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对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与处理的风险控制、风险非保险转移、风险保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担等五种措施和方法进行来分析研究,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实现投资效益。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对策;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房地产投资风险一般经历三个阶段,一是潜伏阶段;二是发生阶段;三是造成后果阶段,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与处理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风险防范与处理措施,在风险潜伏阶段,正确预见和及时发现风险苗头,消除各种隐患,以阻止风险损失的发生;在风险发生阶段,积极实施抢救与补救措施,将由风险导致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当风险损失发生后,即在造成后果阶段,迅速对风险损失进行充分有效的经济补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排除直接损失对开发项目正常进行的干扰,同时减少间接损失。
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与处理主要通过风险控制、风险非保险转移、风险保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担五种方法来实现,这些方法往往不是单一使用,而是经常通过合理组合来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的。
一、房地产投资风险控制
房地产投资风险控制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投资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在风险识别与衡量的基础上,及时预测和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化解、调节、控制风险因素,以回避、消除和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从而最终实现降低房地产投资者预期收益损失。根据房地产投资中奉贤事件孕育发展的不同时期,房地产投资风险控制的侧重点不同,具体又分为风险回避、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
1.1房地产投资风险回避
一、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
SOHO尚都是一个面积达170,000平米的多功能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地2.2公顷,位于北京最集中的都市开发区域———CBD(中央商务区)内。SOHO尚都的平均售价为22000元/平米,其租金在2006年底的价格达到375.00元/平米•月-525.00元/平米•月。2007年7月SOHO中国的纯商业地产SOHO尚都开始运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创造中国商业地产销售神话的SOHO尚都出现歇业和退租现象,随后出现大规模歇业,使人们对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产生怀疑。SOHO中国的商业运行模式是:SOHO尚都的目标客户瞄准投资客,将产品定位为投资品,通过媒体炒作以高价将所有商铺销售一空,获得开发利益最大化。开发商将整个物业进行分割出售,即出售所有的物业产权,而且公司不保留任何物业,在物业出售完毕后,不对物业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各自进行物业管理。这种运营模式的优点,可以为SOHO中国迅速回笼资金,获得巨大的短期收益;投资者也可以拥有产权,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产权进行处置,以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使开发商失去长期拥有物业并获得长期效益的机会,也使一些投资者由于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专业知识匮乏而造成对物业管理失败,面临着投资失败的风险。造成SOHO中国商业模式失败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在处理建成物业时往往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将所有产权分割出售给投资者;在销售完物业之后并不对后期的物业进行统一的经营与管理,而由投资者自行管理。这就造成物业不能统一规划,物业的业态分布不合理,各物业管理者均从自身利益经营物业,这很容易导致整个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失败。另外,商业房地产租金的预期收益水平已远远超出了市场能承受的范围,造成销售商铺的租金与市场脱节,导致投资者招商难和运营难,这也是目前中国商业地产面临的普遍问题,把商铺的价格提升到一个非理性的程度,严重透支了业主和商户的未来收益,这也是造成部分物业的投资者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商业房地产形成SOHO中国商业运营模式的原因分析
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地产中,经过笔者对全国房地产企业商业房地产运营模式的研究发现,形成这种经营模式的原因可以从房地产公司和投资者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面临的困境2007年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数量达到62518家[1],仅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就有几百家。房地产公司的数量是自建国以来最多的一个时期,但仔细研究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会发现,虽然这些公司的综合实力的差异很大,但是不论房地产公司实力的强弱,他们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自有资金率低(如表1)。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4—2007年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自有率平均为30%左右,这样的资金自有率显然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因为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自有资金少,所以国内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商业地产均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这样做是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弥补自有资金短缺的不足。目前,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简称)的方式,开发商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时就会消耗其大量的自有资金,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剩余不多,必须借助贷款来进行后期的开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项房地产的时候,一般要先用自有资金支付一些必须的土地税费和其他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之后,就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然后利用贷款完成后续的建设开发。开发商在商业房地产建成之后对其产权进行分割出售,迅速回笼资金,还清贷款,而剩余的资金和利润用于竞拍土地和下一轮的房地产投资开发。这就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般开发流程,从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急于分割出售商业地产的产权是为了回笼资金,迅速进入下一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或土地储备。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使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建成后必须全部出售,以便迅速回笼资金偿还贷款,减少整个开发成本。鉴于我国商业房地产“只售不租”经营模式所带来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提出改变经营模式的建议,即借鉴国外的“只租不售”或“租售结合”的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虽然不可以使开发商的资金迅速回笼,并有可能增加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但可以使开发商长期持有物业的产权,获得长期的收益,逐步缓解房地产自有资金率低的问题,并从中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只租不售”或者“租售结合”的经营模式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高于“只售不租”的经营模式。但是,笔者对国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研究发现,国内还没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物业形成“只租不售”或“租售结合”的长期经营观念。例如,作为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军的万科集团,在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采用出售物业的经营理念,而不保留任何物业的产权。
(二)个人投资者面临的困境我国个人投资者对商业房地产的投资现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投资渠道单一和投资者的个人资金少的缺点。[2]33-34目前,国内现行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房地产类股票和直接购买分割后的商业房地产产权,存在这种投资现状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投资者还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整栋商业物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在1999年由负转正,随后便进入上升轨道。2007年,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略高于10%,比全社会平均值高出4个百分点,可见房地产行业是高利润行业。而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是将资金投向回报率高的行业,这就驱使个人投资者希望将自己的投资资金投到商业房地产领域。但是,从我国的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能够将物业进行整栋购买的投资者相对较少。从最早的投资几百万的客户,发展到现在有投资几千万的客户。这反映了中国市场的发展和财富积累的阶段,但还远没有发达国家那样财富集中,我们的市场定位不能超越中国财富积累的历史阶段。所以,投资者只能购买经过房地产开发商分割后的产权,然后将其进行出租获利。在出租的过程中投资者是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对整体的物业管理或者业态分布进行考虑,这往往导致商业地产的经营管理混乱,进而不能达到投资者的收益预期,使投资者的收益得不到保障。而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没有商业地产的产权就不能有效地协调投资者的利益,也就不能有效地组织商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这最终造成个人投资者在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产权之后,无法保障其稳定预期收益的困境。[3]50-51
三、解决SOHO中国商业运营模式问题的出路
目前,国际上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相对较成熟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页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其他方式并购的境内房地产企业,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房地产商向投资商转变类似房地产基金的操作大量出现
2004年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活动空前活跃。仅从房地产信托来看,根据云南信托的有关统计,2004年全国约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了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亿元。
一些房地产企业还引入了外资房地产基金和投资商。如上海复地、顺驰等地产商与摩根士丹利先后合作开发地产项目;北京、上海等地的房地产项目也得到了荷兰国际集团以及排名世界前三强的荷兰房地产基金ING等的巨资投入。资料显示,近一年来仅在北京就有近20 个房地产业项目引入了外资投资,总建筑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涉及投资总额近30亿元。
通过分析和研究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各种融资创新和模式,我们认为中国房地产行业正在发生一场革命性的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房地产行业的重心将由土地运营向金融运作转变。这场革命最终将可能产生两个结果:一是现有的开发商模式将最终裂变成投资商+建造商的模式,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模式靠近。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走向必然分化出不同的路径,像万科、金地、招商地产这样的一些正在探索多种融资渠道的公司可能由房地产开发商转型为专业房地产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还有一部分公司将转变为具有品牌的建造商,成为开发各环节的组织者。二是随着这种变化趋势的出现,现有的房地产开发食物链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房地产基金和投资商将成为主导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两种主流业态。
从美国等成熟房地产市场的经验来看,当土地实现完全市场化的公开供给后,土地的转让价格将基本体现市场对土地未来价值的预期;与此同时,土地交割以巨额土地转让金在短期内支付为前提,银行将不再向开发商放款以支付土地价款。结果是开发商将难以从低价囤积土地并高价卖出中获取暴利,也难以借助银行信贷资金“妙手空空”。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发商必须具备强大的金融运作能力或雄厚的自有资金实力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巨量需求。否则,失去土地和资金两方面的寻租能力,开发商就只能凭借在房屋建造的组织方面的专业能力赚取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合理利润。近期万通宣称参与集资建房并担任承建商的角色,其期望的利润率据称为“8%-15%”。
招商地产董秘陈宇认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内的专业分工将越来越细。结果是政府赚土地的钱,投资商(也可以包括个人集资)赚取资金的回报,建造商赚取产品创造的价值。
开发模式向投资模式转变
在一系列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行业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变化,其实质就是产业的核心由开发营建向金融运作转移,而房地产企业的运作模式也由开发模式向投资模式转变。迄今为止的一些房地产与金融结合的方式,正越来越清晰地展示了这种转变的路径。
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房地产投资决策,其次详细介绍了房地产投资的特点及其决策步骤,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影响房地产投资的五个决策要素,最后提出了房地产投资的决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 决策要素 时机 物业类型 规模
近年来,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中国房地产投资市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房地产投资决策难度增加,投资主体面临如房地产企业对未来的投资前景看不清状况、消费者对住宅价格判断模糊、银行对房地产金融风险担忧等诸多困惑。因此,分析影响房地产投资决策的要素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投资决策概述
房地产投资决策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投资活动中,房地产开发商对拟建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的房地产投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并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1]由于房地产本身具有的物理和经济特征,房地产投资也表现出区别于其他项目投资的固有特性。首先,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投资数额巨大,对金融倚赖性高。另外,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问题较突出,投资者一般不愿将资金投入到那些难以更换用途的物业,如特种厂房、码头等,而商场、写字楼、公寓等,常被各种公司租用,更换使用性质方便,更能吸引投资者注意;其次由于房地产可作为抵押担保,并且一般能够安全地按期收回贷款,所以易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由于房地产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各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投资都十分关注,常常将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调控作为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房地产投资额也因而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最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及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房地产投资长期受未来宏观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法规,以及自然、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风险因素多,风险水平相对较高。因此,正确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决策对投资开发商意义重大。
房地产开发投资决策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决策者个人的素质、知识和能力,并与认识和掌握决策的理论知识、基本内容和类型、应用科学决策的理论方法有着密切关系。房地产投资决策可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提出房地产投资决策的目标―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第二,制定房地产投资的行动方案―有几种可能方案;第三,对房地产投资项目做经济评价、社会评价和环境评价,进行投资方案的比较,最后确定出最佳的房地产投资方案;第四,采取合理的步骤,按照科学的方法执行和检验最佳的房地产投资方案。①投资策略是实现正确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按照投资策略进行项目决策是科学决策的基本要求。
影响房地产投资决策的因素多而复杂,对其中重要的因素系统分析很有必要,这对投资主体的科学合理决策及获得巨大收益具有深远意义。现归纳出影响房地产投资决策的最重要的五个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地产投资决策要素分析
近年来,在中国国内旅游热、房地产投资热的推动下,原本起源于欧美的时权酒店“(Time Share)、产权酒店的消费及投资模式,在中国大陆方兴未艾。比如,2005年十一期间举行的”上海异地风景度假楼盘交易会“就吸引了众多眼球,而上海前沿控股集团先后推出的”海口索菲特产权式酒店“、”江苏溧阳天目湖慧谷“,也受到媒体的关注。
本文所讨论的产权式酒店,是指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购买并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可获得酒店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其一般的运作模式如下:首先,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投资者支付购房款,取得酒店房间的所有权。其次,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将房屋出租或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投资者收取租金或分享经营收入,或者获得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作为报酬,等等。不同的产权式酒店提供的回报方式不同,有些提供固定投资回报,另加部分酒店经营利润;有些则提供免费居住天数;有些只提供酒店经营利润,不提供其他回报。再次,开发商为吸引投资,往往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约定在担保期间,若回报低于承诺时,投资者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有些开发商设计了退出机制,投资者购房后满一定年限的,可以以一定价格将所购房屋返售给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保证回购。
产权式酒店在中国大陆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在市场运作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我们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开发商与投资者签订购房合同,双方都应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开发商应了解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而投资者应了解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审查房屋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所购买的房屋是可分割出售,取得分户产权的产权式酒店(有些酒店只有一个独立的 “大产证”,不允许分割出售)。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购房合同,特别注意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约定等条款。
在房屋买卖中,有时会产生期房转让法律关系。有些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小产证办出之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将所购房屋进行出售,这属于期房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售房是可以再转让的,而产权式酒店不属于住宅,目前还不受期房限转政策的限制。如果原价转让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新受让方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还涉及到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
此外,在购房过程中,还会有按揭贷款时的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进行二手房转让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
(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摄影 石磊
在中国经济不断壮大之下,随之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富有阶层,而这个阶层对地产的购买力是惊的。
2006年7月18日,就在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政策,重拳打击境外“热钱”流入中国房地产市场之时,全球不动产资本俱乐部(Global
Real
Estate
Institute-GRI)创建者、主席Henri
Alster(昂睿•奥斯特)先生,却率领100多位在全球资本市场富有影响力的投资银行家,顶着炎炎烈日来到上海,他的到来是否有深层寓意? 作为不动产投资银行家的Henri
Alster活跃在欧美业内已近30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他曾代表美国美孚和法国Pechiney公司,将位于法国某市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以6.15亿美元的历史天价,出售给11家投资机构。在其后的三年半时间里,这块地的价格暴跌至其售价的一半。亲身经历了全球不动产市场几番动荡起伏的Henri
本文作者:高鹏 李雪 董纪昌 吴迪 李秀婷 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博士生。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一直上扬,且保持高位运行。而当房地产价格过分偏离内在价值时,泡沫成份被大量转移给了金融机构。而当房地产金融系统中积累的泡沫压力太大时,系统运行的内在机制将以急性和突发性的方式来释放压力,泡沫破裂的最危险的结构甚至会促成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爆发。因此,要深入研究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形成的特殊机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为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体制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建立演化博弈模型,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化以来政府调控和利率调控的不同特点分阶段进行分析,基于不同阶段政府的不同调控行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不同初始条件,得出不同阶段二者不同的演化稳定策略和房地产金融状况。
二、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博弈模型
1.博弈假设。根据模型的设计思想,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博弈模型做出如下假设:假设1:局内人。博弈双方为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且均是风险中性的,博弈双方各为相似个体组成的不同群体,且博弈过程属于非对称的有限理性复制动态进化博弈;假设2:策略空间。在不同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中,银行群体只存在两种策略集合:(宽松信贷,紧缩信贷),而房地产开发商也只存在两种策略集合:(投资,投机);假设3:支付。支付是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在不同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中得到的效用水平。
2.博弈模型。以2×2非合作重复博弈为例,对演化博弈论的思想作一些分析,如表1的支付矩阵所示。其中,假设p表示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在一次博弈中采取策略1(投资)的概率,q表示银行群体在博弈中采取策略1(宽松信贷)的概率,而概率可解释为群体中选取该策略的参与人的比例;An,Bn(n=1,2,3,4)分别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采取不同策略时的收益。根据演化博弈理论,若同种群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选择相同的战略S,其利润相等,则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不会改变其战略。当同种群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中某个参与者试验不同的战略S',称之为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而当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获得比同种群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更高的利润时,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必然会模仿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反之,当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的利润低于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的利润时,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将保持原战略而该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也将从战略S'调整为战略S这样,战略S成为有限种群演化稳定战略。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复制动态实际上是描述某一特定策略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中被采用的频数或频度的动态微分方程。根据演化的原理,一种策略的适应度或支付比种群的平均适应度高,这种策略就会在种群中发展,即适者生存体现在这种策略的增长率大于零,即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将持续的选择这一策略。于是动态复制系统平衡点所对应的策略组合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均衡,而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取决于其在合作和非合作时所能带来的收益大小比较,在达到演化稳定策略时群体中的个体仍在不断变化,即呈现出内部不断变化而总体不变的的过程。这样,运用雅克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原理,通过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在房地产市场化不同发展阶段中演化稳定策略,可以系统地论述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演进过程,从而为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提供一定的启发和建议。
三、演化博弈稳定性分析
从1998年房地产市场化以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中政府调控的重点和央行基准利率调控政策的特点,本文将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分为四个阶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