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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将以“互联网+”时代为背景,结合检察院检务工作实际,探讨在“互联网+”时代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挑战,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检务”是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简称。 “互联网+”的定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1掌握并全面理解“互联网+检务”
“互联网+检务”就是将传统的检务公开与互联网进行跨界融合,利用互联网进行检务公开革命,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创新和升级。具体来说,就是发挥网络媒体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在检务公开、检察服务中的优势,不断巩固和挖掘“鄂检网阵”功能,推动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增强信息、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法律咨询、诉讼指引、律师接待等方面的检务公开和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整体效能。
2完善“互联网+检务”公开制度的措施
2.1加强教育,更新理念
树立全院“一盘棋”观念,检务公开工作并不是一个部门的事,它与全院各部门工作息息相关。要引导干警正确看待检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间的辩证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要破除干警等靠思想,提升其主动公开的意识。通过集中学习和调研指导,培养干警的媒介素养,科学认识到“互联网+”时代信息公开的优点,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接受新媒体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对待新媒体应用工作。
2.2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一是确保经费的足额保障。对于网站维护、网站认证、举报宣传周、公众开放日、宪法日、公开听证会等有关检务公开活动必需的开支要给予充足的保障;要确保承担检务公开工作职能的部门开通外网,并配备专门办公电脑。二是要建立复合型人才队伍。通过开展培训、搭建交流平台、考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对检察干警在摄影、网络制图配文、新闻传播、创意立意、法律、保密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升级,建立一支既懂得专门法律和专业技术,又懂得“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运用,还懂得顺应群众心理的媒介素养较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写作经验丰富的干警和思维活跃的青年干警搭建互补平台,形成优势互补,共同为新媒体形势下的检务公开工作出“金点子”。三是建立“互联网+”时代的大调研大宣传格局。在已形成的传统大调研大宣传格局的基础上,侧重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下功夫。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紧紧围绕新媒体平台信息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特点,引导干警改变传统的供稿思路,对文字进行“精加工”(配图、配乐、穿插人物对话等)。
2.3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1)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部门协作机制。在现有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基础上,建立基层院内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落实。由案管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召开自侦、公诉、侦监、民行、办公室、调研等部门内勤会议,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汇总近期需的重大案件信息,确保每月、每季度的法律文书、重大案件信息数量。各业务部门也要切实增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思路从“要我公开”转变为“我要公开”;(2)规范上网信息与保密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办公室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信息提供者、者、审批者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明导致的信息工作出现问题。(3)完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分流机制。基层院应健全网络舆情转化机制,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舆情处理办法。舆情监测人员及时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分类、分析、研判,并向院舆情领导小组汇报,舆情涉及哪个部门的,由领导小组迅速将舆情分流至哪个部门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网反馈;需要由领导亲自接访或远程接访的,由控申部门牵头,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2.4新老结合,提升功能
一要发挥好传统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日报和各级党报党刊及地方纸质媒体的作用,瞄准主要受众群体,着力宣传检察机关特色亮点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形象。二要抓好检察工作的“窗口”――门户网站的建设。检察门户网站是社会公众了解检察工作最主要的窗口,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网站技术维护,宣传部门要定期更新高质量的信息,适当让某些信息更生动,避免内容呆板。三要发挥好“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优势作用,努力提升宣传效果。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是其优势,如何将其优势发挥到最大程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信息时,要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图解、H5、漫画、视频、歌曲等,内容上要侧重于群众关注的领域,如反腐、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服务、未检工作等,吸引群众阅读点赞。由技术部门牵头,开发微信公众平台的菜单功能,增强微信服务功能。四是探索推进检务公开大厅建设。在基层院探索建设集控告申诉、律师接待、检务咨询、法律咨询、案件受理、案件查询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检务公开“一站式”服务检务公开大厅,在大厅内设置电子屏幕和案件信息查询触摸屏,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下各行各业发展的新形态。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务公开在检察院依法履职过程中如同“传声筒”,对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舆论引导、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目前我国检务公开的发展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检务公开工作面临着更多更大的崭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