可以成为资产拥有者、资产溢价分享者、改革红利和城市化红利分享者。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继续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据悉,住建部今年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共有产权房”的试点工作。

种种政策表明,国家对“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予以重视,此模式的向好趋势显而易见。但也有专家在此提醒,这种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来定价,限制牟利空间,个人和政府也能够负担得起。但在北京这样房源紧张、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采用何种方式顺利推行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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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屋转让协议

共有产权房屋转让协议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需与公司另外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个人并由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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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夹心层”的买房梦

酝酿多时的共有产权房或将深入展开。2月初,住建部公开表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将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和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探索。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即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国际上,英国政府于2005年推出的“新居者有其屋计划”,开始实施共有产权房制度;鉴于英国的成功实践,2009年3月6日,美国政府正式宣布启动名为“居者有其屋”的第二代房屋援助计划,也开始了推进。国内,从2010年3月江苏淮安开始试点以来,上海、山东、甘肃等地也先后开始尝试这种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

国内探索与国外实践根本不同的是,国外的实践,虽然有保障房的性质,但在本质上却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我国则将其定义为保障房的性质,在具体运作中,计划色彩、行政色彩浓厚。如果不与市场接轨,随着深入推进和时间拉长,共有产权房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产权分配问题、上市交易问题、牟利和寻租问题等,都将成为困扰。

以英国为例,其市场化运作的特征,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购房主体资格方面,英国没有限制,凡是英国公民,均可申请,只是限定购房者首期可以购买的产权比例,必须在25%—75%之间自主确定。同时,在可以选择购买的房屋对象上,英国也没有指定小区,不限制购房的范围,从而最大程度上以人为本。

第二,在共有产权房资金运作方面,开始,英国是政府拨付一定启动款项,由住房协会按照基金的形式来专业运作;后来,英国政府放宽了,银行、信托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当然,时至今日,住房协会仍是主体。

第三,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在购得完全产权之前,政府会向购房者收取共有产权部分的租金,租金的价格是完全市场价,购房者从政府手中购买剩余的产权,也完全按照市场价。

第四,在共有产权房的处理方面,只要征得共有产权主体的同意,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仅允许卖,也可以将住房全部甚至部分出租给他人。当然,价格必须是市场价,也必须尊重共有产权方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收益也需要按照享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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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让你和政府合伙当“房东”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说,在北上广有一套房子,每年会增值几十万、上百万,相当于有一个稳赚不赔的“好公司”。然而,动辄几百万元一套的房子,一度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如今,成立“好公司”的机会来了。

购房人和政府合伙当“房东”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会上透露,目前,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和黄石6个城市推进。消息一出,很多“夹心层(游离在保障与市场之外的无能力购房群体)”再次兴奋了起来。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这意味着,如果将一套房子视作一个公司,过去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一套房子只有一个股东,而现在,一套房子有了两个股东,即买房人和地方政府。

当前,我国购置型保障房价格比市场的商品房低,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很多人挤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分配中,一倒手就能赚个盆满钵满。这两类保障房甚至成为一些官员的渠道。

冯俊表示,共有产权住房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可以使得一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难题;另外,通过共有产权方式明确产权人和政府间的产权比例关系,依据产权比例关系确定上市交易的分配比例,目的就是压缩购置型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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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转让协议

共有产权房转让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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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共有产权房的设想和实践探讨

一、有效控制供应对象,合理安排供应方式

共有产权房以家庭和政府共有房屋产权的形式,提供低于市场房价的政策支持住房,帮助家庭解决自住型需求。通过调节家庭购买房屋产权比例,可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购买需求。共有产权房购房家庭具有如下特征:有购置产权型住房的愿望,希望获得稳定的房屋所有权关系;有一定购买能力,在家庭收入和资产上,高于廉租房最低收入标准,但又无力在市场上购房;在解决自身居住问题的同时,对于家庭出资和持有房屋产权有保值增值预期。因此,共有产权房既适用于现行住房保障体系中的购买保障房人群,也适用于不符合现行保障房条件的“夹心层”人群,包括新就业大学生、产业工人骨干、城市白领等。在这两类人群有同等需求意愿的情况下,后者对共有产权房的购置能力和表达意愿能力更为强大,但后者由于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表现更多的是过渡性住房需求,随着职业的发展,其中有一部分人将逐步具备在市场上购房的能力。

为确保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公平健康发展,在考虑政府保障和支持能力、城市发展约束条件等情况下,应对供应对象做好制度设计和统筹安排。

一是完善公租房(含并轨后的廉租房)制度设计,优化选址、交通、租金和补贴、公共服务等配套设置,鼓励支付能力不足的保障家庭和过渡性需求人群首先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由于共有产权房具有土地重复投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特点,为确保有限的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应合理设置供应范围,其中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模式,政府实行税费减免,直接让渡土地收益或将市场房价打折后再确定家庭购买比例的,应首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如果政府提供出让用地,政府让渡的土地收益全部显化为政府产权,可以根据城市当地实际,用于解决家庭的自住型住房需求。从这个意义说,共有产权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一起,都是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效品种,有利于促进形成持续健康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

三是实行共有产权房准入标准的动态调整,政府应量力而行,科学测算购置人群的范围和规模,并根据供需情况和政府支持能力,对准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保障条件范围以外家庭不设轮候期,充分调动家庭解决自身住房的积极性。

二、辩证看待获利空间,确保保障手段与目标相适用

现行经济适用房实行的是差价收益模式,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条件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格如果按市场房价的一定比例R确定,同等比例下,差价收益模式下家庭需要补交比例为1-R的差价收益,共有产权房家庭须交纳总价款为1-R的价款。差价收益模式隐含着政府让渡了“政府产权部分”的首次购买成本,主要分享的是增值收益,而共有产权房显化了政府让渡土地收益等出资部分,即便市场房价一直保持不变,甚至下跌时,家庭要取得完全份额,也需要支付“政府产权部分”的价款,因此更能压缩家庭获利空间。在房价下跌时,家庭也须承担市场风险,体现了共有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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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从国际上看,共有产权住房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经过30年的实践发展已较为成熟完善。英国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针对有一定购房能力,但又难以凭借自身能力在市场上购房的部分人群而设计的一种可部分和分阶段购买住房产权的方式,它介于租赁型住房(包括市场化租赁房和保障性的社会租赁房)与售买型住房之间,因而被称为“中间产权住房”。

一、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背景与现状

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始于1980 年启动的“共有产权计划”。当时,经历二战后30多年大规模公共住房建设,英格兰地区住房供需已基本平衡,而经济增长放缓与保障房建设财政支出增长的困境日益凸显。为此,英格兰地区政府推出了以保障房市场化为核心的公共住房政策,主要目的在于:(1)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和腾出更多的社会住房;(2)减轻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负担和提高住房自有率(莫智等,2010)。

英国共有产权住房计划主要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和“共享权益”住房,两者本质上都是按份共有。共有产权住房含“半买半租”性质,购房者拥有不完全的住房所有权,并且其租金较低、带有补贴性质。共享权益住房是给予购房者一种金融支持,由住房协会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长期免息的购房权益a贷款,一般占所购住房总价的25%。一旦共享权益住房重新上市交易,则原购房家庭需一次性补交全部免息贷款,并将增值收益按比例返还给住房协会(吴立群和宗跃光,2009)。

经过30年的实践发展,英国共有产权住房至今已较为成熟。据Graham和Sky(2010)报告统计,2006-2011年,英格兰地区平均每年建成完工1万套左右共有产权住房,其中2006-2009年期间年均完工1.24万套。2004-2009年间,共有5.2万套共有产权住房被个人申购,约占1979年以来所有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总规模的30%左右,期间约有1.13万套被再次出售(年均2260套)。据Clark(2010)对1146位共有产权住户调查显示,新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所购买的产权份额平均为41%。

二、英国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践与模式

(一)支持对象

在英国,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年收入低于60000磅(人民币60万元左右);(2)首次购房者(或曾经拥有住房,但目前无力购房);(3)租赁住房协会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向当地住房协会或当地政府部门申购,申请通过后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轮候才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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