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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近日,笔者分别到湖北省生产和使用危化品的大户潜江、荆门、武穴,以及途经流量较大的高速警察总队五支队长阳大队等地,组织支队、一线民警和相关危化品企业人员座谈,就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处罚标准、处罚相对人、法律文书、抄告移交、执法监督等方面,以及如何对道路上危化品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安交管部门职能,明晰职责,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道路上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执法依据和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
1.执法依据。经梳理,查处道路上危化品运输车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共有12部(个)。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治安高警部门执法协作全力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公传发[2016]1495号)。2.交警在道路上可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运输企业、个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具体违法行为有11类: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消除的。
二、道路上危化品运输车违法查处程序问题
1.查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2.查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警力、天气、路况等实际情况,科学部署,安全规范执法,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从业资格、驾驶资格、车辆审验、通行证明、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3.调查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对同时违反前两款违法行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予以分别裁决,分开立卷。4.强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相关法规的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措施,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应当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罚,且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扣押机动车的审批、期限、文书制作,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处罚文书。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罚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三、适格的执法主体和被处罚人问题
1.关于执法主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笔者认为,对交警在道路上发现的上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同时适用以下两种执法主体,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的,案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办理(六合一平台),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的,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湖北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中(警综平台)办理,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名义作出。2.关于被处罚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立法精神,被处罚对象应当是违法行为人。笔者认为,一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违法相对人时,应按以下要求分别实施,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车辆有所属或者挂靠运输企业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作出处罚。单位安排人员接受处罚的,应当持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三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车辆没有所属或者挂靠运输企业的,对车辆的实际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
作者:宋全学 陶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