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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应运而生,多式联运单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输单据,尤其与海运提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和海运提单一样的功能?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何在?
1 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规定:“联运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其一国被掌管的地方,运到另一国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运输”。多式联运不仅要涉及多程运输,而且还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构成的。从现行多式联运业务看,运输方式的组合基本上是围绕着海上运输方式形成的。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
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则》做了更详细的定义:“‘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该单据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我国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异同点
2.1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相似之处
(1)都具有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功能。单据条款上都印有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
(2)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海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都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
(3)都可以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发挥结汇的功能。根据《UCP600》将运输单据分成了七大类: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空运单据、租船合约单、多式联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都可以凭以结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多式联运单据和海运提单表面上相仿,实质性内容上非常相似。
(5)多式联运单据和海运提单都可分为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海运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
2.2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不同之处
(1)适用的国际运输公约不同。海运提单适用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国际公约;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颁布的《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则》对多式联运单据最具约束力,除此之外,多式联运在各段运输过程中还要受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2)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海运提单适用于单一海上运输方式;而多式联运单据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涉及多程运输。
(3)签发人、签发形式不同。海运提单的签发人往往由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签发,在货物装船港口,一般在货物实际装船后签发,须以“已装船”形式签发,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资格上没有限制,可以是全部运输或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也可以是货运人,都可以作为联运经营人签发联运单据。一般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即可签发,接收地点可能在港口,可能在远离港口的集装箱站或集装箱堆场、也可能在内陆地区发货人的工厂,又由于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是接管货物时便开始,因此,多式联运单据是以“收讫备运”或“货物已接管”的形式签发,银行不要求多式联运单据表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只。
(4)责任形式、责任期间不同。海运提单采用单一的责任制度,对应的责任期间为“钩对钩”;多式联运单据采用网状责任制的形式,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其责任根据适用于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法律来确定。多式联运单据中有一项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向货主单独负责的条款,赔偿责任制度方面普遍采用网状责任制。对应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结束。
(5)运输条款和贸易术语不同。海运提单对应的运输条款是港到港条款,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是 FOB、CIF、CFR 等;多式联运单据对应的运输条款包括场到场,门到门,站到站或站到门等,除了适用以上几种贸易术语外,还可以是 FCA、CPT、CIP 等。
3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功能比较
海运提单之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交付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它所具备三大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功能。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提单的这些功能呢?
3.1 海运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承运人(人)向托运人出具的收到或接管货物的收据。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因为国际贸易交付的特点,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装船时间即是卖方的交货时间的象征。那么“已装船”提单,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状况,还证明货物装船的时间,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提单的装船时间证明具有重要的作用,提单作为收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2)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法律承认提单是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所以常被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提单上印刷的条款是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并不是承托双方商讨签订的。而且在提单签发之前,承运人就开始进行托运货物并将货物装船的等工作。另外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只有承运人的签名。所以大多数人倾向于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的说法。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可转让(除记名提单)的提货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提取货物,而承运人(无恶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3.2 多式联运单据具有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
从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多式联运单据具有作为多式联运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
进一步分析,在国贸实务中,提单持有人在提货之前是无法检查货物状态的,而货物的基本信息和状态是通过提单来了解的,为了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提单从表面证据成为最终证据,具有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在国际多式联运中,主要进行集装箱运输,多种运输方式,多种运输手段,更加难以了解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状态。所以,在联运经营人和单据持有人之间多式联运单据也必须具有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决定性的证据。
3.3 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国际贸易的需要。因为国际贸易运输时间长,货主可以通过转让提单,完成一个象征货的过程,来满足货物流通和资金通融,同时增加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另外,因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信用证的交付方式,提单必须拥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才能够保护卖方的利益,使得信用证交付得以顺利进行。
多式联运是以海运为主、其他运输方式为辅的结合运输过程,包含了所有海上运输的特征和有关因素,这些都反映在运输单据中。如果将任何运输方式都作为是位移的行为,实质相同的,那么多式联运单据在本质上就发挥着和提单几乎完全相同的作用。多式联运单证继承和吸收了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