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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商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把商品质量监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商品质量监测,及时流通领域有关商品质量状况信息,提供消费警示,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测重点
食品、农资、建材、家用电器、成品油、汽车配件、农用机械、农机配件
三、实施要求
1、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继续实行省局统一领导,市、县工商局分级实施,公平交易局归口统一管理的体制。由市局联系和确定有关质检单位,并组织有关县局具体实施。负责实施监测的县局依法对不合格商品案件进行查处。市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质检单位直接组织检测,有关县局予以配合。
2、有关县局也可根据市局的年度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工作需要,组织对其他商品的监测,但监测计划必须先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监测结束后10日内将组织监测情况(已过复检期)、质检分析报告、监测结果汇总表报市局公平交易局。
3、市、县局监测结果实行资源共享共用,监测情况由市、县局按有关规定分别通过媒体对外,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声势,震慑不法分子,引导科学消费。
4、埇桥区局、宿城分局、开发区分局和直属单位认为需要对一类或者某种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的,可以在市局公平交易局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没有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活动(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除外)。基层工商所除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活动。如因办理质量投诉案件,需要对个别商品抽样送检的,必须报经所属市、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同意后实施。
5、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一个主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法依章按程序规范操作。任何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市局将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