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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卢梭的道德教育观:从“自然人”到“道德公民”
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1.道德教育的目标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会对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规定,是对其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也是这个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卢梭的“自然人”培养观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有着自由、独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当然,我们的道德教育目标还应该加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锻炼以培养其自立能力,阶段目标设定要尊重人的个性以及通过对个体道德情感的陶冶来巩固其良知等方面。卢梭反对溺爱孩子。他强调,当一个女人过分地关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渐渐地却使得孩子越来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风险,所以让他远离所有痛苦,但灾难在遥远的未来却全部累积到他身上。“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告诫我们的教师、家长乃至社会,要做的不是给青年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让他们自己动手去获得生存的途径。
[摘要]作为公民伦理规范的公民道德,依据公民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以及来自于生活领域的分域看待,即公民道德本身的不同侧重,可以区分为“公民的道德”与“(公民)公共道德”的双重意蕴。而公共领域因其所具有的公共性、自由开放性、交往实践性和商谈伦理性等精神特质,不但成为公民公共道德的真实存在之域,更与公共道德的价值期许之间有着融洽的契合与互动。而由公民道德的形上关照到形下践行,同样需要我们在对话的场域中给出理性而合理的看待,即公民道德的践行和提升,需要制度与法律的支持和保障,需要来自公民道德教育的长期努力,需要公民在文化传统体认基础之上的道德自觉。
[关键词]公民道德 公共道德 公共领域 价值期许 践行维度
作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调节体系,公民道德规范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以2001年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标志,更是将这一规范体系的内容系统化、建设明确化。但是,伴随着社会文化转型的不断纵深推进和生活领域的多维拓展,公民规范体系与公民行动之间、社会价值支持与价值期许之间的错位愈益明显。这使得生活领域变迁过程中,公共领域的探求和与之相应的公民道德体系更为丰富化与价值匹配化的研究成为必要,同时使得由之而来的“公民”与“道德”的对话成为可能。这种对话绝非“公民”加上“道德”的概念叠加,而是一种整体性的视野关照和视阈融合性论述,它不但对于理解今天的公民道德状况具有必要性,更凸显出公共领域拓展下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现实针对性和公民道德研究的理论深入性。
一、公民伦理规范的双重意蕴:
“公民的道德”与“(公民)公共道德”
一般来说,公民道德是指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用以指导其行为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原则要求。作为一种公民性要求和公共性准则,这个概念本身蕴含了公民道德的两个要义。其一,公民道德的主体“公民”是概念理解的切入点,因为它界定了道德主体的身份属性,由此可以区分出私人交往领域中的私人性道德和一般群体性道德。而且,由于“公民”这一概念本身还内含了政治、法律和伦理在内的多重指向,是作为政治概念、法律概念或伦理概念而有着不同使用的,所以,如果说政治和法律上的公民概念解决了公民的所属,即,公民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伦理上的公民概念则指出公民应当怎么样的问题。其二,承接上述要义,指出了公民道德的话语背景,为概念的理解界定了场域和实质性指向,即现代公民道德更多指导的是我们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行为,因此是一种公共道德体系和公共道德话语。理解和践行现代公民道德需要我们对当代道德生活的这种主题转换有必要的认识。
虽然上述概念对公民道德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也指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着力点,但是生活领域的变迁和公共领域的拓展,公民道德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思考,都使得我们对于公民道德在一般性理解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地趋向其在现实境遇上所折射出的复杂内涵。如前所述,通常的理解认为:公民道德不属于私人道德领域的范畴,而是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所应有的公共性准则及对于公民自身的要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公民活动所处的不同社会分域及其对于公民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却并不局限于公共性生活空间中,而是仍然有着与之交错的私人领域中的活动痕迹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尽管这种私域中的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不但与公域有着重要联系,甚至直接受到公域中公民活动的严重影响。《纲要》中所着重指出的“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正是这种私域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的表现。毫无疑问,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不但是公民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公民在公共人际交往中所必备的道德要求。但是,公民首先是作为自我意义上的个体而存在,公共空间中的活动背景和公民身份的赋予,并没有也不能先入为主地侵蚀和掩盖公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此外,尽管公民的经济行为也是在市场这一公共空间中交易完成的,但作为交易完成手段的资本和交易目的的满足自我需要,却更多是个体意义上的,在不关涉该过程对于社会产生的道德影响下,也同家庭和个人职业一样,同属于私人领域中的公民个体行为。由此,我们不能忽视公民道德中那些具有显著意蕴区别的道德层次或方面。
在此分析前提下,一方面,公民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使得我们在关注“公”的核心要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私”的交错存在与影响,公民活动的公共性不能也不会遮蔽公民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考量;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于生活领域的已有划分(肇端于康德,延续于黑格尔,成型于阿伦特,完成于哈贝马斯),还是对于社会伦理的分域看待,都既回应了公民主体不同的道德实践领域,又使我们在分域中进一步看清公民的不同行动指向和权利义务界限。因此,我们不妨以此为依据,将公民道德区分为“公民的道德”和“(公民)公共道德”两个层面的意蕴。如果说这是研究建构上的合理方便之举,不如说是公民道德与其生活领域交互作用下的理论话语反映。
摘要:公民道德相对于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来说,是一种新的道德范型,因为它反映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实质: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代表着一种历史道德的进步,因为它使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个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关键词: 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公民道德相对于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来说,是一种新的道德范型,因为它反映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实质: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代表着一种历史道德的进步,因为它使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个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5YJA710019),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美国大学通识课教学方法在我国思政课教学中的本土化应用研究”(15B2XZJ018)。
【摘要】实践的观点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条主线,从现实的生活世界出发,是研究一切社会问题的逻辑起点。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入手,以实践的思考方式,对马克思的公民道德思想进行阐释,并结合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对策。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公民道德
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就对实践做出过简单的论述,但直到康德提出“实践理性”,“实践”概念才被正式引入哲学。此后,费尔巴哈、黑格尔分别从唯物和唯心两个角度对“实践”展开了论述。然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费尔巴哈“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因此,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1]而黑格尔则立足于他的绝对理念,将“实践”等同于“实践理念”,陷入了唯心主义,“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2]马克思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关注“现实的人”的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道德进行阐述,认为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公民道德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道德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控力量和个人完善的重要方式,道德的本质决定了公民道德不只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一种实践精神。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但同时道德失衡的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取得的成绩
近几年在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的精神大大激发了公民的道德热情,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来。在他们的带动下,社会上掀起一股向先进学习的风尚,许多寻常百姓成为积极的践行者,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坚守着公民道德行为规范,默默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律和公民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社会规范的两个基本维度。通过对社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公民能够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学会并且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公民对善与美的追求,是对社会以及他人的发展进步所承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汶川地震中公民的志愿服务精神是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的突出表现。
二、我国公民道德失衡的表现
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往往代表着主流的、正面的价值取向,是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尺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扩展与深入,道德评价标准由单一走向多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进步,人们不再是简单地被动地接受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人的主体选择受到尊重。但同时外来的自由、民主与价值评价标准也在影响着大众的价值标准,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金钱至上、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等消极腐朽思想在多数人中仍有市场。这些现象使得社会上一些社会主义信念不强烈、意志不坚定、价值观导向不明的人出现道德评判模糊的现象,从而迷失自己的人生航道。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激励人们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但同时也使一些企业和个人过分追逐利益,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损害他人乃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甚至不惜触犯法律,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秀道德观念逐步被利益淡化。虽然多数中国公民能够认识到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同时要杜绝自私自利等不良行为,但是在社会现实面前,人们往往因为不能把个人的道德认知更好地付诸实践而导致道德行为的偏差,公民道德行为失范。看客心理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对利益的追逐,人们对看客心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在有人遭遇困难或危险时因看客心理而止步不前。这样的心理无疑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危害,它会助长违法犯罪者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会腐蚀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感,甚至使人丧失起码的正义感和同情心。
摘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支柱。在多元化背景下,从诚信角度出发加强公民道德培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构建良好的诚信环境,促进公民道德水平的整体提升。文章基于当代中国诚信的特殊价值,对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中诚信缺失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从诚信视域提出了加强公民道德培养的策略。
关键词:诚信视域;新时期;公民;道德培养;诚信缺失
在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构建良好的诚信环境、完善诚信体系是推进我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保障。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实施以来,人们对公民道德建设有了新的认知,而《纲要》强调的“以诚信为重点”也成为新时期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新指南。在当前社会主义转型重要时期,基于诚信视阈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升公民道德水平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公民诚信角度出发,阐述了当代中国诚信的特殊价值,对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中诚信缺失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从“诚信”角度提出了加强公民道德培养的策略。
一、当代中国诚信的特殊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社会对市场规范的有效行为并没有达到预期理想状态,基于有限社会利益前提下利益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即当公民个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将以牺牲道德的形式来满足自身实际需要。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欺骗已经成为一种不合理牟利的主要方式,“诚信”被践踏也已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这使得商业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民个体之间信任度降低,不安全感急剧上升,社会矛盾极其突显。诚信的缺失对我国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对诚信的认知和理解无论是从功利主义取向出发,还是从道德理论角度出发,都应始终明确其出发点与结论的统一性,即“做人要诚实和守信”。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道德的基本素养,也是道德教育的核心。道德并非是抽象、不可理解的存在,道德的发展与公民身心发展规律有着一致性,它既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环境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及其社会的发展。在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培养过程中,诚信已经成为人们推崇的第一美德。诚信道德虽然不像物质产品那样会给人民带来直接的收益,但它是一种无形的原动力,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国家兴旺等多种社会功能。因此,在当代中国诚信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新时期公民道德培养中加强诚信的必要性
(一)新时期公民诚信缺失现状
新时期公民道德培养与公民道德体系构建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与人交往中存在诚信缺失问题在对公民交往对象信任程度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公民人际交往中最信任是对象通常是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对与自己关系并不密切的人信任度较低。这种诚信情况与当代社会诚信文化有着直接关系,由于社会发展的开放,受欺骗伤害机率不断上升,使人们对陌生人的信任度较低。另外,在调查恋爱过程中欺骗行为来看,近年来关于欺骗性婚姻的报导越来越多。此外,在男女交往中,也有诸多非诚信行为出现,如对自己的经济实力任意夸大,对自身个人能力恣意放大等等,这种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公民道德意识培养中关注的热点问题。2.经济领域方面存在诚信缺失问题从社会道德及公民诚信角度对经济领域方面的诚信问题来分析,诚信缺失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地铁、公交逃票情况较为常见。以上海地区为例,在2015年上半年中通过不定期对少量旅客列车进行抽查,仅仅是从上海虹桥站就查获无票旅客接近1.5万。针对这种逃票现象大多数公民表现出比较冷漠的状态,通过这种现象可以看出当代社会道德状况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关于经济领域范畴内的诚信缺失问题还可以通过信用卡恶意透支、电话卡欠费等行为进行例证。这种公民的非诚信行为不仅仅会银行、通讯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也影响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因此,针对公民类似失信行为应构建有效惩罚机制,以规范公民自身行为。3.就业求职领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现阶段我国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为更获取更好职位,部分求职者想通过伪造学历的形式为自己加分,目前这种学历伪造诚信案件越来越多,这不仅是对真文凭所有者权益的一种侵犯,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讽刺。除了学历造假,一些公民在求职中为脱颖而出而进行证书伪造或工作经验伪造等等。这种虚构、伪造的成绩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一种常见现象,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加强对公民尤其是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引导显得至关重要。4.网络媒体领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目前我国公民上网人数仍呈逐年增多趋势。在对公民关于网络信息可信度的调查中了解到,只有3%左右的认为网络信息具有较高可信度,61%的公民都认为网络信息可信度一般。基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利用网络进行欺骗、经济诈骗案件越来越多。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某些个体基于某种目的进行网络疯狂传播,造成网络谣言产生,使公众对网络的信任度不断降低。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公民诚信建设,对规范网络媒体、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落实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仅要加强道德教育,而且要高度重视道德实践。精神文明建设重在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同样重在实践。近年来,大连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实践、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以“做文明市民,建文明城市”为主线,把道德实践渗透到道德建设的全过程,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了文明健康、奋发向上的城市风貌。
道德实践的地位与作用
公民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道德实践。公民道德建设是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而道德实践是一定的社会道德理想、道德准则转化为人们的道德品质的必要途径,在道德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道德实践,道德教育的得失成败也要用道德实践来检验。道德教育要取得实效,离不开道德实践的有力支撑。此外,道德实践还是道德观念形成、丰富和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人们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腐僵化的道德观念,形成富有时代气息和特征的、先进的道德观念。道德实践既是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与重要手段,也是体现公民道德建设成果的载体。在公民道德建设问题上,要转变“重教育、轻实践”的倾向,引导人们积极投身道德实践,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强化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
公民道德素质的养成在于道德实践。公民文明素质的养成要靠道德教育,更要靠道德实践。道德实践具有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功能,它对于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提升道德境界,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道德实践中,人们通过理想、信念、正义、良心等道德理念和社会舆论评价的作用,变“要我做”为“我要做”,不断改进和提高自己。只有在生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亲身体验和感悟到高尚道德情操和道德观念的伟大力量,才能加深对高尚道德情操和道德观念的理解,从而提高道德自觉性,把道德认识、道德观念逐步升华为相对稳定的道德行为,实现知与行的高度统一。
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在于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提升自己、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人民群众参与道德建设、提高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人民群众是道德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对有益于自己、有益于社会的道德实践活动,有着极大的热情,也蕴藏着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的目标、任务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同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紧密结合,必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支持和广泛参与。通过参与和自身利益紧密相联的道德实践,群众关心道德建设的热情必然高涨,公民道德规范就会在道德实践中逐渐被全社会所认同,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就会提高,公民道德建设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道德实践的做法与效果
大连市在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方面,从“高”处着眼,“实”处着手,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为主题,以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问题为重点,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的规律,创新方式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被评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
从党员干部抓起。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必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近年来,大连市在党政机关中开展了“星期六义务奉献日”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利用双休日,围绕扶贫帮困、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尊师重教、社区共建等内容,每月一个主题,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党员干部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在党员干部的带动下,这些活动不断向社会延伸、辐射,一些学校、企业和驻大连部队也积极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奉献。如今的大连,热心公益、关心他人、乐于奉献,蔚然成风。
一、蔡元培与公民道德教育
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以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阅历为基础。1873至1883年间,蔡元培求学私塾,熟读儒家经典,深谙中国传统文化。从1894至1899年间,蔡元培留学德国,期间广涉西学,包括哲学、历史、政治等多种领域。这些为蔡元培提出新教育思想奠定了必要的知识基础。在中国近代,甲午战争的惨败及之后高潮迭起的民族救亡运动,使蔡元培深刻地认识到,面临西方列强的入侵,清统治腐败无能,唯有教育才是救国、强国的根本。为了实现教育救国理想,蔡元培于1907—1911年再赴德留学,“专修文科之学,并研究教育原理,及彼国现行教育之状况。至少以五年为期,翼归国以后,或能效壤流之助于教育界”。当时的德国正值统一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时期,需要大量懂技能、有素质的社会劳动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该时期著名教育家凯兴斯泰纳,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提倡公民教育,将培养责任感、爱国心作为公民教育的主要任务,迎合了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公民教育成为当时德国教育思想的主流。这对蔡元培产生了较深刻的影响,成为其回国提倡公民道德教育的思想来源之一。此外,蔡元培认真翻译了德国康德派哲学家腓力•泡尔生所著的《伦理学原理》,撰写了《中国伦理学史》《中学修身教科书》。这些专著和译著兼容中西文化,既梳理了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也介绍了西方的伦理学说,还阐述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适于今日社会”的道德教育内容。1912年1月,回国后的蔡元培担任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教育总长,上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教育事业,确立新的教育方针。他在深刻反思清末“尊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教育方针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军国民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育于一体的“五育并举”教育思想。他认为,在中国传统教育中,“君”即“国”,“国”即“君”,“君国一体”的思想很严重,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培养出来的多为忠君的顺民、臣民,国民因此缺乏国家意识和公德精神;并且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相符,尊孔与信教自由不相符,而提倡公德、尊重人权、追求平等、崇尚自由是共和时代的主要因素,从而否定了清末教育方针中的“忠君”、“尊孔”两项教育主张。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蔡元培的“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主义、军国主义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新教育宗旨。综上所述,公民道德教育思想是蔡元培在中华民族面临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在深刻反思中国传统道德教育,借鉴吸收西方公民教育思想基础上的思想产物。
二、蔡元培公民道德教育思想
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内容颇为丰富,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具体阐述:
1.教育目的
面对中华民族的内忧外患,教育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才能够挽救国家危亡、民族得以延续,成为当时诸多仁人志士艰辛探索的时代课题。他们怀有教育救国的理想,反思中国传统教育的弊端和缺陷,以期通过教育改革改变国家和民族受压迫、受剥削的悲惨命运。时任民国教育部长的蔡元培在充分反思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基础上,于1912年2月11日发表了关于新教育方针的意见,提出教育分为两种类别,一是“隶属于政治”的教育,另一是“超乎于政治”的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则隶属于政治的教育,“世界观教育”“美育”则是超乎于政治的教育,且把公民道德教育作为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世界观教育及美育的核心和根本。在此之后,当时北京市教育部则将这一思想作为“教育宗旨令”予以颁布。由此,公民道德教育作为教育宗旨的重点内容出现在官方正式文件中。基于上述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在蔡元培看来,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共和精神的公民,唤起国民的公民意识、国家观念、民族责任感,使之既能够认识到国家、民族对于个人的存在价值和重要意义,也能够意识到公民个体对国家和民族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所在。
2.教育地位
蔡元培指出:“当民国成立之始,而教育家欲尽此任务,不外乎五种主义,即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公民道德、世界观、美育是也。五者以公民道德为中坚,盖世界观及美育皆所以完成道德,而军国民教育及实利主义,则必以道德为根本。”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是一个不可偏废的有机整体,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处于这一整体的核心地位。其原因在于:国家发展固然离不开实利主义,但倘若国民缺乏公民道德意识,对本职工作不能够尽职尽责,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国家的长久发展。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职业团体中,一个职业团体内的成员若缺少公民道德意识、协作精神,也会影响该团体的整体和长久发展。再者,军国民主义相比较于实利主义,更需要公民道德意识,公民道德意识是维持军队团结、培养军人互助精神的源源动力。倘若军队里缺乏公民道德,一盘散沙,那么,这个军队的战斗力可想而知。此外,世界观教育、美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世界观教育和美育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道德教育也是世界观教育和美育的内在旨归。综上所述,在蔡元培看来,公民道德教育比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主义教育的意义更为深远和重要,实利主义、军国民主义只是人类通往幸福的手段,而公民道德才是人类追求幸福的终极目标。此外,蔡元培还强调“必以道德为根本”的思想也应当一以贯之地体现与贯穿其社会教育、职业教育、女子教育中,这足以显示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在整个民国初期教育系统中的核心地位。
为了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作,根据《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县2013年“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开展了“公民道德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今年3月是全省第十一个“公民道德宣传建设教育月”,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深入地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巩固“创优”、“创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果,努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我局对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教育月”活动作了细致安排,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和辖区组织的各种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二、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根据县文明委的安排,结合我局实际,我局认真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参加了县文明委组织的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公民道德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20余人次;
(二)认真开展文明礼仪大宣传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县文明市民手册》等思想道德教育资料,使全局职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的重要性,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提高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的自觉性。使大家都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三)积极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着力打造“廉洁勤政”的政务环境,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公仆意识、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打造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强化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品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被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科学的道德判断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而道德判断总是与一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进一步明晰利益,公民道德判断才能建立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公民道德教育也才能取得实效。
一、明利是公民道德判断的首要问题
道德是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出来的一些行动原则和具体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群体中每个人必须遵循的,对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尽管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规范,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道德论又明显地分为统治阶级的道德论与被统治者的道德论两种不同的体系,但就其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实质而言,都是为了调解某一社会群体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行为必然是基于行为主体利益和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没有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也就没有道德存在的必要。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视个体利益的存在,才能进行科学的道德判断。
马克思一贯坚持从人们的需要出发来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问题。马克思在谈到人类的历史活动时曾经说过:“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他还指出:“由于他们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须要发生相互关系。”这些精辟的论述告诉我们,在研究人类的历史活动和社会行为问题时,绝对不能忘记人们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关于人类的本性和利益问题,中国历史上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和历史学家都有过许多精辟的总结和论述。例如,管仲认为:“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这说明,管仲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名”和“利”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源泉。“名”是指社会对一个人的承认和肯定性的评价,“利”是指对自己实际的物质需要的满足。人们一生的所作所为,不是为了名,便是为了利。再如战国时代的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曾经说过:“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在荀子看来,人们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及好声色的本性,正是产生争夺、残贼、的根源,是万恶之源。顺性必然产生争夺而破坏道德所提倡的辞让、忠信和礼义文理。这种看法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的需要和的恶的一面,它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复杂性和消极作用。我国伟大的历史学家司马迁“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他在研究了中国古代历史的基础上,对人们的利益和行为交往问题进行了非常简要的概括。他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两句话是说,天下的人们高高兴兴、和和气气的相互交往,都是为了利益的问题;天下的人们打打闹闹、争争吵吵地斗来斗去,还是为了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利益问题既可以是万善之本,又可以是万恶之源。这样看待人们的需要和利益问题,才算是一种比较全面、公正和客观的看法,明利是公民道德判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利益关系的
和谐与否是公民道德判断的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只要有社会组织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纵横交错的人际关系。进入这个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个体都有着自己的利益需要,必然会产生利益的一致与共享以及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道德判断的实质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作的善恶判断和善恶程度的判断。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涉及任何他人的利益,这种思想和行为纯属个体的思想行为,不是社会行为,人们是不会对它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涉及到其他个人或其他许多个人的利益问题时,他的思想和行为才有道德意义,人们才会对它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当一个人的思想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就会对其行为作出清楚准确的道德判断,认为它是缺德。事实上,每个公民都会进行这种最简单的道德判断。同时,我们还会将这种判断原则应用在其他人身上,如果一个人严重地损害了另一个人的利益,我们也能作出明确的道德判断,认为这是缺德。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有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都会以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方式被人们感受到并从而作出道德判断,而这种感受大都是建立在对利益关系和谐与否的个体认识基础上的。当然社会利益具有复杂性,有些时候我们很难兼顾到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利益,但决不允许损害别人的利益,而需要一些人先考虑别人的利益或群体的利益,再考虑自己的利益,甚至需要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而为了别人或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虽然也是一种利益关系不和谐的表现,但在个体的认识上他是放弃了个体的“小我”,去完善个体的“大我”,因此我们就会对上述行为作出更高的道德评价,称之为“高尚”或“崇高”。“高尚”或“崇高”的实质是他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或群体的利益关系时,奉行了“先人后己”或“舍己为人”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这无疑都是“缺德”的行为。道德教育应当让人们从不缺德做起。由此可见,从利益出发不仅可以使我们判断德性的有无,分辨善恶的界限,而且可以判断出个体品德的层次和不同的发展水平。利益关系的和谐与否是公民道德判断的基础,当然这种和谐并不是绝对的没有冲突,而是整体上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