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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乐山市大病保险运作情况
(一)大病保险模式乐山市大病保险
采取对高额医疗费进行补偿的模式,此模式具有受惠面大、补偿范围易界定、不易产生纠纷、操作方便等优点,比较适合大病保险开展的初期探索阶段。2014年,乐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标准为20元/人•年,统一由乐山市医保经办机构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大病赔付起付标准设为7000元,即在大病保险的保险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达到7000元赔付起付线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赔付起付线标准部分给予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分段按比例赔付,具体标准见表。这一政策的实施,惠及乐山市272.2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切实减轻了老百姓患重大疾病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负担。
(二)大病保险资金使用与赔付情况
乐山市大病保险的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拨付,这便于对保费进行合理、科学的测算,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长期稳健运行,同时满足“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招标,乐山市大病保险确定净赔付率为95%,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2013年度乐山市大病保险参保人数272.24万人,合计应收保费5445万元,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5.8%。2013年度,发生医疗住院人数为28.98万人,进入大病赔付范围的有7995人,大病发生率占参保总人数的0.29%,占住院总人数的2.75%。2013年度,乐山市大病保险净利润132.66万元。
(三)大病保险风险控制情况
大病保险的风险控制是比较核心的一个环节,其风险主要包括产品定价风险、医疗管理风险、业务经营风险,其中产品定价风险受大病赔款、参保人数和成本参数的影响。由于大病保险参保人数以及成本参数的变化不大,只要保险公司掌握了大病的赔付数据,产品定价风险的控制就不是难题。同样,经营风险能通过专业化的制度设计化解,控制起来也不棘手。因此,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医疗管理风险,此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大病保险业务有较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由于服务网络及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沟通平台。这种机制和平台的缺乏导致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医疗管理风险。对于医疗管理风险,乐山市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该市医保局经过沟通协调,组建联合办公部,由其审核巡查定点医院、核实身份并负责资料收集,对参保人的大病赔付进行风险控制。例如,在三家定点三甲医院派驻巡查员,借助医保系统的“住院登记管理”“出院结账单管理”模块对大病参保人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住院记录,及时到医院调取查询病例档案。同时,保险公司自身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风险,主要针对异地案件资料的审查,并对大病保险赔付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手工核算,降低大病保险中的医疗管理风险。
二、四川省乐山市大病保险承办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摘要: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普遍存在保障对象不够明确、保障期限短、保障水平低等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有关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也需要政策制定者提高认识水平及政府的财力支持。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但关于其适用范围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少的误区。有些学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基本”,故而是为小病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家庭都能够支付小病的医疗费用,而对于一些大病确实存在无力承担的情况,因此,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应该保大病。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各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乏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误区,需要从理论角度加以阐明。笔者从风险溢价和道德风险两个角度入手分析,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应该以保大病为主。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风险溢价;道德风险
一、观点导入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医疗医疗保险运行模式。
关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究竟应该保大病还是保小病,学术界一直争论很多。本文从风险溢价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认为应该集中精力保大病。
二、原因分析
(一)风险溢价
【摘要】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覆盖。河北省于2013年6月开始推行大病保险的试点,截止到2015年6月,各市都推行了大病保险。本文依据国务院文件,从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三个角度分析了河北省各市大病保险的保障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报销政策
一、引言
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后各地便开始开展大病保险的试点,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病医疗费对家庭的影响,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覆盖。在《意见》中指出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设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意见》中还提出,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采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2015年报销比例应达到50%以上,报销比例按照医疗花销由高到低也相应分阶段降低。河北省自2013年1月22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确定石家庄、唐山为试点市,2013年6月首先正式在这两个地区实行,2014年再面向全省推开。截止到2015年6月,河北省大病保险已覆盖全省11个市,参保5489.14万人,占应保人数的93.63%,为6.58万人次支付大病补偿金2.82亿元。但各市在补偿政策和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使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河北省大病医疗保险现状
(一)河北省社会经济水平和基本医疗覆盖情况
来自最新的《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末,河北省总人口为733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3528万人,占比为48.12%;农村人口3804万人,占比为51.88%。河北省2013年的生产总值为28301.4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38716元,城镇可支配收入为2258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01.9元。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为13640.58元,食品支出为4404.93元;农民人均现金消费为6134.1元,食品支出为1963.3元。而在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方面,2015年上半年,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91.41万人,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
(二)河北省各地大病保险保障程度
【摘要】当前,全国多个省市正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开展进行探索和实践。厦门市在实施大病保险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模式创新,其成功经验可为其他各省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开展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商业保险 大病保险 厦门模式
一、机制创新:全覆盖、高保障
在面临治疗大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时,居民拥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对少数患大病的人群只能是“杯水车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鉴运行多年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经验,拓展延伸居民基本医保功能,于2010年7月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起解决参保居民封顶线(从2012年7月起,基本医保封顶线由7万元调高至1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长效机制。
具体而言,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投保人,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集体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10元/年,全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居民个人不需缴费,不增加个人负担;参保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再加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10万元,实际城乡居民的保障限额达到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6倍。至2012年7月,已有116位厦门居民(未包括城镇职工)获得了约近2000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有效降低了参保人大病医疗负担,基本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模式创新:结算快、服务好
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厦门平安养老突破传统繁冗的费用报销模式,由事后理赔改为即时结算。通过把在农村合作医疗项目中运行多年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移植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厦门平安养老开创了厦门大病保险独特的经营模式,实现了厦门本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大大减轻了患者就医的资金压力。大病保险项目实施以来,医院的住院量明显上升,大病保险使最没有承受能力的城乡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群体。
具体而言,参保人员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无需提前垫付大额医疗费,而是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代垫赔付资金,之后由保险公司同垫付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整个理赔服务完全实现了“零垫付”“零资料”和“零等待”。此外,通过在社保中心办公大厅设立大病补充医疗的报销窗口,厦门平安养老接受参保人的咨询、报案、单据初审及医疗费用理赔,并为异地就医者提供面对面、零距离的现场服务,免去患者为了报销来回奔波的时间。
1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并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是在新农合制度框架内,卫生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特定重特大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水平等措施,为参合者建立的医疗保障机制。2010年首先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实行农村儿童两病保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2012年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则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的起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保)合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完全依靠单位和个人意愿自愿参加的一种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通常依照个人患病的风险情况缴纳保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中已经普遍开展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也有相应的补充保险形式。国务院在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指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2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
针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一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上的补充保险。[3]补充医疗保险是泛指对某一主体医疗保险的各种补充形式。[4]对城乡居民而言,无论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险,都可视为其主体保险,在此基础之上自愿参与的其他补偿形式,都可被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它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组织形式,如社会性医疗保险、企业(行业)互助医疗保险;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满足城镇职工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筹资机制,而且也是提高医疗费用风险共担与控制道德损害的平衡机制。主体医疗保险着重于关注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而补充医疗保险强调卫生服务的效率。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体现自愿性与选择性原则,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机制,通过需方选择与市场竞争,达到其最有效率地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的目标。因此,城镇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大病保险更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5]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从性质来看,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建立基础看,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从资金来源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同于一般补充保险的个人或单位。从上述特点看,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应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不同模式大病保险的政策要点
不同类型大病保险在实施主体、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均不相同(表1)。具体表现在:一是保障的主体范围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而新农合大病保障仅限于参合的农村居民,商业大病保险针对是自愿选择该险种的参保人;二是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从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的专业角度出发,选择患病率高、费用高的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现费用控制,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均以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为基础;三是报销的具体比例和实施时机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先判断患者病症是否符合大病条件,如符合直接进入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报销比例不低于70%,剩余部分患者自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要参保人先按照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各项政策进行补偿,超过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不同大病保险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上。如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对自付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的部分,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有效实现对大病风险的分担。
4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经办
我国现有的大病医疗保险,尤其是具有社会医疗保险属性的大病保险主要有两种经办模式:一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大病医疗保险;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确保基金安全,也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延续。而商业保险机构拥有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可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而从国际经验看,不同类型经办机构均可以承办补充医疗保险。有的是政府直接举办,如新加坡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由中央公积金局承办[6];有的是非营利机构举办,如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均有大量非营利的社会合作团体、互助会以及互济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7];还有很多国家的补充保险直接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如英国、德国均有商业医疗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险[8]。值得注意的是,大病医疗保险的经办选择与对大病医疗保险性质和未来发展走向的认定有紧密联系。如果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其筹资与支付方式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无实质性区别,从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选择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大病医疗保险并没有体现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与选择性,如果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独立核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将会降低,从而难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建议由商业机构独立经营管理。无论是由哪个机构进行经办管理,实际保费都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机构对保险标的、费用风险、增长趋势等技术指标的具体界定商讨。为控制管理成本、提高保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仍选择由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保障职工重大疾病的医疗,建立健全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我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解决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抵御患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保障干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干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全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应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乡(镇、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的干部、职工都要参加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区城镇职工大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按年筹集、当期支付,结余结转使用、不足财政保底”的原则。
三、适应范围和对象
区、乡(镇、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干部职工(离休干部除外)。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有改制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省大病医疗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政策规定具有连续性、基金负担具有可及性、群众感受具有普惠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面向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五条城镇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摘 要:阐述了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试点现状,当前新疆各试点城市大病医疗保险筹资完全依赖于财政投入筹资水平较低,救助范围小,救助程序复杂,对此提出政府应加大筹资力度,调整救助方案,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加大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对大病保险人力投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与调整医疗改革等建议。
关键词:大病保险;城市;新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59-02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公共服务和重要的治国政策之一,让所有人公平享受经济发展果实的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新疆,2010年率先在农村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后,2011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城市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改革,提高养老保险额度的同时,2012年年初根据国家社会保障部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大病范围和保险幅度的文件精神和要求,2012年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和农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和额度。但是在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出台不及时、不完备或不对称,参保人员的自律性和自觉性不够以及保险政策实施主体对该类保险政策理解不透,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如何及时的对此进行系统地总结和分析,关系到新疆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本文针对此问题,首先对新疆城市大病保险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存在的问题,而后对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适当分析,最后针对于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第一,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与全国保持同步试点同步推行。根据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情况来看,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试点性的实施和运作过程,于全国其他省市试点运作保持了基本一致。目前就全国而言,大病医保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全国参加基本医保的人数已经超过13亿,基本医保覆盖率超过95%。目前新疆城市大病保险的试点城市是: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的县级城市。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凡具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不论其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均纳入参保范围。区里将先行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四地州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区推开。
第二,对大病的理解和界定与全国基本界定既有一致性,又有一定差别。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根据2011年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儿童白血病8类大病救助全面覆盖,主要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等。除此之外新疆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增加了12类重大疾病开展试点。这些疾病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但是新疆在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界定的大病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保障的对象是新农合参合农民,不同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保障作为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疾病医疗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其在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上是与一般国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选择有所差别的。
[关键词]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军队财务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19-01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军人大病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免费医疗制度对保障现役军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