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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部门考核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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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及优化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房地产企业也实现了快速发展,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业有了极大提升。当前,国家对房地产政策有所调整,房地产企业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可能会出现亏损。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完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针对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且提出了解决对策,从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房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也在不断增长。国家出台了各项政策,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逐步被压缩,企业需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对收入、成本、费用等各项指标进行分析,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帮助企业完成各项指标,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全面预算管理至关重要,它是房地产企业成败的关键。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积极意义

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模式。通过预算管理,确定企业一段时间内所需要的收入和支出;根据预算数据,对企业各个部门或项目进行资源配置。预算数据作为定量指标,是企业运营的重要支撑,可以对企业资金进行合理分配,避免资金浪费,从而顺利实现企业发展目标。1.有利于实现发展目标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运营非常重要。完善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对企业资金管理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确定企业的流动资金情况,并且运用到最需要的部门和项目,还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避免出现资金短缺、资金供给不足的现象。企业加强全面预算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平稳运营,顺利实现短期经营目标,并且逐步落实长期战略目标,协调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目标,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加强全面预算管理,优化企业各部门的资源配置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避免资源不足或资源过剩。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根据预算数据信息,管理层就可以了解各个部门、各个项目的资源分配信息,从而将资源优先分配到重点项目,既节约了各项成本费用,又能够促进企业高效发展。3.有利于加强预算绩效考核企业要想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预算绩效考核。如果企业只有预算管理而没有预算绩效考核,那么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将流于形式,无法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企业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预算绩效考核。通过预算绩效考核,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可以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预算管理责任,确保权责清晰,从而督促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全面预算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全面预算管理意识不强房地产企业由于意识不强、经验欠缺、资金不充足、人员配备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工作人员不太重视全面预算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资金管理。如果全面预算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资金管理不完善,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最终阻碍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导致预算执行不到位,预算监督流于形式。2.预算基础数据不准确房地产企业在准备投资一个项目之前,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比如,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概预算及五证取得。在准备阶段,项目开发成本的预算方案是比较笼统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确定总预算、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需要各个部门全面参与,进行探讨和分析,制订详细的预算方案。由于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变数比较多,预算常常需要调整。如何将预算调整幅度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也需要详细分析和决策,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预算标准。房地产企业的预算方案要想提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和各岗位应该深度参与。如果仅仅靠财务部门去收集数据,其他部门不参与,那么相关数据是不准确的,相应的预算方案也很难落实。3.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预算编制方法有很多种,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预算方式,这种预算方式是由管理层与财务部门制定数据,各个部门按预算数据执行,因为大部分员工没有参与,缺乏工作积极性;同时,预算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实际工作中预算方案很难有效落实,需要频繁调整。目前,许多房地产企业的预算编制工作流于形式,常常按照上一年的数据或者行业历史数据,进行简单修改,和企业当前的情况并不相符,这样的预算方案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这样的预算数据和预算方案执行,后续的工作中会遇到很多困难,造成预算管理工作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4.预算执行力度不足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不重视,使得预算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并未有效实施。房地产企业未建立预算绩效考核机制,无法充分发挥预算绩效考核的约束作用;未对预算数据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分析;预算数据不合理,与实际情况脱节,无法顺利执行;预算部门或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预算执行不到位,导致预算与实际情况脱节,无法发挥预算管理的积极作用,企业管理层不清楚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往往当问题较为严重时才发现,造成决策错误或延迟,阻碍了企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可持续发展。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能不会设立专门的预算部门,因此,预算汇总及监督工作就落在了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包揽预算工作,不仅仅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预算工作可能存在不够细致和完善的情况。除了对预算进行汇总和监督,财务部门还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方案的差异进行分析,定期向管理层汇报预算执行情况。由于财务部门人手不足,或者对预算管理的认识不足,可能出现数据不够真实、不够全面或者报送不及时等情况,财务部门通常没有参与管理决策,发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解决;同时,管理层也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预算信息和预算执行情况,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5.预算绩效考核不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对预算管理的认识不足,可能导致预算绩效考核流于形式,起不到相应作用,造成预算绩效考核无法促进预算管理工作落实。首先,没有设立有效的绩效标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造成预算绩效考核缺乏必要的基础。其次,没有关注预算差异,未设置考核标准,造成管理层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只对企业的部门目标进行考核,未对整体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设立不全面。一项工作如果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必须要奖惩分明,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也是如此。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想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需要完善企业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在预算绩效考核机制的约束下,提升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预算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且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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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意见

**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

*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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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核定计税意见

*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核定模块的建立方式。首先应考虑利用现有的系统资源:可移植使用现有评税系统中的模块,也可以根据评税原理,完善现有契税征管系统中的相应模块。不具备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条件的,应根据评税原理重新设计核定模块,核定模块的模型与评税系统的模型间应存在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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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计税价格意见

*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

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核定模块的建立方式。首先应考虑利用现有的系统资源:可移植使用现有评税系统中的模块,也可以根据评税原理,完善现有契税征管系统中的相应模块。不具备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条件的,应根据评税原理重新设计核定模块,核定模块的模型与评税系统的模型间应存在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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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摘 要 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从90年代末开始至今,已经过了20年左右的快速发展。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量逐年增多,全国库存可售房屋面积大幅增加,导致全国大部分城市房价停滞不前,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也逐年提高,房地产行业利润率水平逐渐下滑。所以,降低开发成本成为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自身利润率水平并生存下去的一个有效途径。本文阐述了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与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特点,分析了目前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成本管理改进的措施,以期能给房地产企业提供参考,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成本管理 问题 改进措施

房地产行业已经发展为精细化管理,成本管理则是房地产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只有控制好成本,企业才能有盈利空间,才能得到持续发展,尤其在目前房地产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优于大多数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企业就很难生存下去。因此,房地产企业提升成本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一、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特点

(一)成本控制的重点贯穿项目各环节

房地产企业的产品是地产项目,各开发项目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产品各异,与普通工业企业产品相比成本控制有很大的不同。工业企业产品一旦投产,产品定型,产品设计结束,销售渠道也基本确定,成本控制主要集中在材料采购及提升生产效率上面。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控制的重点则始终在项目取得、设计、生产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一个项目结束,下一个项目又重复一个完整开发的全过程。如果有新产品又将重新设计销售,各个开发阶段又要重新循环一次。

(二)成本管理工作相对复杂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不完全相同,即开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控制的复杂性。房地产企业由于开发产品多样,开发产品相对独立,成本管理工作是否有效,没有单一的产品成本参照,导致成本节约评价比较困难。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做好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比工业企业相对复杂的成本管控措施与评价体系,才能使成本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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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确立了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财产关系、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理论到实务,以及审判机关,多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物权登记的效力、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等问题上,但对于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关键因素———房地产登记机构,特别是从事登记事务的人员,研究的不多。然而所有的登记行为都是由房地产登记人员作出的,因此,作为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较好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房地产登记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本文拟就房地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现状、境外房地产登记人员的要求、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如何推进房地产登记人员的职业化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目前房地产登记机构及登记人员的现状

1.房地产登记管理体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长期以来,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具体事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其管理主体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对于房地产登记业务,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如下:在中央政府,实行房地分别管理的体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别负责有关房地产登记和土地登记的有关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执行相关的政策。在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职能类似,也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管理,负责承担省级范围内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能。在地方政府,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房地合一的管理体制,目前只有少数城市是这种体制。如天津、重庆、青岛、大连、广州、深圳、厦门等城市,通常是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实施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另一种是房地分设的管理体制,目前多数城市是这种管理体制,纯土地登记业务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其他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地役权登记等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业务的机构通常为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房地产登记从业人员

据了解,绝大多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编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确定的,这些年房地产登记业务发展很快,然而登记机构的编制基本未进行调整,许多登记机构只好通过增加外聘人员满足日常业务需要,各机构人员分为编制内和聘用人员两类,总体比例为1:0. 9,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市场规模较大的城市,聘用人员甚至多于编制内人员。由于身份、待遇等方面的限制,这些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登记机构对人员的录用一般按照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进行,近几年随着用人制度的规范,一些城市通过全市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员。但从现实情况看,登记机构从业人员还缺乏严格的准入要求,录用门槛偏低,也没有专业方面的强制要求,入职以后,也缺乏专业和系统的学习培训。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登记工作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境外对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的要求

根据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对德国、奥地利、瑞士、韩国、日本等地区的比较研究,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吴春岐博士后对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境外对不动产登记官(不动产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官主要是指登记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的专业人员)有着较为完善的培训、考试、录用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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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的思考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近阶段,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的剥离整合工作是业内同行讨论最多的问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登记业务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整合过程中又没有固定的模式,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这种状况下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模式。

据调查,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局基本上都隶属于当地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隶属于政府办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脱离住建与国土两家的直管,以原有架构齐全的房屋登记中心为基础,归并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机构。此种模式职能较全,往往涵盖了原有房屋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能及所有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能,适合登记水平较发达的地区。

二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只是设立发证平台,涉及各机构的登记与管理模式不变,只是通过信息数据归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发证的过渡模式。此种模式属于过渡模式,但在法规和顶层设计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的模式,短期内对软件的投入少,业务衔接变动少,在转型期平稳过渡,待时机成熟时再顺利转型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三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及的其他登记机构成建制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此种模式难度大,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管理职能难以剥离与落实。

四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及的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登记职能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应的人员与登记资料随之划转。此种模式最具普遍性,主要按照两部委的文件精神,但因涉及职能剥离,特别是房屋登记与交易产权管理的职能剥离边界不太清晰,且涉及的剥离后工作机制问题太多,没有很成熟转型的代表模式与代表地区,各地自行协调解决。

以上四种代表模式各有千秋,当然还有其他更有特色的作法。本文仅以南平市建阳区为例,就最具普遍性的第四种模式――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方式工作中应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笔者认为,在实施整合前,应当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做好两机构间对接的准备,方可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一、建立数据共享实时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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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全国房地产调控持续趋紧,年是房地产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也是我区房地产市场能否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品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房地产项目监管

(一)加大市场执法力度。强化日常执法检查,采取抽查、普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在建开发项目进行检查,重点加大对无资质开发、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经营、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0—11月份,联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全区房地产开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对项目建设手续、开发经营行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在媒体曝光,接收社会监督,确保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市场有序发展。

(二)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限价商品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要求、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水平,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审批。严把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手续审批关,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和义务,认真审查申报资料,加强项目现场查勘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同时加快手续办理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严格按要求及时做好备案验核,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

(四)强化配套预存款监管。加强对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配套预存款按标准测算、按规定监管、按要求解控,充分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加强配套预存款监管与开发手续办理的联动,凡不按规定缴存配套预存款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发经营权证》;凡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配套预存款一、二阶段不予解控。

(五)强化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凡验收内容不全面,未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或验收情况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加强竣工综合验收与开发手续办理的联动,与配套预存款监管、企业资质管理的联动,凡未备案的项目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延续、核(升)级时不予认定开发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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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的途径策略

【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房产档案管理的特点,提出了房产档案管理的新路径,完善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管理手段,提高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房产档案;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机制

引言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档案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房地产档案具体指的就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时按照一定的规则记录反映房屋产权变化的资料。它能够真实的反映房产产权的变化情况,是一种重要的凭证。既然房地产档案对房地产发展和城市建设会产生这么重要的影响,我们就必须重视对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其能够更加的规范。

一、房产档案管理的特点

新时期下,房产档案管理具备以下特点:其一,法律性。房产档案是除房产权属证书外法律认可的,是确认房产权利归属方,鉴证房产处置的有效法律证明。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可将房产产权档案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其二,区域垄断性。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房产管理的唯一部门,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内的所有房产档案拥有管理权和独占权;其三,社会性。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房地产经济的运行过程,对房产地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从而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四,动态性。房产档案一经形成,并不是始终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房屋损坏倒塌,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房屋买卖、继承、交换、赠与等权属转移的不断发生而变动,这就要求房产档案必须实施动态管理,对房产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更新;其五,服务多元化。房产档案管理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所有信息的全部披露,是一种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模式,房产档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网站,实现多元化服务的目标,并为信息利用者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二、房产档案管理的新路径

(一)加快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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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决定,中央编办已公布《不动不登记职责整合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在不动产登记职责上的分工。应该说,为业界所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已拉开大幕,如何平稳有序进行,笔者有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准确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同时,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表明,职责调整的仅是登记职责,而不是将与登记相关的管理职责甚至房地产等行业管理一并调整。二是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既重申了交易和登记可以不在一个部门,也强调了交易和登记的信息一定要共享,要消除“信息孤岛”。三是要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开展职责整合的根本目的,必须在工作中坚持和体现。同时,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各部门为此也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提出了要求。

二、落实中央编办职责调整的要求

中央编办《方案》已经明确,房屋交易、房屋产权管理是住建部的职责,房屋登记是住建部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这就对业界十分关心的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和房屋登记三者的边界有了明确的划分。

1.关于房屋交易管理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以及中介行业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建设资格、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房屋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等。涉及交易监管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目前已经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购房资格核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抵押管理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房屋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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