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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县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我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县政府决定于今年11月起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县政府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均纳入本次案卷评查的范围。
二、评查方式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政府法制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我部印发《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多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能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也有一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但是,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且超越职权,对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作了停业整顿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但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既不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也不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仅以通报的形式就给予企业停业整顿的处罚。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处罚依据明显不当,有的仍以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或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有的在指导思想上以年检替代处罚;有的发现违法行为后,不及时处罚,致使有的建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有的在行政处罚中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种违法行为对本地的企业处罚轻,对外地的企业处罚重。有的在参与其他部门牵头的安全事故调查时,对依法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没有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而由其他部门作出了处罚决定。相当一部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部的要求,报送有关重大处罚案件的备案材料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
上述例举的问题,反映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漠,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果的严重性。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就在建设领域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实施法律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
(一)严禁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行为,本行政机关又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有关证据及处罚建议等提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严格按照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简易程序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以通知、通告等形式作出行政处罚。
《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已经省卫生厅(卫政法〔〕6号)文件印发,于年8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有关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省政府、省卫生厅、市政府、市卫生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政府、市政府也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列入“两转两提”建设内容,作为单位考核的主要指标。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实施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法制科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重点内容是有关综合知识和上级的统一要求;业务科室要结合专业实际,组织科室学习,重点内容是专业范围内的裁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个人要认真自学,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需要重点学习的文件有:1、《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57号),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卫政法〔〕3号),3、《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政责办〔〕73号)。上述文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法制网、省卫生厅网站等进行了公开,可以从网上下载学习。
二、在卫生行政处罚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在案件调查中,要查明与裁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文中予以体现。
2、在实施处罚裁量时,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政办〔〕35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3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政办〔〕3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执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市、县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较多,因此,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不能随意制定裁量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各县区、各部门要从严要求本县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为复兴营造良好的法制工作环境。
二、拓展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增强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10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规定:“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把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处置与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倡导和推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充分体现裁量标准,以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把说理性贯穿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要进行事后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违法的措施等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重点推进、全面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现就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及标准
1.《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中“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二、审查内容
各县人民政府,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政办﹝﹞160号)的精神,现就我州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要在实体上合法得当,还要在程序上合理规范,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要遵循平等对待、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行政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罚教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精神,杜绝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对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或者采用当场说理、说服、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四)符合实际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能力,以及不同地域、层级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要求等,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学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合理细化量化处罚幅度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之间,以及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之间应当递进衔接,幅度不宜过大。
(五)情势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并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要根据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情势,加强对已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及标准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执法案卷。
案卷评查标准参照《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查标准”)执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评查步骤
本次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10月25日—10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内的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并认真开展自查。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行政处罚案卷在20件以内的全部评查,20-100件以内的按60%评查,100-200件以内的按50%评查,200件以上的按不少于100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评查案卷按实施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卷登记表(一般程序)》(见附件3),于年10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务中心1408室),同时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括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评查案卷数量及目录、评查得分情况、特点及经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基本情况。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限在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市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摘要:本文重点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处罚缺乏透明度、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陈述申辩制度缺乏有力保障,处罚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等进行论述,以供寻求对策参考之用。
关键词: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 程序
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但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处罚缺乏透明度,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陈述申辩制度缺乏有力保障,处罚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等问题,文中仅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处罚缺乏透明度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依法执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一些词语:“偷拍”、“钓鱼执法”1 、“养鱼执法”2等等。这些词语在网上炒得很热。无论是“偷拍”、“钓鱼执法”其实都是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现实表现,其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十分容易因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宣告无效。交通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指出要在警务中全面公开的项目,在执行交通安全的警务活动中,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偷拍的秘密执法手段,于法无据,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中 ,往往忽视告知程序,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告知时机不合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些交警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未经核审和审批就超前告知,还有甚至是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后告知,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在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