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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趋势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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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湖南湘西因民间集资引发的挤兑风潮震惊了全国。此前,浙江省台州市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飞跃集团因涉足高利贷导致现金流枯竭;浙江省义乌市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出走,其原因都是高利贷引发的支付危机。在益阳市也陆续发生了几起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挤兑风波。种种迹象表明:发生在全国多个地方的民间借贷活动风险已逐渐暴露,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潮和社会风险的叠加。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民间借贷扮演着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救命稻草”角色,早已写入了中小企业早期经营的历史,成为经济社会的一种常态。近几年,民间借贷背后隐藏的不稳定因素,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引导民问借贷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拾遗补缺的作用,本文在参考大量既有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引导及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如益阳市桃江县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以来,投资1.8亿元建成了年产75万吨的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中:农信社贷款4000万元,民间借贷7500万元,由于企业负债率极高,长期髑约着企业的正常发展。近年来,在市农行的大力支持下,企业民间借贷余额逐年减少,至2009年9月末,该企业共向农行贷款8000万元,替代了其大量的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余额比2001年减少了5500万元。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 9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而一些资信等级较低特别是受国家宏观调控严格限制的企业,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来满足其资金需求。据监测点上半年数据显示,桃江县蚌埠乡100多户企业,仍有90%的企业生产经营靠民问借贷支撑,98.14%的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近年来,益阳市全民创业的热情高涨,城乡居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持有较多富裕资金的民间融资者已不满足于“食利”式的债权性融资,而是更具战略眼光。倾向于“投资”式的股权性融资,将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兆享投资和利润。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人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龙头企业或协会把从事同类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组织起来,大多数制定有相关的章程,明确了入会股东的权力和义务,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分散经营与规模发展的矛盾,实现了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急剧扩大,对资金需求的服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人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据监测点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民间融资利率波动与银行实际利率大体相似,两者差距一般在8 10个百分点之间。特别是随着民间有融资实力和意愿的资金供给者越来越多,企业高利贷行为已少有发生。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银行式付息。民间融资付息方式虽由借贷双方协商。但基本上还是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二、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会计财务制度建设,要求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开办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六)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机构要从民间借贷的发展中看到自身的不足,创新金融服务。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尽量满足有市场、有益效、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更为贴近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民间信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