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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援助与劳动法研究的民间机构。其每月定期召开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邀请劳动法专业人士参与讨论,每每有智慧火花迸发。应《职业》杂志之邀,义联将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成果撰写为专栏文章,供读者分享借鉴,也欢迎广大读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例、发表评论。
【案情回放】
骆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1998年10月到某民办高校工作,自入职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因该高校搬迁,于2008年6月20日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骆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等问题,与学校产生争议,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学校承认与骆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意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骆某以某民办高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骆某变更请求,请求某民办高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生效,且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骆某向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讼,法院认定学校未依据《劳动法》第72条为骆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了支持骆某要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请求的判决。
【正方反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正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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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邓某于1994年9月被A小学招为学生食堂炊事员(农民工身份),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__年8月A小学和B小学欲合并,邓某经A小学校长推荐到B小学任学生食堂炊事员,双方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A小学和B小学因故未能合并,但邓某被B小学继续留任学生食堂炊事员。20__年4月B小学因邓某患乙肝病而被辞退离岗。邓某在A小学和B小学工作期间,二小学均未给邓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也未给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__年7月邓某向局主张劳动保障权益,局未受理。邓某于20__年8月1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由A小学和B小学给付经济补偿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裁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中,三方当事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各执己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追讨养老保险费不受时效限制,A小学和B小学都应当承担申请人养老保险费补缴义务。此案经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评析]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一、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本县的困难企业(含省属企业)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时间在20*年6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一、帮扶对象和重点
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最近两年连续履行缴费义务;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的;
3、企业员工达到50人以上,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20*年末,参加失业保险在册人数在20人以上,且20*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以20*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5、受金融危机影响,20*年9月至2009年6月同比2007年9月至20*年6月,企业所得税按入库降幅超过10%,销售(经营)总收入降幅超过10%的企业。
首先让我们继续关注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看看读者还有哪些关心的问题?
对劳动能力鉴定存有异议该怎么办?
问:我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瓦斯燃烧而被烧伤,经地州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而我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却为二级伤残。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您不服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争取对您有利的鉴定结果。要特别提醒您的是,您不能直接使用司法鉴定结论去主张您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有必要,您也可以在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鉴定,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加重了伤情,作出对您有利的鉴定结论。
关于“社保”,本期信箱也收集到两个读者问题。
单位不办理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问:我在公司上班五六年了,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到法院时,法院对社保费的补缴不予受理。我该如何维权?
一、困难企业享受的具体帮扶政策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区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3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125号)规定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报《*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1)、《*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2),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按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办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1)、《*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2),具体内容如下:
__x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改制前已经与原__x公司签定了内退协议,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及《__x公司改制方案》和《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特申请继续内退,同意接受《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中内退人员的相关规定,保证服从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请审查批准为感。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电话号码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人: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甬政发〔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参保及手续办理
(一)城镇老年居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自愿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补贴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参保资格和享受政府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公示单》(以下简称《公示单》,样本见附件2)并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2.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应在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意见;对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样本见附件3)。公示经办人应在《参保花名册》上签名。
3.将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下列材料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具体条件为: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二是企业在20**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四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职工工资降低的;五是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下,或裁员20人以上但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六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二、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和程序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办公地点在大纬二路176号304室,电话:82051991。首批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