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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控制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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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有效控制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预定目标,减少工程、设备采购成本,本文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结合实际,阐述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控制的对策措施,以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之最大效益。

【关键词】公共资源 交易 成本控制 对策

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资源”,是指不为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社会成员可自由利用的自然资源。从定义上不难看出,公共资源具有竞争性,没有“排他性”。本文所指公共资源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房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等各类建设工程、海域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共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空间使用权、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等。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通过政府专设的交易平台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及其他事项等方面的集中交易活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市场竞争,减少“寻租”行为,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

一、公共资源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操作模式下,公共资源由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以行政审批方式配置,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机制,以政府选择代替市场选择,其结果是造成公共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增加,成为腐败易发领域。

(一)公共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管办不分

从公共资源涵盖的项目来看,涉及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务、工信、发改等各行政机关,其交易监管涉及到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各部委在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时,尚属于未全部进行市场经济调控的时期,往往从各部门自身利益出发,以集中更多的行政权力,未就公共资源进行统一之规范管理,导致部门与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管理程序及监管程序各自为阵,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管理带了较大的制度限制及阻力。

目前,传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交通、水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管理因其起步较早,国家层面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加之各级政府对上述项目的交易比较重视,其集中交易推行得比较早,体制比较健全。而其他项目诸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空间使用权等项目,依然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或者说是配置,在涉及具体项目的交易操作上,往往采用邀请、谈判等传统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交易操作者与监管者集于一体,导致了公共资源不合理利用,也容易滋生腐败。

(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力、不到位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公司、设计、勘察、监理、预决算、评估、拍卖、独立审计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在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监管覆盖不全,各中介机构管理混乱、业务不精、乱收费、违规操作,机构之间存在恶意竞争等问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以下情况时有发生:中介机构与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采用行贿、压低费用、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工程控制造价严重失实;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项目的公平竞争或者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公共资源交易成本的增加,难以有效地对公共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

二、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控制的思路和对策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公共资源交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希望营造出一个买方唯一、卖方竞争的市场,这属于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垄断市场。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应从定价机制、制度建设、查处力度等方面形成相关制度,确保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

(一)形成合理科学的招标采购定价机制

招标采购环节中,采购人员最为关注的核心话题就是价格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市场因素、消费者认同的价值、生产成本和战略因素是影响采购人定价决策的主要因素。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品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属于不完全的垄断市场,招标人只有一个,招标采购的数量是固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被广泛应用。比如说采用通用的价格清单、按需报价、借助单独股价、谈判、拍卖或者反向拍卖、密封投标等方式进行定价。在采购中,难以预先估算出成本时,可采用成本加成合同,即以最终的成本加服务费的方式来确定价格,对于服务费,可以是一个比例,也可以是风险奖金,还可以是固定金额。成本中应包含管理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空间。交易双方还可以通过合作来消除不必要成本和低效率行为,从而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更高的利润,实现“双赢”。

(二)加强制度建设,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成本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断提高其协调性、科学性、系统性。从一贯的做法来看,改革的位阶高、机构强,推进的速度自然快,推进的效果也就好。各级政府可对本级行政区划内的公共资源范围具体化,拓展已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对范围内的项目,要求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入进行交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集中统一管理,逐步简化办事环节,减少相对人的往返次数,提高工作效率。“管办分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负责交易,交易监管则由监察、纪委等监管机构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措施一并明确。逐步改变行政机关之间多头监管、职权交叉情形,降低行政监管的成本。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降低参与者的成本

公共资源交易所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繁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导致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出现缺失、缺位,一些中介机构自身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中介机构在某个地区形成垄断,漫天要价,抬高了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的成本。各级政府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时,应一并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引导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软硬件建设,提高交易效率

完善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拓展适用对象及范围,逐步公开化、透明化,增强监管部门的参与度,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及监管。在对各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实际运作后,可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事项及弹性收费区间,降低投标人的支出,减轻企业负担,让更多的资金用于项目支出。

(五)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参与者的诚信意识

将已有的各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推行违法行为“黑名单”曝光制度,与各监管部门形成合力,织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网络,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引导市场各方主体诚信建设,促使各行业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操作规则。

参考文献

[1]赵勇等.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陈桂英(1973-),女,汉族,本科,专业:财政税收,供职于会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