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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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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步施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吧。

可个性化装饰爱车 营运车要装黑匣子

按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这样,只要不影响安全驾驶,在法律和公共道德范围内,就可以随意装饰你的爱车了。

《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另外,第62条第7款又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行驶记录仪被交警称为黑匣子。

私家车两年检一次 新手有1年实习期

《条例》第1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另外,第22条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这样,实习的新手就会受到大家的一些照顾了。

守法可获长期驾驶证 不能随便悬挂小饰品

《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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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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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超一疲劳”及“涉牌涉证”法定处罚标准

黑龙江“三超一疲劳”及“涉牌涉证”法定处罚标准:

(1)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加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罚款元,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黑依照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处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对超过核定乘员的客车,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及时卸载转运待违法行为消除后,再予放行。对驾驶证累积记满12分的,应当依法扣留驾驶证,并按规定组织对驾驶人培训教育。客运企业车辆经处罚后,再次超员载客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直接负责运输安全和运输调度人员处5000元罚款。

(3)超载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2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1000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对运输企业超载车辆经处罚后,再次超载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对超载车辆应当依法扣留,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消除后,再予放行。当事人不能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消除违法行为,要依法扣留车辆。

(4)长途客车疲劳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依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并一律引导至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进行落地休息。

(5)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黑依照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元罚款,扣留车辆,待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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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1307年立法计划项目。2007年9月,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带领下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有关部门、市交警支队、西湖区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市民、电动自行车经销商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7年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条倒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预防、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逐渐突出,交通事故也呈快速上升趋势。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违规超速行驶。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一是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是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进行了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三是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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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新闻会发言稿

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会,公布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的重要任务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制工作,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对规范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保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从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必要和及时的。

新修订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条例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确定了各部门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加服务性条款,更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这些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成果,适应了当前工作需要,为我市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市城市道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现代新××建设步伐,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就把制定《××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展了工作。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又按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市交通管理实际,拟写了条例初稿,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及其修改稿先后在《××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近千条,经过认真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并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体现了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方针。《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管理,方便群众,规定“道路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开辟和调整公交客运车辆的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损毁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站(点)”。二、突出了公交优先。《条例》对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使用、城市出租客运机动车停放、公共汽车进出站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三、规定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公司依法理赔规则。《条例》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允许当事人在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自行协商,并规定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四、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违反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就如何宣传、贯彻上述两个《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施行上述两个《条例》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组织群众认真学习。我市外来人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利用多种方式认真宣传《××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出行,关乎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市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培训人员的教育;各类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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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法实施情况报告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 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了使“一法一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和服务于社会,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宣传单、挂过街横幅、设咨询台、组织秧歌队、电视领导讲话和“一法一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广泛宣传“一法一例”,扩大“一法一例”的宣传覆盖面,使之逐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全县共出动宣传车12台次,印发传单20000多份,悬挂过街横幅20多条,发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专题电视讲座5次,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形式,极地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更加明确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一法一例”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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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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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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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及其完善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总共8章62条,这是我国关于校车安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构建了校车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使校车安全治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条例》初步规定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了便利校车通行的若干措施,树立了校车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为了更好地在理论上确立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地位,有必要系统地对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性质、原则进行剖析,并寻找立法不足,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一、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内涵

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为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迅捷安全地将学生运送到学校,赋予校车一定的优先通行权确有必要。

狭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是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享有的便利。广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不仅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的便利,也包括其在上下学生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道路空间专用和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优先放行的待遇。目前在立法上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为广义上的优先通行权,《条例》规定校车享有三方面的优先通行权,散见于《条例》各个条文之中。

1.校车在载运学生上下学期间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根据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期间享有“优先通过权”,既包括发生交通拥堵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利用各种道路资源优先通行,也包括可以自由使用公交车道、允许公交车行驶的单行道等专用道路资源优先通行。

2.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期间有道路空间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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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思考

为深化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近日,笔者分别到湖北省生产和使用危化品的大户潜江、荆门、武穴,以及途经流量较大的高速警察总队五支队长阳大队等地,组织支队、一线民警和相关危化品企业人员座谈,就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处罚标准、处罚相对人、法律文书、抄告移交、执法监督等方面,以及如何对道路上危化品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安交管部门职能,明晰职责,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道路上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执法依据和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

1.执法依据。经梳理,查处道路上危化品运输车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共有12部(个)。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治安高警部门执法协作全力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公传发[2016]1495号)。2.交警在道路上可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运输企业、个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具体违法行为有11类: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消除的。

二、道路上危化品运输车违法查处程序问题

1.查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2.查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警力、天气、路况等实际情况,科学部署,安全规范执法,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从业资格、驾驶资格、车辆审验、通行证明、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3.调查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对同时违反前两款违法行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予以分别裁决,分开立卷。4.强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相关法规的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措施,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应当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罚,且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扣押机动车的审批、期限、文书制作,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处罚文书。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罚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三、适格的执法主体和被处罚人问题

1.关于执法主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笔者认为,对交警在道路上发现的上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同时适用以下两种执法主体,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的,案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办理(六合一平台),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的,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湖北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中(警综平台)办理,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名义作出。2.关于被处罚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立法精神,被处罚对象应当是违法行为人。笔者认为,一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违法相对人时,应按以下要求分别实施,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车辆有所属或者挂靠运输企业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作出处罚。单位安排人员接受处罚的,应当持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三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车辆没有所属或者挂靠运输企业的,对车辆的实际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

作者:宋全学 陶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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