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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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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识和依法治税

内容提要:该文提出了纳税人意识的概念,对其存在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作了分析,并就研究纳税人意识的构成、纳税人意识的培养对依法治税的积极作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纳税人意识依法治税法制观念理性认知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研究并培养纳税人意识,对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无疑有着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一、纳税人意识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是纳税人意识存在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加之历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样的时代,培养不出商品社会特有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既没有纳税人意识存在的基础,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进程,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使企业的产、供、销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没有生产经营的自和决策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消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愿望,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被淡化甚至消失。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利润上缴的形式固定下来,个体利益统一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企业和个人没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没有纳税的观念,更没有纳税人的意识。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导致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行为的多样化和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市场竞争。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两次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统一了税法,简化了税制,公平了税负,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权利和利益不仅受到纳税人自身的关注,而且也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纳税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承认,纳税人的义务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这一切,为纳税人意识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二)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是纳税人意识存在的政治基础

①加之长期的愚民政策和封建教化,造就了劳动者的草民意识和臣民观念,泯灭了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使民主失去了孕育的基础和条件。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观念,在税收中形成了“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思想,突出反映了赋税领域中义务观念的强化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劳动者无能也无力追求其主体的权利和地位,纳税人意识也根本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特别是人民的自由民利被写进宪法,推动了我国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但是,政治上的中央集权、经济上的单一所有制结构,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大多是一种多见国家、少见个人;多见权力、少见权利的社会体制,导致了“民众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弱化甚至消失”。〖RU/右上〗②〖,RU/右上〗特别是在人性被严重扭曲的10年动乱时期,人的尊严都遭受到极度的践踏,又何来人的自由与权利,纳税人意识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同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特殊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的关注,构成了社会发展变革的重要张力。在财税领域,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依法治税的提出,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扩大纳税人权利范围、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可以说,对纳税人问题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候。其背后,正好折射出民主政治对人的存在意义、对人的存在价值、对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关注。这正是建立纳税人意识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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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识与依法治税

内容提要:该文提出了纳税人意识的概念,对其存在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作了分析,并就研究纳税人意识的构成、纳税人意识的培养对依法治税的积极作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纳税人意识 依法治税 法制观念 理性认知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研究并培养纳税人意识,对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无疑有着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一、纳税人意识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 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是纳税人意识存在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加之历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样的时代,培养不出商品社会特有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既没有纳税人意识存在的基础,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进程,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使企业的产、供、销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没有生产经营的自和决策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消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愿望,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被淡化甚至消失。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利润上缴的形式固定下来,个体利益统一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企业和个人没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没有纳税的观念,更没有纳税人的意识。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导致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行为的多样化和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市场竞争。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两次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统一了税法,简化了税制,公平了税负,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权利和利益不仅受到纳税人自身的关注,而且也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纳税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承认,纳税人的义务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这一切,为纳税人意识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二) 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是纳税人意识存在的政治基础

①加之长期的愚民政策和封建教化,造就了劳动者的草民意识和臣民观念,泯灭了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使民主失去了孕育的基础和条件。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观念,在税收中形成了“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思想,突出反映了赋税领域中义务观念的强化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劳动者无能也无力追求其主体的权利和地位,纳税人意识也根本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特别是人民的自由民利被写进宪法,推动了我国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但是,政治上的中央集权、经济上的单一所有制结构,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大多是一种多见国家、少见个人;多见权力、少见权利的社会体制,导致了“民众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弱化甚至消失”。〖RU/右上〗②〖,RU/右上〗特别是在人性被严重扭曲的10年动乱时期,人的尊严都遭受到极度的践踏,又何来人的自由与权利,纳税人意识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同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特殊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的关注,构成了社会发展变革的重要张力。在财税领域,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依法治税的提出,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扩大纳税人权利范围、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可以说,对纳税人问题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候。其背后,正好折射出民主政治对人的存在意义、对人的存在价值、对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关注。这正是建立纳税人意识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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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与法治成长

摘要: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公民参与是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中国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尚未建立,法律没有被信仰,本文以“中国式过马路”为视角,深刻剖析规则意识在公民心中的漠视和残缺,法治国不仅仅是“法条”治国,法律条文的多少不是衡量法治发达程度的核心指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才是应有之义,积极提倡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期待法治中国的早日到来。

关键词:法律思维;规则之治;法治中国

前不久有一则新闻报道一老妇女闯红灯,记者问你为什么要闯红灯,回答是:“我都闯红灯几十年了你管得着吗?”无独有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在自己的所写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中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则故事,“在一条十字路口,人行道上亮着的是红灯,但是没有车辆经过,我就停下了脚步等绿灯亮起,但是我后面的行人没等绿灯亮起就走过去了,并细声窃语说道;‘前面那个人是傻子’。”虽然只是两个关于闯红灯的小故事,但是依然可以窥见其中深刻的法治道理,一件闯红灯的小事情可以以小见大引申到法治的高度。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党的十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让法治不仅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成为一种全民自觉的生活方式。

固然法治国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但是更需要“全民参与”,因为法治的根本落脚点是“人民之治”,人民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不仅仅是看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合理先进、程序多么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建立和运用。然法治建设需要人民建立一种牢固的规制意识,建立起对规则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去看待社会现象、处理社会问题,这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随着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重要组成部门,法律调整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因为在目前中国法治只是停留在“文本法治”,法治思维在中国国民心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信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法律实践者而言,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工具价值,对公民而言,法律不是信仰的对象,没有向如何规避法律的调整,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或曰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塑造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规范建立在群体的自我需要之中。”地球的每个角落都成为人们活动的舞台,在这样一个广泛的领域里,人们的自由、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人们不能认知地获得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而是规范地获得这种保障。现代社会是个匿名交往的社会,这个交往社会需要一套规则来维持交往的有序进行,中国古人也常言道:“无规则不成方圆”,所以规则对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规则对于国家而言就是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只能在规则的有效范围之内,不能把权力之手伸向没有规则规定的领域,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规则意味着公民个人只有在规制的范围之内服从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在规则之外是公民个人自由的空间,公民个人可以在规则有效保护下任意行使自己的自由而不被公权力所侵扰。规则就像一个“圈”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这条鸿沟,不然就是要受到规则的惩罚。法治是规则之治的精髓就是这个匿名交往的社会需要通过规则的行使保障社会的有序运作,假如没有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杂乱无章,就像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的交通换行一样,交通会瘫痪,国家没有规则那么这个国家也会瘫痪。

人民日报评论说:“要‘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违法行为总是视而不见,对那些办起事来总是把法规忘在脑后的官员听之任之,那么公众怎么可能对法治抱有信仰?”但是我们又反思我们自己,做为一个个体公民我们的法治信仰是不是真的建立起来了,我们既没有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同时也没有建立起自己依法行使的规则意识,没有把规则作为信仰的对象,我们自己也想突破规则为自己谋得一点个人私利(当然这种私利也许是很渺小的,就像闯红灯那样争取一点点时间),当我们个体公民都这样想从规则中得到自己的一点私利,而不懂得如何保护好做为公民“护身符“的规则时,也许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公民自己,因为公权力不被束缚就会滥用就如洪水猛兽一样危害极大,这也是法治国建设中为什么要以限制公权力为核心要义的原因,公权力天生具有的不被限制性,天生就想突破规则建立起来的牢笼。

以公权为执法基础的执法机关更会突破规则的束缚进而威胁到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到规则的重要性,这个时候就想到了如何用规则去限制公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会想到规则就是公民个人的“护身符”,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从一开始就珍视这个“护身符”呢?我们不应该想用的时候才能想起,在没有用到的时候也要小心呵护,应该小心珍藏而不是把它弄得千疮百孔,等需要的时候已经破烂不堪,那么这个“附身符”就不能护你的身了。对法治国建设而言,核心要义就是对公权力和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约束和限制,法律就是一剂良方,让公权力在规则的体系下进行运作,公民开展有效的监督,就是要树立法律信仰,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培养对法律的情感,树立一种规则之治。

卢梭认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卢梭所言是极有道理的,法治的根本还是人民建立起一种法治的信仰,其实建立起法治的信仰也就是要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其实法治并没有像我们想的那样理论宏大而不可捉摸,其实法治进程都可以从我们身边点点滴滴小事可以得以窥见,法治信仰也不像天上的神一样只可瞻仰而不可被视见,法治的思想也许就在你身边的一件小事上得以体现。小到文明过马路,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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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农村法治化进程

摘要:当前我国正步入现代化新时期,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完善,法治化建设也被提到重要课题。法制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同时也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一定要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中思考,特别注重把外在的法制供给逐步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内在发育衔接起来,使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合理因素演变为推进法制建设的助动剂,使法制建设更加切合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探讨农村的法制建设,首要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针对问题开展有效的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法律意识淡薄;宣传;制度层面;基层政府

一、简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1、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不学法、不守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对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感悟不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缺少主人翁意识,不知道或不敢于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民确立自己的行为预期时,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则,而不寻求法律所提供的制度资源。所以当前,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上还存在偏颇之处。

2、探究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首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缘由于深处的历史文化环境。农民一直生活在封闭落后的农村,受教育程度低,接受信息少,加上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简单的思维,易于继承传统的积淀,信奉人治,忽视法治。他们把生活上的种种不幸遭遇,多归结为命运,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忍让求全,不愿意表白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其次,宗族法等内部规定也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更注重因乡、村缔结的邻里关系,重亲情、乡情,习惯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不愿涉及法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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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

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总体成效明显,但问题、困难与制约也不少。针对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效能,不断健全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长效机制。

要优化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平台。积极推动传统主流传媒机构的网络化转型,准确界定主流传媒机构在网络空间中的权责与功能,有效解决主流传媒机构“不能发声”与“乱发声”的问题;积极推动主流传媒机构之间实现优势互补与强强联合,依托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网络影响力和话语权的传媒集团;允许官媒与私媒交叉持股,推动国有资产入股私媒,引导私媒的价值取向与舆论导向。

要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阵地。经营好一批内容丰富、品味高雅、生动活泼、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主流意识形态新闻网站与公众账号;打造一批培育、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四个全面”、“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等网络主题活动阵地,不断丰富活动内容与形式,积极引导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常态化参与。

二是加速推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积极探索构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法治体系。

构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法规体系。科学立法是善治之基,要在法律的立、改、废三个方面把好关。立,就是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填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立法空白,增强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改,就是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网络普适性与解释力;废,就是要废除过时的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条款,增强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的现实性。

构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执法体系。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要培育一批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的网络意识形态执法队伍;要规范网络执法过程,细化流程、环节、步骤的实施要求,增强网络执法的透明度;要搭建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综合执法平台,增强执法过程的协同性等。

三是全方位构筑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体系,形成预警模型、预警机制、预警支持系统三位一体的预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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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法治国家的内在精神要素

摘要:国家法治化程度与国民法律意识状态紧密相连。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守法的状态、司法的公正程度、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既是其法治化程度的体现,也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意识状态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国民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意识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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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意识 法治国家的内在精神要素

摘要:国家法治化程度与国民法律意识状态紧密相连。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守法的状态、司法的公正程度、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既是其法治化程度的体现,也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意识状态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国民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意识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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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学生法治意识培养

一、认清教育误区,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在传统的政治教育中,教师进行法制教学的目的就是提高学生的分数,让学生能够在中考中取的好成绩。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将教学的重点放在了应试教育中,对于学生的能力培养并不重视。很多初中生在学习了政治知识之后,还是不明白如何应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教学模式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中要改变原来的教学方法,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教师首先就要转变教学意识,能够认识到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政治应用能力,因此要将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素质的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学生社会应用能力非常差,他们对于社会性、独立性了解不够深入,感情脆弱、自我中心意识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现在的教育存在缺陷,家长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例如让他们学习外语、钢琴、作文、写作,对于学生的思想素质教育比较落后。因此教师在进行教育的时候,就要告诉学生更多的关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案例,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地位,更好地进行社会生活的发展。政治教学的很多内容都是来源于生活的,教师在进行政治法律教学的时候,就应该让学生明白,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人,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明确法律的要求,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人。例如在学习“肖像权”的时候,有的同学就会问道,“老师,我发现我在照相馆照相之后,我的照片被他们挂在了橱窗展览的位置,我这是不是被侵权了呀?”教师就可以给同学们解答,“这就是你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照相馆在不通知你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你的照片,你应该和照相馆进行协商,让他们取下你的照片或者是请求案例的赔偿。”

二、发挥课堂作用,提高学生的法制能力

教师可能会发生不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心理状况,对学生强硬的灌输知识的情况。这种教学方式很可能会让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产生厌学的情绪。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要转变这种呆板的教学方法,而是采用灵活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产生兴趣。在进行教学中,教师可以加入一些法律条款,让学生明确法律学习是有依据的,这样能够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例如在进行“继承法”讲解时,教师就可以给同学们列举继承法中涉及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认识。还可以在讲解相关知识的时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在法律教学中,教师还可以加入一些时政演讲,突出法律主题,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教师可以让同学们在上课之前的五分钟讲解自己知道的时事政治,并且表明其中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主动性。每个星期评选一次时政演讲达人,每一个月评选一次时政演讲优质主题,这样能够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例如在上课之前,有的同学演讲道,“我这次演讲的主题是姓名权。今天今日说法中涉及这样的案例,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使用法律的武器,积极的维护我们的姓名权。”

三、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

政治法律知识理论知识是枯燥的,只有将实际的知识和生活案例进行紧密的联系,才能够让学生真正地认识到教学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律知识的应用。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使用案例教学,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让学生能够了解法律在生活的应用。教师要认真地研究教材,积累生活中常见的案例知识,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在案例中进行应用,在课堂中进行展示,从而让学生明确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例如教师在讲解刑法的时候,就给同学们播放法制讲堂中关于抢劫银行的案例视频,学生看完了视频之后,教师就询问,“在视频中同学们能不能告诉我这些人为什么要抢劫呢?抢劫的行为是属于民法的范围还是刑法的范围?这些人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我们应该怎么样做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同学们就会明确了我们常说的犯罪到底是什么意思。教师在讲解“要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章节的时候,教师就给同学们讲述在遇到了流氓被搜身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样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小张在放学的路上被几个小痞子拦住了,让他拿出身上所有的钱来,明天还要拿更多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你是小张,你应该怎么办?”有的同学就会说道“,先把钱给他们,然后明天再说。”“还有的同学说,我们应该赶紧着找时间报警。”同学们给出了不同的方法,其他的同学就能够掌握保护自己的方法。在初中政治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掌握各种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加强法律的使用能力。教师要使用多种案例教学,给学生展示真实的情境下法律的威严,从而养成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法。

作者:孙芹 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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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内涵

摘 要 当前,我们党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治意识的提升对于落实依法治国这一方略不可或缺。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大学生法治意识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01.001

The Content of University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in the Background of Governing a Country by Law

SONG Guangcheng, YUE Lei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Liaoning 110035)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party is strongly pushing forward to govern a country by law, construct a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contemporary university students are the constructors and successors of socialism business, the promotion of their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is necessary for carrying out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a country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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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略下的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的治国方略,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了解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并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措施进行探讨,对于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272-02

“法治意识”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等,它蕴含着人们对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具体来说,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它既要求人们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求人们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并领会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同时以法治的价值来指引其生活。[1]因此,“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国民精神状态,它是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基本现状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与共同追求,“依法治国”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得益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任重道远。

1.法律认知提升,但法治“思维”缺乏。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不断得到增长,普遍形成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整体认知,对法律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对“平等”、“自由”、“法治”等意象有了感性认知。[2]但大学生头脑中缺乏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现实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行为以及行为预期等,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与法律规定观察和认识社会问题;二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判断社会问题;三是不会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

2.权利意识增强,但“维权”意识淡薄。当前法制教育的普及使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是他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比如对人身权利、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消费权、劳动权、休息权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二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比如交通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贫困山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会自发组织“志愿者活动”和“献爱心活动”;三是他们开始对参与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能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等。但他们没有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学生被人勒索、抢劫,他们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头脑发热,采取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敢也无法(因为没有发票等证据)找商家索赔。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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