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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担保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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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担保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业的迅速突起,近年来,房地产抵押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正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本文主要依据依据当前房地产抵押担保进行分析,并对所涉及的房产证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担保

实践中,房地产抵押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他项权记载,并同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但是对于办完抵押登记后,这证件到底应该由谁保管,是抵押人处还是抵押权人处,放在哪方保管更能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态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包括土地的两证,以下同)由谁保管,抵押人、抵押权人分别保管,还是一并由抵押权人保管,不同的抵押权人其采取的做法是不同的。由于实践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况更多一些,所以笔者对几家知名银行的房屋抵押情况进行了了解。调查的结果是各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谁保管,具体的做法由各家银行决定。有的银行只保管《房屋他项权证》,有的银行连同《房屋他项权证》一并收取保管。

二、房产抵押现行状况评析

一种制度是否具有正义性,常常取决于它是否能兼顾各方利益,能否平等地对待各种利益主体。法律的价值就在于能否最大限度的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平衡。房屋抵押登记制度亦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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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

摘 要:在我国的金融领域中,房地产业占有很大的资金比重,且占有周期较长,所以面临很大的金融风险。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风险的防范问题,尽管我国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中,面临的通胀风险及利率风险等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对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还明显不足。因此,我国要重点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信用;风险防范

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担保是一项比较主要的保障,其主要分为政府担保体系和社会担保体系两类。本文简要阐述了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运营与组织模式,并主要对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防范的措施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参考意见。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机构的运营与组织模式

1.政府抵押贷款担保基金

在我国,房地产领域是和其它产业领域联系最紧密的,同时它和政府管理也存在着密切关联,房地产交易往往涉及到很大的资金流,并且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建立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机构。

2.房地产产权担保机构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交易通过登记来完成,比较容易出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与产权登记两个环节相脱轨的情况,要想避免因房地产产权的有效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抵押贷款担保风险,需要成立房地产产权的担保机构。该机构可以设立专用账户来监控贷款人的行为,还可以实现现金的三方存管模式,不仅操作流程相对便捷,还避免了金融风险及房地产出售方的商业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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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渠道房地产金融与抵押贷款担保体系

摘要:深入浅出研究借鉴各种房地产金融体系,与自身实际融合,对建立房地产金融与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字:改善,住房, 融资 ,合理,多渠道

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real estate finance simply reference system, and its actual fusion, to establish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mortgage loan guarantee system has the positive sense.

Key word: improve, housing, financing, reasonable, multi-channel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第一章 多渠道房地产金融体系

为了更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住房问题以及扩大内需,促进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我们亟待建立与完善现阶段特点的切实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而长期以来我国住房金融自身存在供需双方的“双缺口”,即:供给方存在住房资金严重不足,而需求方由于房价与收入的悬殊对比使得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且住房资金存在复杂来源,与市场化的住房金融的并轨尚需等待制度完善与时机成熟。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成立以住房金融管理委员会为决策管理核心,以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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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的问题

【摘 要】当前,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还存在问题。就房地产抵押担保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以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等问题探讨。作者对此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问题

在公证机构平时办理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业务中,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非常普遍,出现的抵押纠纷也相对增多。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还存在很多不科学、不规范、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房地产抵押制度功效的发挥。现就房地产抵押担保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以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等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房与地的关系问题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相依关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任意一种权利设定抵押担保时,即违背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间的相依关系原则,是无效的行为。

二、抵押登记期限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没有对抵押登记期限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属于有效行为,因为他们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仍要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借贷双方都已就抵押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即期限限制已被抵押权人接受,所以抵押方只能在该期间内对其抵押权进行实施,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令禁止这种借贷当事人自主约定抵押期限的行为,因此上述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法规,是有效行为。所有权在物权中,是具有无期限性特征的,但这并未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因此以物权具有无期限性为由来拒绝承认抵押权期限的行为是不成立的。

三、房地产抵押和登记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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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房地产的一种利用方式和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属性。房地产抵押权立法应以房地产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为基点构建房地产抵押权的各项制度。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但其规定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本文试图以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为基点,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和消灭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整合,并对其中不科学或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担保物权; 抵押权; 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本文试从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加以探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从立法上来看,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法国、前苏联为例。我国民法通则也将抵押权规定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债权一节;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抵押权进行规定。如我国《担保法》。

笔者认为,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在性质上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特有之支配性、对世性、追及性及优先受偿性,从而使其在权利内容上、权利实现方式上、权利范围上、权利保护方法上区别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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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最高额抵押问题新思索

摘要:最高额抵押权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资金融通,降低信贷风险,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流动性,繁荣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对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与特征、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及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风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房地产抵押,实现风险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最高额抵押,是指由具有连续交易关系的当事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特殊抵押。最高额抵押权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抵押担保,现代各国立法上几乎都规定了这种特殊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资金融通,降低信贷风险,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流动性,繁荣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即是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最高额抵押。

1.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是指有连续交易关系的当事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为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特殊抵押。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一旦设立,在一定期间若多次借贷,只要不超过设立的最高额,就可以不再另定抵押合同。其优点十分明显:它不仅简化了手续、方便客户,降低筹资成本,减轻借款者负担,而且能促进资金触通。确保资金安全,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功能。对于银行来说,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有利于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改善信贷服务,以适应同业竞争的需要;有利于银行对抵押资源进行有效的控制、排斥其它同业的染指。作为抵押担保方式的一种,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具有普通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共性,但相对于普通房地产抵押形式,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一般的房地产抵押,必须是先有主债权的存在,才能够在房地产之上设定房地产抵押权;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是为将来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因此,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一般房地产抵押权所具备的在发生上的从属性。

(2)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一般房地产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即其所担保债权的类型特定、债权的数额在设定抵押权时也是特定的。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债权担保,在约定的将来一段时间内债权是否会发生、债权的种类是什么、债权额多少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债权额的只有到决算期才能够确定。也就是说,房地产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有流动性。最高额抵押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抵押权人可以在既定的最高限额内自由、反复地根据需要不断创设债权、变更债权、消灭债权,只要在决算期间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限额,抵押人便应以其抵押物对抵押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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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探讨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房地产的一种利用方式和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属性。房地产抵押权立法应以房地产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为基点构建房地产抵押权的各项制度。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但其规定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本文试图以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为基点,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和消灭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整合,并对其中不科学或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本文试从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加以探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从立法上来看,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法国、前苏联为例。我国民法通则也将抵押权规定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债权一节;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抵押权进行规定。如我国《担保法》。

笔者认为,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在性质上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特有之支配性、对世性、追及性及优先受偿性,从而使其在权利内容上、权利实现方式上、权利范围上、权利保护方法上区别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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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抵押权问题的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其规定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担保物权 抵押权 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

1.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1.1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

1.2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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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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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经过数年的拓展,也逐步走向了成熟,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需要题型大家的是房产抵押需要注意的最终的问题就是抵押合同的签订!以下是小编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正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正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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