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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不足
1.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首先,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一是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理论研究的四个方面(即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就业政策类型与范式、就业政策价值、就业政策动力机制与矛盾关系)没有形成完整的逻辑结构,研究缺乏系统性。二是对大学生就业法制理论的研究则令人迷惑,大部分学者是从大学生求职中遇到的障碍的视角来研究就业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虞,应该将就业法制研究的范围与内容上升到法理学高度系统性进行梳理与研究。其次,理论研究缺乏规范性。一是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1)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的论文较少,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更少,社会关注度较低,很难形成权威性的研究范围与内容;(2)有关就业政策研究的论文数偏少,研究就业政策类型与范式的内容比较散乱,缺乏规范性。(3)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虽然还有一些研究散见于其他类型的论文中,但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研究范围还需要拓展。二是对大学生就业法制,研究方法、研究内容都令人担忧。研究方法不足上文已述及。研究内容缺乏深层次的考量,学者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研究内容,缺乏统一性的研究框架。
2.实证研究存在的不足首先,研究内容随意。从上述实证研究的论文来看,调查的选项都是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进行的。有些调查偏向理论研究的需要;有些调查偏向学生就业的需要。其次,研究视角、覆盖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上存在不足。一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实证研究的视角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设定,研究缺乏公信度。二是调查涵盖的人员及其所学的专业不同,对调查内容的支持度不同,调查结果也会不同。三是调查时间缺乏规律,不是反复的定期的调查,调查结论可信度不高。最后,实证研究成果的被采纳度不高,对理论研究的支持度不够。由于实证研究内容、覆盖的人员、视角和时间上存在的不足,同时又缺乏理论研究对实证研究的指导,理论研究对实证研究的成果的采纳就局限在实证研究的共识部分而非全部,因而实证研究对理论研究缺乏有力的支持。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建设研究的不足
一是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偏少。在中国知网上,不分条件查询对大学生就业政策教学效果的研究论文,结果只查到一篇,令人惊愕不已。再查询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论文,2010年的论文数竟然为零,理论研究的现状令人心寒。如此稀少的研究成果,很难想象,我们能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的课程。二是课程建设系统研究的缺失。从研究成果来看,不管是就业政策还是就业法制,都没有从课程的内容建设、程序建设、质量建设进行系统研究。由于缺乏理论系统研究成果的支撑,课程建设任重道远。三是课程建设实证研究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从研究成果来看,仅有一篇论文对就业政策的教学进行研究;而由于就业法制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就业法制课程并未从传统的教育模式中分离出来,有关其课程建设的论文几乎没有。(三)对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及其课程建设研究的关注度不高除了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处于稳中有升态势外,有关大学生就业法制的理论研究、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建设研究都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加强这三个方面的研究是我们今后关注的焦点。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建设的展望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内容建设
1.大学生就业政策课程内容建设(1)从课程内容组成来分,可分为:就业政策简史、就业政策法理学内容、就业政策经济性内容、就业政策合法性内容。就业政策简史主要是分析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脉络。一是便于大学生了解我国就业政策的演变轨迹,使他们对我国的就业政策的总体有个系统的了解,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的就业形势;二是找寻其中的发展规律,为我国今后制定科学的就业政策提供支持。就业政策法理学内容就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我国的就业政策。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从这一角度来分析研究的。比如,就业政策的范式、就业政策的价值及其演进、就业政策的动力机制的研究等。然而,这些研究的范围还是比较狭小,理论深度不够。我们还可以探讨就业政策的结构、就业政策的价值判断与比较、就业政策的制定运行、就业政策的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就业政策经济性内容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就业政策的,主要分析就业政策的经济效益。就业是大学生走上市场、融入市场的过程,制定就业政策就要求我们要遵循市场规律,从输入和输出两方面思考,制定有经济效益的政策。就业政策合法性内容是指就业政策的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控就业政策的合法性,一是可以避免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制定就业政策;二是可以保障我们在制定就业政策时,遵循市场规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就业政策,增强就业政策的实用性。(2)从课程内容的稳定性来看,可分为:就业政策的稳定性内容与临时性内容。就业政策课程稳定性内容包括就业政策的简史、就业政策的法理学内容、就业政策的经济性内容、就业政策的合法性内容。临时性内容主要是指当年政府颁布的各项具体就业政策。通过对这些具体政策的解读,结合稳定性内容的分析,强化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与服务。
2.大学生就业法制课程内容建设。目前,大学生已成为我国浩浩荡荡就业大军中一个重要群体,有关他们就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我们可以将这些部门法分为就业过程法、就业职业法和就业基础法三类。(1)就业过程法。就业过程法是指在就业前、就业中和就业后三个过程中针对大学生就业所制定的、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就业前的相关法律有:《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中的法律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就业后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等。就业过程法是每个大学生最基础的同时也是对他们今后人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是每个大学生必修的法律。学好就业基础法,不但可以保护每个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促进就业,而且从更高层面上讲,可以保护我国人才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民生。(2)就业职业法。就业职业法是根据大学生专业、职业发展方向及学校定位等特点而选择性学习的法律。每个大学生学习专业和志向不同,每个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定位不同,学生与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有选择性地学习有关职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掌握好相关知识,顺利就业。有志于报考公务员的学生或以培养公务员为学校定位的高校,就可学习《公务员法》及其相关知识;以培养教师为主的师范院校可学习《教师法》及相关内容,等等。(3)就业基础法。就业基础法是指大学生就业所需要的、对学好就业过程法和就业职业法起基础性作用的、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法律。就业基础法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目前,有些学者常常抱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这与时下不重视就业基础法学习、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有关系的。大学生在大一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都是总括性的,学习基本上是走过场。没有深入学习相关的基础法律,又怎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今,大学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就业群体,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现实是,与其他就业群体一样,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散见于各色各样的部门法中,这样不利于人才资源的保护和大学生的就业。如果能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就业法》,一是可以将凌乱的有关大学生就业法律规范有条理地整理出来,便于学习和实施;二是可以将有关大学生就业法律规范系统化,补全其中空缺的内容,全面保护大学生这一实现“中国梦”的人才资源;三是可以明确大学生、学校、政府、用人单位在就业中的权利(或权力)和义务,便于这些主体依法办事和追责;四是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就业的法律,避免学习一些与他们就业无关的知识,节约学习法律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就业法》主要包括就业过程法中的内容,将其中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规范整理出来,再增加一些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我们期待这一部法律的出台。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程序建设
根据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内容特点,结合大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考虑时间因素,将课程内容在时间上做出一个系统化的安排,构建“三阶段、三必修、二选修”332课程体系。
1.具体课程程序。(1)大一阶段:必修课(就业过程法);(2)大二阶段:必修课(就业政策稳定性内容)选修课(就业职业法);(3)大三大四阶段:必修课(就业政策临时性内容)选修课(就业基础法)。
2.遵循的原则(1)稳定性、重要性内容优先学习的原则。就业政策与就业法制相比,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权威性要高于政策。在这一体系中,就业过程法是其中最核心最稳定的知识,适合于大一学习。这样,一是使学生从大一时就开始关注就业,形成对就业的基础性认识;二是学好有关就业的法律,为今后的就业扎好基础。大二时学习就业政策的稳定性内容,形成对就业政策的认识,认清当前就业形势,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到了大三大四,学生更多考虑的是就业。此时最合适的做法是,结合前两个阶段所学就业法制与就业政策的基础知识,学习好就业政策的临时性内容,使学生了解和熟悉具体的就业政策,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避免各种就业陷阱,诚信就业;同时,选修就业基础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三门必修课程的同时,也可根据学生专业和学校培养定位的不同,选修两门课程。
(三)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质量建设
除了像其他大学课程一样进行常规的教学质量监管以外,针对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具有实践性较强和灵活易变的特点,我们还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定时进行满意度调查。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素质以及教学实际效果等各方面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二是不定时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内容可以灵活多样(比如可增加就业认知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我们对课程的全面认识,从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提高课程质量的措施。
作者:侯自赞 郑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