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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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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生猪规模饲养方法规范

作者:杨保香 韩德广 单位: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畜牧兽医局

要求肉猪产品有销路、合作社必须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生猪收购保护价,让养殖户吃下定心丸、大力发展生猪生产,解决养殖户卖猪难、难卖猪的后顾之忧,扩大养殖规模、发挥规模效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饲养规模年出栏肉猪500头,一般养殖示范户年出栏肉猪50~100头为宜。加大科技培训、提高养猪户养殖水平目前云南边疆县市大部分农户属于传统养猪,缺乏科学养猪技术,品种差、饲料单一,忽视防疫、驱虫、饲养期长等现状;要改变目前粗放的饲养管理,必须加大培训力度,实现养猪圈舍标准化,品种良种化、饲料全价化、饲养管理规范化,防疫、驱虫程序化,让养殖户掌握现代科学养猪技术,促进县市养猪业的全面发展。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与养殖户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猪舍建设工程质量。猪舍建筑方由养殖户选择,实行包工不包料。工程款拨付要根据工程进度划拨,或先预拨20%的资金,工程验收后再拨付全额款项。项目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技术措施场区规划。设计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规划图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平面图。养殖场按照设计规划总体要求可分为生产区、行政区和病猪隔离区3部分。

育肥猪饲养管理技术

合理的分群分圈育肥猪群饲养利用。有效地利用猪舍和设备,提高饲料报酬,提高食欲和增重效果。但群饲猪常发生咬架,互相攻击现象,争食而影响增重效果。群饲的大小(密度)对猪和圈舍环境有很大影响,猪多散发能量高,所以合理的分群分圈是必要的。分群分圈要求:“留强不留弱,撒多不撒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温度、湿度和光照在高温情况下,猪的食欲下降,采食量显著减少,增重降低。在低温情况下,由于辐射、传导和对流的增加体热散失,为了保持正常体温,能量消耗的增加,采食量增多,饲料报酬降低。一般育肥猪的环境温度控制在15℃~23℃较为适宜,通过圈养密度大小和冬季防寒保暖手段,夏季防暑措施达到目的。运动、调教和卫生疾病预防与观察育肥方法可分为阶段育肥法和直线育肥法两种:阶段育肥法育肥阶段可分为小猪、架子猪、催肥阶段。阶段育肥法是农村养猪常用方法,采取先粗后精的饲喂方法,阶段育肥法的关键是抓好3阶段2过渡。(1)小猪阶段:仔猪断奶后,体重25 kg左右,饲养期约2个月,这个阶段小猪生长速度增长快,对营养需求较多,高能量、高蛋白因此,日粮中要有一定的精料,家庭经济条件好,最好使用仔猪颗粒料或仔猪配合料,以防仔猪掉膘或生长停滞。(2)体重25~60 kg,饲养4个月主要饲喂充足的青粗饲料满足骨骼和肌肉的充分发育长大架子。(3)催肉阶段:60 kg~出栏约2个月,是脂肪沉积阶段。因此,要参照直线育肥法饲喂精料,加快肥肉。两过渡:(1)从小猪阶段~架子猪阶段的过渡:要注意逐渐增加饲料饲喂次数,由原来的2次/d变为3次/d,增加青粗料供给,增强对青粗料的适应能力。(2)架子猪阶段~催肉阶段的过渡,在架子猪后要逐渐增加精料,以及多吃快长的催肉阶段过渡。直线育肥法直线育肥法是按照猪各阶段营养需要而给予相应营养的方法,要求全价配合饲料不限量饲喂。

效益分析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项目,在国家支持下,养殖大户积极参与实施,畜牧科技人员的参与服务模式,整合科技资源,集中技术力量,养殖户的参与配合,使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实现了抓样板促发展,以点带面的发展思路,为推动县市畜牧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围绕产业调结构,实出特色闯市场,依靠科技增效益”做出了典型示范,为边疆县市养猪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4.1经济效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为县市农村养猪业推广圈舍建设规范化、配套设施系统化、养殖环境环保化、良种繁育体系化、疫病控制程序化、病畜处理无害化、消毒工作制度化、粪尿处理沼气化、饲养管理科学化、档案建设标准化,起到示范带动规模养殖,发挥养猪效益建立了示范。实现了当年建场,当年获效益的目的。生态效益建设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区)发展养猪,可以充分利用人不能直接利用的农副产品和青绿饲料变为肉产品,供人们使用。利用富余劳动力来养猪,既节省投入成本,又提高生产效益。

发展方向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项目建设,制成一套现代养猪标准化猪舍图纸,从布局上国家每年下达任务坝区镇60%、山区乡40%份额,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业”的发展模式。养猪产业向“规模化、集体化、工厂化”方向发展,加强农民养猪实用技术培训和技术人员到高校深造,不断提高农民养猪水平和技术员的理论水平,实施生态养猪,创品牌、增效益,为云南边疆县市养猪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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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程规划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邮政通信工程、燃油、燃气工程、河道水系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警、城管执法、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规划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规划局委托相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应的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按程序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市政工程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建设单位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经市政部门认可,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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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方法探讨

摘要:土地利用规划是确定和分析问题,确定目标和具体的规划指标,以及制定和评价供选方案的过程。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土地用途的空间安排以及一套使它实现的行动建议。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优化配置。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鲜明的政治经济属性,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土地利用规划具有不同的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人们的需求, 同时保证资源在未来的利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特点;方法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特点

1、公共政策属性

土地利用规划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具有与社会经济同步演化的特点。总结国际上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的特点,土地利用规划总体上可分为以科学和理性为特点的蓝图规划阶段、系统综合为特点的过程规划阶段以及倡导人的社会价值理念为特点的参与式规划阶段。中国处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阶段,规划更应该采用过程规划模式,土地利用规划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符合未来发展的要求。因此更具有政策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土地利用规划成为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工具或者一部分。

2、综合性

综合性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的综合,部门的综合,多学科的综合,更强调作为政治、经济、环境、社会与土地利用空间相互作用基础上的综合。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经过大量的社会经济调查和预测,在规划的内容中也有社会经济的内容(人口、GDP等),但是这些社会经济的分析、预测及结论均未很好地转化为规划的组成部分,或者并没有有机的结合进规划内容之中,两部分是脱离的。而实际上,土地利用规划是将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内容转化为空间层次的内容,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因此,土地利用规划的综合性体现在土地利用系统和社会经济和环境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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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值得借鉴

地方法规值得借鉴

图书馆事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的目标、规则、运行机制的设计有赖于图书馆的制度,而图书馆制度则依赖于法律保障。没有法律就谈不上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则构成了图书馆运行的法律环境。以2001年4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联合在天津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宣告正式启动。《图书馆法》作为文化立法的重要内容已经纳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该纲要第47条要求加强文化立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文化立法步伐,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等文化法律。

现行关于图书馆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为法规、规章。我国在《图书馆法》没有出台以前,地方立法则十分活跃。例如,由地方人大颁布,按颁布时间先后分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年8月)、《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年7月)和《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另外为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颁布,按颁布时间先后分别是《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0年4月)、《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7月)、《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8月)、《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8年2月)和刚刚颁布的《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能否为图书馆立法起到借鉴作用呢?

借鉴作用有史可查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有人认为,地方图书馆法规的制定有其地方特色,基于这些不同的情况,对国家统一的《图书馆法》不具备明显借鉴作用;另有部分专家却认为,目前的地方图书馆法规或规章的地方特色并不明显,但对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立法活动是有借鉴作用的。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也往往是先有地方图书馆法规,然后才出现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所以,地方图书馆法规对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的制定是有很大参考价值的。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陈传夫曾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立法案例表明,图书馆立法应走地方——中央之路。例如,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法案,紧接着1849年新罕布什尔州也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1877年有20个州制定了有关图书馆法规,后来各州几乎都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1956年顺利通过联邦《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

目前,在我国具体的立法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该对我国图书馆现有的各种图书馆条例、标准和制度等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另一方面要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为图书馆立法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的参考依据。世界上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颁布了《图书馆法》,采取法律措施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1850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的《公共图书馆法》以后,世界上先后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图书馆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靠立法才能获得。”相信通过推动图书馆地方立法,积累经验,制定一部优秀的国家图书馆法应该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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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违规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决定集中利用*个月时间,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指导,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摸清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刹风治乱,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20*年*月*日以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对〔20*〕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清查的范围。清查要覆盖市辖区、县(市、区)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乡(镇)和村。

(二)整治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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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规模论证方法

关键词:城市中心区地下空间 商业规模 规模论证

摘要:本文通过对地下空间实际开发建设的各功能进行空间需求细分研究,综合判断总体开发规模,规模论证,集中分析商业规模的论证。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万博商务区位于番禺区北部,长隆旅游度假区东侧。规划地铁7号线经过该区,设有万博中心站(鹤庄站)。总用地1.49平方公里。是广州首个地面地下统筹规划设计与开发实施的地下空间综合开发项目。国内外城市中心区地下空间需求量预测工作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 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系统的需求预测方法,以下是我们对城市中心区地下空间需求量预测的一些常识及探讨。

区位图:

2.技术思路

通过对地下空间实际开发建设的各功能进行空间需求细分研究,综合判断总体开发规模。地下交通、市政设施属于公共设施范畴,且不需计容,规模论证集中分析商业规模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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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业地方立法步伐健全农业法规规章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做好农业立法工作,是农业法制化建设的前提。今后五年,我省的农业地方立法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遵循统一性、透明性、非歧视性和市场开放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符合省情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操作可行的地方法规体系。农业地方立法要把在全省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从当前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今后农业地方立法的重点应是:一是强化农业宏观调控的法规;二是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及其他农业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规;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对农业经济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权力行使范围及方式的法规;四是为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而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法规;五是保障国家、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投入稳定增加,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法规;六是规定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和规范农产品流通的法规;七是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农业科技教育的法规;八是规定农业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的法规。根据以上立法重点,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笔者以为,今后五年我省农业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应确定为《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投入条例》、《甘肃省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肥料管理条例》、《甘肃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甘肃省兽药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保险条例》等13部。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应为《甘肃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甘肃省乡镇农业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甘肃省刘家峡水库渔政管理办法》、《甘肃省对外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等5部。要积极协调争取,将上述立法项目列入全省2008~2013年的立法规划。对已列入省人大、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要组织力量,确定起草单位和指定专人做好调研、起草和上报工作。同时对颁布实施多年、已经时过境迁的《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性更强。

鉴于目前全省农业地方立法相对较为滞后,立法速度较慢的实际,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笔者建议按照以下思路、步骤进行:一是农业生产上急需的,生产领域亟待规范的,已经较为成熟的,或者政府规章管不了的事项以及作为政府规章已实施多年,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增加其权威性和效力;二是对于较为成熟的,部门协调难度较大,需多部门配合完成的,出台政府规章先行规范,规范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对于一时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甚成熟的项目,先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和管理,待试行一段时间修改完善后再拟报请出台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在开展农业地方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加强调研。不仅要在省内开展调研,还要在省外开展调研,力求全面掌握国内外、省内外第一手资料,广泛借鉴、吸收外省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尝试改革目前的立法方式,对于一些急需出台的项目,要改变目前由农业部门单独起草草案的方式,可以邀请省政府法制部门、省人大、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以便于共同协调有关部门利益,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在农业地方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开门立法。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增加法规的透明性。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条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和吸收农村基层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只有充分吸收群众意见,才能保证和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业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生命。在编制具体的立法项目计划时,一定要考虑所立项目的地方特色,对于已经有了直接上位法的,要结合甘肃省的省情和实际特点,予以明确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强;对于没有直接上位法,但是有间接的上位法和同位法的,需要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规范和约束。对于已经有了上位法而且较为完善的,不能体现地方特色的项目,不能列入计划。同时在体现地方特色时特别要注意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体现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既要有上位法的授权,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又要结合省情,制定出体现地方特色的条款。

农业地方立法要体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方针的指引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更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保驾护航,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外部环境。

农业地方立法要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离不开农业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要克服以往“先政策后法规”的传统立法观念,在科学的基础上增强农业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服务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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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消防法规建设与立法后评估

【摘 要】完善地方消防法规建设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和充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前提和基础。昆明市在完善地方消防法规建设的过程中,坚持“立法与执法并进”的原则,紧紧围绕消防法制建设,着力构建我市体系完整、层次分明、内容合理的地方消防法制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具体执法活动,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关键词】地方消防法规建设《云南省消防条例》 《昆明市消防条例》立法后评估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立法工作提出了宏观要求。地方政府立法体系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完善的目的是依法贯彻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力量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完善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省条例》的基础上,积极起草制定《昆明市消防条例》。

1.完善地方法规建设

1.1及时修订《云南省消防条例》

在完善地方法规建设中,早在2001年,我省就颁布实施了《省条例》。该条例的施行对于我省健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省消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起数持续增长的压力。二是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压力。三是面临着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四是面临消防法制建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省条例》许多规定与新修订的消防法不一致,也必须尽快予以调整完善,以确保法制统一。为贯彻好新修订的《消防法》,解决近年来在消防工作中暴露出的新问题,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我省及时对《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昆明市消防条例》的起草制定

虽然《消防法》及省《条例》切实推动了消防工作的开展,为我市消防工作在法制、服务、和谐、以人为本等方面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对整治各类极易造成重大群死群伤火灾隐患有了更加有力的监管措施。但两者规范的内容较为宽泛,并未涵盖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为切实解决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固化现有经验和做法,为建设宜居宜人新都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去年我市积极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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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测地下经济规模方法:非货币分析法

从20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地下经济学家在该研究领域做出突破性贡献,构造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地下经济估测方法。这些估测方法可以归纳为货币分析法和非货币分析法。本文只讨论非货币分析法。

一、非货币分析法的梳理

本文对非货币分析法的介绍并非是简单的“搬运工”工作,而是遵循“基本思想”到“具体实施”的思路,介绍了重要的非货币分析法。

(一)差异法。差异法是一种广泛使用于估计未观察到收入的特定组成部分的方法。不论何时,只要存在估计同一概念实体的独立手段,差异法就是可行的。

1、差异法的基本思想。用差异法估测地下经济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地下经济的存在使得官方统计的总收入与总支出表现出不平衡。根据地下经济隐蔽性的特点,一方面地下经济活动单位出于逃税或逃避管制的目的而不会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所以收入的谎报是肯定存在的;另一方面为维持本身的生产和生活,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单位又必须投资和消费,一般情况下对支出的谎报是没必要的。所以呈现出来的结果就是官方统计的总收入,不包含地下经济部分,而地下经济的支出却被包含在总支出的范围内,这就为差异法的使用提供了可行性。如果官方统计是科学合理的,并且是精确的,那么二者的差异就是地下经济的规模。所以,差异法在估测地下经济时也被称为收入差异法。

2、差异法的施行。收入支出差异法既可在微观层次上施行,也可在宏观层次上施行。

A、宏观层次上的施行。宏观层次上的差异法又称为“国民账户分析法”。它实施的基础是,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既可以从收入方面核算,也可以从支出方面核算,而且通常情况下从收入方面核算得到的GDP或多或少的低于从支出方面核算得到的GDP。英国学者麦考菲在1980年提出,可以用这个差额作为地下经济规模的估计数。比如,英国中央统计局采用国民账户的收入支出法估测到1980年英国的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2%左右。但是,这与英国国内税务局的估算结果相去甚远,英国国内税务局主要对私人雇工和自我就业的逃税额进行了估算,其结果占GDP的7.5%,调整的修正值也在6%~8%。可见,英国中央统计局所估得的结果还不到国内税务局所估计结果的一半。这也说明收入差异法是存在局限性的。

B、微观层次上的施行。在微观层次上,一般是通过家计调查分别取得家庭和个人的收入和支出资料后,分析两者可能存在的差异,作为地下经济规模估计值。因此,这种层次上的收入支出差异法被称为“居民家计调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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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迅速,在一些地区为了达到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进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土地规划;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规划就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确保最佳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同时,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整治保护的安排。我国现阶段的土地规划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国家、省、市、乡、县。不同层次的规划所要求的内容与方法也是不同的。

1.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1规划的方式落后

目前所采取的规划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的方式,也就是定性研究方式。这种方式是以经验为基础,在对事物客观观察的情况下开展综合分析,进行目标规划,进而推算出各种数据,最终实现综合平衡。通常情况下客观事物均是非常复杂的,而土地问题不仅涉及到经济,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研究土地问题时,一定要进行全面的考虑。因为传统的规划方式已经不再适合现今的社会发展形势,因此导致其局限性越来越严重,不再适合实际的发展需求。

1.2实施不当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规划中存在着一个共性的问题,也就是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是脱节的,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制定的规划进行严格的执行,使土地规划的工作情况不够明朗,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有: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不够透明,规划的科学性比较差,专家咨询与群众的参与度比较低,政策的实施性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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