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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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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政策金融危机论文

一、江苏中小企业法律政策金融危机前后发展比较

以江苏私营企业2001-2012年相关数据为对象进行分析,可见,私营企业总体发展指标在金融危机后与进出口相关性降低(表1和表2),与出口相关度的变化为户数0.975到0.948,注册资金0.986到0.967,固定资产投资额0.979到0.964;与进口相关度的变化为户数0.988到0.952,注册资金0.995到0.977,只有固定资产投资反向微增从0.968到0.972,可见,趋势上中小企业正逐渐摆脱外贸依存制约自主发展。

二、金融危机前后江苏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变化分析

本文将江苏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分为国家层面和江苏层面因素,前者主要包括党和政府政策、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其他扶助措施四个层次,后者主要包括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扶持两个层次。比较金融危机前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PearsonCorrelations分析结果(表3)显示2001-2006年间江苏层面政策因素和江苏地方法规规章与总体政策合计显著强相关(0.920**和0.973**),表明危机前江苏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主要是地方层面因素,又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2007-2012年间数据(表4)则显示国家层面政策因素与总体政策合计显著强相关(0.982**),但各分类因素非显著相关,而江苏层面政策因素稍有弱化,相关系数为0.904*,表明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增强,江苏地方法律政策作用弱减,仍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支持为主。

三、金融危机前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影响效果分析

选取江苏统计年鉴私营企业发展指标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做Pearsoncorrelation分析,结果显示危机爆发前2001-2006年,私企户数、注册资金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和进出口与各项法律政策环境因素非显著相关,表明这一阶段法律政策环境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性发展不明显,具有被动型特征,因此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小企业在不断减少限制的法律政策环境下自主发展。危机后2007-2012年数据显示,私营企业规模发展指标均与国家层面法律政策显著相关,表明这一阶段国家法律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有成效,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缴纳额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非显著相关,表明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并未受益于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

四、结论

比较金融危机前后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和法律政策环境因素的变化及影响效果,可以发现,危机前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对进出口依赖性强,法律政策环境因素主要在地方层面,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明显,是中小企业自主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隐性环境。危机后江苏中小企业趋向摆脱外贸依存制约自主发展,国家层面法律政策环境变化显著,支持力度显著增强,变被动为主动,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具有成效,积极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江苏地方法律政策作用减弱,仍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但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并未受益于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此外,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进而在收益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表现出滞后性,而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则取决于上一年企业盈利情况,与其年增长变化一致。因此,法律政策环境的变化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确实对江苏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尤其是国家层面,对协助中小企业摆脱危机导致的进出口负面影响卓有成效。但江苏中小企业自身盈利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无法依赖法律政策环境,需要从企业的转型升级、管理与创新、资本积累等方面寻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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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科技机构法律政策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分析国内非营利科技机构已有的法律政策,以及已有法律之不足和法律真空造成的困惑从法律定位、认定与管理、优惠政策及对捐赠机构的奖励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非营利科技机构;法律;政策;建议

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中介机构,尤其是非营利科技机构,其发展与壮大对于我国顺利实施产业结构优化与调整,提高抗击国际金融风险等能力,由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由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中国,非营利科技机构跟它的上层概念“非营利组织”一样,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支持它的发展,只是2000年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并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有所涉及。根据意见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学科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捕述(不是定义),对这类机构有了一些抽象概念。

1.非营利科技机构的法律定位

在国内,由于非营利科技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际存在形式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非企业法人、有的是实质上的财团法人(我国没有明确提出此概念),形式多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科技机构也在逐步发展壮大。与之相适应,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与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科技机构相关的不成体系的“补丁式”文件。但始终没有涉及到法律定位这一根本问题。为达到既要保持稳定又要加快发展的目的,在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对“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章节尽快做出修改,并同时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应的条款,存事业单位没有完全退出;我国法律框架之前,新增非营利科技机构法人作为过渡。

从图1可以看出,社团法人可根据科教文卫等不同目标,建立相应的非营利机构。

2.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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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环境影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信用体系大象无形;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信用体系是法律的辅助环节;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好的土壤、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互联网与传统传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幸捣⒄沟恼逍枨笙啾仁窃对恫还坏摹T谡餍欧裥幸档淖既牍芾怼⒋右等嗽钡闹耙底矢窆芾怼⒅匆导际踝荚颉⑿幸当曜嫉确矫嫫裎共⒚挥谐鎏ń先娴墓芾砉娣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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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公路经济论文

1.公路经济管理的内涵

1.1对公民出行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的出行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主要是因为高速路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区域,而不是国家专属或者集体专属的私有物品。所以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民才是高速公路的主体。根据公共经济学概念的花粉,社会物品大体上可以分为4种:第一种,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第二种,纯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排他性的特点;第三种公共资源具有竞争性,排他性的特点;第四种准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性的特点。这四种类型的花粉是根据市场的竞争性和供应货物的排他性划分的。目前,我国的道速公路是属于第四种的准公共产品,它处于一个封闭式的收费环境,因此高速公路是属于全民共享性公共产品。

1.2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我国公路是国家投资出钱建设,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公路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国在引进外来投资时,明确表示所有权隶属国家。从债券,物权两个方面我们认识到对于公路的建设问题,无论它是以任何形式,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出现的。政府都是公路的主人,所以政府应该尽可能的发挥其公共职能,让高速路更好的运行,服务于人民大众。

2.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2.1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加大执行力度。中国是一个法治化的国家,纵观中国发展的方方面面,不难看出法治在其中的体现。比如一些城市会建设法治广场,举办一些相关的法律宣传活动或法律知识竞赛。这都从侧面体现出来法治的重要性和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我们不难的发现美国的法制观念也是贯穿高速路发展的始终。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并做到有法可依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高速路的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现在的执法体系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太多,相关政策的不健全,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危害。一些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意识过于淡薄,暴力执法现象常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我国高速路的建设,对我国国家整体形象的建设也是非常不好的。

2.2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存。总管目前的形势,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这个大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发展还说不是相对很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引进竞争机制多多少少总令人有些担忧。因此,政府需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能力,仔细分析研究市场特点,结合自身需要选定一家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企业实行垄断手段。虽然这样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弊病也不是不存在的。企业的垄断对公共资源是一种浪费,与此同时也损害了人民大众作为消费者的利益。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建设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初步投入的资金数额都比较大,而且就有不可估量的风险,这使得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承担此项工作。因此政府此时的干预就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应该尽可能的建立一些激励机制和保障,让垄断企业放心大胆的承担此项艰巨的任务。

2.3加强高速路建设管理,监督控制施工项目(1)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必须请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成本费用的初步估计,制定出一套可行性比较强的计划。这样在建设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指定的此套计划中,应该初步估计成本费用、需要的工人数量,成本控制,定期的目标考核。每一个工人,每一次施工,都应该经过精确精准的计算,减少因为不必要的失误造成时间、金钱、精力的浪费。对于建造公路所用的建筑材料,应该从正当渠道购买,严格把握质量关。禁止豆腐渣工程、,面子工程的出现这不仅是对政府职能的考验也是对施工团队技术的考察。严格按照计划施工,在把握质量关的基础上,节约能节约的每一分钱争取做到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2)在实施工程的同时,及时更新和核算每天的施工进度和材料所用的成本费用是否与计划相一致。我们应该认真执行施工前所指定的计划。这样才可以尽量的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购买材料时应做到,如果某种材料在某段时间的市场供给量比较少,我们就应该随时用完随时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材料的供应而且减少了资金的占用。(3)每天的施工结束之后,我们都应该对今天的进度和所支付的费用进行合理的计算。这样我们就可以适度的调整施工前制订计划中与市场行情不相适应的部分。我们做到定时的数据更新,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进度的发展,也可以降低费用成本。

2.4法律层面上的建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是高速路在法律建设上比较重要的两方面。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而言,高速路的立法对高速路发展的整个大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也对其科学的管理高速路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目前,我们应该从已有的法律制度入手,遵守相关的已出台法律政策建立适合公路管理的一些政策。从而根据这些政策对高速路的管理进行制约与监督。这也使人民群众在使用交通公路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减少因为矛盾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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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法律制度论文

一、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人类拥有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工具,因为市场机制能够用最快的速度,最低廉的费用和最简单的形式将资源和信息传递给相关的决策者。因此,凡是市场能够调节好的经济活动,政府就没有必要干涉。但是,市场经济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其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多年的市场经济证明,市场经济不仅有促进商品发展的激励作用,也有阻碍商品发展的负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可能随时发生现实和可能的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功能的不足。

二、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类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对于促进就业,扩大出口,技术创新等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型企业自身实力弱,难以提供银行所提供的担保和贷款,因此面临着相当大的融资环境。中小型企业的担保制度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可以让企业起死回生。国外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有着启蒙和借鉴的作用。当前,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还有很多的额不合理之处,如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缺乏财政补偿机制。为此,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和赞助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担保体系,针对非盈利性担保机建立起构财政有限补偿与激励补偿等方式对其进行完善。

(二)中低收入者住房贷款政策性担保制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购房是我们的主要消费。很多人工作一生都不能买一套房子,而大多数也只能勉强刚需,贷款买一套房子。在我国,不仅房价高,房子的首付也不低,期限短。这就使得很多人在买房的时候要将自己的房子做抵押,由于这些较高的门槛,使得广大的中低消费者很难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自己和家庭的购房问题。这些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的工作,做好良好的担保工作,使得中低收入者贷款有良好的保障。政府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贷款的做法是国际上通用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设立了担保机构,对购房者的购房进行抵押嗲款提供。为此,建议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用政府信用作为统一后盾来担保住房体系,同时注意完善住房公积金联保或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三)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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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些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等制定的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法则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它由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产业布置政策法、产业国际化政策法、产业循环化政策法几部分组成,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

关键词: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法

一、产业政策的含义和基本

(一)产业政策的定义

有的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的对产业实施的经济干预,这种干预包括对产业的规划、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1]有的认为”产业政策一般以各个产业为直接对象,保护和扶植某些产业,调整和整顿产业组织,其目的是改善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等。政府对每个产业和企业的生产活动,交易活动进行积极或消极的干预,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市场的形成和市场机制”。有的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产业政策是指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福利的发展,政府部门干预而实施的对于一个国家的整个产业或特定的产业部门的有关政策。具体地说,为了扶持或培育将来的国家主导产业,政府实行税收优惠待遇,以改善信息不对称状态为目的进行信息提供,对市场机制失灵状态的产业实施一些规则等”。还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是指”以建立比较理想的国家产业活动为目的的有关产业活动的政府干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大都主张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产业的发展,以产业为对象所采取的一系列干预措施。我认为,在当今的社会,整个产业的正常发展的确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但是过多的干预不一定有利于产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产业发展的障碍,所以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不干预发展也十分的重要。政策包括政府对某些事情的态度及对其采取的具体行为,而不干预也体现了政府对某些事情的态度和意志,因此我认为政府对某些产业的不干预态度也是一种产业政策。因此得出: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些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等制定的政策体系,它要求政府对某些产业或企业进行干预,而这些干预包括消除在某些产业之问或产业中已经存在的某些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的行为。

(二)产业政策的基本构成

关于产业政策的体系问题,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产业政策可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及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4]另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等具体政策;还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产业组织政策;二是产业结构政策。[6]在中国的教科书中产业政策的分类大都采用国务院1994年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的分类。《纲要》指出”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置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因此学者通常认为,产业政策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置政策四个部分组成。我们认为产业政策的体系不是静态的、封闭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这里所谓”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正是体现了动态、开放的要求,产业政策应随着产业结构等的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的产业经济的趋向是经济的国际化和经济的循环化。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的产业化政策还包括产业国际化政策和产业循环化政策。总之,我们可以认为现在的产业政策应该是针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置、产业国际化和产业循环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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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及课程诌议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及其课程研究的不足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不足

1.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首先,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一是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理论研究的四个方面(即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就业政策类型与范式、就业政策价值、就业政策动力机制与矛盾关系)没有形成完整的逻辑结构,研究缺乏系统性。二是对大学生就业法制理论的研究则令人迷惑,大部分学者是从大学生求职中遇到的障碍的视角来研究就业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虞,应该将就业法制研究的范围与内容上升到法理学高度系统性进行梳理与研究。其次,理论研究缺乏规范性。一是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1)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的论文较少,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更少,社会关注度较低,很难形成权威性的研究范围与内容;(2)有关就业政策研究的论文数偏少,研究就业政策类型与范式的内容比较散乱,缺乏规范性。(3)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虽然还有一些研究散见于其他类型的论文中,但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研究范围还需要拓展。二是对大学生就业法制,研究方法、研究内容都令人担忧。研究方法不足上文已述及。研究内容缺乏深层次的考量,学者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研究内容,缺乏统一性的研究框架。

2.实证研究存在的不足首先,研究内容随意。从上述实证研究的论文来看,调查的选项都是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进行的。有些调查偏向理论研究的需要;有些调查偏向学生就业的需要。其次,研究视角、覆盖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上存在不足。一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实证研究的视角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设定,研究缺乏公信度。二是调查涵盖的人员及其所学的专业不同,对调查内容的支持度不同,调查结果也会不同。三是调查时间缺乏规律,不是反复的定期的调查,调查结论可信度不高。最后,实证研究成果的被采纳度不高,对理论研究的支持度不够。由于实证研究内容、覆盖的人员、视角和时间上存在的不足,同时又缺乏理论研究对实证研究的指导,理论研究对实证研究的成果的采纳就局限在实证研究的共识部分而非全部,因而实证研究对理论研究缺乏有力的支持。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建设研究的不足

一是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偏少。在中国知网上,不分条件查询对大学生就业政策教学效果的研究论文,结果只查到一篇,令人惊愕不已。再查询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论文,2010年的论文数竟然为零,理论研究的现状令人心寒。如此稀少的研究成果,很难想象,我们能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的课程。二是课程建设系统研究的缺失。从研究成果来看,不管是就业政策还是就业法制,都没有从课程的内容建设、程序建设、质量建设进行系统研究。由于缺乏理论系统研究成果的支撑,课程建设任重道远。三是课程建设实证研究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从研究成果来看,仅有一篇论文对就业政策的教学进行研究;而由于就业法制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就业法制课程并未从传统的教育模式中分离出来,有关其课程建设的论文几乎没有。(三)对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及其课程建设研究的关注度不高除了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处于稳中有升态势外,有关大学生就业法制的理论研究、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建设研究都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加强这三个方面的研究是我们今后关注的焦点。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建设的展望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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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资源管理的两大人交范畴

论文关键词:信息资源管理;人文管理;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公共信息管理

论文摘要:信息资源管理(IRM)在本质上具有人文管理的特征,并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研究领域框架。本文侧重时其中的信息法律与政策、公共信息管理(PJM)两大领域的研究进展做了简要梳理与讨论。

信息资源管理(IRM)作为信息管理的高级阶段,在本质上具有人文管理的特征。经过近半个世纪尤其是近20年的突出发展,已经形成了由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公共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经济所构成的人文范畴框架。本文侧重对前两类的研究进展做一简要的梳理与讨论。

1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

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种信息高新技术被迅速地运用到了信息管理,建立了各类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与网络。但是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并没有像过去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的有效管理与利用问题,相反,却带来了许多始料未及的、用纯粹技术手段无法应付的问题。在顾及信息的高速处理、传播、利用和共享的同时,信息安全(包括计算机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国家、文化安全、个人隐私等)和信息利益(包括知识产权、跨国数据、信息收费、信息成本等)这两大问题已变得越来越棘手。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着手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协调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信息管理中人与物的复合关系,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以人文管理为基本取向的IRM思想与观念。

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属于信息管理领域的典型人文范畴,因为其主要功能是规范信息活动中的人的行为和规定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显然,信息法律作为信息管理的种人文手段有着更长的历史。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走过来,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已逐渐形成世所公认的法理原则与体系。这些法律体现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知识生产和利用中矛盾冲突的一种管理上的努力。信息政策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适应信息活动的宏观调节和管理需要而兴起的,很快即成为一个新的受到各国关注的重要领域。今天,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一样,也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庞大的体系。一般说来,信息法律、信息政策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有各自的信息政策与法律,采用不同的行政手段进行信息宏观管理与调节,这是因为信息政策和法律深受不同的国家、地区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意识形态等人文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我国正在热议与制订中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新近由中央两办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以政策法规手段规范信息行为方面的正在表现出的积极姿态。

2公共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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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专业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研究

摘要 高校法律图书馆承载着法律专业学术图书馆的功能,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学习和研究提供法律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在中国法治事业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法律专业性馆藏的科学发展以及专业服务特色的体现,有赖于制定科学合理的馆藏发展政策。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政策,对我国高校法律专业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关键词馆藏发展政策专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

1 导言

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担负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资源的历史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1997年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中国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我国有法学专业(本、专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共954个,法学在校生46.35万人。

我国的法律专业图书馆建设,是随着高校法学教育和科研机构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的。80年代中期,5大政法院校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是国内最重要的高校法律图书馆。90年代后期,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高校法律专业图书馆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度的发展。5大政法院校图书馆、综合性大学图书馆中的法学分馆或法学院系自建的法律图书馆,构成高校法律图书馆的主体。据统计,全国约有200多所法学院系设立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馆或法律资料中心。

高校法律图书馆承载着法律专业学术图书馆的功能,它们为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学习和研究活动提供法律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并肩负着法学学生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的功能,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发展和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法律图书馆以及法律文献信息馆藏资源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专业型图书馆,其馆藏资源是否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是否能够有效满足法学教育和研究活动的需求,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馆藏资源发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

本文选取美国知名大学法律专业图书馆的实例,分析解读其馆藏发展政策;通过对国内高校法律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制定情况的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研究基础上,为国内高校法律专业馆藏发展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和策略。

2 美国大学法律专业图书馆馆藏政策制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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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强法治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区主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我区率先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基本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切实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各项制度建设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能够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为全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坚决纠正和制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各种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政府决策基本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能够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供政府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效率高、成本低、参与广泛、形式多样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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