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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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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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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复检、复验、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复检、复验、复查这三个词的使用与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紧密相连,一旦误用、错用会直接影响到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正性、正确性。在《中国纤检》2015年4月(下)期上刊登的《复检、复查、复验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运用辨析》(以下简称《运用辨析》)一文,对这三个词在实施主体、性质、使用条件、结果运用等方面在行政工作中和检验工作中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总结归纳,认为“在复检、复查、复验的各个环节中,行政机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责任和要求”。为此,笔者就这三个词的内涵与应用谈一点看法,与《运用辨析》商榷。

一、什么叫复检、复验、复查

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复检”“复验”组合词的解释,只有“复查”的解释,即再一次检查。然而,从字义上来看,“复”字不管作为什么词性都可解释为又、再、重复、还原等,即中断再开始的意思,而“查”字解释为检查、调查等;“检”字解释为查、约束等;“验”字解释为察看、查考等,这查、检、验三个字含义差不多,所以很多人把它们的组合――复检、复验、复查,都认为是一个意思。这三个词对一般人来说,不区别含义或认同为一种解释问题不大,对于日常生活也不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于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验的人来说,是不能把复检、复验、复查三个词弄混淆,必须有明确的区分,否则无法应用抽查控制理论,会把抽查程序弄乱,会出大问题的。为便于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准确应用抽查控制理论,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意对复检、复验、复查进行区分与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换言之,复检与复验是两种完全不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异议。复验是解决被监督者对样品检测数据等事项的异议,复检是解决被监督者对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结果判定等事项的异议,这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必须严格地区别与应用,如果该复验而用复检,或该复检恰用复验,不仅不能正确处理异议,而且会产生严重的错误。

二、复检、复验、复查的特点与运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行为,它有一套严谨的技术程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行政规范与措施是通过技术程序来实现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求,即抽查控制理论。比如,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时,不能简单了事,更不能用备样[1](除非是系统问题)进行仲裁,否则处理结果必定是南辕北辙,根本达不到科学、公正的目的。被监督者的异议归纳有三大类:一是对有关程序与方法执行的异议;二是对检测数据处理与正确性的异议;三是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如果解决异议问题需要重复再来一次核查,不能只用一种处理方法,更不能采用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方式进行,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种异议的处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是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异议的事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种异议纯属技术问题,应采用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解决检测中技术问题,即判定检测数据的对错与准确;第三种异议既是行政管理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应采用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方式,再一次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即按照国家监督复查标准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这就是为什么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三个在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差别的词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的目的。换言之,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所下的定义是便于监督抽查工作的叙述与开展,也是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中的基本概念。

三、《产品质量法》中复检、复查的内涵

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调整或解决的是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立法的。它要求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手段,对产品总体进行处罚,而不是针对单个样品进行处罚,以此来督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由于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检验不合格来推断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这种推断并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存在5%的误差(这是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设置决定的)。换言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二十次中有可能出现一次把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为了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有可能出现的抽样检验判定差错,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以复检[2]形式来弥补监督抽查检验存在的不足。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采用“复检”两字的含义与GB/T 2828.4―2008规定“复检”的意义是相同的。而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或检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经常涉及的问题或异议是样品检验是否合格或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即如何做好复验工作,它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复检有着本质的差异。所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而且必须弄清《产品质量法》的内涵与要求,不能以自己想当然的认识来解读《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更不能以被监督者所采用“复检”两字就不加分析地去套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程序来处理异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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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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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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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要点

摘 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切实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地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是我国质监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重要职能。本文在概述了新《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新《办法》中关于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几个要点,最后提出了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议。

关键字: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规范;异议复检;法律责任;快速反应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全面、完整,对当前出现的一些模糊的概念与问题做了明确的定义与规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当前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与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原来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近些年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升,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因而形成了目前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同抓共管的新局面。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与特点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

1.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2.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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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产品质量抽查通告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工作站: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年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和范围

继续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突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准入产品、高危食品、较大风险强制性标准或涉及强制性指标的产品、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及重点监管企业的产品、重点监管产品和有潜在危害产品的检查。主要产品为食品及相关产品,我市“三五”产业中的经编(今年新增了羽纱面料、柔性灯箱布、复合材料用双轴向基布、合成纤维土工格栅、玻璃纤维土工格栅省级区域名牌推广使用产品)、家纺、太阳能利用及包装产品,装饰灯泡、混凝土砖、家用燃气灶具、铅酸蓄电池等重点监管产品,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价、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抽查、不合格产品加严抽查、省级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巩固提升评价类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统一列入计划范围。

年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中重点改变对太阳能热水器企

业的抽查方式,加强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中以个体工商户等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及前几年未抽查到的企业进行检查,新增对太阳能配件(太阳能热水系统用橡胶密封件)生产企业的抽查,同时对手工发泡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抽查,尽可能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覆盖面。

二、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1.抽检分离。年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由工作站和受行政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执行抽检分离。抽样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检验机构人员参加,并向企业出示相关文件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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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摘要:本文结合作者工程质量监督经验,分析了现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problems at pres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质量监督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手段,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检测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本文围绕完善监管方式这个主题,研究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初步分析其成因,并提出若干思考意见。

1.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不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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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管问题

一、引言

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采取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的过程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从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各个因素有效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二、电力建设的质量责任制

电力建设参见单位应该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设备专业人员;项目部根据项目工程的规模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适量配置专职质量员或设专业质量工程师;工地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各级管理机构、质检机构分别为各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的办事机构、办事人员。

1.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制定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1.1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制定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1.2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运行有效性。

1.3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指导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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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项目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摘 要]通过对大型炼化土建工程的过程监督,采用对工程实体抽查等方式,规范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控制施工质量。

[关键词]土建工程;过程控制;质量监督与管理

土建工程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基础,备受关注和重视。笔者作为一名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土建工程专业的监督,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通过整改、补救等措施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为今后大型炼化工程土建专业过程监督,控制施工质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 工程质量监督

1.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监督程序

1.1.1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并进行质量信誉管理;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对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1.1.2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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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及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发现儿童化妆品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点对经营环节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开展检查。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分局要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对辖区内儿童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合规性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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