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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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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省政务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69号)等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含基层分局、所)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机关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指导本局机关和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局机关和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负责与各级地税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及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地税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担负相应的政务公开分工责任。

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综合协调部门,是对内实施政务公开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提出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政务公开相关模块功能的需求并加强税收政务信息宣传工作,审核本级机关制发并拟公开的公文;负责审核本级机关有关政务公开项目、公开内容和形式等事项;指导和督促下级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工作培训。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检查监督本级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实施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本级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受理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投诉并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

纳税人服务中心(含基层分局、所的办税大厅)是对外实施政务公开的主要部门,负责建设和更新维护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政务公开载体,经授权组织采集和相关政务公开事项;组织编印和发放地税法规公告、办税指南、内部公开文告等政务公开相关资料;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务公开事项的查询。

除上述部门外,地税机关其他各部门均负有对本部门拥有的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的责任,负责为本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本级机关的办公室、纳税人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主要的政务公开实施部门主动提供由本部门拥有的公开事项,或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本部门拥有的政务公开事项。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执法权运用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涉及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除要求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级机关据以制定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税人权利、义务;

(三)税务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负责部门、结果和救济途径;

(四)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

(五)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

(六)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七)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电话(传真);

(八)公务员招录及其条件、时限、程序、结果;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府采购事项;

(十)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地税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二)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三)干部人事任免、交流、调配、奖惩、培训、出国出境情况;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

(四)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预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开展内部审计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依法必须保密的纳税人涉税资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和条件,灵活选择最具实效的对外或对内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对外公开形式:

(一)地税机关网站、纳税服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屏装置;

(三)政府公共网站、相关部门公开网站及政府机关文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会、听证会,电话、手机短信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对内公开形式:

(一)会议、文件、简报;

(二)地税机关内部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政务公开栏;

(三)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公开期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的期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一般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主动公开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单程序。

(一)基本程序。对重要公开事项、非定期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交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简单程序。对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审核并确认公开范围、形式后,由拥有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主动提交办公室、纳税人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实施政务公开部门按照前款时限依法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依申请公开政务情形,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免费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需向申请人告知。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本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评选先进和目标管理考核,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任免、奖励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纪检监察部门参照《*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62号)的规定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及机关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况做出处理:

(一)不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

(二)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甚至做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弄虚作假,应付甚至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检查、考核、案件查处,或包庇、纵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或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调查人及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政务,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务公开的事项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七)违反规定向政务公开事项申请人收费的;

(八)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