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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东皇太一》语词释训的辨析与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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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楚辞》年代久远,历来《楚辞》注家对《楚辞》的语词训诂一向颇为重视,这一方面至今仍有研究余地。《九歌・东皇太一》篇幅较短,但部分语词的释训却并不简单。本文立足于古代《楚辞》的各种名注本,参考当代注本,对《东皇太一》一篇中部分疑难字词的训诂做系统辨析商榷。关键词: 训诂 《楚辞》 《九歌・东皇太一》

《东皇太一》一篇为《九歌》之首,却不能代表《九歌》整体特点。《东皇太一》篇幅较短,又因为此神灵的地位太高,全篇色彩庄重肃穆,致使与《九歌》中其他篇目相比,没有十分立体、丰满的艺术形象和过多的艺术色彩可以赏析。但因此使《东皇太一》成为《九歌》中最写实的一篇,其语词释训尤为重要,历代注家对《东皇太一》作注亦多向此方面侧重,这样不可避免地带来对个别字词解释的不同。本文对一些《楚辞》比较著名的注本对《东皇太一》个别字词的不同训释做归纳、对比,进行辨析与商榷。

《东皇太一》全文如下:

吉日兮辰良,穆将愉兮上皇。抚长剑兮玉珥,G锵鸣兮琳琅。瑶席兮玉,盍将把兮琼芳。蕙肴蒸兮兰藉,奠桂酒兮椒浆。扬①廪怨模疏缓节兮安歌,陈竽瑟兮浩倡。灵偃蹇兮姣服,芳菲菲兮满堂。五音纷兮繁会,君欣欣兮乐康。

一、G,琳琅

出自《东皇太一》第四句“G锵鸣兮琳琅”。

古人对于“G”和“琳琅”二词的解释,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

1.“G”和“琳琅”皆为玉石;

2.“G”和“琳琅”皆为玉石之声;

3.“G”为玉石,“琳琅”为玉石之声;

4.“G”为玉石之声,“琳琅”为玉石。

第一说可见于王逸《楚辞章句》,洪兴祖补注引《尔雅》证其说;第二说其实应当无持者,只有王夫之《楚辞通释》注二词本义如此,但又将其都引申为玉石,则与第一说同;第三说同见于《楚辞章句》,今人汤炳正等注《楚辞今注》等亦持此说;第四说持者颇多,朱熹《楚辞集注》已降,明人黄文焕《楚辞听直》、陆时雍《楚辞疏》、清人屈复《楚辞新集注》、戴震《屈原赋注》、蒋骥《山带阁注楚辞》等皆持此说,今人亦多持此说。可见自明清以来,“‘G’为玉石之声,‘琳琅’为玉石”的说法渐成主流。

“G”字,《说文解字》列为“球”字的异体字;“球”,《说文》释作“玉声”,为“G”为玉石之声的来源。另外,《史记・孔子世家》“环佩玉声G然”,亦为所持者多引用证此说。然而,无论“G”字还是“球”字,与“琳琅”连用皆可见于古文献:《尚书・禹贡》:“厥惟球、琳、琅\。”《尔雅》、《淮南子》等皆有类似句子,其下解释、注解皆将它们解释为似珠玉的美石,而这也是《说文》对“琳”、“琅”二字的注解,成为持第一说者之证。以上四说之中,第二说无人持且亦无证,可排除;持第一说者,多据《尚书》、《尔雅》等言,以确有其句与此类似之故;第三说中在第一说基础上,“琳琅”可理解为引申之意,不可轻易否定;持第四说者,当为据《说文》,取其字本义之故。这三说似乎都有道理,确实难以取舍。

联系原句分析句意,“G锵鸣兮琳琅”中“锵鸣”意思不难解释,当理解为玉石撞击发出的声响。很明显,这里要么是“G”训为玉石作主语,“琳琅”则为玉石“锵鸣”的拟声词;要么是“琳琅”训为玉石作主语,“G”与“锵”均训为玉声,即意义为“琳琅鸣G锵”。这样一来,如果按第一说将“G”和“琳琅”都释作玉石,就解释不通顺了,可以排除掉了。

再从句式结构看。如从多数人所持的第四说,这句的意思当为“琳琅鸣G锵”,原句“G锵鸣兮琳琅”就成了一个主语后置句(还包含状语前置),古汉语中本就有主语后置现象,用以强调,如“甚矣,汝之不惠”,但这种用法很少见。纵观《九歌》甚至整部《楚辞》,笔者并没有发现其他疑似的句子。主语后置这种用以强调突出的倒装用法可能用于对话、辩论更合适,用于辞赋恐怕不太妥当。如按第三说则可使语序更合理,于语义亦可通。且《礼记・玉藻》:“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玉锵鸣”与“G锵鸣”结构相同,“G”释为玉石,则“G锵鸣”与“玉锵鸣”相同,当无误。

可问题来了:按照《说文解字》,“G”意为“玉声“,而“琳”、“琅”的意义都为玉石,且都与“玉声”无关。从原意角度来说,第四说胜第三说远矣。第三说若正确则二词都为引申义,与第四说相比,岂非徒然绕了个大圈,又显得十分牵强?

但其实“G”解释为玉的声音,这本身就存在争议。前面提到《尔雅》解释“G”就将其解释为“石之次玉者”,而《尚书》等书的“球琳琅\”或“G琳琅\”中的“G”明显与声音无关。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对“球”字的考证如下:“玉也。C本玉罄也,非。《雅・器》曰:‘G,美玉也。’《禹》、《Y器》注同。《商》:‘小球大球’髟唬骸球,玉也。’按磬以球之,故名球,非球之本玉磬。”可以看出,徐C本《说文解字》作“球,玉罄也”,这与《集韵》对“球”的解释相同,而“玉声”的“声”可能是“罄”的讹误(上半部相同)。这样“球”本义为玉,讹为“玉罄”,再讹作“玉声”,那么就可以解释得通了。“G”应为玉。

至于“琳琅”,是有作为玉石声音的意思的。晋挚虞《思游赋》:“要A之煜~兮,玉衡之琳琅。”明高濂《玉簪记・重效》:“翠裙摇玉琳。”都是证明。“琳琅”又泛指清脆美妙的声音,如《云笈七`》卷十六:“仰b洞章,[琳琅。”宋沈辽《宴集》诗:“尤酆g竹,L眄琳。”清汪懋麟《祭诰封光禄大夫陈太公文》:“\ese,笑Z琳。”所以,“琳琅”作声音解释是没有问题的。

值得一提的是,“琳琅”作为一个词使用,可能就始于这篇《东皇太一》。在先秦两汉各种典籍中,“琅”一向与“\”连用,“琅\”一词除了见于《尔雅》、《尚书》、《山海经》外,还见于《穆天子传》、《素问》、《淮南子》等书,而《说文》中二字毗邻且相互解释,可谓“焦不离孟,孟不离焦”。《东皇太一》可能就是出于声音这个意义而首创了“琳琅”一词,而在之后漫长的用词演变中,“琳琅”逐渐取代“琅\”成为常用词,在吸收“琅\”原意的基础上不断被赋予不同意义,如借指美好的事物,尤指优美诗文、珍贵书籍,如“天禄琳琅”中的“琳琅”。

综上,“G锵鸣兮琳琅”中,“G”当训为玉石,“琳琅”当训为玉石之声。

二、瑶席

出自《东皇太一》五句:“瑶席兮玉”。

“瑶”字,王逸注为“石之次玉者”,洪兴祖补注注为“美玉也”,朱熹、屈复等皆从洪说,其实二说可合并,即席之材质为玉石之类。对此说法,他人有异议,王夫之《通释》注“瑶席,席华美如瑶也”,认为“瑶席”非玉石所制,当为华美如玉石之席;陆时雍《楚辞疏》注:“瑶席者,美词也,或曰:以瑶而饰之也。”认为“瑶席”是席子上装饰了玉。今人有将“瑶”作通假字的,同“”,香草名;“席”,即用草编成的席,如《楚辞今注》、马茂元《楚辞选》等皆作如此解释。这种解释的出处当为《文选》李善注:江淹《别赋》有一句“惜瑶草之徒芳”,李善注:“郭璞曰;瑶与并音遥,然与瑶同。”各执一词,看上去似乎皆有道理。

首先可以直接排除“瑶席”为玉石所作之席的说法。因为从出土的战国玉器中,似乎并没有发现用玉石雕成的席子,现在倒是有“玉席”,不过那是用以治疗的,与祭祀无关。且词句“瑶席兮玉”,将“”释作“镇”没有异议,《湘夫人》中亦有“白玉兮为镇”可证。试问倘若席为玉石所制,分量自是不轻,又何须镇?

前文引江淹《别赋》“惜瑶草之徒芳”,类似句子还有李白《惜余春赋》“折方洲之瑶华”、谢灵运《南楼中望所迟客》“瑶华未堪摘”等,“花”、“华”古同,“瑶华”即“瑶花”。上引两句诗句都有“折摘瑶花”的描写,追其源头,恰好可以追溯《九歌》中的另一篇《大司命》:“折疏麻兮瑶华。”王逸注:“瑶华,玉华也。”洪兴祖补注:“瑶华,麻花也。其色白,故比于瑶。”“瑶华”解释为“麻花”,与前“疏麻”相对应,当作此理解。如此,“瑶席”或者说“席”,其材料很可能就是麻花。以麻花制席,与我国古人以麻作织物的情况相合,麻花是麻的高级材料,其色彩光泽又与白玉相类,都与“瑶席”作为祭祀用品应有的华贵相合。这说法是很合理的。

“瑶席”当为用麻花做的华贵祭席,至于是否以玉装饰,不得而知。

三、盍将把兮琼芳

见于《东皇太一》第六句“盍将把兮琼芳”。

此处“盍”字解释大致分为三种:

一、解释为“何不”,为“盍”最常见的解释,王逸、洪兴祖、朱熹等皆作如此注。

二、解释为“何”,陆时雍、王引之《经传释词》等持此观点。

三、解释为“合”,清人多作此注,戴震、蒋骥、屈复等皆持此说,今人马茂元、黄灵庚、汤炳正等亦皆赞同。

王引之《经传释词》卷四:“王注曰:盍,何也;言灵巫何持乎,乃复把玉枝以为香也。今本作‘盍,何不也。’‘不’字乃后人所加。注言灵巫何持,则训盍为何,明矣……盖后人但知盍为何不,而不知其又训为何,故纷纷妄改耳。”王引之引王逸注中“言己修饰清洁,以瑶玉为席,美玉为。灵巫何持乎?”的观点,加以考证,得出释作“何不”乃后人在“何”后妄加了“不”字的结论,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释作“何”,则词句为疑问句,释作“何不”,则词句为反问句,联系上下文,无论理解成二者中的哪一种,都会使句意显得颇为突兀。

再考虑到此句的主语,则问题愈大。注作“何不”及注作“何”的注者都将其锁定为“灵巫”,即词句理解为“灵巫何持乎?琼芳”或“灵巫何不持琼芳?”但正如前文所言十分突兀,且“灵巫”为主语值得商榷。从《东皇太一》全文看,到此应该是描写意思之前的准备工作,直到下两句“蕙肴蒸兮兰藉,奠桂酒兮椒浆”才刚上祭品,接下来三句描写演奏祭祀乐曲的前奏,然后“灵偃蹇兮姣服”,灵巫在这时才应出现,与此说矛盾。《东皇太一》完整地记述了祭祀活动由衣饰准备到场所布置到上祭品到演奏祭乐前奏到灵巫舞蹈请神到祭祀高潮的顺序,是清晰严密的一体,而把灵巫安排在布置会场时出现显然不合理。

将“盍”解释为“合”,这一观点大为清人和今人推崇。此说依据《尔雅・释诂》:“盍,合也。”郭注曰:“谓对合也。盍者,众合也。”此外,《周易・豫卦》:“勿疑,朋盍簪。”王弼注:“盍,合也;簪,疾也。”孔颖达疏:“t朋合聚而疾硪病!币嗍恰邦痢弊鳌昂稀币庵证。《说文》中“盍”字释作“覆也”,段注:“皿中有血而上覆之。”器皿上加上盖子,由此可以引申为“合”,与《尔雅》中解释的“对合”相符合,可见“合”当是“盍”的本义。又“盍”与“阖”字古同,如《庄子・天地》“夫子阖行邪?”中“阖”与“盍”通,“阖”即有“合”之意,如词语有“阖家欢乐”等。这些都是“盍”解释为“合”的明证。持此说者皆将此处解为“集合”,指在神座前供设许多美丽的鲜花,这样此句与前句的主语就能一致,与前面说法相比,应当是更好的解释。

四、肴蒸

第七句“蕙肴蒸兮兰藉”。

王逸注:“蕙肴,以蕙草蒸肉也……蒸,一作,一作A。”补注:“肴,骨体也。蒸,进也。、A并同。《国语》曰:亲戚宴飨,则有肴A。注云;升体解节折之俎。”其后诸家注解皆与补注同。“肴蒸”的意义没有异议,但这里要探讨的是“肴蒸”所能体现的此文中祭祀的性质与礼仪制度问题。

“肴蒸”即“肴A”。王逸注:“蒸,一作A。”“A”,《说文》段注:“火气上行也。此A之本义。引申之则A,进也。”亦作“肴A”、“A”、“ッw”。《仪礼・特牲馈食礼》:“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ッw。”《左传・宣公十六年》:“晋侯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礼,A。”《国语・周语》:“E郊之事,则有全A;王公立饫,则有房A;亲戚宴飨,则有肴A。”其下皆解释“肴”为“骨体”、解释“蒸”为升、进的意思,“肴蒸”,即指将煮熟牲体节解,连肉带骨放在俎上,以享宾客。

《左传》与《国语》关于“肴A”的记载来源于同一个事件,大致是春秋时晋国大夫士会(即范武子)出使周王室,周定王大夫原襄公主持礼仪,用的是肴A,士会不解,认为自己应享用房A,《春秋》中定王解释:“王享有体荐,晏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国语》中定王解释大致为晋非异民族戎、狄而是兄弟之邦,其卿大夫应用肴A之礼。总之,肴A应是宴请卿大夫的饮食礼仪,是一种宴会酬宾的饮食规格。再看《国语・周语》“E郊之事,则有全A;王公立饫,则有房A;亲戚宴飨,则有肴A”。“肴A”明显次于“全A”、“房A”,是相对较低级的。作为祭祀最高天神东皇太一,作为“穆将愉兮上皇”的祭祀,用“全A”还差不多,怎么会用“肴A”这种带有宴乐色彩的饮食礼仪呢?此外,“肴”,《说文》段注:“凡非b而食曰肴,{。皆可啖者也。”可知“肴”是可以吃的,而《据周礼・春官》中记载,祭祀昊天上帝的祀,据郑玄注是一种将祭肉堆在木柴上熏烤以其熏香祭祀上帝的祭祀活动,明显是不能吃的,这就产生了矛盾。

《九歌》的作者屈原曾任楚国三闾大夫,是主持宗庙祭祀,兼管王族屈、景、昭三大姓子弟教育的职官。以屈原之才、三闾大夫之职,是不可能搞错礼仪规格的。那么或许是楚国祭礼与中原诸国不同,或许是春秋的祭祀饮食礼仪经过演变在战国时已被简化,又或是楚地祭祀与宴饮本是一体,以文献不足,我们不得而知,留下这个疑问以待商榷。

五、倡

来自第十一句“陈竽瑟兮浩倡”。

大致分两种解释:

1.大倡作乐,王逸等人持此观点。

2.通“唱”,《通释》、《楚辞选》、《楚辞今注》等作此注。

这里更倾向于后者。“唱”、“倡”古通。《说文》段注:“经传皆用为唱字。”如《周礼・春官・乐师》:“凡军大献,凯歌,遂倡之。”又如《礼记》:“一倡而三叹。”说明先秦“倡”字往往作“唱”字理解。《礼记》这句“一倡而三叹”,郑玄注曰:“倡,发歌句也。三叹,三人从叹之耳。”“发歌句”的解释恰好与这句演奏祭祀音乐前奏的句意相合。

参考前句“疏缓节兮安歌”的句式,“倡”与“歌”相对,“倡”作“唱”理解,意义与“歌”相同,亦可佐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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