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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及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五条预售人须在本县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监管帐户。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监管帐户。确定预售款监管帐户后,预售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房管局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设立监管帐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房管局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条款,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款证明拨付预售款,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监管帐户上资金的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帐,同时报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预售人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经预购人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预售商品房价款20%以内的商品房预购定金;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与定购时限(最高时限为1个月)。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并纳入预售款专户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预购人付款已入监管帐户凭证(复印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款收据;
2、预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三章预售款使用
第十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房管局领取、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送房管局。
第十一条房管局在接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给予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通知预售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预售款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监管帐户之前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监管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核定预售款的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由监管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对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预售款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监管单位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预售款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预售人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提供征税通知。
第十四条预售人可以向房管局申请从预售款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用于支付经常性、小款开支。备用金只能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且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售款的10%。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房管局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管局应责令其改正,在未改正之前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第十六条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之前,房管局应审查前一笔款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改为每半个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房管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预售款专用帐户撤销
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人应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现房销售前向房管局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经审查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
预售人凭回执填写《商品房预售款撤销监管申请表》,向房管局申请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房管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如预售人已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的,出具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并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帐户手续;如预售人未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的,房管局出具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通知预售人,同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