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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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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中,与其它国家相比,中国是一个文化底蕴十分深厚的国度,蕴藏着各类文化遗产。而这些文化遗产总体来说可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形态,另一种是无形的非物质形态。为了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也对创作者的成果加以肯定,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权益,国家政府开始逐步要求地区政府保护本地的文化遗产。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更受关注,一些相关的保护法出台,并指导着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相关政府给出了明确的官方定义,定义中侧重于三方面描述:一是存在形态一定是非物质形式;二是内容一定与人民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三是传承方式一定遵照世代传承的基本方式。实际工作中,相关政府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的认定标准。相关政府表以学堂、师徒及家庭等基本形式来延续及传承的具备文化性且属于非物质形式的遗产。同时相关政府还要求传承时间必须在百年以上,传承谱系也必须明确清晰。由于非物质形态类型的文化遗产在现实中传承了文化、延续了传统又具备一定的民族意义,因而中国政府针对非物质形态类型的文化遗产构建了一套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并参照体系要求来完成保护工作。体系被分成了4个级别的保护方式,最高级是国家级保护,其次是省级保护,再次是市级保护,最后是县级保护。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一)著作权保护

所谓著作权就是人们日常所称的版权,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进一步表述就是指:创作人在科学领域、艺术领域或文化领域中创造了成果,便享有对该项成果的财产权、人身权。而著作权保护则是保护这些权利。首先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所涉及到的主体。主体分成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公民,指代的是创造了著作的个人。第二种是法人,指代的是:在法人推动下,单位共创的作品,其作品版权归属于法人。第三种是国家,最典型的是已故作家借助遗赠方式给予国家的作品和作者不明的古籍作品,这些典型作品的保护权则归中国政府所有。第四种是外国人,指代的是在中国范围内出版作品的外国人,同样享有著作权。其次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所涉及到的客体。将客体加以归类可分成下列几种:(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以杂技、舞蹈、音乐为代表的各类艺术作品;(4)美术作品;(5)建筑作品;(6)工程设计的模型作品;(7)电影作品;(8)文学作品;(9)计算机软件;(10)摄影作品。再次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涉及到的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涵盖了下列几种典型权利:一是署名权;二是发表权;三是完整权;四是修改权;五是收回发表权。财产权则涵盖了下列几种典型权利:一是汇编权;二是发行权;三是展览权;四是出租权;五是表演权;六是翻译权;七是广播权;八是改编权;九是摄制权;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一是放映权;十二是复制权。最后来论述著作权保护在现实中涉及到的保护期限及法律追究。一般来讲,保护期限会维持在50年,特殊情况除外。而一旦个人或单位侵害了被保护人的著作权,那么相关部门将结合非物质类型文化遗产的有关法律,并依据现实状况来决定追究个人或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专利保护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看,关于专利保护,官方所给的正式定义是:个人或单位所创造出的东西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其它个人或单位在未征得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商业形式制造专利品、使用专利品或销售专利品,当侵害情况发生后,专利人可借助私下协商及政府干预两种方式来尽可能维护各自的专利利益。而专利保护同著作权保护类似,也有着特定期限。官方给专利保护特别设定了期限。规定为:从专利申请的当日开始,如果是发明类型的专利,期限维持20年,如果是新型专利,期限维持10年。而专利终止后则不受保护,终止条件有两类:一是自然终止,也就是专利保护所设定的期限届满;二是提前终止,这种终止类型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专利人没按时缴付年费而致使保护自动失效,第二种是专利人自己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放弃保护的要求。

(三)商业秘密保护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官方给出了正式的定义,内容如下:劳动者在就职于某企业期间,或从企业离职的短时间内,在未经过企业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自身从企业中得知的商业机密告知他人,更不得以牟利方式转卖商业秘密,一经发现,企业可追究其责任,而经相关部门了解到,认为确有其事的,将依照现实情况追究其责任。从现实看来,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泄露,归根结底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离职员工刻意泄密。尤其是企业中都会有一些骨干员工,这些员工占据企业的高层位置,了解企业的机密情况,其中有些员工受不到同行的诱惑,被高薪所吸引,个人道德意识低下,便从企业离职后将企业中的不少商业秘密透露给新企业。其次是商业间谍探秘。一些企业为了解同行企业的秘密,委派商业间谍到同行企业中,挖掘同行企业的秘密。其次是供应商泄密。供应商泄露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其危害都可想而知。最后是企业自己泄密。某些企业为体现自身在同行中的技术地位,故意将一些技术秘密公布出来,由于被同行所共享,所以也就无法再提出商业秘密保护的申请。从现实来看,企业可有多种方式对商业秘密被泄的行为加以追究。第一种是给当地的仲裁机构打申请报告,要求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第二种是申请劳动仲裁。第三种是给当地的工商部门打报告,从而提出申诉。第四种是联系当地人民法院,并提出自身的民事诉讼。第五种是以刑事诉讼这种方式来维权。而无论是哪种方式,只要相关部门一核实,便可马上追究主动侵害人的具体责任。

(四)商标保护

关于商标保护,官方所给出的正式定义是:以商标注册方式来确保商标所有者的各种权益,并对冒用商标者给予严惩。非物质类型的文化遗产在具体保护中也涵盖了商标保护。而商标保护又可细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凡是原住民区域内,居民借助当地的地域优势,以传统形式加工而成的各类商品,都可注册商标,并要求对申请的商标加以保护。第二种情况是:凡是原住民区域内传承下来的符号、徽章及标记等,都可注册商标,同时也可要求对这类商标加以保护。第三种情况是:传统工艺所特有的名称及招牌也可申请必要的商标保护。

(五)地理标志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官方所给出的正式定义是:如果某种产品、工艺品是因为某地的地理原因而形成,地域特征较为突显,那么该产品、工艺品可纳入非物质类型的文化遗产中,并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申请保护。在我国的某些特殊地域盛产药材。而这些地域的企业抓住了这一商机,研制出了适合广大群众食用的中药材,并将这些药材以商业形式进行销售,同时取得广大群众的青睐。而为了确保生产出的中药材受法律保护,这些企业陆续申请过地理标志保护。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以下几种:“宁夏自治区特有的宁夏枸杞”、“桐乡地区所特有的杭白菊”。由于申请过地理标志保护,商品体现出强烈的地域性,不仅表现出企业价值,也凸显了地域及民族价值。其它地域的企业不得随意冒用商标,也不得随意生产完全相似的商品。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保护研究

在非物质类型的文化遗产中,上述所提到的官方鉴定标准并非适应于每种文艺作品。换而言之,有的文艺作品依照上述要求是无法取得保护权的。因此,如何在上述内容外增加对文艺作品的特别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四川地区,一直流传着一些著名史诗,最具代表性的要属“支格阿龙故事”和“勒俄特依故事”。在藏族地区所长久流传的史诗中,最具代表性的要属“格萨尔故事”。在彝族地区所长久流传的故事中,不仅是史诗,还有各类神话传说。这些文艺作品本该申请保护。但由于时间过于久远,难以鉴定其作品是谁,何况这些作品很早便进入到大众领域中,并一直被广大群众所共享。如果此时再申请保护,显得较为困难。因此,相关政府要另立它法,对这类文艺作品来加以保护。此外,国内流传着的一些传统科技方法与产品也遇到了与文艺作品类似的保护问题,本文也建议相关政府从特别保护的角度来对其加以保护,尤其要延长这类文艺作品与科技作品的保护时间。综上,本文首先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其次,本文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非物质类型的文化遗产中该如何得以保护,尤其论述了下列几种保护类型:一是著作权保护;二是商业秘密保护;三是商标保护;四是地理标注保护;五是专利保护。再次,本文论述了特别权利保护在非物质类型的文化遗产中该如何得以保护,尤其论述了科技领域及文艺领域的实际保护研究。希望本文所研究的种种内容可给有关机构、有关人士一些启迪,进一步完善保护工作!

作者: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