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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知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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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我国已经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 知识产权在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如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应该发挥服务作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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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作民族的DNA,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出现了某些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霸权地位对我国的文化意识领域进行侵蚀的现象,伤害了我们的民族文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本文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其保护的难点,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由,并且分析现在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模式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并为此作出积极努力。但是这种保护以政府为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下来,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其发展。纵观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已经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有益探索,但是主要还是局限在著作权法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族情感,还影响了我国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本文论述了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以及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从而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杜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虽然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物质为载体、表现形式,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它的载体有着质的差别性。就工艺品而畜,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入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反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社会公共的财富,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会将其私有化,利用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经济利益挂钩,从而破坏产生这种文化的社会基础,最终会导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颠覆。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是超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制,也在不停的发展与完善之中。利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意识及其的公认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保护难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各国文化发展的差异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存在分歧,合理界定其内涵和范围,对于中国将来定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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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使用的事件不断增多,这不仅使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了严重侵害,对国民的精神利益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作为珍贵财富被永久地保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我国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并于2011年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本文将以我国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为例子,从现状出发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商标权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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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学者称作是一个民族的DNA。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却出现了诸多乱象,而我国现有的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完善。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讨论了如何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高效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

我国拥有上下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在五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祖先们不仅留下了有形的古物,还给予了我们同样珍贵的无形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近年来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频频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不但有外患,还有内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并视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一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音乐、戏剧、美术、舞蹈、书法、曲艺和杂技;三是传统技艺、历法和医药;四是传统节庆、礼仪等民俗;五是传统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到了1990年,在《著作权法》中才姗姗来迟地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办法,可是直到2001年制定该法,其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具体。经过10年发展,在立法范畴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是仅有44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许多行政部门都有权管辖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宗教部门、专利部门、旅游部门等,但在实际上根本不知道哪个部门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还会因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而导致在有利益的情况下互相“争着管”,没利益的情况下互相“踢皮球”,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然后,传承主体有限,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1条规定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即“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这部法律一再要求传承人将所持有的技术、技艺贡献给社会,针对性极强,却没有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只言片语,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使用行为会与传承人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另一种则是侵权关系。因为传承人在实际上不享有利益分享权,更不用谈专有权,那在合同关系中,传承人如何去约束使用人,如何向使用人行使权利,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还有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哪种情况构成侵权,侵权人如何去补偿传承人损失,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最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对权利人的要求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只给予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而且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最终形成的,有些作品甚至根本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也无从探明作品的确切完成时间。其次,专利权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三种具体要求,而不少的民族传统科技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失去了新颖性,再加上其自身的限制,通常无法达到专利申请的要求。在消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一些民族传统科技知识还可以适用;但是在积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取得措施上,民族传统科技知识的传承人很难用知识产权对其来进行保护,因为它既无法申请专利权,也无法申请外观设计。诸多限制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民族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情况出现。

三、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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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摘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也存在颇多争论,以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样态及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海南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非遗法本身立足于行政保护的规范。著名非遗专家乌丙安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严加防范并打击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一切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有制度在适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学者认为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创设出新的制度来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具体改革措施的采用,学者观点不一。并且这些争论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下去,新制度的创建还有待时日。因此目前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寻找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以满足现实之需。为此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样态及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笔者试从以下角度展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多样,涉及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及物化空间,如此形态各异的表现形式很难不加区分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保护。其中物化空间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相关的工具、实物,比如需要承载黎族船型屋居住习俗的船型屋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而应用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保护。与特定空间地域环境密不可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黎族的多种手工技艺、民俗等,其所存在的场域黎民聚居区也不能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此外传统生活方式比如海南换花节、府城镇元宵军坡节、黎族传统婚礼、苗族传统三月三节等不包括表演内容的实质意义上的传统生活方式本身,因其有悖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不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

除此之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包括。

1.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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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

在当今世界中,与其它国家相比,中国是一个文化底蕴十分深厚的国度,蕴藏着各类文化遗产。而这些文化遗产总体来说可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形态,另一种是无形的非物质形态。为了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也对创作者的成果加以肯定,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权益,国家政府开始逐步要求地区政府保护本地的文化遗产。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更受关注,一些相关的保护法出台,并指导着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相关政府给出了明确的官方定义,定义中侧重于三方面描述:一是存在形态一定是非物质形式;二是内容一定与人民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三是传承方式一定遵照世代传承的基本方式。实际工作中,相关政府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的认定标准。相关政府表以学堂、师徒及家庭等基本形式来延续及传承的具备文化性且属于非物质形式的遗产。同时相关政府还要求传承时间必须在百年以上,传承谱系也必须明确清晰。由于非物质形态类型的文化遗产在现实中传承了文化、延续了传统又具备一定的民族意义,因而中国政府针对非物质形态类型的文化遗产构建了一套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并参照体系要求来完成保护工作。体系被分成了4个级别的保护方式,最高级是国家级保护,其次是省级保护,再次是市级保护,最后是县级保护。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一)著作权保护

所谓著作权就是人们日常所称的版权,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进一步表述就是指:创作人在科学领域、艺术领域或文化领域中创造了成果,便享有对该项成果的财产权、人身权。而著作权保护则是保护这些权利。首先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所涉及到的主体。主体分成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公民,指代的是创造了著作的个人。第二种是法人,指代的是:在法人推动下,单位共创的作品,其作品版权归属于法人。第三种是国家,最典型的是已故作家借助遗赠方式给予国家的作品和作者不明的古籍作品,这些典型作品的保护权则归中国政府所有。第四种是外国人,指代的是在中国范围内出版作品的外国人,同样享有著作权。其次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所涉及到的客体。将客体加以归类可分成下列几种:(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以杂技、舞蹈、音乐为代表的各类艺术作品;(4)美术作品;(5)建筑作品;(6)工程设计的模型作品;(7)电影作品;(8)文学作品;(9)计算机软件;(10)摄影作品。再次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涉及到的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涵盖了下列几种典型权利:一是署名权;二是发表权;三是完整权;四是修改权;五是收回发表权。财产权则涵盖了下列几种典型权利:一是汇编权;二是发行权;三是展览权;四是出租权;五是表演权;六是翻译权;七是广播权;八是改编权;九是摄制权;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一是放映权;十二是复制权。最后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涉及到的保护期限及法律追究。一般来讲,保护期限会维持在50年,特殊情况除外。而一旦个人或单位侵害了被保护人的著作权,那么相关部门将结合非物质类型文化遗产的有关法律,并依据现实状况来决定追究个人或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专利保护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看,关于专利保护,官方所给的正式定义是:个人或单位所创造出的东西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其它个人或单位在未征得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商业形式制造专利品、使用专利品或销售专利品,当侵害情况发生后,专利人可借助私下协商及政府干预两种方式来尽可能维护各自的专利利益。而专利保护同著作权保护类似,也有着特定期限。官方给专利保护特别设定了期限。规定为:从专利申请的当日开始,如果是发明类型的专利,期限维持20年,如果是新型专利,期限维持10年。而专利终止后则不受保护,终止条件有两类:一是自然终止,也就是专利保护所设定的期限届满;二是提前终止,这种终止类型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专利人没按时缴付年费而致使保护自动失效,第二种是专利人自己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放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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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出发,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沿革,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知识产权制度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论,讨论如何高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人类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而且凝聚了民族精神、传承了民族文化,在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人类文明之路继续前行的源泉和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很多随时代迁徙而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现代文明的发达离不开这些历史遗产的沉淀积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日趋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在享用其现代成果同时,也逐渐发现自身历史、文化、地域环境相关的艺术、知识,甚至是日常传统生活形态都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肆意开发、利用各种文化传统之余,却忽视了对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其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世界各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方面已达成共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出发,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讨论如何高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沿革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地为快速发展经济,大量文化古迹遭到空前的破坏。为了保护濒危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11月,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启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我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解释和分类。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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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接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相承的,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利益,具有主体不确定性及无形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虽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也具备一定程度的兼容性,通过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予以适当变革可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和经济资源,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是人类必然的选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法律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区域或者民族世代传承形成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及习俗,包括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能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存在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有如下几个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其存在形态具有无形性,不占据空间。并且人类对它的“占有”也不是实际控制,而是无形的控制。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通过物质形式变现出来,从而才能够让人类对它得以认识。

2、传承性、久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劳动的产物,而是人类特定群体一代传承一代共同创造、发展的结果,是一种传统习俗和阶段性社会意识的体现以及文化的沉淀,它的传承性与久远性是相伴而生的。

3、主体的不确定性、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某个特定人创造的,而是某一地域或者某个民族长期生活实践形成的传统文化习俗,是集体劳动成果,任何个人不能对其主张创造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公众开放的,具有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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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试题

一辆好车,不仅需要发动机,也需要方向盘,否则,再好的车也会跑偏,甚至南辕北辙。同样,对于非遗保护工作而言,我们所需要的

>> 第二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暨西安文化遗产博览会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竞赛解读(二)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竞赛解读㈠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竞赛解读(三)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解读(四)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解读(六) 中国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解读(七) 陕西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浅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揭晓 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走近“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届“中国航海日”全国青少年航海知识竞赛先声夺人 第五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落户西安 2014年首届“长青杯”中国(周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心意六合拳国际邀请赛暨传统武术比赛竞赛规程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78191897,下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试题》电子版,将填写后的试题发至活动邮箱。

方式三:如果试题引发了您对非遗保护的深入思考,针对每个小问题,您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请将您的观点(800字以内)发至活动邮箱,我们将从来稿中择优刊登。

方式四:关注我们的官方微博“@文化月刊”,与我们进行微博互动,我们将热忱回复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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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13年11月

活动热线:010-63213166 010-6321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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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审计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过度商品化和产业化,而忽视对其知识属性的考察,同时也存在过度保守化,忽视对其所蕴含知识潜力挖掘的问题。文章在知识审计视域下构建非遗知识审计模型,从知识拥有量、生存环境、历史沿革及市场需求等层面对贵州省黔东南地区丹寨县古法造纸技艺开展知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保护中缺少技术设备支持、资料记录;其兴衰取决于国家政治环境、市场需求大小、现代科技的影响;产品创新可以提升其经济价值;生产性保护基地和研习所的设立行之有效等。提升生产性保护效能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完善资料记录、加强物质保障、提升经济价值和扩大需求信息供给。为此,知识审计也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能提升的有效工具。

【关键词】 知识审计; 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 古法造纸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为“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古代人民的智慧结晶(康建辉等,2010)。在非遗保护中存在将其过度商品化、产业化而忽视对其知识属性的考察,同时存在过分保守化而忽视非遗所蕴含知识潜力挖掘的问题,这导致非遗保护低效率,生产性保护是提高非遗保护效率的有效方式。

知识审计被认为是执行知识管理的第一步,即通过评估组织知识资源,获取组织现存的知识、关键的知识、未开发的知识来评价和分析组织知识环境现状,以明确知识管理的需求、优势、弱势、机会、威胁和风险,进而发现组织中某一部门最好的经验并转移到另一部门。实施知识审计更能明确组织的风险和挑战,确保知识管理的成功。M.A.Mearns(2008)认为知识审计是文化村落中本土知识保护的有效工具,将知识审计的方法应用于审计社区中个人的知识以及他们本土的知识,并提出对本土知识进行知识审计的十个步骤。Abigail Spong(2012)将知识审计模型应用于跨文化印象管理中,探讨知识管理与文化适应的问题。据此,知识审计方法仍然缺少在非遗生产性保护领域的应用,本文将知识审计引入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挖掘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知识存量、探究其传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提升保护效率的途径。

为解决知识审计模型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有效性问题,本文首先探索性地构建出非遗知识审计模型,并对生产性保护过程开展知识审计,了解其知识存量和保护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检验非遗知识审计模型的有效性,并针对提升非遗生产性保护提出建议 对策。

二、非遗知识审计模型的构建:一个要素评估的观点

本文参考程娟(2007)、索柏民(2008)所构建的应用于企业知识管理及王知津等(2009)建构的应用信息资源管理的知识审计模型,并依据审计模型要素(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及范围、审计团队、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几个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唐华等,2011),结合非遗自身特点及生产性保护的特点,构建出非遗知识审计模型(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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