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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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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纠纷建设和谐与法治社会论文

摘要:社会发展和社会控制的客观规律给予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正当性。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琐碎化,决定了法律(司法)一元控制难以实现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中为世人所认可,为世人所构建。本文将对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总括,设立目标和具体制度做相应探讨。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谐法治本位;社会控制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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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共同性质探究论文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和谐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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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

[摘要]“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集成创新,一方面可以满足时代和受教育者的需求,解决原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丰富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文章认为可以通过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建设、与学生社区载体、与媒体载体相结合,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

[关键词]高校 思想政治教育 硬性灌输 软性灌输

[作者简介]房咏梅(1970- ),女,山东汶上人,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吉林 通化 134002)周丹(1988- ),女,吉林通化人,江西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 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56-02

“硬性灌输”指采用有形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把特定的内容传授给教育对象。主要包括理论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培训、理论研讨等具体教育形式,其在高校中表现为各高校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传授的教学形式。“软性灌输”指采用无形的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把灌输的内容融入一定的载体之中,使受教育者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教育。“软性灌输”贯彻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渗透原则、民主原则、层次原则、激励原则等重要原则,是上述诸原则综合运用的一种理论成果。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有利于解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落后而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问题,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为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服务的作用。

一、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有助于“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它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最直接的方式。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活动载体之一,能较好地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活化”,让人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只能在将受教育者个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道德生活的直接经验与社会文化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智慧相结合的形式中才能取得,所以需要有一种媒介将两者联系起来,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两者相结合的重要媒介。一方面,社会实践活动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得以生动、形象、具体地展现出来,使受教育者能够直接感知它,并将对教育内容的理性理解和感性认识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又在践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从而产生直接经验,能够更好地将教育内容内化,极大地感染人们,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因此,为了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我们提倡高校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相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社会生产实践活动让受教育者知道了“硬性灌输”教育方法所传授的理论知识是怎样产生的,让受教育者在知其然的同时又知其所以然,使受教育者在头脑中形成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体系。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首先,高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生产活动,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其次,教育者要及时将受教育者在生产活动中获得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将这些经验与书本中相应的理论知识进行比较,让受教育者在比较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不仅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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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评论

论和解公诉程序的完善

刑事和解的文化之维

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研究

论转型乡土社会的司法策略

论中国传统司法的本质

法律评价社会面向的哲学思考

法律惩治道德越轨者之意义探究

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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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邦新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

摘要:从思想史的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承载着“阐旧邦以辅新命”的功能,具有“旧邦新命”的思想地位。“旧邦”是指古老的中华民族,“新命”是指在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秩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个新生的、还在继续成长的思想形态,是对现当代中国在转型过程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文明新秩序的表达与概括,体现了文明秩序原理的价值与功能。

关键词:旧邦新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地位;文明秩序原理;春秋繁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2-0117-012

通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归纳为三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同时,这个《读本》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归纳为五点:“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等等。[1]这两个方面的界定与概括,确实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承载的一些功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界定与概括主要局限于专业性的法律、法治领域。如果我们超越法律、法治的专业视界,如果我们从更宽广、更幽深的思想视野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享有的思想地位、所承载的思想功能,也许就不止于此。

简而言之,本文的研究发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可以用冯友兰所说的“阐旧邦以辅新命”或“旧邦新命”来概括。为了对这个观点进行有效的论证,下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建构一个简单的参照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古今中外的同类思想形态进行比较,从文化比较的角度,探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史上的位置。接下来,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诞生的思想背景,以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时而生”之“时”到底是什么;也许,只有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与思想背景中,才能更恰切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考察古老的中华文明在转型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新的文明秩序的基本脉络或基本骨架,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这种逐渐成型、逐渐定型的文明秩序的确认、提炼、总结,以证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文明秩序原理之地位与功能。最后,是一个结论和延伸性的讨论,旨在进一步廓清本文的观点,同时也对可能出现的诘难予以初步的回应。本文希望,通过这样的论述,有助于促成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思想地位的更深入的思考,有助于促成关于当代中国文明秩序走向、文明秩序原理的更深切的关怀。

一、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思想地位的参照系

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必要通过对思想史的重新排列、重新建构来寻找。在思想史上,有一些思想形态所拥有的思想地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拥有的思想地位,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因而,可以把它们作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思想地位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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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治现代化

摘要:政治现代化作为社会理论的一种广泛社会思潮,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其理论目标之一,就是探求不同文化背景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共同特征。本文以“政治文化”和“政治现代化”的概念为理论框架,运用文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政治文化和政治现代化的互动关系,阐述建构中国公民文化的理路。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社会学;公民文化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思潮,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和理论分析方法。现代化思潮是一种泛社会化的、多域化的社会思潮,包括社会领域的全面现代化。而政治现代化作为现代化思潮之一域,从广义而言,是一个变革而发展的概念,即从传统政治模式向现代政治模式的嬗变过程。这一过程或是因内在诸条件的成熟而转化,即称“内生型”政治现代化;或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政治系统对较落后的政治体系的冲击而进化,亦称“外源型”政治现代化。回溯西方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是一种早熟内生型政治进化过程,一般经历了经济发民一文化启蒙——政治变革——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互动的嬗变过程。而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是后滞外源型,缺少政治现代化的内在条件,其政治现代化进程必须选择实现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及其内在的社会制度,并充分地发挥其优势,从而推动现代化全方位发展。

一、政治现代化的一般理论

文化社会学研究的兴起为建构政治现代化理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野,它揭示出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的衔接点具有相当的伸缩性,这种伸缩性可能主要取决于政治文化的变动速率。

1 政治现代化的社会学意涵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反映着人类社会从传统一元社会体制向现代多元社会体制发展所引起的变动。

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的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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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中的民主化初探

一、社会结构视野中的民主转型

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民主化是指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由威权政府向民主政府的过渡。与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传统专制政府不同,威权政府是在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政体形式,通常具有工业化的发展导向。在类型比较的意义上,威权政府具有与民主政府不同的特征,它缺乏自主的政治参与和有效的选举竞争。威权政府实行较为严格的权力集中和社会控制,这既与统治者信奉的意识形态有关,也与发展中国家加强政治整合、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关。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民主化浪潮的激荡下,诸多威权国家向民主政治转型,带动民主转型问题逐渐从政治发展理论中凸显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围绕民主转型问题,研究者采用的分析方法至关重要。传统的制度主义理论奉行国家中心主义的范式,认为只要发展中国家移植发达国家的宪法、设计民主制度,就能迅速实现建立民主政治的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在赢得民族独立后,以西方国家宪法为蓝本设计民主制度大多以失败告终。客观的政治现实表明,依据正式制度考察公共权力的配置,将误导人们对实际政治过程的认识。只有摆脱国家中心主义的误区,正视社会力量对政治过程的复杂影响,才能确定文本书写的政治和实际发生的政治之间的差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兴起了行为主义运动,研究重心从国家转移至社会,社会力量如何影响民主发展纳入到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在方法论革命的推动下,民主转型的社会结构研究成为重要的理论模式。社会结构分析试图在跨国比较的基础上,确立影响政治行为和政治发展的关键变量,比如国民收入、经济总量、社会组织、政治文化等,根据关键变量的特征论述民主转型的动力。以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作为重要的结构变量,形成了民主转型研究的两个重要维度:社会结构的经济分析和社会结构的文化分析。民主转型社会结构研究的兴起,显示了当代西方比较政治学的重大转向。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原有研究中,鉴于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作用,政治组织被视为研究的重心,社会力量的政治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讨论。而在对发达国家的原有研究中,鉴于西方民主政体的架构已经确立,选举政治或政策过程被视为研究的重心,民主制度的发生过程并不构成重大的现实问题。对应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浪潮,民主转型的社会结构分析改变了上述学术格局,对民主政治的功能性研究开始转向对民主化动力的研究。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国家推广民主制度的倾向,但也激励着研究者从学理上思考民主发展的重大问题:发达国家民主化的历史模式能否成为发展中国家模仿的现实样板;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等多重目标时,是否存在优先发展的可行战略。

二、经济发展与民主转型

在对民主转型的社会结构研究中,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揭示民主化的动力占据显著位置。由于威权社会缺乏充分的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一般依赖于经济绩效,以经济增长作为重要的结构变量因此成为民主转型研究的重要进路。根据社会结构分析的观点,现代民主政治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作为先决条件,民主既是实现公共权力和平更替的政治系统,也是政治行动者职位竞争、达成共识的社会机制。民主化发展源于社会力量的驱动,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普遍的关联性,“国家越富裕,支持民主的机会就越多”【”。具体而言,经济发展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减少农业人口的比重;提高了国民教育水平,逐渐形成对民主规范的信仰;改善了社会下层的处境,使其避免接受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培育了中产阶级队伍,弱化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改变了上层阶级的政治价值和行为方式,使其克制对社会下层的歧视和排斥;鼓励了政治宽容,在社会中树立普遍主义而非特殊主义的政治评价标准;催生了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中介组织,保证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制约。经济发展的各种指标之间存在功能性相互依赖,从彼此关联中产生的社会资源可以转化为支持民主的政治力量。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民主的命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术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现实的政治关怀。在当今世界,民主国家和富裕国家具有较高的重合度,西方学者根据欧美国家现代化历程的特点,易于得出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民主的结论。而发展中国家由于面临强大的赶超压力,易于得出建立民主政治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结论。围绕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之间的关系,最终出现了“正相关”、“负相关”和“无相关”三种不同的观点。正相关论者指出,经济发展促进了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人均收入低的国家无法维持民主,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民主是“经验常规”闭。亨廷顿甚至认为:“如果你想造就民主,就请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发展产生了丰富的社会资源可供分配,造就了更为复杂的经济体系,提升了政府控制经济系统的成本,衍生出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权力中心,为倡议民主制度创造了条件。从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过渡存在作为中间环节的“转型带”,威权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进入转型带区间(100(0--3000美元)后,将会出现向民主过渡的前景。负相关论者认为,收入是否平等是民主化的决定因素,而经济发展会加剧收入不平等,抵消预期的民主化效应。尤其是中等发达水平国家,经济发展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形势十分严峻,劳工阶级进入政治过程改善福利状况的诉求较为强烈,导致统治集团抵制政治参与的扩大。无相关论者则指出,必须准确区分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和民主政治存续的条件。经济发展有助于维系民主制度,但经济发展并非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由于富裕的民主国家比贫穷的民主国家更容易生存,而贫穷的民主国家比贫穷的非民主国家更容易遭受经济危机的冲击,现有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布局只反映政体类型在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生存的可能性,并不能从中得出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民主的结论圈。有关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之间的关系,研究者还从历史比较的维度反思了民主化的多元模式。社会结构研究的思路深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将民主转型视为国家总体发展的组成部分。但依据发达国家的局部经验确定民主化的普遍形式,容易得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结论。与探讨社会新兴阶层特别是中产阶级对民主发展的作用形成对照,巴林顿?摩尔则指出,必须首先关注农业群体的社会状况。民主化的现实道路取决于农业群体的历史地位和商品41=程度,并不存在政治发展的“一般理论”[6xr''''3)。政治变迁是社会行动者利益冲突的结果,阶级力量之间的对抗或结盟将决定民主发展的方向。社会结构研究依据经济增长解释民主化的动力,具有系统概括的优势,但对结构形式的强调缺乏历史情境的观照。

已经实现民主转型的国家,社会结构研究可以选择性地作出回顾式解释,但对于面临转型困境的国家难以作出前瞻性分析。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属于内生类型,公民社会的成长伴随着强制权力的收缩,从商品经济土壤中衍生的阶级斗争最终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了平衡,奠定了民主政治的基础。代议民主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政治领域的制度体现。基于民主化的比较视野,西方国家因地制宜的实用主义路线不能成为发展中国家教条主义模仿的样板。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始终处于西方“示范效应”的压力下,物质生活的反差形成了最为直接的冲击,在国家实施资本积累推动经济发展与国民寻求政治参与提高消费水平之间存在巨大的紧张。在此情势下,威权政府在进行资源动员和长期投资的同时,通常会限制政治参与和当下消费的需求。高度自主性的威权政府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易受社会力量渗透的民主政府此时反而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利条件[81。在工业化成熟以前,发展中国家可能出现的人口膨胀、收入差距等问题会进一步强化政府干预的力量。在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上,经济发展能否促进政治民主并不完全决定于自身,民主转型是多种条件复合作用的结果。非西方国家形成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民主的局面,一般意味着工业社会的初步建立,公民自组织力量趋于成型。作为对社会结构研究的补充,有必要重视民主化过程的客观情境。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情境既包括社会结构变迁等内生因素,也包括国际环境等外生因素。西方国家曾经为了地缘政治的目的进行对外援助或外交干涉,并不以推广民主制度作为直接目的,实际上成为许多威权政体的支持者。而在冷战结束后,民主话语取得了空前优势,威权国家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外部压力。

三、政治文化与民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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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元认识论浅谈中国法治之路

摘要:中国古代历史上就有“人治”与“法治”之争。从古代的“人治”治国理念到现今迫切的“法治”治国理念,有志之士们正在积极探寻中国的“法治”之路。然而当前由于二元认识论的盛行,众多学者将其理解为非此即彼的关系,非 “人治”即“法治”,这将不利于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探求。本文从二元认识论的角度来分析 “法治”本身,以及“法治”之于中国的合理性及适应性,进而走上最适于中国发展的治国之路。

关键词: 二元认识论;法治;人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122-01

在社会和国家的政治治理问题上,古今中外历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政治理念。任何一种政治理念的生成与生长,都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理想目标相关联,也与其具体的政治实践情景和方式直接关联。因为“人们在构建自己的社会国家秩序时,总是以一定的价值前提作为出发点,总是以一定的理想状态作为自己的判断依据”。纵观人类各个时代,法治与人治,尤其是作为人治表现效果之一的德治,自古就受到政治家、思想家们的普遍关注。由于各自立场、认识上的不同,他们在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一直争论不已。由于历史上人治的种种劣性的暴露,中国学者们特别渴望有一种优于人治的理想社会,因此对法治产生了无限遐想。事实上,由于二元认识论的限制,目前中国人们基本上已经认定法治是人类社会最理想的状态,认为法治是最理想的或唯一的选择。这种观点本身是具有局限性的,没有认识到从所谓人治、德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其实没有走很远,仍然是从一元的社会走向另一个一元的远非理想的社会。当然也就不利于中国的政治治理。

一、 概述二元认识论

二元认识论作为西方强势文化的局限性中最重要的一个,是指建立在理性和非理性基础之上的二分法。这种二分法把理性和非理性、个人和集体、法律和宗教、东方和西方对立起来。不仅阻碍了强势文化认识弱势文化的可能性,也限制了强势文化本身的发展。在社会制度上面来看,二元文化认识论把社会分为专治和民主,传统和现代,法治形和德治形的社会。无法想象或拒不承认除了法治形和德治形的社会之外,还会存在着其它类形,比如像宗教形的社会,或宗教文明秩序等等。这样便把多样的现实世界简化成为非此即彼的两种选择,而法治文化的强盛便必然意味着德治文化的低劣,选择法治必然摒弃德治。就弱势文化而言,除了遵从强势文化之外似乎别无其它途径。

二、 法治理念概述

法治最初只是一种理想,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文明秩序,一种社会框架,而这种社会框架与法治理想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作为一种权威理想,法治激励了不少仁人志士为争取自由、公正而献身。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以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这样一个法律秩序萌生于古代西方的文化土壤,在近现代欧洲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后全盛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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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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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类学研究的几个问题探析

政治人类学是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以福蒂斯(MeyerFortes)和埃文斯—普里查德(E.E.Evans—Pritchard)《非洲政治制度》(1940)一书的出版作为标志。半个多世纪以来,政治人类学这门学科的发展十分迅速,出现了多种理论和方法并存的局面。参与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与日俱增,其理论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然而,长期以来,政治人类学者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却一直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以致这门学科的研究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拟根据这门学科的研究现状,对政治人类学的学科界定、方法论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开展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人类学研究提出初步的构想。

一、对政治人类学的界定

人类学关注政治问题,始于19世纪末期。人类学家基于他们对“异域”社会的特殊了解,试图运用文化进化论,建构国家制度的演化模式。当时,政治人类学还只是作为“整体人类学”的一部分。20世纪40年代,福蒂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等英国功能派人类学家在非洲考察政治组织时发现,传统的政治学对政治制度的分类仅适用于结构业已高度复杂化的社会,而对于他们在非洲所发现的从群队到原始国家等形态极不相同的政治制度,根本无法适用。于是,他们在《非洲政治制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的分类法。这种新的政治制度的分类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把非洲的政治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拥有中央集权的权威和司法体制(原始国家),另一种则没有这样的权威和体制(无国家社会)。尽管这种分类过于简单化,但它奠定了政治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标志着这门学科的正式诞生。

政治人类研究是从对政治制度的分类入手的。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受到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的影响,60年代以后,政治人类学已不再局限于静态地讨论政治制度的类型,而是转向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动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过程论、行为论等诸多理论流派,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与传统政治学研究相比较,政治人类学研究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它试图超越特定的政治经验和理论,而建立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政治行为科学,以寻求人类的各种政治行为在不同历史和地理环境下的共同性;其次,它是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主要致力于描述和分析与原始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注:参见CeorgesBalandier,PoliticalAnthropology,NewYork:RandomHouse.1970,p.1。)

这两个特征的概括,只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政治人类学的一个粗泛界说。当今的政治人类学研究已不能不考虑这些边远的原始社会与我们的现代社会之间日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不能不考虑影响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转型问题。和人类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政治人类学也被吸引去探索当代世界的种种政治难题和现代国家框架内权力体制的运作,以及可能引起这种权力体制破裂的危机。(注:参见〔法〕马克·阿伯勒著、黄语生译:《政治人类学:新的挑战、新的目标》,《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3期。)美国政治人类学家朗纳德·科恩(RonaldCohen)提出,政治人类学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政治的定义——其中包括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定义以及对不同情况下政治行为性质的讨论;(2)对政治制度的定义——解释政治制度的特征;(3)对人类历史上各种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4)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制约性的研究;(5)探讨政治制度对个人和文化的影响;(6)对现代化之前和之后的政治制度的比较及相互影响的研究。

科恩基本上概括了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从中可见,所谓政治人类学就是对政治现象和本质的文化人类学探讨。不过,政治人类学所研究的“政治”与政治学家所说的“政治”在含义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政治学中,所谓“政治”就是指以政府和国家为模式的政治体制。在这些社会中,有着复杂的文职部门、层叠的官僚机构和森严的等级制度。而在政治人类学所侧重关注的边远社会或“异域”社会中,大多数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政治体系。在这些社会中,内部秩序的维持、领土权的保障、权力的分配、有关团体行动的决策等政治因素无一例外地都存在,但找不到政府,也没有国家;权力体制的运作是在氏族、部落或酋邦范围内,通过家族、亲属关系和宗教礼仪等来实现的。换言之,政治人类学家所使用的“政治”概念其含义要比在政治学中的含义广泛得多。

在政治学研究的现代社会中,政治有其明确的范围,政治与非政治之间界限分明。而在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传统社会中,政治与亲属关系、婚姻策略等交织在一起,人们很难将政治现象与其他社会现实区分开来。所以,人类学家在对“政治”下定义时,所面临的困难要比政治学家大得多。根据巴朗迪埃(GeorgeBalandier)的归纳,人类学者主要从四个方面给“政治”下定义:(1)从空间方面,把政治与一定的领土结合起来,认为在界限分明和自成一体的空间内的组织系统就是政治的范围。例如,马克斯·韦伯。(2)从功能方面,认为政治活动的功能就在于保证社会内部的合作、防止外部侵略和维持社会的稳定。例如,拉德克里夫—布朗。(3)从政治行为方面,主张如果一定的社会行为试图控制或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那么这个社会就存在政治行为。政治行为体现了团体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例如,斯沃兹(Swartz)、特纳(Turner)和图登(Tuden)。(4)从政治制度的特征方面,即根据一定社会中各个不同结构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政治,提出所谓政治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中,一种结构支配其他结构的权力关系。例如埃文斯—普里查德。在诸多定义中,由斯沃兹、特纳和图登所提出的定义——政治是一个团体的成员为实现公共目的而使用权力的行为过程——最为著名,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它清楚地说明了政治所包含的三个要素:权力、决策和公共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将政治视为一种动态现象,视为一种“过程”,从而把政治从以系统概念为核心的静态分类方法中摆脱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下,世界各个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由于技术和经济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增强,全球化已成为20世纪后半期最突出的一个趋势,处在边远地区的原始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现代国家在这些原始社会的文化和结构变迁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这种新的变化不仅拓宽了经验性的研究领域,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问题,从而促使政治人类学开始对传统政治的变革过程做深入的经验研究,并引发政治人类学对以往的研究概念和研究方法重新进行思考。另一方面,由于受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冲击,早期人类学家所研究的传统政治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衰亡。在这种形势下,政治人类学也涉足对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的研究。与政治学不同的是,政治人类学比较关注小范围的政治活动,以及在政治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些社会文化因素方面。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正式的政治组织中起作用的一些非正式的政治团体,这些团体建立在社会阶级、经济利益等基础之上;其次,政治组织、个人和周围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注:参见TedC.Lewellen,PoliticalAnthropology:AnIntroduction,GreenwoodPubishingGroup,Inc.1992,p.189。)由于政治人类学以文化人类学为理论基础,把政治现象放到社会和文化错综交织的复杂环境中进行考察,探讨社会文化制度对政治活动的影响,其视野比政治学更为广阔,同时又有深入细致的参与观察法保证其研究的相对准确性和客观性,所以比政治学更适合于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人类学对政治问题的研究,打破了政治学垄断这一研究领域的局面。虽然人类学研究政治更多关注的是边缘而非中心,更偏爱的是乡村社区或城市社会中小规模的政治团体,但是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政治学研究范围局限性的弥补,看作是研究贯穿于人类社会所有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所作的努力。政治人类学的这种研究,有助于我们探寻政治行为的根源及其在各种社会中的表现,进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鉴于此,可以将政治人类学界定为: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进行研究,从而总结出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概括地说,政治人类学就是关于政治的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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