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边沁功利思想中的幸福观解读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边沁功利思想中的幸福观解读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人着重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中的幸福观思想,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理论归依,力图对功利主义这一有重要影响的理论体系中的幸福观思想有新的认识和解读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幸福观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即功用主义,在伦理学界主要是指以实际的功效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边沁继承了自霍布斯以来经由苏格兰学派或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利己主义道德假设,主张人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物。不同的是边沁通过联想主义心理学将利己主义改造为普遍利己主义,实现了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最大幸福说,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本文通过阐述边沁功利主义的个人幸福观与社会幸福观,进而更加明确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个人幸福观

边沁首先确认所有人都受快乐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评判人所有行为的标准在于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的快乐或幸福。在边沁这里,每个人都生活在能够引起快乐或痛苦的社群环境中,社群中的每个人都关注快乐,都趋乐避苦,追求幸福和逃避祸害是人生的目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道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趋善避恶不过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道德的使命就在于它使人获得幸福。因此,道德的标准不是存在于主观领域中,而是存在于客观事实中。

功利主义者认为,幸福就是处于快乐之中的状态。幸福有两种,一是个人幸福,即通过个人的苦乐量的计算来衡量个人的快乐;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在《政府片论》中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并以这一原则附加于功利原则之上,认为“功利”的观念与“幸福”的观念之间缺乏足够明显的联系,因而严重阻碍了人们接受功利原则,在他看来,最大幸福原则能够清楚地指明“苦”与“乐”的观念,同时又会使人们想到所涉及的利益相关的人,因而更能简单有效的说明功利原则的实质。

边沁认为,功利原则中除了求得最大的幸福,还要考虑幸福普及的人数,受益的人越多越好,因此,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最高的善和德行。那么按照边沁的定义:“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的“当事者”,如果是个人,它就是个人的幸福;如果是社会大多数人,那它就是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利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他的立法改革与法律改革的目标。

二、边沁功利主义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

个人幸福也就是个人利益,社会幸福也就是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由于每个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之中,都和他人发生关系,因此,个人利益和幸福始终与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分不开。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说:“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加总,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能达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就必然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边沁将社会还原为个人,他认为社会是由个人和物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所以只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作为社会成员的结合体也就自然地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

功利主义论述了个人利益是整个利益的核心和基础,然而它没有在此停止不前,边沁又进一步论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根据边沁的社会幸福等于个人幸福加总的原则,要增加个人幸福以达到社会幸福。而社会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存在,社会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的基础,只有遵守公共道德、社会秩序,才可能为追求私利,发挥个人聪明才智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只有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的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才一可能要求人们遵守社会公德,促进公共利益。边沁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试图通过将为社会谋幸福作为个人幸福的途径来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功利主义在阐述其道德和价值理论体系的同时,把其理论同经济、政治、立法、司法、社会政策等广泛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边沁的功利论成了西方司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研究边沁功利主义的幸福观不能只看到部分,要从整个体系全面的去解读,通过后期密尔对功利主义解读出的利他主义我们也可以看出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边沁认为功利主义贯穿整个政治社会的始终,所以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他始终都在阐述个人利益是符合其功利原则的利益,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功利原则行使权利,客观上就形成了按照功利原则行使权利的集团,也就是形成了所谓的集体利益,即社会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发生冲突的,他们最终的目的都是要达成个人或社会的幸福,都是按照最大幸福原则在衡量自己和社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l.时殷弘译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 吴映平,李文.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J].文化空间.2010.(8).

[4] 胡晶.浅析边沁功利主义[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5] 杨晨.浅析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J].理论视野.2011(10).

[6]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查芳灵.试论功利主义视阈中的幸福[J].学理论.2010(2).

[8] 朱政.边沁功利主义的难题:个人与社会之间[J].甘肃理论学刊.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