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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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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人公司是对传统公司制度的一大突破,但本身也有无法克服的弊端。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文章就一人公司的特点及其优劣进行分析介绍,同时对现实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8-01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一人公司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之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无论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具有股东名义的都只有一个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股份或出资额的持有者为复数,但实质上股份或出资额的真正所有人只有一人,其余的股东只是挂名而已。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分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存在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国际经济发展方面,经济全球化对资本流通的需要促使各国运用包括一人公司合法存在的各种有利手段推动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公司的组织模式早已突破单一形式,形成了大量的企业集团,许多公司拥有大量的子公司。在庞大、甚至是跨国的企业集团中,允许其设立全资子公司是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和要求的。如果禁止设立一人公司,意味着建立全资子公司没有依据,这无疑会使公司、集团的发展遭遇瓶颈,也为一国经济走向世界设置了更多障碍。

在国内经济发展方面,个人逐利与风险规避是一人公司存在的驱动力。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投身广阔的市场无疑也成为首选,同时风险也伴随而来。如果个人采取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话,意味着不仅要面对经营风险,还需要面临生存的风险。显而易见,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自然就受到投资者的热捧。同时应该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相信市场,不是过分地怀疑公司和股东的自治能力,从而对一人公司的形式严格限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已经大量存在,这说明个人逐利与风险规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普遍需求,而承认一人公司可以为这种需求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理论基础

作为现代商法商主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实现对个人经济活动的超越;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如何理解一人公司的组织性呢?事实上,一人公司的经营能力并不限于公司股东的个人能力。通过法律的认可,获得独立主体资格的一人公司,借助公司雇员或是非长期雇员的能力,会形成超越公司股东个人能力的经营能力。从理论上来说,公司作为组织,强调的是公司是独立于出资人的实体,这种独立性就是公司作为法人存在的基础,因此一人公司从本质上来说同样是符合条件的商主体之一。同时,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使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受到广大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三、对《公司法》一人公司制度规定的优劣浅析

我国规定一人公司是迎合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并顺应了现代公司法发展的潮流的。同时不可否认,一人公司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可能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威胁。但是任何一项制度本身都有其两面性,如果利大于弊,法律就应该作出肯定性的价值选择。

(一)新《公司法》突破一人公司限制的进步意义

其一,新《公司法》打破了公司设立上的所有制限制。这一突破纠正了我国法律制度上长期以所有制作为标准区别各经济实体的弊端,切合我国加入WTO后的国际规则;其二,新《公司法》打破了公司设立上投资者国籍的限制,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也使很多挂名的“外资公司”摆脱操作中的尴尬。

(二)新《公司法》一人公司规定的缺陷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够严密。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病是制衡机制的缺失。新《公司法》依然强调传统公司法上的股东本位主义。如果仍然强调股东利益肯定会与其他相关主体利益产生冲突,造成利益的失衡。一人公司受单一股东掌控,这种利益冲突尤为明显,应该要强调职工和债权人共同参与来平衡各方利益。

第二,财务监督制度不完备。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制度与多股东公司完全一致,未考虑到一人公司易受滋生会计欺诈的弊端。对一人公司采取更为严格的财务监督是必须的。

第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直接对此作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公司法从立法的角度承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过于原则,在适用上有难度。

四、结语

一人公司的设立规定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也对其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虽然一人公司的设立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但其对改善和促进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桂敏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2]范健.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3]陈伟航.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