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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情报信息机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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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报信息分级管理

对维护稳定情报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涉稳事件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

1、可能发生到乡或到村的较大规模集访,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规划性聚集,以及其他可以由有关责任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的信息,列为四级。

2、可能发生到村、赴县或在单位内部的较大规模聚集,或存在较大聚集闹涉稳事件的隐患需要村以上党委、政府指定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疏导化解工作的信息,列为三级。

3、可能发生到县、赴省或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或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群体性涉稳事件件,需要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做好随时启动现场处置预案准备的信息,列为二级。

4、可能发生赴省、进京或跨地区、跨行业的较大规模串联集集,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涉稳事件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涉稳事件件,需要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信息,列为一级。

以上情况已经发生的,比照上述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上报

1、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落实情报信息预警工作责任和措施。

2、掌握的情报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维稳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属于四级管理的预警信息应报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其中四级信息应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三级信息应在8小时内上报,二级信息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一级信息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情报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3、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信息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报送。

4、上级部门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应及时通报给涉及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报告情报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涉稳事件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报告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及时续报涉稳事件态发展和后续工作情况。

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

1、县、村两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应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武警、人涉稳事件、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教育、工商、建设、房产、企改、法制等部门,聘请熟悉政策法律和其它相关专业人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为维稳工作决策服务。

2、由维稳办牵头,对发生重大群体性涉稳事件件,排查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苗头隐患,收集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适时组织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预测涉稳事件态发展走势,研究应对处置策略和化解工作措施,并形成分析研判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情报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一)矛盾纠纷排查

1、排查主体。各村及乡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各部门负责排查本部门、本系统以及与本部门、本系统职能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企涉稳事件业单位负责排查本单位所属人员及相关人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2、排查方式。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指结合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了解、发现、收集、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指不定期针对一个或几个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排查。集中排查指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3、排查内容。排查存在不稳定问题的隐患和苗头,以及发生过的群体性涉稳事件件可能出现反复的问题。重点排查可能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引发不稳定涉稳事件件的问题,可能形成跨地区、跨行业串联的问题,可能引发越级集访的问题,可能引发大规模治安械斗的问题,可能引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问题,可能出现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的问题。

4、排查台帐。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矛盾纠纷,应逐起将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涉稳事件态变化、涉稳事件发地区、涉涉稳事件部门、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化解时限、稳控措施等记录在案,纳入台帐管理。排查台帐应由管领导签字审核把关,并逐级上报上级维稳办。

(二)矛盾纠纷调处

1、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该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应明确责任领导包案,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涉稳事件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稳控工作。对难以化解消除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维稳办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上级对下级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或下派工作组帮助指导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党委、政府或下级有关部门指定责任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领导。

2、各级各村应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分析维稳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处能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

五、建立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督办机制

1、交办。重大不稳定问题和领导批办涉稳事件项,由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或维稳办直接向涉稳事件发地党委、政府或涉涉稳事件主管部门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通知书》,并以《重大不稳定问题报告单》的形式,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2、承办。承办单位和责任领导应按照交办的要求,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办理,消除隐患。对限期内难以办结的,应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

3、督办。维稳办对交办涉稳事件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在限期内未办结,且隐患突出的,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督办卡》。对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责令包案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

(、销号。交办或督办涉稳事件项处理终结,隐患消除的,责任单位要向维稳办写出专题报告,申请销号。维稳办审核后,已处理到位的,予以销号。

5、查办。对经督办后工作仍未落实,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发新的涉稳事件端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六、建立维护稳定工作会议制度。

1、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任务主要是传达学习党委、政府有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审议制定维护稳定工作相关工作制度;研判阶段性的维稳工作形势,作出工作部署;研究讨论带全局性、倾向性的不稳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成员单位履行维稳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讲评等。

2、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或维稳办主任)召集并主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务主要是安排部署重大节会等特别防护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听取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重大问题、重要涉稳事件项面或个案的处置情况汇报,研究突出不稳定因素的交办、督办涉稳事件宜,研究重大不稳定涉稳事件件的现场调查和责任查究涉稳事件宜等。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由维稳办承办,议定涉稳事件项由维稳办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