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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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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名称文化遗产论文

一、商洛市非遗名称的特点

我国文化部分别于2006年、2008年以及2011年确定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1000多项。通过对国家级各类非遗名录的研究分析得知非遗名称通常具有两个明显特点:非遗名称中包含人名、地名、民族名等专有名词;非遗名称中包含中国文化特色词语。例如,牛郎织女传说、梁祝传说、鲁班传说、屈原传说、传说、庄子传说、观音传说等名称中包含人名;安塞腰鼓、临夏砖雕、青田石雕、西安鼓乐、绍兴酿酒技艺、景德镇手工制作技艺、紫阳民歌、北京评书等名称中包含地名;傣剧、壮剧、藏戏、布依戏、侗戏、回族民间乐器、满族民间故事、瑶族民歌、土家年、满族刺绣等名称中包含少数民族名称;琵琶艺术、古筝艺术、笙管乐、山东梆子、少林功夫、蒙古族呼麦、南音、秧歌、太极拳、那达慕等名称或包含或直接为中国文化特色词语。商洛市非遗是我国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名称具有我国非遗名称的普遍性特点;但同时,由于受到地域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商洛市非遗名称具有规律性

商洛市各级各类的非遗名称构成具有规律性,大部分非遗名称由地名+属名组成。例如商洛花鼓、商洛民歌、商洛道情、镇安花鼓、镇安汉剧、镇安腊肉、镇安泥塑、镇安纸扎、镇安唢呐、洛南木偶、洛南麦秆画、洛南剪纸、洛南包谷酒、洛南砂锅、洛源豆腐干、商南香包、商南草鞋、商南火纸、山阳情歌、山阳民间故事、山阳婚俗、山阳酒话、山阳粉条、山阳孝歌、漫川菜肴、柞水渔鼓、商州灯彩、商州面花、商州刺绣、商州土布、黑龙口豆腐干、丹凤石刻工艺、丹凤民间歌谣、丹凤二黄、丹凤手工豆腐、丹凤草编等非遗名称的前半部分表明非遗项目产生的地方,后半部分表明其属性或类别。翻译此类非遗名称时,地名一般采用音译的方法,属名可根据其特点选用具体的翻译方法。

(二)商洛市非遗名称中包含地域文化特色词语

非遗名称中经常出现中国文化特色词语。这些词语为中国文化所特有,具有独特的文化信息内涵,因此翻译时很难在另一种语言中找恰当的对等表达[5]。例如,上述国家级非遗项目名称中的“琵琶”“古琴”“笙”“梆子”“功夫”“呼麦”“南音”“秧歌”“太极拳”“那达慕”等词语都是中国文化所独有的,都属于中国文化特色词语。商洛非遗名称中有大量的地域文化特色词,如“商洛花鼓”中的“花鼓”,“洛南静板书”中的“静板书”,“商洛道情”中的“道情”“,商州狗娃咪”中的“狗娃咪”“,洛源糍粑”中的“糍粑”“,凤镇高跷”中的“高跷”“,柞水渔鼓”中的“渔鼓”“,洛南唢呐”中的“唢呐”“,丹凤二黄”中的“二黄”,“丹凤高台芯子”中的“高台芯子”,“镇安纸扎”中的“纸扎”,“商南火纸”中的“火纸”“,商南试马社火”中的“社火”等词语都为地域文化特色词语。该类词语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独特的文化内涵,在目的语中找不到对应的词语,因而形成了翻译的难点。

二、归化、异化理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译

根据英国《翻译学词典》的定义,归化指译者在翻译中采用透明的、流畅的语言风格以最大限度地淡化原文陌生感的翻译策略;异化指译者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文的陌生感,打破目的语语言常规的翻译策略[6]。归化、异化理论来源于德国思想家施莱尔马赫。1813年,他在演讲“论翻译的方法”中指出翻译无非两种方法:译者尽量不打扰读者而让作者靠近读者;译者尽量不打搅原作者而让读者靠近作者[7]。美籍翻译理论家韦努蒂于1995年在《译者的隐身》一书中正式提出归化与异化的概念。韦努蒂认为:归化主张将目的语读者放在首位,译者应考虑目的语读者的文化习惯,对原文采用同化手段,使译文符合目的语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念、政治需求、社会规范等;异化主张将源语文化放在首位,翻译的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异国文化,译者应在遵守源语文化、语言习惯的基础上翻译[8]。异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抗文化自恋、文化移植、民族优越感、帝国主义以及种族主义,可以丰富目的语文化与语言,可以推动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有利于建构民主的地缘政治关系[7]20。如上所述,非遗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文化特征。非遗英译的目的在于让中国文化走出去,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文化,从而达到世界文化多元互补,和谐共进的格局。在非遗的英译过程中,译者应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避免用西方国家的文化、语言与意识形态替换、改写中国文化,抹煞中国文化的特质,模糊中国文化身份。译者应尊重、保留中国非遗中所蕴涵的文化信息,语言特色[9],应在保证译文可读性的前提下尽量保持其异国情调,从而激发西方读者了解中国文化的好奇心,推动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实现不同文化间的平等对话。然而,由于非遗名称中包含很多专有名词与中国文化特色词,因而一味地追求语言上的异化会导致译文的晦涩难懂,导致目的语读者无法理解原文或失去阅读兴趣,使得中国文化精髓无法在国外传播。因而,在中国非遗英译的过程中,译者应巧妙的运用异化与归化的策略,尽量做到文化层面的异化与语言层面的归化相结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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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之文化遗产论文

一、权利主体

基于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其主体制度中的所有权主体、专利行使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并不总是一致的。笔者以为,对于非遗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根据尊重人类创造成果,鼓励创作的原则,任何对非遗的产生、流传及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主体均应成为非遗相应的权利主体;其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实践操作的方便性。具体说来的话,由于非遗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情况。如有的非遗民俗群体性很强,而有的非遗如传统手工技艺则可能是个人创造的而且传承关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遗经过世代流传,面貌几经变化,创始人早已无法考证,而有的非遗如一些民间文学有着公认、明确的创作主体。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祖传师承、师传徒承的非遗可以确定为个体或家族或师门所有;而对于那些社会传承的非遗则确定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对于来源地跨区域的则确定为地区共有;若来源地无法确定的,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上,国家或政府所确认的非遗传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他只能作为非遗群体所有人中的一员或代表。由于非遗所有权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成员并不十分确定的群体,因此关于非遗的某些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的行使则需要确定确切的行使主体。从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本身及所有权主体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说,确定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人的代表来行使非遗权利,都是十分合理的。当然,为非遗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设计出不同的权利层次,并不意味着传承人行使其权利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本文将在下节的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二、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非遗上的权利可以分为精神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两大类。大致说来,非遗权利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署名权。这项权利借鉴了知识产权法概念中的署名权,或称来源信息披露权,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但和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所确定的署名权相区别的是,当非遗的权利主体确定为群体时,该署名权为群体署名权,而无需将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一一表明。且非遗使用者不仅应在原非遗的使用中表明非遗的来源群体,在使用或传播基于非遗而创造产生的作品、发明创造时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遗的权利主体身份。当然,只有当非遗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该非遗文化的原始起源时,才有义务表明非遗权利主体的署名权。2.保护非遗完整权。同样,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应当赋予非遗权利主体保护非遗完整的权利,即禁止他人对非遗进行贬损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权利。非遗作为文化性的权利,承载着创造者及传承群体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声誉、荣誉也息息相关。因此,在使用非遗时,应当尊重产生非遗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避免对非遗权利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侵犯。而非遗上的财产性权利大致包括两大类: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指非遗所有权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用非遗之前,须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遗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就意味着在群体所有非遗的情况下,群体某部分成员对非遗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体其他成员的同意。其二,同意人为非遗所有权人。上文已经论述过,非遗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四种情况。在为个体所有的情况下,同意人毫无疑问则是非遗所有人。然而,在非遗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及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具体成员人数众多且并不确定的群体,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同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权人的代表及非遗的实际熟练掌握者,由其来作为同意人是比较合理且实际的。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非遗传承人能够切实地从保护非遗的立场出发来恰当行使其权利而不至于利用该权利谋取私利。对此,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指定制度来解决。从我国非遗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务院对每个非遗项目所指定的传承人为一至两个。如果能适当地扩展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从而组成一个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由委员会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便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除了通过委员们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同意人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外,对和知情同意权紧密相关的利益分享权做恰当地设计也能有效地保证其权利的恰当行使。2.利益分享权。为避免“文化掠夺”及滥用非遗的现象,应当确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遗之前不仅须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还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适应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遗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想,在于给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遗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权,进而通过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享,激发权利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遗在利用、流传的过程中,缺乏经济利用价值,或者并不适于进行经济开发。由于他人对此类非遗不存在利用现象,自然也不用与所有权人进行利益分享。可见,适用利益分享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非遗具有经济价值,即通过非遗使用、传播和创新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然而,我们在通过利益分享原则保障非遗私权利益的同时,还得兼顾其公权性。因为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及创作的源泉,它在为现代文化的创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文化的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这也正是保护非遗的本质所在。因此,如果对使用人的行为做过多的限制,强化非遗经济利益的保护,反而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为平衡合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防止非遗的垄断,对于非遗经济权利须进行合理地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遗的适用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传统或习惯方式使用非遗。但此种限制并不影响非遗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非遗完整权等。此外,为了避免非遗成为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躺在祖宗功劳簿上的懒汉”,对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样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应仅能用于对非遗的保护支出及对非遗创作显著贡献者的经济补偿。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传承人委员会来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非遗的公、私属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种类的非遗所赋予的权利内容及保护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从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遗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这八个小类归为一个大类,而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则归入另一个大类。因为第一大类的非遗通常为群体所有,商业开发潜力比较弱,具有较强的公权性,而第二个大类则通常为家族或师门传承,且商业开发潜力较强,私权性较强。对于公权性较强的非遗应侧重保护其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标明来源权),不得歪曲、滥用的权利,不得注册为商标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垄断的权利;而对于私权性较强的非遗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同时对于其经济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对非遗经济的保护应遵循权利平衡原则,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非遗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非遗的正当利用。

作者:吕彩霞 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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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艺术论文

1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展演策划对其传播的内驱作用

[1]1.1艺术魅力感召作用

作为文化艺术展演策划的一种,非遗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展演策划,立足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展现其自身特色性的文化魅力的同时,实现这类珍贵文化艺术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结合。体现在两个方面:特色艺术魅力整合策划感召。即把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中所蕴含的各种特色,经过现代化的编排整合,使其具有现代社会的时尚气息,在引发人们关注的同时,感召人们积极地尝试以丰富个人与所在区域的文化生活。如针对蒙古族长调民歌专项展演的策划,把长调在蒙古族歌曲中运用的优点都用起来,让人们充分见识其形式与内涵丰富性等,推动人们积极地模仿、学习与创新等。特色艺术魅力拓展策划感召。即针对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的某一种或某一个魅力元素等,进行内容丰富性展演策划,实现创新性的魅力拓展,吸引人们积极地欣赏与学习。如针对皮影戏中道具皮影的制作展演,让人们对充满神秘感的皮影其制作过程有着更加详细地认识,如选皮、制皮、画稿、镂刻与敷彩等过程,驱动自己从个人知识与技能出发加强皮影道具制作的研究。

1.2专项功能群众需求性满足吸引

由于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是特定地域的人们智慧与文化的传承和积累,其得以产生和丰富发展本身,就是其自身某种功能对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满足意义。在实际的展演策划中,可以抓住两个要点切入:群众健身满足策划。即充分开发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表演性,尤其运用其表演的美与魅力,让人们积极地加入与行动起来,实现对某项技能的学习,达成自己健身性的需求满足。如通过井陉拉花的展演,引导人们“把井陉拉花改编为大众健身操引入全民健身的范畴之中”[1],则具有传承、保护与促进参与者身心健康发展的多重功效。群众娱乐满足策划。即在展现策划之初,就充分挖掘其精神娱乐元素,实现人们在欣赏与学习中的身心放松。如针对凤阳花鼓的展演策划,就可以充分运用动感的氛围,策划加入一些幽默或搞笑的元素,如具有戏谑性的击打动作,具有直接搞笑作用的演员表演等,达成人们欣赏过程的身心放松。

1.3文化适应性熏陶

根据文化艺术展演服务的对象性,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展演策划就要首先在确保文化适应性的基础上,来完成对受众的教育与引导。在实际的策划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地域文化特色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中尽可能地发现与创造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与受众所在地域文化的结合点,从文化艺术遗产自身的亲和性出发,吸引更多的群众关注,激活更多的参与与创造。如黄梅戏在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故乡展演时,可以在黄梅戏戏曲中加入马头琴的元素等,以此实现不同文化遗产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激发创新的灵感。群众文化心理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之初,就首先从群众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兴趣需求、个人精神提升需要,以及其他的心理需要出发,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策划,实现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对群众最直接地满足。如非遗聊斋俚曲进乡村的展演策划等。

2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展演策划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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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艺术论文

一、民间传统文化: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内容,无论是民间文学中的善恶美丑,传统音乐中的人文情致,还是传统体育中的竞技风采,都具有极大德育教育价值。这里仅以广东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以窥全貌。作为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非遗”首先是一种经验知识的存在,表现为人们对生活规律的认知。不同地方、不同民族的人们对生活的感受不同,但都喜好用音乐的方式来表达。在广东沙田地区,人们用咸水歌来传播生活知识,如代表曲目《对花》:“(问)乜野花开蝴蝶样,开花结子尺二长。(答)豆角花开蝴蝶样,开花结子尺二长……”如此实在的生活经验通过歌唱的方式演绎,充满了生活的情智。又如汕尾陆丰的渔歌,不仅有捕鱼歌、恋情歌、婚嫁歌,还有生活情趣歌、后勤服务歌,内容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全方位展示渔民生活规律的同时,也将长辈对后辈的认知教育落到了实处。长期以来,高校德育教育陷于一种尴尬处境,即理想教育与现实生活的剥离,而来自生活的知识经验正好补偿。在认知教育的过程中,也可以同时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多元审美情趣。音乐是人对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方式。“非遗”音乐的美,不仅体现为“美是生活”,能反映生活的真实与本质,还在于它是世代流传的,“和谐、光明、富于生命力”的审美存在。无论是高扬细腻的客家山歌,还是随字求腔的咸水歌,它们曲调风格的流转都依附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分布在五桂山区与沙田水乡交界的白口莲山歌,由于地理位置独特,受到客家文化与疍家文化的双重影响,其音乐风格兼具山歌与咸水歌的特点:用客家白话唱咸水歌调,歌词用“啊”“啊咧”“嗳”“啰”等衬字,融合了山歌的高亢和咸水歌的柔美。学生在感受音乐的同时,体验人文、地理交互作用的影响,领悟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传统音乐的这种地域性差异与融合,也满足了青年群体对多元文化的审美需求。音乐艺术中的德育教育对“真”与“美”的追求并行不悖,但人们认为“艺术是通过吸引人接近美的方法来对其进行道德教育的武器”“,非遗”的德育价值恰恰体现为对青年品格的熏陶与培养,这种品格是对不同音乐文化的尊重,也是对理想人格的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巨大的价值蕴含在精神之中,大学生接受“非遗”的熏陶,重点在对文化精神的认同与道德理想的追求。岭南派古琴历史悠久,琴音纯净清越,琴派古朴刚健,托意寄情的演奏承载了道家的自然精神与儒家的理想人格。在清、微、淡、远的意境下,学生对艺术的感受被潜移默化地转化为对温柔敦厚、恬静淡雅人格的追求。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审美情趣与道德理想,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真、善、美”内涵的追求中,“非遗”成为高校德育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非遗”融入高校德育教育的方式

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文化遗产。作为高校德育的优势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学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文化特色,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德育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课堂内”与“课堂外”相结合。在学校教育中,课堂教学始终是主要方式。在保留主流课程结构之外,音乐类“非遗”可以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在课堂上,教师结合当地实际,给学生重点讲授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音乐史实,如沙田地区以讲授咸水歌为主,梅州等客家地区主讲客家山歌,而潮汕地区则以民间器乐演奏为主要内容,讲解的过程既要有代表性曲目的形态分析,也需要讲授音乐背后的历史渊源、演变过程和文化价值。在理论课程教学之外,高校需要借助课外文化活动,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课堂内,教师是教学的主体;课堂外,学生是活动的主体。校园德育环境的营造,可以依托学生社团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竞赛,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讲座,通过多姿多彩的校园活动,间接影响青年学生的欣赏习惯,传播传统音乐文化。

(二)“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师资力量是教学教育的根本保证,在“非遗”教育中,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对地方音乐文化有基本的认识了解,并可通过深造、访学、调研等多种方式展开研究,同时也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请进校园,担任兼职教师,除普及性的展示讲座外,传承人可针对有一定兴趣基础的师生进行重点指导,甚至技艺传承。作为道德科学,教育应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接受教育的层面上,高校在将教育者“请进来”的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拥有“走出去”实践的机会。“走出去”的方式是多样的:个体或群体既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田野调查研究,也可以参加各地的文化纪念活动,甚至是在城市公园里定期举办“客家山歌墟”,目的是通过亲身参与真实场景,让学生感受到民间文化的生命力。

(三)传统方式与现代元素相结合。在信息时代,信息德育已成为德育教育发展的主方向。在“非遗”的传统教育中,我们已经习惯使用多媒体展示图片,播放音视频,力求最大限度地还原原生“非遗”。但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普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能动性,将传统的课堂展示讲授与学生的实践创作相结合,将现代元素尝试性地引入传统民间音乐形态。如传统山歌的演唱与电子乐器的演奏结合,地方音乐与舞蹈结合编排剧目等,这种用现代元素装点传统艺术的方法也是对“非遗”的创新发展。同时,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应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连接在一起。网络信息生活中的大学生需被积极引导主动参与知识构建,在“非遗”标准的界限下,对散落民间的文化遗产进行有意识地甄别、组织、整理,并借助网络平台将意见建议发表、讨论、交流,将被动式接受教育转为体验式研究学习。当然,研究学习的开展实质是对“非遗”的再认识,青年由此可深刻把握其形态与精神。总之,挖掘和传承中国本土文化资源是时展的要求,有效保护与利用“非遗”是一项重要任务。将“非遗”资源纳入高校德育教育,不仅有利于提升当代大学生对生活的认知、对审美的感受、对人格的追求,更能在此过程中培养当代青年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使其成为“非遗”传承的中坚力量。

作者: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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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论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简述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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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论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不难发现古老的文化可以通过不同各种各样不同的方式来创新而焕发新的时代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带给我们的,已不仅仅只是旧时的传统与怀念,也有新的经济文化价值,古老的文明更能激发我们对创新的思考,是我们创意思维的不竭源泉,用创意带动传统文化从而形成产业化生产,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考,也是对古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保护形势,活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活化创新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心。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业只有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文化价值、市场价值、社会价值的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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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一时代有一时代之雕刻,雕刻的发展是茂名人民追求美感的历史见证。至今,依然发展较好的是信宜玉雕,这是因为信宜南玉本身含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南玉经过雕刻成雕件、摆件和工艺品等,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消费市场较大。市场滋润并发展了玉雕这一传统技艺。木刻版画、缅茄雕依然是有艺人掌握着技艺,但是消费市场日渐萎缩,需要很好地传承下去,需要靠艺人有意识地努力挖掘培养新人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最为惨淡的是角雕,角雕的原材料主要是牛角,在传统文化中,牛角有辟邪镇惊的寓意,角雕颇具观赏价值,但是现在市场上角雕工艺品稀少,有一些传统技术面临濒危状态。茂名传统音乐起源较早,有些起源于南北朝时期,有些起源于隋唐时期和明清时期。电白民歌起源于南北朝时期,流传至今,仍保留着朴素的唱法和表演,并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是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生态民歌,近年来多次在国家级、省级比赛中获得嘉奖。高州八音锣鼓起源于隋唐时期,现在是每年年例期间受人民群众喜欢的音乐表演。八音锣鼓用工尺谱来记载锣鼓谱,也正是八音锣鼓独特的历史魅力。茂名传统技艺主要是指信宜竹编。信宜竹藤资源丰富,竹编起源于明清时期,现在信宜许多农户都掌握了竹编技艺,用竹子编织成竹筐、篮子、竹箱等,再售卖。竹编成为一些农户的主要家庭收入来源。另外,信宜花灯也是用竹篾作为主要框架原料,通过手工把竹篾扎做成型,再粘贴各色纸张或者描绘图案等等。在信宜六双村年例,家家户户都挂花灯,已经成为当地的一种民俗。信宜花灯近年来也受到外界的关注,近年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嘉奖。评审专家们欣赏的是花灯那原始、淳朴的风格。信宜镇隆飘色作为一种民俗民间艺术,曾多次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型比赛获得嘉奖,每年年例期间有机会在城镇乡村看到飘色表演,飘色的传承艺人也对造型、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改造,经常应邀外出表演,发展良好。化橘红中药文化是极具茂名地域特色的传统医药文化。化州橘红因为化州独特的地理环境、土壤和气候条件,其药效突出,全国闻名。化州有多间工厂从事化州橘红炮制工艺,这项历史悠久的中药炮制技艺依赖企业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

一、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底成立了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10年出台了《茂名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了非遗科,开展非物质文化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了茂名市专家委员会和市际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项目和传承人申报体系。此外,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和相关制度。茂名市已经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体系,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全面、规范、细致。木偶戏、信宜镇隆飘色、八音锣鼓、小良横堂班等项目往往与年例“捆绑”在一起。在每年的年例期间,这些表演穿家走巷,是老幼耳熟能详的助兴节目。这些民风民俗已经深入人心,是群众心中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化州合江梧村庙会和合江龙舟也类似,成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习俗。当习俗成为一个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一种生活习惯,这些习俗也就容易相互依存地代代相传。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等方式。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保护的方式也因具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玉雕、传统中医药文化(化橘红中药文化)、化州拖罗饼制作技艺、信宜竹编技艺、笪桥黄瓜干制作技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依靠企业,有的依靠个体户经营,在经营利润的支持下,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高州木刻画和缅茄雕刻利润微小,习学时间较长,市场需求较小,精通此技艺的人并不多,但是由于在省内享有一定名气,经常应邀参加省级、市级的工艺大赛,在名誉和微薄利润的支持下,也得到保护和传承。但一些传统舞蹈,在保护传承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化州跳花棚是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也屡次在表演中获得嘉奖,荣誉的光环很好地保护和传承了这一民间艺术。而其他的传统舞蹈很难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很多时候需要年轻力壮的青壮年去表演。在毫无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况下,表演纯粹成为了一种兴趣,难以持久激发年轻人表演传承的积极性。山歌民歌也存在这种状况,目前,愿意学习山歌民歌的年轻人较少,而保护传承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的方法是后继有人。

二、茂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想

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类目繁多,各具特色,保护措施应该“因类施护”,根据不同的类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就茂名市目前的非遗文化的保护现状,我就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五点建议:

(一)文化部门应该多挖掘、多发现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非遗文化散落民间,在没有被发现之前,非遗文化只是默默无闻地存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或者是一种民风习俗,或者是艺人赖以生存的手艺,或者是家喻户晓的表演,或者是具有地方特色传统小食的制作技艺,或者是民间传说,或者是民间故事……有发现,才有闪光,才有未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只有社区,群体或个人才能决定什么是他们的遗产”,这句话实际上指出了人民群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一种文化要成为当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承认、认可、拥护。只有多下基层,多调研,多与群众沟通,多思考,精心挑选,细致辨别,才能真正掌握茂名市非遗文化的发展实况和脉络,擦亮茂名文化这张名片。

(二)完善非遗项目保护机制。各级文化部门应该完善非遗项目的档案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在过去,活在当下的文化。非遗的根源和传承状况需要各级文化部门深入基层探索、整理、建立档案资料。在分析非遗的实际状况后,各级文化部门还应该建立科学的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当地非遗传承和发展。

(三)社会各界应该多为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一个地方的文化,是这个地方人民生活轨迹的间接体现,是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粮食。优秀文化传统是地方人民群众的荣誉。历史痕迹需要保护,非遗文化需要展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社会大型活动等应该多关注非遗文化,为它们提供展示平台。特别是表演类项目,有展示平台,才有生存下去的可能。如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没有展示平台,单纯地靠文化部门的保护,犹如有条件的“救济”,勉强填饱肚子就不错,长高长大恐怕就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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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国的文化珍宝,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由于传统文化的非生产性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利益需求,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十分严重,面临消亡的危险,生存情况十分危急,主要表现在:过度商业化;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等。由于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时下我国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摆脱了无法可依的窘境,此外,全国上下都在不断探索、创新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很大成效。但据笔者调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以国家、传承人、①专家、学者或社团组织为主体的多方合作问题。如何解决合作问题?博弈论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视角。本文试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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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产业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 要:本文从文化旅游产业的视野下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的相互依存关系。并阐述了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关键词:文化旅游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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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

[摘 要]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定位成为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科学认识、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对其今后的发展与保护以及研究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点 文化性质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深入展开,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是科学认识、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因此,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是十分重要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一种遴选和保护,并对相关学术进行研究和公共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研究等各个国家都在分别进行,但是对其保护却是近年才提出的问题。我国政府和学界对此反应强烈,自觉的以自己的历史教训和丰富资料为基础,与同行进行国际间的交流,甚至在一些领域还能做到学术领域的前沿,例如我国学术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这项重大文化工程逐步塑造成一个学术概念,并围绕它对相关领域进行知识的整合。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口头传统和作为文化表达手段的语言;各种民俗活动、节日庆典和仪式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各种传统的表演艺术;传统的手工记忆经验;与以上文化表达有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原来的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喜剧学、音乐、美术等艺术类学科的一种综合性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我们应该抱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依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讨论时,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的涵义和使用尺度形成一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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