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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NGO

民间组织的自我实验

6年前,湖北襄阳的李秀桦、张玉涛和邵爱民3个彼此并不熟悉的年轻人,因为共同的爱好走到一起,他们决定以“捡拾”和传播散落在民间的历史文化为己任,成立了“拾穗者民间文化工作群”。

之后,他们开始了对襄阳地区古山寨、古民居、古法造纸、老河口木版年画等的探访和记录,几年间,“拾穗者民间文化工作群”也从最初的3个人壮大到几十人,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记录城市变迁、保护文化遗产。

像邵爱民等人一样,随着公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非遗保护当中。记者从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ngo)。但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近年来,由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等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正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普通公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像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深圳松禾基金会、甘肃兰州大学文化行者等都属于此类非政府性质的民间文保组织。

据了解,我国民间组织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CHP成立以来发起了很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中阿尔羌少数民族文化振兴项目是广受好评的保护项目之一。

释比文化是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而阿尔村是羌族释比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方。但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羌族人民上千年来的故乡阿尔村面临着消亡的命运。

针对这一状况,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美国和瑞士使馆共同赞助下发起了这一项目。他们通过网络公开招募和选拔,成立了一个由民族学、影视学、法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志愿者工作小组。同时,CHP在阿尔村当地也成立了一支由释比、村干部及热心村民等组成的核心志愿者队伍。他们通过记录自己的亲身经历、采访长辈、拍照及拍摄村中的礼俗活动等多种方式对阿尔羌文化进行记录,最终,一部旨在保存羌文化的纪录片和书籍《阿尔档案》问世。

2011年7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东棉花胡同的蓬蒿剧场,阿尔记录

羌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报告会正在这里举行。时任小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霞,向关心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界人士介绍了阿尔羌少数民族文化振兴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王云霞介绍说,在充分了解当地人民生活的困境下,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试图帮助他们保护自己文化的同时并不回避或反对现代化,旨在建立一种民族尊严,帮助少数民族意识到他们自己文化的价值。

“这本关于羌族文化的书包含了口述的文稿、民歌及节日音乐,为留给后世而记录的。而这部关于少数民族文艺振兴的感人至深的纪录片是此次项目的成果,展示了阿尔村的生活和民俗。”CHP发起人何戍中认为,“我们相信通过这个项目,新一代的羌族文化领导者诞生了。”

除发掘、保护非遗的民间组织之外,在我国也出现了旨在扶持文化遗产保护非政府组织的NGO/NPO。

其中,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是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此类组织。它于2007年8月28日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是享有海内外募资资格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人组成的理事会,该基金会的宗旨是唤醒公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及责任,配合政府调动民间力量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历史遗迹,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在大西南的贵州,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贵州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在贵州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属非公募民办公益性组织,其宗旨是调动老龄资源与城市资源,援助中国西部省区贵州的教育软硬件、农村公共卫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三个领域。

深圳的松禾基金会从筹备之初,就将保护与传承多元文化作为自己的使命。他们希望通过组建民族童声合唱团,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在小学普及系统、持续的艺术教育,让民族文化之美在孩子身上成为一种本能。

出于对我国文化遗产的热爱,这些民间组织利用各具特色的理念、方式进行着非遗保护的自我实验。NGO可以发挥政府发挥不了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民族民间文化,而民间文化组织既是民众社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民间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有着官方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武汉社科院研究员张笃勤认为,民间文化组织与民间文化原本具有天然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是以当地文化组织保护当地的文化,这种地缘优势具有亲和的人际关系,而且由于当地民间文化组织对当地的文化研究优势,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当中,耳濡目染,对本地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自然更为深刻。

针对目前非遗的保护现状,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民间组织从业人士,他们都表示,我国的文化保护NGO还是太少了。

关于怎么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说:“关键在于广大民众的文化自觉。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归根结底是一种全民的文化建设活动。比如民间的技艺、工艺,假定没有社会对它的支持和需求、没有广大民众的热爱,靠个人绝对不能把这个传承下去。其次才是那些优秀代表者,他们把祖祖辈辈非常宝贵的遗产汇集在一起,并且掌握,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要唤起民众的文化自觉,光靠政府的力量显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而民间组织由于其来自民间又面向民间,因此它们能发挥政府发挥不了的作用。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徐红恩指出,“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其运作的关键就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全民参与。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文化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文化遗产事业的未来和希望。按照“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NGO市场化运作,促进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和方法是应该尝试和探讨的。

他认为,民俗活动最根本的一个特点是群众的自发性。对这种自发性的引导和发挥,不但体现非遗保护的人民主体地位,也是非遗保护持续性、有效性的基本主张和举措。 此外,NGO组织中有很大一批专家和学者,他们不仅是文化遗产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具有丰富的保护、重建和开发经验,而且对这些文化遗产情有独钟,更知道珍惜和爱护这些宝贵财富的重要性。

因此,专家们表示,非遗保护不仅是政府职责,更需发动民间力量、吸引民间资金,形成社会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因为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民俗活动中,民俗活动是非遗长存长盛的沃土。保护民俗活动,就是发挥人民群众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使非遗项目更具旺盛的生命力。

同时,NGO作为文化遗产管理中重要的公益组织,是公众参与最有力的模式,它能够积极参与遗产管理中的法律制定,能够代表公众与政府对话合作,引起 社会对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关注,甚至可以代表公众对文化遗产管理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国外民间组织的经验启示

民间组织参与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民间组织由于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其能够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遗产的根本属性人手,更中立、更客观地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起步较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日本首先启用了“无形文化财”一词,并率先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活态保护。所谓“活态保护”,指的是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有存续的传承人和组织。日本人认为文化财是全体国民共同的财富,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应该由全部国民共同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社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专家学者为会员的,主要负责的是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为文化遗产管理事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另外一类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爱好者,他们负责文化遗产的修葺、展示、保护和传承。日本比较有名的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有平民白发组织的香川县琴平町的“町并保存会”等。

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会化程度很高。意大利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人们把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当作国家的事业认真关切、积极参与。这些公共组织主要是教会、学校和一些民间社团。由于各个组织会员的不同,其参与管理的侧重有所不同,比如说有的负责具体的保护,有的负责理论的研究,有的负责保护的规划评估。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社团组织共有上万个,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其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获得政府和民众的支持。同时为了加强政府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可能对遗产造成破坏,法国文化及通信部向各省派驻了建筑师驻省代表处,监督各省的城市规划,同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了普及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保护人才,法国还成立了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专业。其中,法国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营联盟(Union REMPART简称REMPART)成立于1966年,是法国青年与体育部认可并资助的、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法国非政府组织联盟,曾组织14万名世界各国志愿者(青年人为主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工作,在欧洲乃至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