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适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适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作者简介:郭平(1988一),女,汉族,四川宜宾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法制史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格被股东滥用,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所采取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本文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剖析。并指出了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保护

1.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分析

1.1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我国的《公司法》中所提到的一人公司,它不同于其它国家公司法中所提到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一人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1]

1.2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局限性

一人有限公司有一个无法克服的缺点: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一人公司股东进行决策时随意性更大,滥用公司人格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也更大。”[2]这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那么怎样避免这样的冲突呢?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一人有限公司

2.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3]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如果出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允许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债权人或破坏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滥用后,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公司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时存在的缺陷”,[3]它以公司法人人格必须独立的存在为前提,克服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自身的缺陷,“同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两者的利益,从而让经济活动更有序的进行。”[4]

2.2为什么一人有限公司要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的出现,它不同于以往的公司形式,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极易混同,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信息尤其不对称,给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对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大体上说各国都经历了一个否认到承认的过程,”[5]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中,对一人公司都有着比普通公司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一人公司的制约,例如增加公司设立成本、严格公司资本、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这些都是事前防范,然而,单纯进行事前防范,也不能防止股东的违法行为。相反的,如果对一人公司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预,那么一人公司的优势将会丧失,这和设立一人公司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出现,则可以有效的平衡一人公司的缺陷,”因此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来说显得尤为必要。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适用

3.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形

3.1.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公司资本不足,实质上就是指股东将公司作为逃避债务,转嫁风险的工具。”在一人公司中,如果出资人组织一个公司,但是没有具备经营的规模所需要的资本,那么有可能出资人是利用公司制度逃避股东责任,一旦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就可能转嫁给债权人,从而导致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失衡,危及经济活动的安全。在具体运用中,“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和两个方面有关:公司资本的绝对数量,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本是否充足是基于经济需要,而非法律标准,且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确定的时间以公司设立时为准。

3.1.2人格混同

防止公司人格混同,需要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遵守章程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重要保障。公司人格混同并非个别现象,“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的现象常有发生。”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召开董事会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或股东决议作出后不记录在册,公司的财务和管理记录混乱等,这些都是在破坏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制度。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制约。

3.1.3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义务

通常是指特定主体应该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制约,但这个特定的主体为了逃避法律的规制,因此利用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钻强制性法律的空”,逃避法律的制约。从而使法律规范达不到本来的目的。因此,“为确保法律的严格适用,一旦出现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就应该揭开其面纱,让股东承担规避法律的责任。”

4.对我国一人有限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评析

4.1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

4.1.1我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场合列举不周延

《公司法》中只强调如果股东的滥用行为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经济活动中,股东滥用自己的股权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有可能危及社会利益,更有甚者危及国家利益。有学者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滥用行为既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又同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俯拾皆是。”

4.1.2我国公司法中的法律规定内涵过于原则性和片面性

我国《公司法》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缺少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制约的一人公司中,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极易出现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很多时候是因为一人股东将公司股权全部集中在自己手上,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不会顾及公司的利益,当追究责任时又以有限责任逃避法律责任。

5.总结

由于一人公司自身的特点,在经济活动中,一人公司常常会轻易被股东利用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时让现有的法律对一人公司加强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承认了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我们也不得不指出,这种立法仍有很多局限性,有待改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法)

参考文献

[1] 谢国强.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规制及完善[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7(03)

[2] 朱宏伟,王淼杰.法人人格否认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5(10)

[3] 石少侠著.公司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4] 袁森庚.试析一人公司之疑虑[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1)

[5] 王涌.一人公司导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04) [6] 苏志强,蒋鹏.试论一人公司的基础[J].学习与探索.1994(05)

[7] 白作群.一人公司制度浅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02)

[8] 张洪林,张玲南.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2(01)

[9] 肖良平.对我国建立一人公司的思考[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05)

[10] 丁彩霞.论一人公司[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03)

[11] 赵德枢著.一人公司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