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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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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对外贸易论文

一、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的逐步完善

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起源于垂直专业化比率的计算。2001年,美国普渡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哈默斯等提出了出口垂直专业化(VerticalSpecialization)这一概念,并运用投入产出测算一国出口中包含的进口成分和一国出口中作为中间产品被其他国家进口的成分,得出该国垂直专业化程度。出口贸易的垂直专业化程度越高,说明出口产品中进口中间产品所占比例越大。但垂直专业化比率的计算方法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不管最终产品用于出口还是国内消费,其使用的进口中间投入品的程度相同;二是所有进口中间产品都是由国外增加值构成。这两个假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举例来讲,如果一国加工贸易所占比例较大——如中国,加工贸易出口所需要的国外投入品比重远高于一般贸易,则第一项假设不成立。再比如,如果本国向另一国家出口中间产品,经后者加工后再作为中间投入品由本国进口,则第二项假设不成立。为了克服上述方法的局限性,WTO首席经济学家罗伯特•库普曼等提出了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这一方法是通过多国投入产出表,测度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国内和国外价值增值的贡献程度。多国投入产出表提供了不同部门产品的交易情况,并将这些产品作为中间投入品和最终产品加以区分。目前的多国投入产出数据库,主要有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全球价值链数据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WTO的增加值贸易联合数据库、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亚洲经济研究所(IDE-JETRO)开发的亚洲国际投入产出数据库、美国普渡大学建立的GTAP数据库以及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等。增加值贸易核算弥补了出口垂直专业化方法的不足,成为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分工体系下更加科学、有效的贸易分析工具。

二、增加值贸易消除

中国外贸统计幻觉传统的贸易总值统计方法大大高估了全球贸易的规模和贸易失衡的程度。在新的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下,中国的贸易规模和中国对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贸易顺差均大大减少。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大幅下调。在新的核算体系下,中间产品多次出入海关的重复计算被剔除,全球贸易总额统计结果大大减少。2013年2月,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全球价值链和发展:全球经济中的投资和附加值贸易》报告指出,在全球出口中,一国进口的商品中仅仅为了生产某种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中间产品的比例,占到全球出口的约28%。以2009年为例,全球出口总额为19万亿美元,其中重复计算的有5万亿美元。这种重复统计形成的虚高成分,对于主要以加工贸易融入全球价值链的中国更为显著。根据OECD-WTO增加值贸易数据库统计,2009年作为第一大出口国的中国,按照总值统计的出口额近1.3万亿美元,而按照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仅为8386亿美元。可见,增加值贸易方法的统计结果仅为传统方法的65%,也就是说中国规模巨大的出口中,留在国内的增加值只有65%。基于增加值贸易方法计算中国对美国的出口,结果也显示出口规模的大幅缩减。根据OECD-WTO增加值贸易数据库统计,2009年中国对美国出口规模按照总值口径计算为2899.6亿美元,而按照增加值口径计算则为2012.5亿美元,减少了31%。二是中美双边贸易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全球贸易失衡、尤其是中美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全球广泛关注的问题,甚至被认为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中国与贸易伙伴庞大的顺差,也加剧了中国与其的贸易摩擦。新的增加值贸易核算方法有助于从更加科学的角度解释全球贸易失衡,厘清中国在其中的责任。2011年,WTO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亚洲经济研究所在《贸易模式和东亚的全球价值链:从货物贸易到任务贸易》报告中,以增加值贸易方法计算了中美贸易顺差。相比传统统计方法,2000年、2005年和2008年中美贸易顺差额减少了20%~27%。如果考虑加工贸易因素,同期中美贸易不平衡的程度将会进一步缩小40%以上,2005年甚至达到53%。2013年,OECD和WTO联合增加值贸易数据库,按照增加值贸易方法计算的2009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减少了25%。并且,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失衡问题也存在虚高成分。初步结果显示,以增加值贸易计算的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减少约三分之一。中国商务部《全球价值链与中国贸易增加值核算研究报告(2014年度)》也得出相似的结果。可见,经过增加值贸易的重新核算,中国对美欧贸易失衡的状况并没有那么严重。而形成这种明显统计差异的原因,可以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进行分析。随着中国融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深度参与东亚地区的价值链,“三角贸易”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在东亚地区价值链条中处于加工组装的环节,因此实际上承担了整个东亚地区对美欧的贸易顺差。

作者:耿楠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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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法律对策究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各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标准也逐渐严格,由于世界上并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适用于国际绿色贸易,因此不同国家不同的标准使得发展中国家尤其受冲击。对于我国这种贸易大国而言,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当今世界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贸易自我保护的新形势,几乎对我国所有的出口外贸领域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努力发展我国经济,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全面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影响,并积极构法律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法律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是近几年逐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清晰的一个新鲜词汇。因为在过去的世纪经济发展中,各国注重的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严重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直到近些年来环境问题日渐凸显,例如土地和水资源被有毒垃圾污染、大气环境变恶劣、多种物种消失,甚至地球环境威胁到人类健康的时候,人类才恍然大悟意识到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产品依靠价格低廉质量优良的特点销往世界各地,很多国家就会以环境或健康等各种理由拒绝外国产品,以此达到保护该国自己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新兴词汇逐渐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显现出来。

一、绿色贸易壁垒综述

在不同的贸易发展时期,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分离不来。各国曾经提高关税和发禁令来保证本国的贸易顺差。后来在二战过后,资本主义国家使关税有所下调,关税产生的贸易限制有所收敛。近年来,以保护环境和健康为名义的贸易保护逐渐进入各国的对外贸易中,也就是本文要进行分析的绿色贸易壁垒。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又被叫作环境壁垒,具体解释为国际贸易中进行进口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以保护本国人、动植物健康或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制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从而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国内,这样的贸易保护措施被称作绿色贸易壁垒。在全球提倡绿色和谐的时候,一些发达国家正好趁此机实施新的贸易保护手段,比起之前采用的关税而言,绿色壁垒更像是一种灰色壁垒。具体有如下的表现特征:(1)表面与内在的结合。表面上来看,这些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发达国家是为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和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而其实际上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贸易保护的效果,避免本国商品受外来的冲击。正式因为隐藏于背后的真正目的的存在,内在与表象的结合,使得这堂而皇之的绿色壁垒像是一个灰色的面具。(2)形式上合法。绿色壁垒是有很多的制度法律法规组成的,有依据本国情况指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的产品有很强的竞争力才能满足发达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购买力和市场;绿色环境标志,这一标志的使用,就限制了很多不能够通过严格审查程序,不能获得绿色标志使用权的厂家;绿色卫生检查制度,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进口的动植物,严格的检查避免化学药剂等对本国人、动植物带来危害,达到所制定标准上限的会遭到无情的禁止;绿色包装制度,这个制度对产品的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使用可降解的环保材料符合环保要求的才可以。综合这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绿色贸易壁垒是形式上合法的行为。(3)涉及内容多,目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涉及到了相当广泛的内容,已经不仅仅是原材料、生产制造和包装的问题,如今已经将该产品的完整使用流程直至报废环节都已纳入其中。(4)最需要被提及的一点是,这些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都是有发达国家制定的,这就会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产生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前几十年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踏上了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迷途。经济和技术上的落后是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下无从克服的首要难题,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很难到达高端国际市场,更难获得较高的利润。近些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影响显严重之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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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整体思路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 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 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 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 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 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 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 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 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 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 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 期)。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 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如是,才 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 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 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 关系。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 ,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 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 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制时指出 :“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 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 规范的范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否则,既可能 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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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贸易法要览的浅议

[论文摘要]美国是全世界对对外贸易关系管制得很严密的一个国家,美国在对对外贸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细致周到的。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在对别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时鼓吹“过时论”,应“淡化”或“废弃”,而当其在对外贸易中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抵制多边规则时,又依“论”奉行其单边的贸易政策,其对外贸易法“201条款”、“301条款”、“337条款”等充满了进攻性和挑衅性。这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倍受世界各国争议。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 337条款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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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摘 要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的教学方法,重点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格局、理论依据、对外贸易战略、加工贸易等内容,在学习过程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等。

关键词 对外贸易 理论分析 案例讨论 专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增加,对外贸易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中国制造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在互联网+时代,我国应采取措施,努力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亦带来了挑战,长期以来,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问题、绿色贸易壁垒等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纠纷的关键问题,2016年上半年人民币不断贬值,美联储不断加息的预期,英国宣布退出欧盟,面对全球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我们要采取措施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不断改善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的贸易地位。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可以有效了解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对外贸易理论、对外贸易战略等知识,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1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导论(佟家栋等,2011)将对外贸易分为理论体系及制度与政策。中国对外贸易概论(黄建忠等,2013)主要讨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对外贸易理论依据(上、中、下),对外贸易产业经营、资本经营、对外贸易摩擦、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等方面。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曲如晓,2016)主要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对外贸易理论依据、对外贸易战略、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的关税制度、贸易促进制度、海关管理制度、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对外贸易关系。这些教材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对外贸易概况,内容丰富,理论深厚,案例清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教学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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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中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我国遇到了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保护,如何应对贸易壁垒,运用国际贸易法律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是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对外贸易中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如何运用国际贸易法保护经济利益,保证对外贸易有效、安全的进行。

关键词:对外贸易;经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对外贸易有了巨大的变化,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外贸易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绿色壁垒是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需要我们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安全、持续的发展下去。在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主要推动力之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关系愈加密切。同时,各国间的贸易竞争也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一、国际贸易保护解读

当前世界进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各国经济联系密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采取了各种方式的贸易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世界新的贸易中心,很多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我国贸易采取了一系列的绿色贸易壁垒,这些贸易保护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了我国产品出口的市场范围,我国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国、东南亚、欧盟、韩国等国家,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多数是环保主义倡导者和拥护者,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我国出口的很多商品很容易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影响产品的出口,由于我国出口市场相对比较单一,很容易受到影响,在发达国家针对我国商品设置绿色贸易保护的情况下,如果我国不采取对策,就会影响到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削弱了传统商品的竞争优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受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商品的科技含量、质量较低并且难以迅速使之得到提高。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及生产者的利益等目的考虑,往往制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以技术性标准限制我国“价廉”商品的进入,这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极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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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要] 入世以来,我国对进出口许可法律法规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出台了许多新的法规, 总体目标取向是扩大贸易自由,同时在 WTO 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部分行业实行适度保护,新公布或下达的涉及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今已多达50多件,呈现结构性调整,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但是,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 外贸经济 法律体系 保护措施

入世五年来,我国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逐年按计划降低税率,按入世谈判确定的进度放松对贸易的管制,一些领域的改革速度已经超出了入世承诺。同时,我国成功地渡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入世时不少人担心的国内产业大范围受冲击的后果没有出现,国内需重点保护的产业蓬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迅速增强。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是一脉相通的。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大部分产品相对成本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优势。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仍不具备与国外相应产业进行短兵相接地竞争的能力。如果我国放弃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的一些产业可能将面临灭顶之灾,一些新兴产业或尚未建立起来的产业可能无法正常建立和发展。为了尽快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对部分幼稚工业加以必要的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对外贸易法律

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入世过渡期后面临的新形势,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的对外贸易。首先应对现行《外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12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经营市场更加多元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WTO不少规则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采取适当措施。WTO成员,特别是美、欧、日等均在其外贸立法中以各种形式列明这些措施,以增强其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与此相比,我国外贸法显得过于原则,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抵御形形的贸易壁垒。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规中的不少内容已经突破了外贸法,急需修改外贸法,使这些条例有上位法依据。新完善的法律首先应当成为适度的贸易管理法。既要加强政府对外贸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权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贸易管理制度;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应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防止进口产品对我国造成的市场扰乱或产业损害,以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抓紧清理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要通过立、改、废建立和保持一套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与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有关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承诺,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均应对外公布,不公开的不予执行;在执行前应留出一段时间以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与技术标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还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或给成员提供磋商机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应该容易获得。

三、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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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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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地位及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合作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货物交易越来越多,这种跨国的贸易行为使得相关企业的市场比之国内更加复杂、风险更高。在这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是最为显著的一类。此时国内的法律已不再适用,需要通过国际经济法来进行解决。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来进行阐述:首先概述了国际经济法的释义及其应用对象;其次结合具体实例梳理了两部经典的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最后结合应用内容,探讨了其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文章对国际经济法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实例作用分析,可以为政府及对外贸易企业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作用分析

自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项目迅速崛起并高速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被签订并实施。但是,随着订单而来的,不仅是经济还有很多纠纷,由于部分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国际与国内的区别,对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不足,导致这些企业在拟定合同时,许多条款拟定不清晰,使得在双方在施行合同时发作纠纷与分歧,极大的影响了双方的业务发展。国际经济法作为面向世界的法律规范,正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有效法律支撑訛譹。

一、国际经济法释义

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在国际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从狭义上讲,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公法,是其的一个分支,因此其对象主要是国际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此类划分,国内的经济法律则不在其范围之内。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国际范围内跨国贸易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的总称。也就是说其对象既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还有国内对外经济交往的政策、法律等。这也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訛譺。总之,从其法律的本质而言,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以调整国家和国家、国家和国际、国家和他国私人、国际和他国私人等之间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可以说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等。下文就这两项分析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

二、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与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体法律有两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法律主要对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两方的职责与权力,用以对国际货物贸易提供法律标准和保护。比如,在某次国际货物贸易中,A国的M公司把一批食物出口到B国的N公司。在食物出口前,这批食物已根据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食物验收标准,由A国的食品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向A国保险公司投保。但食品出口到达B国并交货1天后,N公司发现该批食品质量有问题,但M公司接到通知去复查时发现是由于运输过程中货轮的热度导致的食品变质。但M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因此N公司就要求M公司进行赔款。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条款,结合两方签订的合同,发现A国卖方的M公司承担的责任是食品的质量、运输费用、保险和运出关口的责任,而在食品到达B国并交货后的风险则是由买方N公司承担。此案例中的食品变质是在交货后的运输中发生的,根据法律条款,此次的纠纷应由B国的N公司承担,与A国的M公司无关。因此,法院最后判定由A国的M公司不需承担理赔。由此可见,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可以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保障各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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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对外贸易法要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贸易代表针对“301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措施,一类是任意措施。

如果贸易代表确定美国的贸易协定权利被否定,或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国依该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是不正当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除接受总统的具体指示外,应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贸易协定减让利益或阻止其适用;(2)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对该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3)如果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达到美国贸易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标准,撤销、限制或中止这种待遇;(4)与外国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使该外国取消或逐步废止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该法律、政策或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向美国提供贸易代表满意的符合美国国内工业经济部门利益的补偿。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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