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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是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2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那么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
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一、商业银行作为公积金委托办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中心和银行各自是独立的机构,在合作协调上需要进行沟通,在不同的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解决问题时需要层层把关,耗时费力,有时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当银行自身的贷款业务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存在冲突时,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代办员会向借款人首推银行自身业务,这样即损坏了职工的的权益,也容易制造客户与中心、银行与中心之间的矛盾。
3、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在委托银行之间没有实现。鉴于以上,我认为中心和委托银行独立存在,合作总会出现问题和纷争,所以建立国家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方
二、基于住房公积金银行设想的公积金贷款设计
(一)住房公积金银行及其在贷款业务上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银行兼有政策性、商业性,政策性体现它坚持贯彻国家保障居民实现“民有所居”的目标,同时配合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商业性体现在它追求经济效益。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分散经营、统一管理。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同时在省级设立分行,市级设立支行,各地分散经营,网点可依托在当地商业银行,银监会为住房公积金银行外部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银行资本金应由国家来承担,实现国家独资,让公众看到国家信用。
张先生和爱人今年30岁出头,张先生在某食品公司上班,每个月缴存公积金350元左右,爱人在朋友一家公司打工,收入也不错。前年结婚后他们与张先生父母合住。现在夫妻俩看中了一套85万元的房子,手中存款25万元,东拼四凑能够借到35万元,首付款是足够了,可在如何贷款上两人犯了难。夫妻俩从没到银行贷过款,听朋友说去银行贷款有不少手续,而且不同的贷款方式在利息支付上会相差不少。该如何去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选用哪种贷款最方便合算呢?爱人让张先生把问题搞清楚了然后一起合计。
由于在同一座大楼办公,张先生和伟嘉安捷的网络理财师林涛关系不错。得知张先生的来意之后,林涛首先为他讲了不同的贷款方式有什么区别。林涛指出,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房贷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和普通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称商贷)。两者的最大不同是贷款主体,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提供方是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在按揭过程中只是起一个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中间人角色。商贷的资金提供方是商业银行本身,银行既是贷款的资金提供方,又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
公积金贷款VS商贷
与商贷相比,公积金贷款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利率低
从利率来看,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低得多。目前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是3.87%,而商贷的基准利率是5.94%。虽然目前银行普遍给信用良好的客户以7折房贷利率优惠,但7折后商贷的利率为4.158%,相比之下公积金贷款仍然要低0.288个百分点。
准入严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资格更为严格,办理手续也会更多一些。
摘要:本文阐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及成因,我国现阶段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现状,最后提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旨在为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01
前言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并且风险处理中心应对机制不太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公积金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不稳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稳定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应正视各种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及成因
1.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给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风险。首先,有些地方为了拉动地方房地产消费,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下达贷款的增长的目标,在这种业绩支撑的形势下,势必会影响贷款发放的质量,增加了不良贷款的发放量。其次,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比较长,最长可达30年。在还款的期限内,国家对房产的政策发生了某种变化,例如限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引起按揭项目停止,房价下降,对个人住房的贷款带来了一定的还款风险。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贷款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健全,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不配套,使得法律风险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的突出风险。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置抵押房产时可能会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制约;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法律在对抵押房产进行估价和处置时的操作性不强,难于付诸实践,这就导致了管理中心由于法律原因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作风建设年”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乐清分中心开办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批复》(温公积金[2007]58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乐清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㈡无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以上的逾期还贷记录;
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或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个月内提前还清个人住房贷款;
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是原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公积金贷款出现“钱荒”
今年6月以来,国内多家银行收紧房贷,八五折优惠利率渐少,到7月银行逐渐恢复放贷速度,进入“有序放贷,总体偏紧”的状况。与此同时,全国多地公积金余额吃紧,出现挤提、缓贷、断贷现象。
9月13日,济南持续多日的公积金“挤提”风潮,仍未退去。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内,前来提取的人群有上百人。与最火爆的高潮时相比,人潮已有所回落,在9月6日一天内有1500人提取公积金。在广州,公积金提取呈现出人数和金额大增的态势,提取人数比年初增长40%,提取金额比年初增长50%。
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市场传闻北京公积金贷款系统停止办理贷款达1个月之久,分析人士认为,因系统升级导致业务一个月不能办理,这种情况很少见,可能是一种阶段性管控方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
杭州、南京等地的公积金贷款轮候已近3个月。在江苏泰州、苏州等多地已陆续收紧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延长办理周期。
公积金吃紧,直接原因在于楼市持续走热,成交量大幅攀升。今年以来,严格限购仍然难以抑制市场反弹,前期购房需求集中释放,上半年多地楼市成量价齐升。
急剧膨胀的购房需求导致个人购房贷款快速增长。央行数据显示,上半年金融机构新增房地产类贷款1.3万亿元,几乎相当于去年全年贷款总和。其中,个人购房贷款9.07万亿元,约占整个涉房类新增贷款的70%之多。
受流动性不足影响,商业银行更愿意将紧张的余额放给利率更高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或者效益不错的企业。多家银行进一步上调了首套房贷款利率,更多的购房者被“挤到”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一)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经房改部门审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集资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6个月以上;
3.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